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效制作合同【优推3篇】
音效制作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涵盖项目范围、交付时间、费用支付及保密条款,确保合作顺利进行。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音效制作合同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音效制作合同 篇1
客户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制作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20xx 年 12 月 日前将湾精神堡垒制作完毕,
二、精神堡垒设置地点 旁侧;共计1处,合同总金额共计 。
三、付款方式:
1、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计 (小写)元即 (大写)。
2、 乙方根据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进行制作,甲方在乙方完工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计(小写)元即 (大写)。
3、精神堡垒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 %,计(小写)元即 (大写),质保期为验收合格满壹年后支付。
四、精神堡垒制作材料、规格:见附件。
五、质量标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六、甲乙双方相关权利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开工前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施工用电源及原材料堆放场地和施工场地。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如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在制作样稿签字确认后再提出更改的要求,如乙方已进入制作阶段,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4、精神堡垒质保期后的维修费用另算。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承担精神堡垒审批制作所有一切责任,若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乙方要按工程总造价的 1 %赔偿甲方损失;若未能审批成功或未能在指定地点审批制作,乙方要按工程总造价的 50%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办理精神堡垒设置的相关审批手续,甲方需全力配合乙方的审批工作,乙方保证精神堡垒壹年内的审批,壹年内政府相关部门因精神堡垒产生的问题,都需乙方协调完成,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如因乙方施工不当所造成人员安全问题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4、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大风暴雨、雪等)或停电等原因,工期顺延。
七、精神堡垒验收及质保期
1、乙方工程已竣工,应通知甲方进行精神堡垒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验收通知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则视为验收通过。甲乙双方均应在精神堡垒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以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精神堡垒质保期为壹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2 日内进行修复。如因自然灾害(如大风暴雨、雪等)或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拒力导致精神堡垒出现损坏,乙方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共同遵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合同。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宜
1、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_________乙 方 (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 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音效制作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广告牌(以下简称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广告牌制作
1、广告牌规格 :
2、材质:
3、要求:
二:广告牌安装
安装地点: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广告牌制作费(即合同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
a.合同签订时甲方预付百分之三十工程款。
b.制作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即付清所有工程款项。
四: 工程期限
1、自合同签订甲方预付工程款之日起 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雪、四级以上大风)工期顺延。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五、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办理广告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2、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单位文化内涵。
3、向乙方提供广告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4、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5、负责施工现场的树木、花、草可以移动。
6、按本合同规定结算广告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乙方:
1、 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
第1页(本合同共2页,盖骑缝章)
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六:关于验收
1.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一周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2. 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钢结构施工标准为依据,广告结构制作安装应当牢固,抗风力应达到7级。
七、违约责任:
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广告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如未达标乙方应承担返工及相应损失.
4. 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八、因广告所产生的责任的承担:
1、 在本广告的制作、设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均与甲方无关。
2、由于商标、肖像、广告词及其他因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九、保修期限: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制作的工程项目钢体质保半年。人为损毁乙方不负责保修。
2、 保修期满后,双方另签维修协议进行维修。
十、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长汀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音效制作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甲方委托乙方承制电影/电视剧《 》(以下简称“该片/该剧”)的音效制作工作。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名词定义:
1.同期录音:特指对该片/该剧拍摄期摄影画面中声音的采录;
2.同期声剪辑: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素材的编辑处理;
3.音响效果剪辑:特指对该片/该剧全部效果性声音素材的编辑处理;
4.配音: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部分的对白素材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甲方或乙方的使用要求部分,后期由演员或配音演员进行对白部分的录音;
5.拟音: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素材中的动作效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甲方或乙方使用要求的部分,后期由拟音师进行动作效果及部分特殊效果的录音;
6.音乐编辑:特指对该片/该剧聘用的作曲家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版权法律规定的,混录完成的音乐素材进行的编辑;
7.宣传片:特指对该片/该剧不超过1分钟的影院宣传片的制作(仅限一个版本);
8.混录:特指对该片/该剧所有声音素材进行的声音混合(仅限一个版本);
9.国际声带:特指对该片/该剧少数民族地区及国际市场发行使用的声音母带制作(仅限一个版本);
10.光学转录:特指对该片/该剧混录编码的磁底进行的光学声带录制。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片/该剧提供专业的声音制作,完成该片的同期声录音、同期声录音剪辑、音响效果剪辑、配音、拟音、音乐编辑、混录及国际声带制作。
整体制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中前期拍摄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后期声音制作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标准及要求:
甲方提供的工作样片、音乐素材、文字材料应达到以下要求:
乙方交付成果的数量及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
(如果内容复杂双方可签订技术附件)
本协议签署后,若开机时间及画面拍摄完成日期延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顺延上述日期。
第二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该片/该剧音效制作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
第 1 次支付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为: ;
第 2 次支付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为: 。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制作的声音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无特殊原因,乙方须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甲方应尊重乙方对其内部机房设备和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但有权拒绝乙方任何影响甲方生产进度的要求,有权对乙方不能胜任甲方要求的设备提出更换。
在后期制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机构审查要求的工作样片一套(Betacam SP 格式,样片头、尾均含标准牵引片LEADER)
为节约甲乙双方在时间、资金上的不必要的支出,原则上甲方应在将工作样片交与乙方之日起不再对电影画面进行修改。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音乐母带一套(Audio CD光盘或CD-ROM数据光盘文件格式)用于该片/该剧的音乐编辑工作。由于甲方提供的音乐母带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甲方承担该片/该剧声音制作期间所需的相关耗材支出(如35毫米磁片,BETACAM磁带,Audio CD光盘或CD-ROM数据光盘,MO光盘等),乙方有义务将所需耗材明细通知甲方,甲方在支付本合同尾款时一并支付。
甲方于画面剪辑完成后,为确保剪接部门与录音部门技术衔接无误,提供一次剪辑定稿银幕放映。(混前检查)。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拥有在该片/该剧片头、片尾字幕、宣传画册、海报中出现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的权利。
由于本片审查、修改画面、创作音乐等因素造成的制作时间过度延误,乙方可就过度延误时间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向甲方提供为顺利完成影片声音编辑工作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配备,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片声音的剪辑、配音、拟音、效果编辑、混录等工作。
乙方在接收到工作样片后应及时安排机房开始声音编辑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任何无法回避的情况以至延误后期制作周期时,需及时通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完成声音制作。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制作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机构审查的工作样片的声音部分。(审查工作样片:特指该片/该剧音乐对白双片;)
乙方有义务免费完成因政治审查、技术审查等原因造成的修改。
乙方确保所提供的音频信号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技术审查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乙方保证维护本片的名誉、利益,保守本片的有关机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社会或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并保留追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在剧组前期拍摄过程中,乙方如出现设备意外损坏等情况,乙方承诺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拍摄的前提下于 24 小时内(限北京地区)或 48 小时内(非北京地区的中国境内)完成人员或设备的调整和更换,(港、澳、台地区及中国境外另行商议)。逾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需以每日 元标准支付乙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实际工作日的相应费用。
在剧组前期拍摄过程中,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拍摄周期超过合同规定日期 7 日以内(含),甲方不承担因超期而造成的乙方费用的增加;若超过 7 日(不含)以上,甲方以每日 元标准支付乙方超期实际工作日的相应报酬。
甲方迟延付款,应按照应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
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甲方拖欠应付乙方音效制作费的百分之____;
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