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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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房屋租赁合同【第一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煎茶镇外环路(烟草站旁)的房屋(1-2楼),约______㎡,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卖家私)使用,租赁期限自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8月15日。
二、本房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按年结算,即乙方每年的7月15日之前需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的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付清租房所有欠费。
四、在租房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另外一方,否则偿付对方总租金(当年的租金)双倍的违约金;租房结束后,乙方具有优先租房权续租。
五、在租房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如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将由乙方承担并赔偿所有损失费,与甲方无关。 附:
1、若因原乙方(梁勇)装修房屋引起的纠纷,由甲方全部负责,与现有乙方无关。
2、经协商,乙方租赁期间,房屋二楼一堵墙拆、砌将由乙
方负责,并先交押金给甲方(周青松)人民币伍仟元整(¥),在乙方租赁期结束时,由甲方(周青松)退还押金给乙方人民币伍仟元整(¥)。甲方房屋有损坏,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同意在20xx年8月15日之前预支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20xx年8月15日前交付本年余下的全部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到期后,乙方仍未交本年租金,则保证金不得退返,本合同作废;甲方若有违约,按本保证金的双倍赔偿给乙方,其中保证金在本年的租金内。
4、房屋涨跌由市场决定,涨跌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5% 。
六、以上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20xx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第二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 房屋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具有合法产权和使用权。
2、租赁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甲方同意乙方租赁房用途: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于本合同签署后将租赁房按现状交付乙方,双方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租期自甲方交付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租期届满未续租,乙方在租期届满后三日内无条件将租赁房交还给甲方。
2、租赁房主要装饰、设备、设施及状态: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及其交纳方式
1、第一年租金每月 元,全年租金总额 元。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基础上递增 %为每月每平米 元,全年租金总额 元。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 %为每月每平米 元,全年租金总额 元。
2、租金按每 (6个月/12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甲方交付租赁房给乙方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首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以后每期(6个月/12个月)租金提前30日支付。
3、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元(大写: ),与首期房屋租金一并交付。租赁期届满,乙方退还租赁房,结清房屋租金及其他物管、水电等费用,若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 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规定自行向有关单位缴纳。如不缴纳和拖延缴纳,后果自负。
(1)水、电费;
(2)天然气费;
(3)电视闭路费;
(4)电脑网络费;
(5)物业管理费;
(6)因本合同导致甲方应缴纳的租赁合同登记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租金收益的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在交付乙方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将租赁房交付乙方使用。
3、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如有损坏应修复或照价赔偿。房屋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出借租赁房。
5、乙方可根据使用需要对租赁房进行装饰,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影响承重负荷,房屋线路不得安装暗线。装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工艺、用料等)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自行办理清洁、环保、物业等审批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如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装饰施工,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损失。装修、装饰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归还租赁房之前对装修、装饰拆除,恢复原状;如甲方同意保留装修、装饰,则装修、装饰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走(但可移动的装饰物品除外)。
6、乙方在租赁期间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权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要协调好邻里关系。
8、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租金、保证金。
9、租赁房的装饰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修复或照价赔偿。
10、租期届满如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房之前应将其废弃物运走,垃圾清理,卫生打扫干净。乙方在租赁房内的遗留物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六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 续租
租赁期届满前,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 3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否则,甲方有权在租期届满前与他人签订该租赁房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生效。
第八条 抵押、转让
1、甲方有权依法将租赁房抵押,有权将租赁房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在甲、乙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者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甲方出售租赁房,须书面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租金、保证金,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自行打开房门,收回租赁房,房屋内乙方的遗留物品视为废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出借租赁房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5)乙方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告知仍不改正的。
凡因乙方上述情况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和未使用完的租金。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超过30 天,经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后仍不交付租赁房的。
(2)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危及安全,甲方无法解决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消除,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1、乙方未按期交付租金,乙方除补交所欠租金外,乙方每日应按所欠租金数额的 2‰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2、租赁期满,乙方未如期向甲方交还租赁房,乙方每日按当年租金总额的6‰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因第九条3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不属违约,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一方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起诉,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合同签署地:重庆市江北区。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对甲方的违约金及到期债务,乙方应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及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第三篇】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二、 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三、 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论是基于债权的请求还是基于物权的请求,都不应该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房屋租赁合同【第四篇】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
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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