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参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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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篇1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风险提示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日后相关房地产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拟订如下合作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1、双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合作事项:(A)甲方同意在其项目涉及乙方的服务范围时,优先推荐乙方给项目开发商;(B)乙方同意在其推广项目涉及房地产策划及代理时,优先推荐甲方给项目开发商。

3、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项目中积极配合,互相提供宣传资料。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4、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及协议中任何条款与条件均属保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条款与条件。对在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价格政策、各类宣传、培训与技术资料、市场策略、洽谈内容、沟通渠道,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之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进一步保证其员工或关联公司不得将上述信息披露与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仍然持续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任何一方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一保密信息,被披露方有权要求披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5、甲乙双方同意在彼此推荐之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并于每收到该合同每一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收款方向对方支付该项目的顾问费,对方同时提供该笔顾问费收据。顾问费具体比例如下:甲方向乙方推荐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目到帐收入金额的10%的顾问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顾问费总额最高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乙方向甲方推荐项目成功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到账收入金额的5%--10%的顾问费。具体比例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必要时另行拟定协议。若双方与对方所介绍的项目的合同提前终止,则合同签订方只需承担已确认收入并且核实到账之支付责任,对方除此之外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赔偿,已付的顾问费不需退还。若双方需退服务费给项目签订方,则退款方有权扣除对方相应的顾问费用。双方收款指定收款账户如下:甲方账户:开户银行:帐号:乙方账户:开户银行:帐号:

6、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法律或损害对方利益,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协议。

7、甲乙双方的通知方式和送达:

(1)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至本协议列明的收件方的下列通讯地址(或由收件方以书面通知指定的其它地址):甲方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乙方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

(2)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依照以下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A)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B)如以快递发送,在快递签收之日视为一方收讫。任何一方之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任何一方疏忽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发件方应在该速递文书回执(回执上有速递机构的印章或签字)上写明该文书的主题词(或其标题、文号)。

(3)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两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协议可以顺延。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双方战略联盟合作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标的

1.甲方开发的“锦绣华庭”项目待销售的三、四组团——位于江苏省泗洪县,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1万㎡(以下简称项目一);

2.甲方开发的“学府文苑”项目待销售部分(未售出部分)——位于江苏省泗洪县,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3万㎡(以下简称项目二);

3.甲方名下待开发的“蓝天花园”项目——位于江苏省泗洪县,占地约174亩(以下简称项目三);

4.甲方名下待开发的“泗阳项目”——位于江苏省泗阳县,占地约450亩(以下简称项目四);

5.甲方开发的“银都花园”项目商业裙房部分——位于江苏省泗洪县,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万㎡(以下简称项目五)。

二、合作方式

1.项目全程营销代理(不含项目前期策划),合作项目如下:

1)项目一

2)项目二

2.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含项目前期策划),合作项目如下:

1)项目三

2)项目四

3.项目全程策划推广及招商配合,合作项目如下:

1)项目五

三、合作期限

自各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到该项目销售率达到95%

四、主要服务内容概述

1.项目前期策划

1)项目开发定位及开发建议

2)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书

3)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及市场化建议

4)项目核心形象设计及开发战略

5)项目产品外延提示及优化建议

2.项目全程营销代理

1)项目全程策划

A、项目整体市场定位

B、项目整体营销概念定位

C、项目整体营销战略

D、公关活动的策划组织

、阶段性市场分析及连续性调研(含竞争对手分析)

F、目标消费者分析

2)项目整体销售服务

A、项目整体销售总策略拟订

B、项目整体销售战略及战术拟订

C、项目阶段销售策略的制定与执行(推盘策略、价格策略、周期策略)

D、项目整体销售体系建立

、销售专业队伍的组织与管理

F、提供3名销售管理人员、6名销售接待人员参与项目整体的销售服务

3)项目整体形象推广

A、项目整体品牌形象定位

B、广告创意设计及广告包装体系建立

C、广告战略组团计划拟订及执行

D、媒介计划拟订与执行

3.项目全程策划推广及招商配合

A、项目整体营销概念定位

B、项目整体营销战略

C、公关活动的策划组织

D、阶段性市场分析及连续性调研(含竞争对手分析)

、目标消费者分析

F、项目整体品牌形象定位

G、广告创意设计及广告包装体系建立

H、广告战略组团计划拟订及执行

I、媒介计划拟订与执行

J、提供人员参与招商工作的执行配合

五、主要商务条件

1.项目策划推广服务费

按总销金额的%提取

2.项目全程销售代理

1)销售底均价

甲乙双方可在项目正式开盘前 月最终商议确定

2)代理佣金

A、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低于销售均底价时,按总销售金额的2%提取;

B、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高于销售均底价(小于50元/㎡),按总销售金额的%提取,前期不足的予以补足;

C、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高于销售均底价50元/㎡时(小于100元/㎡),按总销售金额的%提取,前期不足的予以补足;

D、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高于销售均底价100元/㎡时(小于200元/㎡),按总销售金额的%提取,前期不足的予以补足;

、项目阶段实际成交均价高于销售均底价200元/㎡以上时,按总销售金额的%提取,前期不足的予以补足。

3)营销推广费

占总销金额的%(由甲方承担)

4)代理佣金结算

A、全程营销代理(不含项目前期策划)的项目

a)制定阶段销售指标,双方按月度结算(每月 日为结算日);

b)阶段内完成相应指标的,双方按实际总销售金额的100%予以结算;

c)阶段内未完成相应指标的,双方按实际总销售金额的80%予以结算,待指标达到时补足剩余的20%佣金。

B、全程营销代理(含项目前期策划)的项目

a)该项目前期策划工作正式执行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项目前期启动费;该费用在后期的销售代理佣金内予以抵扣;

b)该项目进入正式销售期后,双方按5—2及5—4—1)的相应条款予以执行。

六、主要服务人员岗位设定

1.主要负责人员

1)项目策划总负责:

)项目销售总负责:

3)项目协调总负责:

2.派驻团队基本构架

1)常驻人员

A、销售经理:2人

B、策划执行:1人

C、平面设计:1人(年春节后到位)

2)机动人员

A、市场研究人员:2人

B、前期策划人员:1人

3.全程营销代理项目销售案场人员的基本组成

1)销售经理:1人

2)销售副理:1人

3)行政助理:1人

4)销售人员:5~6人(根据项目情况调整)

七、其他合作条件

1.甲方负责项目预(出)售合同登记,配合客户办理银行抵押按揭贷款及两证办理的相关手续。

2.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在江苏省泗洪县内承接任何地产项目。

3.甲乙双方在合作终止后 年内,不得聘请另一方的任何工作人员,否则需向对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提前单方面终止合作合同的,应当赔偿双方合作期间及提前解约对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重要内容保守秘密,非经他方同意或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不得泄露给无关的他人。

6.本协议未明确之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定后方可有效,且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于二年月日在签署本协议,以兹证明。

甲方: 乙方: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篇3

网络动态联盟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北内制造业高新技术孵化*地有限公司

乙方:

北内孵化基地网络化制造企业动态联盟是基于网络环境条件下,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经济利益的需要、技术互补的需要、资源共享的需要、产业链衔接的需要、共同市场的需要、企业社会服务的需要而建立的,使具有先进生产能力及技术的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得到其他社会资源的支持与帮助,在利益共享的管理机制下,组合成为一种超越空间约束,依靠网络手段联系,实现企业间人、资源、技术集成的统一联合体,以对千变万化的市场作出快速响应。

本动态联盟的宗旨是: 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有机联合,利益共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基于先进制造网络,形成以北内孵化基地为核心的先进制造技术支撑体系;通过动态组合支撑体系的优势资源,加速中小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制造服务产业形成,加速先进制造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制造业的发展。

签约双方就共同建设企业动态联盟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将免费接纳乙方作为企业动态联盟的会员;

甲方将免费为乙方发布企业信息;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目前能够提供的相应服务;

a参加动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b使用动态联盟提供的各种资源和信息;

c通过企业动态联盟与别的企业、团体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进行商务交易,获得合法利益;

d随时参与招标或竞投标,组织或进入动态联盟,协同完成异地设计与制造;

e在动态联盟上发布信息、展示企业形象,获取动态联盟发放的资料、通讯、出版物等;

f享有动态联盟提供的咨询、培训、商务洽谈等活动;

g动态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权利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联盟章程;

乙方提供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出对网络化制造试验平台的意见与建议,以使网络化制造试验平台更加完善;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一些必要的网络化制造试验平台的软件测试工作。

乙方如有自己的网站可以采用链接的方式加盟网络化制造试验平台。

乙方认为本企业动态联盟不能给自己带来预期的利益可随时退出联盟。

3.争议处理

会员中有以下行为者,动态联盟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a散布虚假信息;

b不守商业信用;

c任何方式的商业欺诈;

动态联盟出现商业磨擦,由组成动态联盟的会员企业根据事先签署的协议或者合作条款协商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北内孵化基地网络化制造动态联盟。

4.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无意义,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终止。

5.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约之日始;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北京北内制造业高新技术孵化*地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乙  方:

乙方代表: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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