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阀买卖合同【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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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阀买卖合同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价格、交货方式及质量标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控制阀买卖合同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控制阀买卖合同

控制阀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兹就机器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须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前将机器安装于乙方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购买机器余款,待交货时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三条乙方依据第二条第(2)项规定向甲方支付余款的同时,甲方应将机器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给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应由甲方负责,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在按第三条规定将机器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保证,并以三______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过失而发生的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______月时,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按该机器使用的时间长短支付相应货款,每一______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的款额。

(2)退还机器。但甲方必须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按本条第(1)项应付的款额,购买该机器的其余货款退还给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无论乙方是否实际使用,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自甲方交付机器之日起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计算。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须催告,木合同视为作废,甲方可将该机器搬冋。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本合间第二条规定的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可向甲方催告,并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合同视为作废。甲方返还本合冋

第二条规定的定金并给付乙方与定金等额的损失赔偿。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_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控制阀买卖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邮编:邮编: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法人:法人:

合同有效期(起):合同签订日期(止):

为了依法保护医疗机构(甲方)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乙方)的合法利益,规范购销双方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四川省药品集中上网采购有关规定,双方在完整阅读和充分理解《四川省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经双方自愿协商,制定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销方式

甲方医疗机构网上发出订单,乙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网上确认订单,并进行配送,甲方医疗机构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第三条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价格单等相关文件,首次签订合同时须附上述文件为附件。

第四条乙方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医疗机构送货,否则医疗机构可拒绝收货或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退货。

第六条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二、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三、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上网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甲方应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应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效期,掌握药品效期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合理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八条交货时间、地点

一、药品配送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药品配送商负责。甲方通过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根据用药计划向乙方发送批次采购计划,乙方据此配送。乙方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急救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二、交货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

一、结算时间。自甲方收到合同批次采购计划的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的付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其他医疗机构的付款时间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执行。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控制阀买卖合同 篇3

原告周,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岑,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楼,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诉被告黄、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被告黄与案外人楼系夫妻关系,被告楼系黄与楼之女。20xx年3月,楼向原告购买电梯配件,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75,000元。原告依约向楼交付货物后,楼陆续支付货款147,500元。20xx年12月20日,楼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127,500元货款未付。20xx年11月2日,楼死亡。现认为,该笔欠款发生在楼与被告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生意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应予归还;被告楼系楼法定继承人,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欠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支付原告货款127,500元;被告楼在继承楼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楼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与案外人楼系夫妻关系,被告楼系双方婚生女儿。20xx年12月20日,楼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称:欠周xx127,500元,注:其余货款已清。20xx年11月2日,楼报死亡。20xx年2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户籍信息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楼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楼出具的相关欠条为凭,原告与楼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欠款日期发生在楼与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款数额为127,500元。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与楼明确约定本案所涉欠款为楼xx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楼与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财产分别制,并为原告所明知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此笔产生于楼与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为楼与黄夫妻共同债务,合法有据,原告据此要求黄支付欠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楼作为楼法定继承人,遗产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黄、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欠款人民币127,500元;

二、被告楼在继承楼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谷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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