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管理制度【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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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合同订立条件【第一篇】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承办人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承办人依据经相关权限人签字审批后的“合同评审签发单”代表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承办人未办理“合同评审签发单”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其经办人将负全责)。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发园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实行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政府合同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起草。
行政机关以政府名义订立合同,应当取得政府授权或者委托。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对其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九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可控程度及对策措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以政府名义订立或者依政府授权、委托订立的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以其他行政机关名义订立的合同,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订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报本级政府领导批转政府法制部门办理;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交由法制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机关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查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部门和机构不得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审查部门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合法性审查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机关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合同订立机关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会同合同订立机关协调达成一致;协调不成的,由审查部门提出意见连同订立机关异议,一并提请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程序重新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合法性审查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合同订立机关及时采取应对风险措施,不得擅自放弃合法权益。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五)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监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岗位职责【第三篇】
职责:
1. 负责公司档案资料管理,重点做好合同文本收发、核对文本及合同管理系统信息、及合同归档等工作;
2. 负责历史期档案保管及整理工作;
3. 完成合同台账的信息及数据统计工作;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任职资格:
1. 大专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 具备较好的计算机基础知识、电脑操作技能,熟练使用Office 办公软件;
3. 有强烈的时间观念、服务意识、责任心强、细致认真;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合同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公司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八、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合同管理总经理负总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娶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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