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通用16篇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保障权益。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1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1)。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产权证和土地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办理,每逾期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7、如果因为本合同第五条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为元,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后,侵权仍在继续的,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给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位于_____省______市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该建筑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号)。
第二条甲方首先确保该房产为甲方所有、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合法,土地产权清晰,市政规划不受影响,不存在单位房屋侵权、不存在房产查封冻结、不存在继承人共有、不存在家庭共有、不存在交易时租赁等情况,产权清楚无纠纷、无抵押、无设定他项权力,若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八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3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由开发商自行销售或者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销售。自行销售开发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由于合同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预售方应按照预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承购方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承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
由于是预售,承购方不可能真实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对商品房作任何的评价,所以这就更要要求预售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如此,承购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不动产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且内容比较复杂。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内部员工购房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开发建设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面积为____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甲方在该房屋_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款为:(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出售价的基础上给予乙方总价款10%的优惠,计(大写):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三、甲方给予乙方享受零首付入住的'优惠,乙方应缴的首付款(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三年内付清不记息,可用效益工资、奖金冲抵,余款办理银行按揭,由个人按月归还。
四、上述甲方给予乙方的购房优惠补贴,仅限于乙方在甲方就职期内享受。若乙方在甲方就职期不满五年,无论乙方以何种原因辞职或离职,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优惠补贴,并按对外售房价款收回房屋差价及利息。若乙方提出退房,则甲方每年按优惠房价总额5%的折旧率计收折旧费,同时收回房屋产权。
五、乙方因办理房屋产权证须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除取消乙方所有的购房优惠补贴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按总房款的_____%计算的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元。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甲方房产开发部备案一份。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5
如今房价疯涨,买房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了买到性价比高的房屋,一些人选择买二手房。现在有些人发现自己买的房子是被抵押的,那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房屋有抵押买卖合同有效吗,欢迎大家参考。
房屋被抵押的情况还是经常碰到的,最常见的就是原房主通过贷款购房的房屋,在贷款还清前,房屋是抵押给银行的。除此之外,也有房屋所有权人因个人债务等其他原因,将房产抵押给其他人。
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房产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在抵押期间房产的占有使用权并不改变。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按《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但依据后来出台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这个结论并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也就是说,以被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为标的买卖,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对此,后来的《物权法》给出了更明确的结论。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即使买卖被抵押的房屋合同认定有效,但只要抵押权未解除,房屋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一点是无可改变的!
实践中,大量存在未还清贷款即出售房的情况,买卖被抵押的房屋实际是很常见的。
首先,签订买卖合同前,对房屋是否涉及抵押的事实应予以明确。
买方应主动了解该房是否被抵押,卖方也有义务主动告知,并将房屋是否设定抵押的事实明确在协议中。
其次,签订买卖合同后,应由卖方在限定时间内解除抵押。
不解押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解押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一环。解除抵押就涉及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的问题,比如归还银行贷款。这笔钱的来源不同,各方风险也不同。
如果是由卖方自筹,对买方来讲是没什么风险的;。
如果是用买方的首付款来解押(这很常见),对买方来讲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首先买方要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首付款给卖方用于解押,而卖方未用该款项解押而挪作他用,买方就麻烦了。杨律师要提醒大家,碰到一些不良卖家是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卖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急需用款(赌博、炒股、做生意等等)把本该用于还贷的钱挪用,最后导致无法还贷解押。甚至有以此手段一房多卖的。这时,如果卖方跑掉或者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买方就麻烦了。
当然,也有通过中介等第三方垫资来解封的,但第三方垫资时,第三方肯定会约定一个出了问题谁承担责任的条款,如果约定垫资后未能正常履行,买方承担责任,实际上等于代买方垫资,风险还在买方身上。
最后,如果能正常解押,过户就没有障碍了,及时过户即可。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应认定有效。履行出现纠纷,通常是因为卖方未按约定解押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起诉,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按约定解押,致使买方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解押义务,致使买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而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要准备好资金代卖方清偿债务(想要房这是必须滴)解除抵押。如果买方不能代为清偿债务,对其要求过户的诉求,法院不支持。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6
着力君最近就办理了一起涉及“以房抵债”的案件,这个案件横跨时间比较长,从签订协议距今已有12年左右,当事人之间关系也比较复杂,双方之前曾是亲家关系,还有,双方之所以会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是因为两方当事人之前还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债务人没钱还债,所以双方才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协议。
但是,从08年签订协议至今,房子始终都没有进行过户,而且债务人也一直无偿地住在这个房子中。直到19年,债权人在协议签订12年后,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将房子过户给自己。
债务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真是既惊讶又气氛,08年签协议的时候,明明说好了你就是暂时替我保管而已,而且只要等我把你的旧债还了,双方就两清,房子还是我的。
怎么过了十几年?你突然就翻脸,直接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还一副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样子,一审开庭时你拒绝调解,本人也从不出面,你的代理人那咄咄逼人的形象真的让人印象深刻!
其实,遇到这种情况,债务人知道自己也是有点问题的,债务人承认旧账一直没还不假,但即使你要拿走房子,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定的补偿吧!明眼人都知道,苏州的房子从08年到现在涨的可不是一点点。
可是你却不这么想,起诉前,经过一番合计,你觉得这案子应该是“胜券在握”,于是,奔着“不惜一切代价都要搞到房子”的目标,你认为,凭着那张“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的“以房抵债”协议,跟我谈简直浪费时间,加之,万一到时心一软,回忆起往事前尘,说不定这一番辛苦全都付之东流……。
就这样,着力君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就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要求将用于抵债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的请求”,但是,目前债务人已经上诉。案件最终还没有定论!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7
咨询中心:
读者张立中。
张立中同志:
您来信询问的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2条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那么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您儿子张明只有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出复读学习机,显然,他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您儿子与其同学买卖复读学习机的民事活动,因买卖双方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属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您可以向您儿子的同学及其家长讲明法律后果,协商解决此事,若协商不成,您可向辖区法院起诉,法院会公正判决的。
《中国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报》7月25日第6版。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8
对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你知道多少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故事来看看“未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来看看实际的情况。
背景故事:
毕先生原系被告上海某代理公司(简称代理公司)职工,双方于7月签订一份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11月,代理公司实行岗薪改革,毕先生被聘为三级岗位,工资和奖金等有所调高,基本工资每月1400元,双方于1912月6日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及补充条款等,约定期限自年11月1日至8月30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作了约定,并约定毕先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服务5年内(含5年)年缴违约金1万元。6月,毕先生领取代理公司所发价值元的工作服。
毕先生因需读书深造,于207月申请辞职,代理公司表示同意后,要求毕先生支付违约金和服装费。毕先生于同年8月向代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减免与其所签订违约金条款的金额未获准许。同月31日毕先生向代理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要求认定以下事实:
(1)第二份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对自己无约束力;。
(2)公司提出2000元服装费要求不合理,工会调解未成功。
毕先生于2000年9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代理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和支付未办手续的损失,并向仲裁庭审中提出,第二份劳动合同非本人签字。代理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毕先生支付违约金8330元和服装费1834元。
该会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裁决:不支持毕先生要求代理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及支付未办退工损失9865元的请求;毕先生支付代理公司违约金8330元和服装费1834元。毕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对第二份合同中是否为毕先生亲笔签字进行鉴定,结论为非毕先生本人所写。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毕先生要求代理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及支付未办退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毕先生应向代理公司支付违约金8330元和服装费1834元。
三、本案仲费、受理费、鉴定费由毕先生支付。合同从有效成立起就有法律约束力。第二份劳动合同是终某文给代理公司的,“终某”的签名是谁所签,毕先生自己应当是最清楚的。同时,毕先生在向公司提交合同时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我国法律通则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诚实信用。当前大多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向劳动者出示合同时即当场要求其签字。
本案中,代理公司将劳动合同交由毕先生,并未要求其当场签字,是基于毕先生利益,给予其适当的考虑时间,而毕先生却利用了公司的疏忽,以合同并非自己签字为由,要求否认合同的效力,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毕先生显然是知晓的,自合同签订之日上发生纠纷这么长的时间内,双方都是按照合同来履行的,况且毕先生于2000年8月要求减免第二份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全额的书面申请,恰好亦证明其是认可该合同的,只有在认可合同的前提下,毕先生才会提出减免的申请。综上所述,毕先生与代理公司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9
甲方:
乙方:
现就在甲乙双方买卖树苗相关事宜经协商,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乙方的需要,甲方组织保质保量的货源,由乙方在场地内自由选购发育正常的树苗,达到乙方满意。乙方购买樟子松(5000)株,油松(2200)株。(樟子松每株240元,油松每株250元)树苗共计1750000元整。
在正常或预约收购时间内,乙方无故不收购,造成种苗变质等损失,或故意压级压价,除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外,应向甲方偿付苗款金额的____%违约金。
四、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规定供应苗木,乙方有权拒收苗木。
五、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
年月(签字)日。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10
刑事上构成了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借款行为构成诈骗,借款合同不当然无效。近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诈骗犯罪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李芝返还原告王荣兴借款29万元。
4月11日,会泽县金钟镇盈仓社区的村民李芝以资金紧张等借口为由,向同村村民王兴借款29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初,李芝因涉嫌诈骗罪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将骗得的钱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决李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芝被送至云南省曲靖监狱女子监区服刑。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兴系该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并证实王兴曾经借款29万元给李芝。在李芝被提起公诉前后,王兴就多次催要,李芝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借款。万般无奈之下,王兴将尚在监狱服刑的李芝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
11月,法院依法审理了王兴诉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人认为,被告李芝的借款行为系诈骗,在刑事上构成了诈骗罪,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兴与被告李芝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即使被告李芝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但在民事上,应认定李芝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即被告李芝借款的行为系诈骗,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原告王兴享有撤销权。王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的行为,视为放弃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李芝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李芝于3个月内向王荣兴返还借款29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芝息诉服判,表示暂时无力支付,愿意等服刑期满后偿还。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11
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未满5年的房产上市交易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二手房买卖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缴交税款的`。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二手房买卖所需要交的税种和数额是不一样。首先,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工本费。
第二,是不是符合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是:当事人协商并签订合同后,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的程序。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只有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后合同才生效的,那么没有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12
误认为“工作必须随叫随到,一切听从单位的安排”是蛮正常的条款,却不知自己竟因此而深深地掉入长时间无休止的工作陷阱,离奇条款近来在劳动合同中时隐时现,其中明显带有强制性行为。
2年前失业的卢坚强,在1年后找到了一份适合他的空调维修工作。当他满心欢喜地去这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却发现将签订的合同中写着“工作必须随叫随到,一切听从单位的安排”的条款,见到这样的条款,他疑窦顿生。而一旁的人事部主管则马上解释,干维修这一行哪有不随叫随到的?于是,卢先生落笔签字,谁想就此被“套牢”了。
业务主管在电话里毫不客气地对卢先生说,大热天空调随时会损坏,维修工必须随时待命,否则将按规章扣发工资。自那以后,卢先生无数次地从睡梦中被唤醒,赶去修空调。
昨天,没了方向的卢先生向劳动法苑咨询。他被告知,这样的合同纯属“卖身合同”,这样的条款实属无效条款。卢先生现在所在的单位在需要审批而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按照不定时工时制安排员工工作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事实上,实施不定时工时制有严格的限定,卢先生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可以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范围。
据该网站主任陆敬波律师介绍,事实上此类事件已发生多起。例如,在未享受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订3年内不得辞职的合同;含有家庭中使用的卷筒纸、草纸必须从单位购买等条款的合同,均属于“卖身合同”。
一项网上调查显示,一些中小型私营、民营企业,包括少数小型独资、合资企业,存在签订“卖身合同”的嫌疑。这些企业的目的,无非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源,将原来需要2个人甚至3个人干的工作,集中在1个人身上,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谢惠仁)。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13
当部分共有人构成有权处分、合同应继续履行时,基于物债区分原则,买受人的诉请实则涉及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买卖双方基于合同的负担行为,以及部分共有人的处分行为与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处分行为。首先,基于合同相对性,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责任,除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其次,买受人有权要求其他共有人协助转移买卖房屋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共有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非其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否则不承担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责任。
如案例四中,如经审理查明郭某构成有权处分,法院可作如下判决:
(2)郭某将房屋d过户至徐某名下(明确税费负担),并向徐某交付房屋d;
(3)徐某向郭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4)郭某向徐某支付逾期过户及逾期交房违约金;
(5)林某协助办理房屋d的过户手续。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14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形式上签订了房屋。
实则将房屋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或作为借款无法归还时的抵偿这一类“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往往难以认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吗欢迎借鉴参考。
“以房抵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律可循,属于“无名合同”。广义上,只要出现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主体互相交叉的情况,都可以称作为以房抵债;狭义上,只有在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的以房屋买卖的价款折抵债务的协议,才是以房抵债。无论广义还是狭义,房屋买卖合同均为以房抵债的外观形式。本文拟从广义上,对近年上海法院司法实践进行梳理,总结几种典型表现形式如下:
形式一:套取银行贷款。
出卖人为偿还欠款,与债权人或与债权人指定的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贷款获批后,出卖人随即将贷款取出用以偿还欠款,双方实际并无交付房屋或支付房款等履行合同行为,银行贷款实际由出卖人/借款人予以偿还。
形式二:公证委托出售。
出卖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应出借人要求出具授权他人出售房屋的。
委托书。
并办理公证,双方往往还就此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并在房屋上设定借款抵押。后借款人无法归还欠款,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人则以出卖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后因购买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未果引起纠纷,出卖人则往往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形式三:过户回赎约定。
出卖人为担保本人或他人的借款届时清偿,将房屋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给债权人或其指定的他人,同时约定若在一定期限前可以相当于借款本息的价款赎回房屋。若逾期未能赎买,则将房屋确定交付给买受人。此类型中,购房人往往并没有实际付款的事实。
形式四:债务抵销协议。
借款人欠款到期无法归还,与出借人协商约定用借款人或他人名下的房屋折价抵销债务,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实际并无付款行为,出卖人往往以虚假买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的产生。
1、房屋买卖合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签订——有限纳入“让与担保”
无论是公证委托出售房屋还是约定房屋产权回赎条款,当事人的真意在于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担保借款得以全部清偿,实质上这是一种不通过占有,而是将担保房屋整体权利让渡于担保权人(房屋所有权可在借款发生时既已转移也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再行转移),当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就该担保房屋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便是让与担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以房抵债买卖合同若要认定为让与担保,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条件一: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双方均有以房屋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
让与担保虽为一种非典型性担保,但作为担保物权也应遵循从属性原则,既然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为了担保民间借贷,那么借贷关系就是担保合同得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只有借贷关系客观存在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以房屋权利转让作为债务保障的担保关系才可以成立,这也是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先审理借贷关系然后再依据借贷纠纷的生效判决方可主张买卖合同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法理基础。
条件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负有强制清算义务。
在以房抵债的场合,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清算条款,而仅有一份转移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则存在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乘人之危,贬低房屋价值谋取暴利的危险。虽然《物权法》及《担保法》中均有关于流质/流押契约无效的规定,但让与担保并非质押也非抵押,不受上述法律调整,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在确定担保基础法律关系后,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而不是直接依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不拘泥于司法解释中的清算方法,当事人还可以合意达成房屋价值或申请司法评估等方式进行,并与借贷本息相抵扣后多退少补。而若购买人坚持以买卖合同约定要求直接过户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结论: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不宜在查明借贷关系之前进行实体审理,轻易做出合同无效或有效的认定。在查明基础法律关系之后,应将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结合当事人担保合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效力审查,原则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有效认定。
2、房屋买卖合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探讨成立代物清偿协议。
在借贷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实际是当事人约定以房屋过户的他种给付来代替原有的负担,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让渡消灭原债务。虽然从形式外观上具有借贷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但实质上当事人之间只成立一个债,即为代物清偿协议。
当事人用房屋买卖的形式对借贷债务进行结算,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已经确定,若当事人对房屋的价款与债务如何抵销已经形成较明确的清算合意,在排除了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虚构债务、规避限购政策等无效撤销情形后,不妨认定为代物清偿协议,合法有效,支持当事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诉请。
3、具体类型的合同效力审查。
1.套取银行贷款的买卖合同无效此类纠纷中,房屋出卖人与购买人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而非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获取购房款,故买卖双方的行为因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无效。需注意的是,审理该类纠纷时,应充分保护银行等信贷机构的利益,程序上通知其参加诉讼,实体上确定涤除抵押权及偿还贷款的义务主体,再判令恢复原状。
2.公证委托出售房屋,谨慎认定合同效力在公证委托授权书未经撤销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受托人的行为由委托人直接承担后果,难以认定合同无效。但在此类纠纷中,往往存在“高利贷”从业人员的恶意操作,故法官应主动审查受托人与购买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权益的情形,谨慎认定合同效力,可重点从以下方面审查以排除无效情形:
a、受托人的行为是否在委托授权范围之内,如是否具有议价权、及收取房款的权利;。
b、合同订立过程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约定的房价是否过低;。
d、双方之间是否约定有清算条款,是否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债务后返还出卖人等。
3.房屋过户回赎约定,倾向认定有效订有回赎约定的以房抵债合同中常常具有类似“绝卖”条款,即一旦出卖人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前支付相当于借贷数额的购房款回购房屋,则债权人可直接取得房屋,出卖人再无权取回房屋所有权。故有观点认为回赎约定违反禁止流押契约规定而无效。
回赎约定往往表明了出卖人具有两个意思表示:一是确认了之前房屋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即使存在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情形,回赎协议的达成也可视作对无权代理/处分的追认;二是表明出卖人认可了以房屋出卖所得价款抵偿债务的形式,故不必苛求买受人是否具有实际的付款行为。若认定回赎约定有效,则出卖人尚可以通过回赎价款取回房屋所有权,也不失为一种救济。若其未能按约赎回,也应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确认合同效力,使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了结。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15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可以请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的李某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李某与肖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法院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双方相互将房屋和购房款返还对方。
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有效 篇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给乙方。该房屋户型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房,权属为私产,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未曾装修。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元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房屋交付:
在甲乙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甲方对该房屋以下项目进行交接:
1、甲方将上述房屋全部钥匙、水、电,费交清避免乙方在过后生活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2、由甲方向乙方说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对水、电、暖、煤气、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的走线情况、接口位置及计量仪表的位置、使用方法等进行详细交接。
乙方现场检查后,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归乙方行使。
四、甲方须提供该房集资建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_________与共有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
五、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及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取得,即权力无瑕疵。甲方保证其配偶、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付款方式分为三次付清: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注:甲方应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前交清一切因甲方产生的费用。乙方自交纳购房首付款之日起,就享有该房屋使用权、居住权。
银行转账凭证即为交易凭据,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时起归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与此房屋再无任何关系,甲方亲属也不再享有任何与此房屋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甲方应于首次付款当日将该房屋房产实物全部钥匙及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合同文书等权力凭证及房屋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七、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暂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在政策容许的情况下,由开发商_________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甲方应直接以乙方名义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提交办理内部房屋转让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仍需甲方到场配合办理,甲方必须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到场配合办理,不得延误。若政策不容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办理,只能暂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地产权证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房产所有人署名虽为甲方,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房产证、土地证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许过户的第一个月内或乙方要求过户的第一时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及其共有人,过户所需购房税费由乙方承担。
九、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许再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将房地产权证写成第三人或私自转让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即:
1、房款违约金为总房款的30%。(甲乙双方均适用)。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履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全文共四页,为四页纸正面打印。
甲方:乙方:
(摁手印)(摁手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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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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