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代理合同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滨江新城·江悦城1号栋 独栋商业提供招商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建筑面积: (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代理招商费用
甲方与本合同约定房源的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视为乙方完成服务,甲方须在收到承租方第一期租金(不含保证金)次日,向乙方支付叁个月租金作为招商服务费。(招商服务费数额按照甲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的租金金额计算)
代理招商奖金
如乙方引荐承租方与甲方签署租赁协议中租赁单价达到20元/㎡以上,甲方除支付乙方招商服务费以外,另行一次性支付150000元作为招商奖励。(如未达到20元租赁单价则无须支付该奖金)
代理招商服务费及奖金支付方式
甲、方双方此合同中约定的代理招商服务费以及奖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不承担相应税费,如甲方需乙方开具发票,相关开据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尽快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详细资料及租赁条件,若有变动须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承诺本项目的产权及相关文件之合法性、因房屋产权所致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等)及合同产生之一切后果,有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房屋产权及所属纠纷时,甲方负责解决。
甲方在乙方完成约定招商任务,按约支付乙方代理招商费用。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形象,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
乙方在完成招商任务后有权力取得约定的代理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正当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任何一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结算,则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日的违约滞纳金,直至违约方付清全部应付金额和滞纳金为止。
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或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代理招商业务中止,该合同自动中止。
第六条、争议处理
在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隆回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过双方协商,增加的其他未尽事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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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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