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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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书1
一、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发起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五、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六、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七、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九、其他
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注:请按照住所证明填写详细地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注:也可由股东约定具体的经营年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 ;住所:(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
2、姓名:; 住所:(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注: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请注明是作价出资) ,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于*年*月*日前缴足。
2、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时间:于*年*月*日前缴足。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定监事的报告;
(六)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召开。临时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会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的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执行董事收到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四十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期间,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法》有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企业联络员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签订。
鉴于:
1、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截至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经审计并经乙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一),评估报告(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三)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五)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______________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____%;
(六)盈利状况:______________20__年、20__、20__年……[盈利/亏损];
(七)乙方截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经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三),评估报告(见附表四)
第三条合并总体方案
双方就合并方案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即合并前甲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
(三)甲乙双方应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但,合并手续于该日前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
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对债权、债务人的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二)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由甲方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承担义务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职工安置方案
乙方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当然成为甲方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个别调换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并手续的办理
甲乙双方应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乙双方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本协议之日起一周内,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一方或双方申请未得到审批机关批准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各方均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对协议各方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构成任何不法或违反。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相关机关备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章 程4
公司法解读: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公司的强制与自治关系中的强制方面,也践行了公司法中国家干预的理念。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则章程无效。而章程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本条规定的前七项都属于必要记载事项。
二、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不列举,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类事项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效力与相对必要事项相同。本条规定的第八项是属于任意性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书5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发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发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新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协议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资。其中发起人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发起人___________出资额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第七条 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
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八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 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承担。若新设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出资额占新设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出资。
(四)如新设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各方义务
(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新设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新设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七条 新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一)新设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八条 新设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七章 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 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章 本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_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协议各方在___________签署。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设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章程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第二十八条 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设立工作。(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发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双方若有特殊协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的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