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购销合同范例【范例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前言导读】此篇优秀法律文书“建材购销合同范例【范例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建材购销合同【第一篇】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 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价金总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货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乙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除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定金________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____日~____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____ %的违约金。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____ %的违约金。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建材购销合同【第二篇】

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

建材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批次,数量,价格,总价,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四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卖方(章):

住所:,,,,,住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定时间:,,,,,签定地点:

建材购销合同【第三篇】

五次受贿76万元两次判刑10年

2007年12月7日,朝阳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副处长接到了一举报电话,举报人称:“朝阳市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在与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来往中,向购货单位的经办人大额行贿,而我们工人的工资却不能按月开支,这事你们管不管?”。这位副处长接完电话,将情况及时向反贪局张局长作了汇报,局长经过研究决定立案初查。

2007年12月中旬的一天,反贪局办案人员传唤了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孙宪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的整个过程。据他交代:“2004年左右,我通过沈阳市水泥机械厂业务员宁志强介绍,认识了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南美部经理杨慧,开始我们双方有小额度的商业往来,以后开始了大额的业务往来。”

“2006年7月6日,杨慧代表单位与我们经销处签订了标的额为75万元的高效节能烘干机设备订货合同,在合同履行后的9月7日,为感谢杨慧,我借他来朝阳检查烘干机质量之机,送给他好处费6万元。”

2006年9月,杨慧见孙宪岭很讲信誉,提供的设备质量也很好,又提出要通过他购买3套水泥立窑生产线设备,准备出口到南美的秘鲁。可是,他们公司的要求是生产这种设备的厂家,必须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厂家才能签订合同,否则买卖就做不成。而我们公司不是生产单位,只是一个经销处,不符合对方要求,于是10月11日,以朝阳市重型机械厂的名义,孙宪岭与对方签订了总价为572余万元的3套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又与朝阳市重型机械厂签订了总价为252余万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300余万由朝阳市重型机械厂付给孙。不久,杨慧又提出要订购4台同样的设备,如法炮制,孙在其中有获得了400余万元的差价款。

这两笔生意让孙宪岭挣了700余万的差价款,为感谢杨慧,他先后送给杨慧76万元。当侦查人员掌握了重要的证据后,2008年2月21日,朝阳市反贪局与辽宁省反贪局取得联系,要求省反贪局配合抓捕,就在这一天,省反贪局将杨慧传唤到案,并随即被带到朝阳市。

杨慧到案后,他已经预测到问题的严重,所以如实供述了曾与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业务来往中,收受了大额的款项:“我与朝阳新建建材设备经销处经理孙宪岭业务往来中,他是给过我很多钱,但我记不清了,这些钱一部分用来买房子、基金,剩下的一部分给外国人开发市场了。给我多少钱孙宪岭能知道,他说多少就是多少,不会有错的。这些钱不是我主动要的,而是孙宪岭主动给我的。我认为这些钱是给我个人的感谢费或是好处费。”

2008年5月2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2008年8月26日龙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慧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判决宣布后,被告人杨慧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8年12月8日龙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又以受贿罪维持了原判。

被告不服再上诉改判一年零六个月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维持10年原判后,被告人杨慧还是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龙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次,原审法官被龙城区法院重新调整,重新选派了法官,开庭的地点从龙城区法院移到龙城区边杖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将76万元其中的70万元分开,认为70万元检察机关没有查清,其中6万元变成了单位受贿。理由是70万元是合同以外的执行保证金,用于南美部搞福利和出国维修设备的,6万元是单位受贿而不是个人受贿。

2009年6月4日重新调整法官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慧单位受贿6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第三次判处结果公布后,原审被告杨慧服判。但对于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直接问为什么76万元的受贿款,变成了6万元的单位受贿款呢?那么70万元怎么处理,是按非法所得追缴呢?还是退还给被告人杨慧?

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5年

在第三次改判后,不但社会上反响强烈,而且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以杨慧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属认定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这种判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11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理由是:被告人杨慧在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宪岭签订、履行高效节能烘干设备订货合同,及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中,先后五次收受孙宪岭给付的好处费76万元。杨慧得款后均据为己有。原审被告人杨慧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事实清楚、充分,足以认定:

其一、被告人杨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给付的好处费76万元,归个人所有;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孙宪岭谋取了700余万元的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原审判决以杨慧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属认定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

其三,原判决只依据庭审中杨慧改变的供述及孙宪岭改变的证言,而不采信杨慧在侦查阶段,几次稳定且符合客观实际的供述;还有孙宪岭在侦查阶段证言,及对其以行贿罪调查的庭审中的证言。孙宪岭、杨慧二人的供述能够与杨慧单位的领导相印证的证言,所以认定杨慧犯单位受贿罪是不妥的。

杨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证实,对杨慧从孙宪岭处,收受好处费的事根本不知道。杨慧在没有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或同意,在公司领导和南美部同事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从孙宪岭处收受钱款,并非单位意志的体现,只能是他个人的行为,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而非单位受贿罪。即使杨慧以南美部名义收受孙宪岭钱款,但所收受钱款归他个人所有,没有证据证实,他将钱款用于南美部的支出,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而非单位受贿罪。原审法院只依据庭审中,杨慧改变的供述,孙宪岭送给76万元是给其单位南美部的,用途是处理其货物在国外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给外国人佣金。即孙宪岭改变的证言,他给杨慧所在单位南美部70余万元钱,用于杨慧在处理卖给国外设备出现的质量等问题的费用,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采信侦查阶段调取的确实充分、符合客观事实的受贿证据,而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慧犯单位受贿罪,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对此,为了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此,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了抗诉。

2009年9月21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其一,原审被告人杨慧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与孙宪岭订立供销合同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为孙宪岭谋取利益,并收受孙宪岭送给的好处费6万元,其行为侵害了国有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人杨慧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欠妥。其二,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杨慧受贿额度应该是76万元,经审查,杨慧为孙宪岭取得高效节能烘干设备合同提供便利,使孙宪岭获得利益,并收取孙宪岭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证供吻合,足以认定。孙宪岭与外国人签订的立窑系统主机及配套设备购销合同时,杨慧收取70万元的事实存在,但此笔款认定为杨慧个人受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贿人孙宪岭几次稳定证词,此笔钱是给杨慧单位的,是合同以外的执行保证金,用于南美部搞福利和出国维修设备费用。杨慧单位也证实,杨曾经提到过给外国人佣金的事。原审被告人杨慧供述不一,曾交代自己买房子、基金了。也交代给外国人佣金了,对此资金的性质及去向问题,检察机关没有查清。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慧收取人民币70万元属受贿行为。

最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受贿罪、386条对受贿罪的处罚规定、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64条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撤销了龙城区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杨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建材购销合同【第四篇】

关键词:商品砂浆 优势

商品砂浆是根据建筑施工要求进行配制的,随着建筑功能的提高,人们对砂浆的性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的砂浆除了对硬度要求外,还要求一定的保水性、和易性、粘结性、抗裂性、防水性、抗渗性等功能,并且可以根据不同的施工要求进行性能的调整。因此商品砂浆的应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商品砂浆的生产

商品砂浆按生产方式可分为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前者可直接使用,而后者需在现场加水拌和使用。对施工规模及砂浆需求量大的,采取集中定点搅拌供应(类似于商品砼),即生产预拌砂浆(亦称商品砂浆)或者生产散装干粉砂浆(简称干粉)用罐车运至现场储存加水搅拌;对砂浆需求量小的工地,一般采用袋装干粉砂浆到现场拆包加水搅拌。由于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求较干粉砂浆复杂,因此,我们着重讲述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

二、商品砂浆的特点和优势

商品砂浆按产品形态可分为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按用途可分为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普通砂浆主要包括砌筑、抹灰和地面砂浆,特种砂浆包括装饰砂浆、保温砂浆、防水砂浆等。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粉煤灰、水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密闭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干粉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和添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它既可由专用罐车运输到工地加水拌和使用,也可采用包装形式运到工地拆包加水拌和使用。

商品砂浆特别是干粉砂浆的出现,是从观念到技术对传统建材的一个重大突破。商品砂浆主要有以下优点:1.工厂化生产,产品质量有保证;2.产品种类众多,规格齐全,能满足工程的各方面需求;3.可消化一部分工业废渣,有利于循环经济;4.砂浆性能可通过添加剂的加入来调节,适应性强;5.和易性好,方便砌筑、抹灰和泵送,可显著提高施工效率;6.便于运输与储存,可减少材料损失与浪费;7.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文明施工。

三、商品砂浆的应用

商品砂浆分为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由于产品形式和技术性能等方面的差别,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在订货、收货、检验、储存、使用等环节都有所不同。

1、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系指由胶凝材料、细集料、水、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的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得到的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应采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按要求储存,并在规定的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毕。

(1)订货:预拌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约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存放时间等要求,抹灰砂浆还应指明是用于内墙还是用于外墙。同时,双方还应确定一家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来进行交货检验。

(2)收货:供方按照合同要求将预拌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对每一运输车预拌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运输车的砂浆,供方应按照砂浆品种和等级向需方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和相应的发货单,发货单的形式和内容由购销合同确定。需方应对每一运输车的砂浆进行检验签收,并在发货单上注明收货时间。

(3)检验:预拌砂浆的检验有形式检验、开盘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四个环节。其中前三个环节都由生产单位自行完成,而交货检验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检验单位在交货地点完成。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判定预拌砂浆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以交货地点的取样检验结果为依据。

(4)储存:预拌砂浆与商品混凝土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预拌砂浆有一个存放时间,即:由加水搅拌时起,在20±3℃的温度条件下,砂浆存放于密闭且不吸水容器中,当其稠度下降至初始稠度的65时的时间间隔。预拌砂浆的存放时间有4h、8h、12h和24h四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根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在使用过程中,预拌砂浆的储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施工经验,在工程的装饰装修阶段,施工现场肯定会出现同时需求多种砂浆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的储存容器必须标识明确且数量充足,以确保在使用时能遵循“分门别类,先存先用,后存后用”的原则。

(5)使用前的拌和及重塑:由于重力作用,预拌砂浆在容器中长时间储存后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少量泌水和稠度损失现象,因此,预拌砂浆在使用前应人工拌匀,以保证砂浆的和易性。由于在存放期内砂浆稠度有损失,特别在砂浆稠度较低的情况下,为保持砂浆的可操作性,在施工前要再添加一部分水拌合到砂浆中,使砂浆重新获得可塑性,即“重塑”。必须注意的是,砂浆的重塑只能进行一次,并须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许可。

2、干粉砂浆

干粉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用量的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即可使用的砂浆材料。

(1)订货:干粉砂浆的供需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普通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等,抹灰砂浆还应指明是内墙用还是外墙用,防水干粉砂浆还应指定抗渗等级;其他特种干粉砂浆应在合同中指定砂浆的特种功能、技术要求等。

(2)收货:收货时,供需双方应按规定对砂浆进行交接验收工作,对每一批砂浆,供方均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单。在干粉砂浆发出日起7d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除28d强度外的干粉砂浆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砂浆类别、等级、出厂编号、稠度、凝结时间、保水性、含气量(有必要时)等。28d强度值应在砂浆发出日起32d内补报。

(3)检验:与预拌砂浆相比,干粉砂浆的检验少了开盘检验,但程序是相同的,施工单位只需参与交货检验。交货时干粉砂浆的质量验收可以抽取实物样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干粉砂浆生产厂同编号干粉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4)储存:干粉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袋装的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0包,散装的必须分仓库存放。存放仓库应有防水、防潮功能并应采取遮阳避雨措施。在储存过程中,砂浆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过程中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存放完毕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出干粉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及生产日期。砂浆在使用时,应遵循“先存先用,后存后用”的原则。干粉砂浆的储存期为三个月,超过储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拌和:与预拌砂浆不同,干粉砂浆要由施工单位自行拌和,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使用之前必须根据气候条件、工程进度、作业面大小、施工人员数量和材料堆放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组织拌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干粉砂浆在施工现场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应搅拌均匀。搅拌时除砂浆干粉料和水(或乳液)外不得加入其他材料,水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JGJ63―1989)的规定。

参考文献

50 1801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