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事务承揽合同(精选3篇)
律师法律事务承揽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法律服务质量与费用标准,促进合作关系稳定。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律师法律事务承揽合同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律师法律事务承揽合同 篇1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订: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合伙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办所、合作所)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法律事务,经与乙方协商,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为此,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委托代理内容:______
2、委托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委托代理期限:______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和/或代理权限变更,双方应就委托事项和/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指派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第三条 代理律师的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的职责:
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权,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代理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㈢保守在代理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㈣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第四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㈠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全部事实,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如果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应归责于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注;此处应详细订明金额、支付时间等)
第六条 差旅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
第七条 不属乙方的收费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涉及的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㈡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禁止合同外收费
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外,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收费,甲方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订立或/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将终止合同的事由及有关情况知会甲方:
㈠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㈡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标。
㈢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服务费达成补充协议。
㈣甲方故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代理律师,经代理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纠正。
依据本条第㈠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应予退还;依据本条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代理律师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将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其所收律师服务费(不含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退还甲方。
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除已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㈣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㈤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督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办律师的履职情况,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律师代理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代理律师履职终止时,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
乙方的代理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注:此处应明确约定代理事项的结束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委托事项法律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一并签收;前两项为待填文书,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
本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
律师法律事务承揽合同 篇2
委托方:XX市X村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律师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指定协助委托律师开展工作并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依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本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工作,考虑到本案的解决需要通过多个途径,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故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1.接受委托后甲方预付乙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住宿费等 元,据实结算。
2.乙方提起诉讼后,甲方依判决可拿回被扣上缴的XX亩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按土地价值X万元的X%计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支付X万元风险押金,若乙方的代理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乙方可直接将押金扣交为代理费,多退少补。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协议如期正确履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已收和应收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甲方获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取得的任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相应权益等。
八、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甲方的委托及其授权范围均不可撤销。
九、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赔偿和补偿款并扣交律师费等。
十、乙方接受委托后,可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任何阶段乙方均可放弃和解。若基本达到诉讼目的,乙方可放弃诉讼。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即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律师法律事务承揽合同 篇3
实践中,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可能是因为单位的原因,也可能是基于劳动者的原因。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要是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话,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有的单位认为只要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减轻自己对其的一些义务。这样的想法很明显是不对的,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只要单位与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职工也是可以就此要求享受法律上规定的一切合法待遇。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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