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购销合同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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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购销合同1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 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价金总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货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乙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除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定金________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____日~____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____ %的违约金。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____ %的违约金。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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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购销合同2

乙方: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材料名称

材料(产品或设备)名称: 详见材料清单

规格型号: 详见材料清单

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符合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标准

所购材料附送服务项目还包括第 3和4 项。

可就所购材料、设备的安装及其使用功能和方法向乙方咨询。

可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甲方施工。

乙方负责安装到位,并指导甲方或材料、设备使用者正确使用及一般维护。

乙方负责所购材料的售后服务及维修工作。(保修时间按所购材料或设备的保修单规定或依甲方与业主所签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

5. 其它 :

第2条 材料包装

包装标准: 一般

包装费用: 由乙方承担

包装物的处理方法:选择以下第 1和3 种处理方法。

1. 甲方负责自行回收

2. 包装物随产品归乙方所有

3. 其它方法:现场所产生的其它与产品包装有关的垃圾及其相关的清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第3条 材料数量

采购数量: 详见材料清单

计量单位: 详见材料清单

合同数量确认方法: 以甲方材料入库耗用单所确认数量为准

第4条 收货规定

交货单位: XXXX有限公司

收货单位: XXXX有限公司

收货地点: XXXX

收货方法: 以甲方相关人员确认为准

运输方式: 汽运

运输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承担

收货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确性

第5条 收货时间

本合同起止时间: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期间具体节点,见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若属乙方原因而使合同逾期,则每逾期一天按乙方材料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在采购结算时扣除。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材料供应可作相应顺延。

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甲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新增项目或材料供应量大幅增加。

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天内,将延误内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需甲方签证认可,逾期不予确认。

乙方若违反合同及其附件对材料供应时间及附加服务进度的规定,甲方有权对合同范围内的材料及服务范围进行调整。

第6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 XXXXX 元(大写 XXXX 元整)。作为支付材料预付款和逐批材料的每批货款的依据。

以上合同价款中含 税 。

本工程竣工前,乙方收取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总额,达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

本合同价款为 固定价格合同 。材料采购总价包干,如因甲方要求更改造成材料采购的增减,则纳入最终结算,其它原因甲方一律不予增减采购量及价格。

第7条 货款支付

材料预付款:按合同的 _% 支付,发货前 清。

材料采购进度款:按每月甲方公司审核完毕后的乙方当月提供材料及完成附加服务的实际量支付80%的进度款。待甲方办理好审计后,累计资金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 _% 。留 _% 作为材料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

乙方施工和生活用水、电及机械台班、测量,由双方按定额规定或按实结算。

乙方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竣工结算书送交甲方,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使结算拖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的预决算人员应有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结算的工程项目、时间、金额、转帐的银行账户、账号。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不得与甲方办理预决算。

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报送的工程预决算书(一式三份)只能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甲方收到乙方预算书一个月内审核完毕。

结算书必须由双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人员应有法人授权书)并盖单位公章。

工程结算书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双方修正章,否则为无效结算。

付款依据:

合同、普通发票。

材料入库耗用单、材料耗用汇总表、资金分配单(各种单证要求项目经理、主管工长等相关人员签字俱全)。

甲方收到业主当月进度款后,甲方按不高于甲方自身收款比例同比例支付乙方货款。最高不得高于总价款的80%。

支付方式:转帐支票,不支付现金,乙方支领进度款所用印鉴与签定本合同所使用的印鉴单位相符。

第8条 工程质

量与竣工验收 本工程质量应根据设计施工图、修改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及其相应的安装等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若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等级,甲方将在乙方的最终结算中扣罚2%的质量

保证金。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同时向甲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因甲方代表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甲方代表检查验收。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设计施工图、修改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以上标准。

提交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2套。

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工程保修期限为壹年。

第9条 文明施工与安全保卫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保卫的各项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乙方施工区域现场应达到文明工地合格标准。若被有关部门评为不合格工地,乙方应在两天内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承担经济处罚。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乙方现场负责人应是安全负责人。乙方施工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报。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

乙方的施工机具、材料、周转材料、临时设施均应放在甲方划定的区域内,并自行承担消防工作。如发生公、私财物被盗及火灾昀由乙方负责。

甲、乙双方签定的安全、保卫、治安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将设施、材料、周转材料全部清退出场。超过期限不作清理,

甲方将按废弃物清理出场,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0条 争议、违约

发生争议后,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停止施工外,乙方都应保护施工进度,保护好已完工程。

凡乙方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协议的履行。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在质量检查中被质监部门评为不合格。

工期达不到已确定的节点考核要求。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现场管理混乱。

甲方依据上述情况的发生终止协议后,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移交甲方,并在三天内将人员、机具,周转材料撤除现场,逾期则按条处理。

甲方不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不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合同发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区法院提请诉讼。

第11条 其他

本合同未明确事项均按《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和条款执行。

合同文件范围: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含安全协议、治安防火协议、廉政协议)。

中标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关于工程协商、变更等

甲方代表的书面指令

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国家、本(省、市、区)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和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执二份,乙执二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建材购销合同3

五次受贿76万元两次判刑10年

2007年12月7日,朝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副处长接到了一举报电话,举报人称:“朝阳市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在与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来往中,向购货单位的经办人大额行贿,而我们工人的工资却不能按月开支,这事你们管不管?”。这位副处长接完电话,将情况及时向反贪局张局长作了汇报,局长经过研究决定立案初查。

2007年12月中旬的一天,反贪局办案人员传唤了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孙宪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的整个过程。据他交代:“2004年左右,我通过沈阳市水泥机械厂业务员宁志强介绍,认识了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南美部经理杨慧,开始我们双方有小额度的商业往来,以后开始了大额的业务往来。”

“2006年7月6日,杨慧代表单位与我们经销处签订了标的额为75万元的高效节能烘干机设备订货合同,在合同履行后的9月7日,为感谢杨慧,我借他来朝阳检查烘干机质量之机,送给他好处费6万元。”

2006年9月,杨慧见孙宪岭很讲信誉,提供的设备质量也很好,又提出要通过他购买3套水泥立窑生产线设备,准备出口到南美的秘鲁。可是,他们公司的要求是生产这种设备的厂家,必须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厂家才能签订合同,否则买卖就做不成。而我们公司不是生产单位,只是一个经销处,不符合对方要求,于是10月11日,以朝阳市重型机械厂的名义,孙宪岭与对方签订了总价为572余万元的3套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又与朝阳市重型机械厂签订了总价为252余万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300余万由朝阳市重型机械厂付给孙。不久,杨慧又提出要订购4台同样的设备,如法炮制,孙在其中有获得了400余万元的差价款。

这两笔生意让孙宪岭挣了700余万的差价款,为感谢杨慧,他先后送给杨慧76万元。当侦查人员掌握了重要的证据后,2008年2月21日,朝阳市反贪局与辽宁省反贪局取得联系,要求省反贪局配合抓捕,就在这一天,省反贪局将杨慧传唤到案,并随即被带到朝阳市。

杨慧到案后,他已经预测到问题的严重,所以如实供述了曾与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业务来往中,收受了大额的款项:“我与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业务往来中,他是给过我很多钱,但我记不清了,这些钱一部分用来买房子、基金,剩下的一部分给外国人开发市场了。给我多少钱孙宪岭能知道,他说多少就是多少,不会有错的。这些钱不是我主动要的,而是孙宪岭主动给我的。我认为这些钱是给我个人的感谢费或是好处费。”

2008年5月2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2008年8月26日龙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慧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判决宣布后,被告人杨慧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8年12月8日龙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又以受贿罪维持了原判。

被告不服再上诉改判一年零六个月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维持10年原判后,被告人杨慧还是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次,原审法官被龙城区法院重新调整,重新选派了法官,开庭的地点从龙城区法院移到龙城区边杖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将76万元其中的70万元分开,认为70万元检察机关没有查清,其中6万元变成了单位受贿。理由是70万元是合同以外的执行保证金,用于南美部搞福利和出国维修设备的,6万元是单位受贿而不是个人受贿。

2009年6月4日重新调整法官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慧单位受贿6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第三次判处结果公布后,原审被告杨慧服判。但对于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直接问为什么76万元的受贿款,变成了6万元的单位受贿款呢?那么70万元怎么处理,是按非法所得追缴呢?还是退还给被告人杨慧?

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5年

在第三次改判后,不但社会上反响强烈,而且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以杨慧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属认定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这种判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11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理由是:被告人杨慧在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宪岭签订、履行高效节能烘干设备订货合同,及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中,先后五次收受孙宪岭给付的好处费76万元。杨慧得款后均据为己有。原审被告人杨慧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事实清楚、充分,足以认定:

其一、被告人杨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给付的好处费76万元,归个人所有;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孙宪岭谋取了700余万元的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原审判决以杨慧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属认定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

其三,原判决只依据庭审中杨慧改变的供述及孙宪岭改变的证言,而不采信杨慧在侦查阶段,几次稳定且符合客观实际的供述;还有孙宪岭在侦查阶段证言,及对其以行贿罪调查的庭审中的证言。孙宪岭、杨慧二人的供述能够与杨慧单位的领导相印证的证言,所以认定杨慧犯单位受贿罪是不妥的。

杨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证实,对杨慧从孙宪岭处,收受好处费的事根本不知道。杨慧在没有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或同意,在公司领导和南美部同事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从孙宪岭处收受钱款,并非单位意志的体现,只能是他个人的行为,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而非单位受贿罪。即使杨慧以南美部名义收受孙宪岭钱款,但所收受钱款归他个人所有,没有证据证实,他将钱款用于南美部的支出,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而非单位受贿罪。原审法院只依据庭审中,杨慧改变的供述,孙宪岭送给76万元是给其单位南美部的,用途是处理其货物在国外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给外国人佣金。即孙宪岭改变的证言,他给杨慧所在单位南美部70余万元钱,用于杨慧在处理卖给国外设备出现的质量等问题的费用,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采信侦查阶段调取的确实充分、符合客观事实的受贿证据,而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慧犯单位受贿罪,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对此,为了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此,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了抗诉。

2009年9月21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其一,原审被告人杨慧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孙宪岭订立供销合同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为孙宪岭谋取利益,并收受孙宪岭送给的好处费6万元,其行为侵害了国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人杨慧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欠妥。其二,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杨慧受贿额度应该是76万元,经审查,杨慧为孙宪岭取得高效节能烘干设备合同提供便利,使孙宪岭获得利益,并收取孙宪岭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证供吻合,足以认定。孙宪岭与外国人签订的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时,杨慧收取70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此笔款认定为杨慧个人受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贿人孙宪岭几次稳定证词,此笔钱是给杨慧单位的,是合同以外的执行保证金,用于南美部搞福利和出国维修设备费用。杨慧单位也证实,杨曾经提到过给外国人佣金的事。原审被告人杨慧供述不一,曾交代自己买房子、基金了。也交代给外国人佣金了,对此资金的性质及去向问题,检察机关没有查清。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慧收取人民币70万元属受贿行为。

最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受贿罪、386条对受贿罪的处罚规定、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64条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撤销了龙城区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杨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建材购销合同4

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

建材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批次,数量,价格,总价,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四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卖方(章):

住所:,,,,,住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定时间:,,,,,签定地点:

建材购销合同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

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建材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批次,数量,价格,总价,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

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 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 (定金不得超过总价

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

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

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

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

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

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

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卖方(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50 9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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