各种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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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合同1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及其基本原则的重塑
邱一川*
[内容摘要]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糅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学科界定 基本原则
一、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 ,“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 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 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 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 (1)冲突规范/民商法 (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 (2)国际商法 (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 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 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 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 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 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 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 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 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 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 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毋庸置疑,经济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各种合同2
关键词:统战学;学科范畴;学科建设
作者简介:刘邦捷,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3)
刘新庚,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3)
骆 清,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3)
统战学是一门新兴的基础性学科,其学科范畴尚未厘清、把握不准,已成为制约其学科发展的重大瓶颈。统一战线的思想与理论源远流长,从《共产党宣言》的发表算起,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同志于1945年在党的七大上就已指出:“统一战线是一门专门的科学,我们党内很多人还没有学会,很多人不善于同党外人士合作,我们要学会这门科学”{1}。但科学不等于学科,现代意义上的统战学学科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来的事。改革开放以后,时任统战部长的李同志1979年重申统战学是一门专门的科学之命题,1985年负责中央书记处日常工作且分管统战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同志再次强调“统一战线包括民族、宗教,是一门科学”,1994年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王兆国同志在第三次全国统战理论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战线学的学科建设”,并指出这是统战理论研究的基础建设,没有这个基础建设,统一战线的科学大厦就很难建立起来。此后,包括统战学学科范畴在内的学科建设的相关研究迅速展开。时至今日,统一战线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使其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毋庸讳言,统战学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其进展不能算大,至今还没有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界公认的学科。就其学科范畴的研究而言,基本上还处在统战工作的概念梳理和经验用语的提升阶段,统战学的概念体系远未形成,不能适应统战工作理论大厦建设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统战学的学科发展,也影响了党的统战事业的发展。正如列宁曾经指出的:“如果不先解决一般的问题,就去着手解决别的问题,那么随时随地都会不自觉地碰上这些一般的问题”{2}。因此,深入探讨统战学的学科范畴,理论上具有丰富其学科知识体系、推动学科发展和统战工作实践创新的重大价值。
本文立足学科建设视野探讨统战学的学科范畴,实为统战学学科之时展的必然。通观当今时代,现代统战工作迫切呼唤其学科范畴的拓展。统战学是关于党的统一战线的科学,其学科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协商民主的重大战略,事关我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大业。探讨统战学的学科范畴,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求高度重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3},足可见统战学的时代使命之厚重,其学科范畴理应与时俱进地大力拓展,诸如“协商民主”就应该成为该学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新概念。正是顺应时代需要,广大专家学者也从理论高度,着力诠释了诸多新的统战学时代概念,诸如吴家庆教授认为“加强政治整合是统一战线汇聚力量的根本保证”{4},丁三青教授认为要重视研究“新世纪新阶段的工农联盟问题”(或称之为“阶层联盟”){5},其“政治整合”、“阶层联盟”等新概念也理应纳入统战学的学科范畴之中。
加强统战学学科范畴的学理性探究,也是突破统战学学科理论发展瓶颈之使然。当前,统战学学科范畴的研究面临的问题较多,最要害的是,学界对统战学的学科范畴研究较少、认识不一,关于其学科范畴的许多概念及其概念体系到底是什么?到底应该如何构建概念体系?都还未能达成比较一致的认识,成为了其学科研究与发展的瓶颈,严重掣肘着具体概念乃至整个概念体系的时代拓展。据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检索系统查询,专论统战学(含统一战线学)学科范畴的著作只有1部,论及统战学学科范畴的也只有5部。中国知网中,专论统战学(含统一战线学)学科范畴的文章只有2篇,论及者也不超过10篇。就其研究深度而言,一般都比较浅显,文字通常只有数百字,或强调建立学科范畴的重要性、必要性,或只是列出了一些具体概念,诸如政治、政党,人民、朋友、敌人,阶级、阶层、利益集团,领导者、同盟者,求同存异、共同利益、政治联盟,团结和斗争、战略和策略等,但什么是统战学学科范畴,其概念体系到底应该如何构建,构建其学科范畴的依据是什么等,都很少论及。因此,如何构建统战学的概念体系即如何建树统战学的学科范畴,还是一个亟待深化研究的重大课题。对此,许多专家学者也有同感,甚至直言“对于统战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以及统一战线的客观规律等还认识不够”{6};“目前,统战学学科建设中对于概念、范畴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远没有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只有创造出适应统战学学科建设的概念范畴,才能实质性地推进统战学的发展”{7}。
根据现有为数不多的相关研究成果,关于统战学学科范畴建构的观点主要有二分法、三分法和多分法。二分法认为应构建两对基本概念体系,即同与异、分与合。{8}三分法认为主要概念应是“合与分、同与异、领导者与同盟军”{9}{10}。多分法主张者较多,如牛旭光主张“同与异、领导者与同盟者、战略与策略,原则性与灵活性,合作与斗争”{11};罗振建主张“共同利益和团结合作、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结构和功能、求同和存异、原则性和灵活性、团结和斗争、战略和策略、实践形式和思想、领导者和同盟者”{12};莫岳云、刘国普主张“领导者和同盟军、政治联盟、同与异、合作与斗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原则性与灵活性、战略与策略”{13}等等。
毫无疑义,现有研究成果均具有较强的探索和奠基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一是有的过于笼统、概括不全。诸如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两分法(参见注释8)、刘庆祥和王世豪的三分法(参见注释9和10)。二是有的过于宽泛、抽象不够。诸如牛旭光的五分法、罗振建的九分法和莫岳云、刘国普的七分法(参见注释11、12、13)。三是最为关键的,即上述研究都缺乏深刻的学理性分析和学科性反思,没有从学科属性和本质规定性上去认识学科范畴,基本上都停留在提出一些基本范畴的概念,并没有深入分析为什么应该由这些概念来构成学科范畴,也没有深入阐述这些概念应该如何构成概念体系,更多地是凭实践经验感觉其重要性来作取舍。应该说,从统战学的学科属性视角,其学科范畴的研究总体上还是处在表层概述层面。
本文着力学理思维、重整学科概念体系,就是源自统战学学科自身内在的特殊矛盾性和本质规定性的客观要求。破解统战学学科范畴研究瓶颈的关键,是要对其范畴的内涵进行学理认识与准确界定。一般意义上说,范畴(category),是指一个学科的概念体系,是人的思维对该学科领域所包含的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14}范畴是人类认识的结晶,是从不同侧面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范畴是进行理论思维的逻辑形式,任何一门科学都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的规律的知识体系。正如恩格斯所说:“要思维就必须有逻辑范畴”{15},从事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运用范畴去概括所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及其发展规律。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系列概念,正是这些称之为范畴的一系列概念及其相互联系才构造起了学科的理论体系,正所谓学科范畴是学科建设的基石。同志也曾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16}事实上,正是这些体现各个学科特殊矛盾性的特定概念,组成了各自学科的概念体系,即各自的学科范畴。统战学的学科范畴也是一样,其范畴就是反映和体现统战学学科特殊矛盾性的概念体系。
从学科论视角,统战学的学科范畴应是人的思维对统一战线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抽象。换句话说,其抽象出的概念体系必须能反映和体现统战学学科的特殊矛盾性和本质规定性。首先应该概括和抽象出的,应是构建统战学学科体系的核心词和关键词,它们应能体现其学科的特殊矛盾性,能反映和规定统战学的特质,是统战学特有的并将统战学与其他学科区分开来的那些核心概念。只有按照这种学科思维,统战学学科范畴的建构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体现本质规律性,其概念体系的选取与组合才具有基本准则。因此,必须遵循统一战线学科本质的规定性,围绕能反映和规定统战学学科特质的核心概念来搭建体系,才能形成科学适用的学科范畴。
正是基于上述学理性界定和反思,我们认为统战学学科范畴的构建,主要应围绕四组核心概念来组建学科概念体系,即求同与存异、合作与斗争、战略与策略、领导者与同盟者。显然,我们的观点既立足学界多年研究成果之基,又不简单等同于二分()法、三分法或多分法。因为这四组核心概念反映和规定了统战学的特质,具有根本的学科逻辑规定性。其中,“求同与存异”是指统一战线的构成动因,“合作与斗争”是指统一战线的组合方式,“战略与策略”是指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方法,“领导者与同盟者”是指统一战线主体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四组概念是一个关于统一战线学术本质要素的完整组合,它既反映了我党统一战线领域工作实践的全部过程,是党的统战工作的系统整合和经验升华,也反映了统战学学科范畴的本质特色,体现和反映出了统战学的学科理路和特质范式,是构建统战学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论的独特概念体系。其深层的学理性,使其能够作为组建统战学学科范畴的主纲,其他概念都可以也必须以它们为基础而拓展延伸出来,从而形成四组概念体系即学科范畴。正因为这四组概念体系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分别揭示和反映出统一战线的构成动因、组合方式、方针和方法、主体间关系等四个方面的特殊矛盾性和本质规定性。因此,我们有理由预言,它们理应成为权威的统战学学科范畴的学术旨归。
下面,我们再将其具体内涵作进一步的学术揭示和解析,以利准确把握统战学学科范畴的本质内涵。
1. 求同与存异
“同”在统战学中是指各种社会政治力量之间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的政治斗争目标。“求同”就是寻求各种社会政治力量之间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的政治斗争目标的过程。“求同”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现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在我国革命战争时期,它的主要内涵是通过建立包括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其他爱国分子、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在内的统一战线谋求民族的解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的主要内涵是通过建立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谋求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富强。“异”在统战学中是指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在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上的差异,以及由于这种差异所导致的政治态度、斗争目标上的差异。“存异”就是对各种社会政治力量之间不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斗争目标的承认和兼顾。“存异”同样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当人类实现彻底解放之后,这种经济地位、经济利益、政治态度和斗争目标的差异将完全消失,人类将实现共产主义的大同。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以前,人类社会必然存在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的政见、不同的斗争目标。
“求同与存异”是统一战线的构成动因,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同”与“异”是统一战线的基本态势,“同”与“异”矛盾的运动发展即求同存异是统一战线的运行机制,展同消异是统一战线的发展机制{17}。要“求同”,首先必须“存异”,正因为不同利益群体的经济和政治差异性,才需要寻求共同点,才需要建立统一战线。如果这种社会差异性消失了,统一战线也就随之消失了。只有真正把握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差异性,才能真正寻求其共同点,通过各种政治斗争手段与策略,在不同政治基础、不同的斗争目标下,建立不同性质的联盟。如果忽视了差异性,也就必然会忽视不同社会政治力量的经济利益,就难以建立起真正凝聚意志的统一战线。所以,“存异”是“求同”的前提,“求同”是“存异”的目的。不“存异”就难以“求同”,只有承认和照顾同盟者的利益,才能与同盟者联合、团结和合作。当然,“存异”的目的必须是“求同”,而不是其他什么别的动因。我们党的十确立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是“求同与存异”辩证统一的光辉典范。
为了实现“求同存异”的辩证统一,还必须讲究妥协、善于妥协。妥协是指用让步的方法避免与己不利的冲突,争取与己有利的形势,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恩格斯指出:“为了顾全主要的事情,在次要的问题上作出让步。”“没有相互间的让步,我们就永远什么事情也做不成。”{18}列宁对政治上的妥协作了更具体的阐述:“为了同别的政党达成协议而在某些要求上让步,放弃一部分自己的要求,这在政治上叫妥协。”还说:“真正革命的政党的职责不是宣布不可能绝对不妥协,而是要通过各种妥协(如果妥协不可避免)始终忠于自己的原则、自己的阶级、自己的革命任务。”{19}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革命统一战线,也曾同民族资产阶级做过各种妥协。必要的妥协是团结人民、壮大革命队伍的策略,也是分化瓦解敌人、孤立打击敌人、争取革命胜利的斗争艺术。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能成功地运用统一战线的法宝,就是由于十分尊重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差异性,从而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统一战线策略,实现了不同历史时期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2. 合作与斗争
“合作”在统战学中有自己特定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它是指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方面有着共同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为着实现共同的斗争目标,在政治上所采取的联合行动。从狭义上讲,它是指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争取本阶级利益的过程中,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条件下,同其他阶级、阶层、政党、集团或特定的群体,乃至特定的个人,为着某种共同的政治要求和经济利益而采取的联合与结盟。同志曾明确指出:“中国无产阶级应该懂得,他们自己虽然是一个最有觉悟性和最有组织性的阶级,但是,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胜利的。而要胜利,他们就必须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的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20}
“斗争”在统战学中也有自己特定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它是指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由于不同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不同或对立的目标,在政治上所采取的对抗行动。从狭义上讲,它是指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争取本阶级利益的过程中,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条件下,同其他阶级、阶层、政党、集团或特定的群体,乃至特定的个人,为着某种不同的政治要求和经济利益而采取的对抗与分裂。当然,这种“斗争”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时是武装斗争,有时是政治斗争,也有时是经济斗争。
“合作与斗争”在学科理论上可视为统一战线组合方式的特有概念,它是指构建统一战线既对立又统一的本质形式。建立统一战线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寻求不同社会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美国学者基欧汉(Robert Keohane,1941~)认为合作就是通过谈判将各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的行动变得相互一致起来;当行为者将他们的行为调整到适应其他行为者现行的或可预料的偏好上时,合作就会出现。{21}但合作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为了实现合作,一味地退让反而达不到合作的目的。在“合作”的同时,千万不能忘记“斗争”,只要有不同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存在,这种“斗争”就必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统一战线内部,由于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在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上客观存在着差异,必然导致主观政治态度、利益目标上的差异,所以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斗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分裂统一战线,斗争是争取和维护合作的手段,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合作,联合、团结才是斗争的目的。所以,不能只讲联合,否认斗争,也不能只讲斗争,否认联合,要在合作的旗帜下开展斗争,在斗争的过程中求得更加真诚的合作。
3. 战略与策略
“战略”与“策略”是统战学中的两个重要的基本概念。“战略”在统战学中是指某种社会政治力量规定的一定历史时期内的全局性的方针任务,包括政治战略、经济战略、军事战略、文化战略、外交战略等方面。“策略”在统战学中是指某种社会政治力量为实现战略任务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如组织策略、宣传策略、资源管理策略、品牌策略、竞争策略等。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无产阶级翻身解放斗争中的战略和策略问题。统一战线首先是作为为无产阶级的解放这一战略目标服务的一种策略思想,在马克思主义诞生时产生的。伴随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建立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兴起,统一战线就应运而生,相应的统一战线策略思想也随之形成。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第四章中所提出的两个“到处”和一个口号,亦即“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旨在反对现存社会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世界各国民主主义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议”,“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22},就是统一战线战略和策略的中心问题。战略和策略的关系反映了全局和局部、长远和当前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战略问题事关全局,即革命和建设的总方向、总路线、总任务;策略问题是关于事业的某个局部问题,是为实现战略任务并适应革命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而采取的对策。战略是宏观决策和部署,策略是实现决策的方式和方法。战略是涉及长期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决策,策略则是临时性、局部性和一般性的决策。策略隶属于战略,是战略的一部分,它服从于战略,依战略为转移,并为达到战略目标服务;而战略任务又必须通过具体的策略来一步一步地完成。战略在一定历史阶段上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策略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无产阶级统一战线就是在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战略目标指导下,采取的一种策略手段。统一战线要面对不同世界观、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要争取在共同目标下的合作,这既要讲究战略谋划,又要讲究工作策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战略的原则性和策略的灵活性是统一战线工作的灵魂。
4. 领导者与同盟者
“领导者”在统战学中是指实现联合的各种社会政治力量中的核心。这种居于领导地位的政治力量,可以是一个阶级或它的政党,也可以是一个领导集团。它根据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共同利益和斗争目标,按照求同存异的原则,提出并制定寻求与实现联合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盟者”在统战学中是指与“领导者”相对应的其他社会政治力量。领导者与同盟者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统一战线这一特殊社会历史现象。没有领导者也就没有同盟者,没有同盟者也就不存在领导者。
“领导者与同盟者”是关于统战主体的重要概念,是指统一战线中主体各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范畴。统一战线是在一定政治基础上结成的联盟,这种政治基础是由于主体各方在某一历史时期、某一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产生了共同的奋斗目标。其中,“领导者”是核心,是推动统一战线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同盟者”是合作者,是统一战线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领导者必须把握历史发展方向,根据历史进程的客观要求,善于同新的社会政治力量寻求共同利益、共同奋斗目标,努力巩固原有的同盟,并积极争取团结新的同盟者,不断扩大自己所领导的统一战线。因为历史在不断发展,社会将不断出现新的阶级、阶层、新的社会政治力量,领导者与同盟者实现联盟的政治基础也必然发生相应变化。如果领导者不能正确把握历史发展方向,不能引导和确立与新的社会政治力量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奋斗目标,在社会政治力量中就会形成新的核心,形成与原有联盟相平行甚至相对立的新联盟,甚至有取代旧联盟的可能。因此,领导者一方面要努力寻求与同盟者共同的政治基础,向各类同盟者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运用正确的策略去团结坚定的可靠的同盟者,争取处于动摇状态的同盟者,团结大多数朋友,孤立极少数的敌人,实现最广泛的合作;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统一战线各方在政治利益上的差异,在给予适当照顾的同时,要保持自己在联合中的独立性,揭露企图搞分裂的同盟者,并敢于和善于同这样的同盟者作必要斗争,如果这样的同盟者公开分裂,还要敢于对它分化瓦解,直至彻底战胜它。
通观上述四组概念群,可见其各自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不仅分别揭示和反映出了统一战线的构成动因、组合方式、方针和方法、主体间关系等四个方面的特殊矛盾性和学科本质的内在规定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由其组成的概念体系,各自都能彰显出很强的自我规定性和相互规定性。其中,统一战线以“领导者”实现其一定历史时期的“战略”目标为旨归,要实现统一战线的目的,就离不开领导者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同时,又强调通过“求同”、“存异”与“策略”获得其他“同盟者”的“合作”,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上进行团结合作是统一战线的本质。正是这种相互规定性,构成了统一战线学术本质要素的有机统一,共同搭建起统战学学科范畴的发展平台,是构建统战学学科范畴的理想组合。
注 释:
{1}:《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15页。
{2}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76页。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9页。
{4}吴家庆:《论改革开放以来统一战线创新发展的基本经验》,《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
{5}丁三青:《新世纪新阶段的工农联盟问题》,《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6}刘凤瑞:《统一战线疑难问题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224页。
{7}刘菊香:《试论统战学与相关学科的整体关系》,《湖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8}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建设中国特色的统一战线学》,《光明日报》2014年1月4日。
{9}刘庆祥:《马克思主义统战学的基本范畴》,《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2年第6期。
{10}王世豪:《马克思主义统战学原理》,北京:外文出版社,1993年,第6-9页。
{11}牛旭光:《把统一战线科学的研究推向前进》,《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12}罗振建:《统一战线学研究简述》,《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3}莫岳云、刘国普:《统一战线学科体系建设若干问题初探》,《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14}《辞海》(1989年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1514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33页。
{16}:《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9页。
{17}刘新庚等:《关于统战学学科界定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13页。
{19}列宁:《列宁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0页。
{20}:《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08页。
{21}Keohane,Robert O. 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
{2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5-286页。
Academic Thinking on the Category of United Front Science Discipline
LIU Bang-jie,LUO Qing,LIU Xin-geng
Abstract:The category of united front science discipline is the conceptual system that manifests the subject’s special contradiction,and it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united front science discipline. The reality that the category of the subject has not been identified and the conceptual system has not formed, which severely impeded from developing and negatively affected the united front work an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democracy. According to the subject’s special contradiction and essence stipulation,we must rebuild the conceptual system of discipline,and construct the conceptual system of united front science which core are four groups of concepts:seeking common ground and reserving differences,cooperation and conflict,strategy and tactics,leader and ally,and fully reveal the essence stipulation of united front including the motivation of constitution,combinations,guidelines and method and intersubjective relations,and form the category of the subject,logically combining the nature elements of united front,which support and reflect the orientation of united front science.
各种合同3
一、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提出新的挑战
国内外会计舞弊案件的层出不穷及其危害之大,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危害之深远,会计监管不力难逃其咎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会计监管的思考。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各界一方面忙着寻找罪魁祸首;另一方面积极寻找应对危机的举措。人们从次贷危机追溯到衍生金融产品,追溯到市场及市场信用,进而牵扯到会计准则和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成了金融危机的原凶之一,会计准则也成了金融危机的救“市”主。公允价值计量与金融危机的相关性,进而政府如何规范会计信息、是否修订会计准则成了金融界与会计界在危机拯救中的一个争议热点。到底会计准则与金融危机甚至与全球经济危机有何关系成为我们不得不回答的一个现实问题。时至今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政府规范会计信息规则的必要性普遍赞同,特别是在本次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日益漫延的现实情况下,对会计准则的质疑和加强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特别是企业风险信息的披露的呼声日渐增强。但是对于如何规范以及规范的范围、规范的强度则众说纷纭,仍无定论。特别是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执行三年的实践,是否如各界所望规范了会计信息、进而避免了或减少了资本市场上大量的财务舞弊或盈余管理行为就成为一个现实研究课题。同时,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刚刚实行一年多,即遭遇一次全球性的金融以至经济危机,危机对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会计准则如何应对?这一系列现实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无论从理论研究出发还是从现实需要出发,新会计准则的完善与会计监管模式何去何从值得人们探讨,而且迫切性日渐增强。因而,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经济学分析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性质的规范经济学分析
有关会计准则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论述,本文认为有关准则性质的观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一)技术规范观
该观点流行于会计准则产生之初,认为会计准则就是一种客观标准。持“技术观”的学者认为,会计准则是纯粹的技术性规范手段,是客观的约束机制。如杨纪婉(1992)认为,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行为的规范化要求。葛家澍(1996)也指出:我们已经明确,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从这种观点的出发,会计准则制定者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一致的会计原则,并据此设计出合理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他们相信,只要借助科学合理的理论和有效的制定程序,会计准则就应该或能够达到完善,并发挥理想的规范作用。
(二)政治程序结果观或分配标准观
“经济后果”作为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始引起人们关注的。该观点认为会计准则安排直接形成资源配置状况,或影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按照曾任美国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泽夫(Zeff,1978)教授的理解,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这些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又可能对其他团体的利益产生影响。后来的学者将之称为“经济后果”。简单地说,就是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不同的会计程序导致各个主体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
(三)产权安排观
该观点认为,“会计准则属于产权制度范畴,它是产权制度的一种或特定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会计准则作为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规范,其基本结构是产权经济模式的自然反映,产权关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而出现了不同的会计准则规范,以维护其特有的企业产权关系。“显然,会计准则作为会计行为的规范与制度,它是以产权理论为基础的,并且,其运行是否有效、作用发挥是否正常,也有赖于其产权界定恰当与否。”因此,可以说,任何一种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对某些特定主体产权(财产权利或经济利益)的保护。
(四)公共合约观
“从公共选择理论看:会计准则是一种公共物品”。该观点是把对会计准则性质的认识建立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之上,认为会计准则是一种公共物品,是调节社会利益集团经济关系的会计行为规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于其公共物品性,政府在其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要考虑各个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最终成为多方博弈均衡的产物,在性质上也就表现为企业利益关系人共同“签署”的合约的一部分,是一份关于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它的产生是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缺陷,对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制定权以一种公共的合约安排来替代原先的单个企业的私人合约安排以节省社会交易成本。
上述四种观点各有所长,都有可取之处。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是将会计准则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只是看到了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所呈现的技术规范这一外在形式,而没有对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及实施后果给予足够的关注,但是它是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性质。该观点由于其目标的单一性和明确性,更易用于指导准则制定并能突出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独立作用,但由于其忽视了准则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和政治程序的影响,往往会导致过分夸大准则的作用而影响对准则功能的客观评价。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政治性和社会性。该观点比较客观地揭示了会计准则的制定必然是一个政治性的过程,任何一种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对某些特定利益主体的保护,但该观点更多地是对准则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关注,而非准则的实质反映。第三种产权安排观主要从产权的视角分析了会计准则背后的产权诉求,强调了会计准则对产权主体的保护,实则是准则功能的体现;而第四种公共合约观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在会计领域的运用。它所依赖的核心概念是“交易费用”及“公共物品”等,即会计准则是一项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的结果。会计准则这一公共合约是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而进行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创新的结果,是对准则性质的较为宽泛的认识。
本文认为,对会计准则性质的理解应建立在上述四种观点的融合之上:正由于技术规范观强调准则应该客观有序,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应从技术规范的角度考虑构建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概念框架指导下的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而经济后果观的直接推论就是准则制定程序的政治性,该观点有助于我们认识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另一方面又要看清各方背后隐藏的不同利益集团利益角逐的本质,尽可能维护多数主体的利益。从产权安排观出发,可以使我们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改时充分考虑社会产权制度的稳定和对产权的保护。从公共合约观出发,我们知道政府拥有一般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这种准则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公共合约之所以得以达成是由于政府强制力的作用和其能节约交易费用,但如果出现政府“创租”或“寻租”,或者由于公共合约的强制性执行而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超出了交易费用的节约,那么就将是对市场的扭曲而得不偿失。
三、结束语:新会计准则的性质分析
本文认为,在分析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性质问题时,应该遵循一个由核心向逐步拓展的思路:
首先,新会计准则是用来规范现实会计实务并指导会计实务的行为规范。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规章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形成了复杂的、相互交错的规范体系。不同市场主体通过财务报告对外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规范或标准,而是各行其是,则信息使用者面对五花八门的信息表达将会无所适从。因此,必须有一套统一的规范或标准来指导和约束市场不同主体的信息表达方式。也就是说,会计准则首先应当是一个纯客观、技术性的约束机制,是用来指导和检验实务的标准,这是会计准则的基本职能体现,是它的核心特征。正是基于此,当我国社会经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之中,当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之时,种种新的经济业务要求有新的会计规范和标准进行指导,我国财政部适时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对企业会计实务的指导和行为规范。
其次,新会计准则是一种公共规范,具有权威性。会计准则要能普遍被接受和认可,还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的支持。所谓权威性支持,即国家政府强制力的介入。因为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使得信息的提供者必然有所保留,从而影响信息的透明度和完整性,使得流传于市场上的财务信息容易失真。然而,公共物品的利益属于社会大众,不当的公共物品将有损于公众的利益。因此,为了避免因会计信息的误导而发生大的市场波动,推动社会经济秩序正常有序的发展,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促使企业提供“公允恰当”的公共物品,以维护财务信息的质量,确保公众整体的利益。可见,会计准则应当是规范各利益方行为的公共规范,应具有强制性。新会计准则正是我国政府基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立场而主导制定的,要求市场经济体系利益各方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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