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购销协议书汇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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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销协议书新【第一篇】

合同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签定日期: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签定本协议。如本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契约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甲、乙双方信任并一致同意扬州牵万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的交易过程中“产权转移”、“房款交付”的代理方。

第二条:甲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已依法取得了扬州市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土地证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性质为,房屋所有权人为,产权共有人为。乙方已通过代理方实地查看了该房产,清楚的了解该房产有关情况,并自愿购买该房产。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无他项权、符合上市规定,如因房屋的权属问题给乙方和中介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保证该房屋交付时与双方签定协议时所认可的转让房屋现状相符。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汽车库、自行车库、空调台(匹柜机台、匹挂机台)、电冰箱台、洗衣机台、电视机台、微波炉台、油烟机台、灶具台、床张、沙发套、宽带、有线、煤管、以及。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地产实际成交价为元整,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定金元整,甲方应提交产权证、土地证和其他相关过户手续给代理方,乙方于年月日前将元整首付款支付给甲方;余款付款方式为。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前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甲方将该房屋内的所有户籍迁出并在交接前结清各项费用。第五条:鉴于代理方的居中服务,甲方应于签定协议时向代理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计元,乙方应于签定协议时向代理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计元。

第六条:乙方如需贷款,则需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天内提交贷款的相关手续,如因乙方贷款手续有问题或未能及时提交贷款的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申请购房贷款并委托代理方进行期间担保,乙方于签定本协议时须按贷款总额的1%向代理方支付贷款担保费。乙方贷款金额为元整,贷款期限为年,担保费用为元整。

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协议后,如甲方悔约,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悔约,乙方已付定金不退。无论甲、乙哪一方中途违约,得到违约金的一方应向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元整。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交房或乙方未按时支付房款,每超过一天,违约方需按总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超过十天,守约方有权单方面撤消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责任。第八条:相关税费上述房屋以及相关设施的权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或按甲、乙双方的约定的方案执行。甲方约为元,乙方约为元。双方费用最终以实际缴纳的票据为结算依据。第九条:补充说明:。第十条:本协议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导致该协议不能履行,双方不算违约,甲方退还定金及房款,乙方不计利息,代理方退还中介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充分理解并同意以上各条款的内容后,签定本协议。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交易结束后自行失效。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代理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向该产权房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介方(盖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经办人:

医药商品购销协议书【第二篇】

需方:_____代表:______电话:_____。

供方:_____代表:______电话: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1.交货期限和地址:____________。

2.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

3.包装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

4.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

5.副次品率及处理:____________。

6.数量超差幅度:_____________。

7.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

8.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

9.违约罚则:按《民法典》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10.争议解决办法:

11.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另附件____张,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需方供方。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医药商品购销协议书【第三篇】

甲方(供应方):

乙方(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二、合同总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三、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3、商品自交付时起,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未付清货款前,商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安排工作人员按照订单对商品的品名型号、数量、包装等与甲方人员当面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当面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四、产品质量及保修。

1、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还包括:无。

3、产品保修及服务:

4、硬件按照生产厂家保修条例执行。

五、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按合同中甲方指定账户转账,如付款至非合同指定的账户甲方将不予确认。甲方收款账户资料:开户行:开户名称:帐号:

2、乙方收到甲方的货物,在25天内付清所有货款。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合同内容发货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如延迟30日尚不能交货的,乙方有权要求取消本合同,并要甲方退回预付的定金。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选择收回所有已经供给乙方的货物,并有权对收回的货物自行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购货方为自然人,则本人签字生效。

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进口商品购销协议书【第四篇】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四、交(提)货方式。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九、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商品购销协议书5【第五篇】

合同编号:

人防工程项目编号:签订时间: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方(简称卖方):天津翔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卖方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4000023506卖方生产资质许可证号:国人防办厂证书第173号卖方人防备案证编号:津人防办厂证第018号买受方(简称买方):

一、具体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价格等产品详情见附表(《天津锦绣香江二期人防门采购清单》),合同总价为元(大写:贰佰贰拾柒万元整)。

二、卖方必须是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并经天津市人防办登记备案且已在天津人防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买方必须购买、使用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和天津市人防办备案且在天津人防网站上公布名单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防化)设备。三、质量要求:所供防护(防化)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出卖方送至工程现场。

五、供货时间:合同签定后门框15日内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买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卖方。

六、买方按工程进度向卖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卖方人防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后,由买方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卖方回收。七、验收标准、方法:卖方送到现场的防护(防化)设备(附合格证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由买方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oi-20____)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护(防化)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证明。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30%,门框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0%,门扇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5%,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总货款的5%,卖方确保人防门能通过人防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有设计变更等影响门型号的改变,付款方式依本合同第八条同步执行)。

九、在防护(防化)设备安装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卖方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防护(防化)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的20%的违约金。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约定仲裁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塔吊垂直运输、水、电、钢管支撑由买方无偿提供。人防门框墙钢筋验收合格合模后,如果人防门框出现位移,偏差,不垂直等现象,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人防门框支撑不得拆除,如未经卖方允许,买方私自拆除人防门框支撑一切后果由买方全部负责(此总价不包含买方的管理费、配合费,不承担门框与门扇的检测费)。卖方应提供合法等额的专业发票,否则买方可以拒付或延付款项。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卖方份,买方份,由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于每季度初第二周之前将上一季度所签合同原件汇总报送天津市人防办工程处。

(注:其中“合同编号”与“人防工程项目编号”备案后由人防部门填写)。

北京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第六篇】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确立的合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商品购销: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建立商品买卖关系,零售商向供应商采购商品并自行组织销售,按照所采购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的商业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买卖关系,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代理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向供应商订购约定商品的活动。

6、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折扣。

7、对账: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购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促销服务费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8、对账日: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后,零售商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有规律的核对账目的日期。双方对账日应当约定在结算周期期限届满之7日前。

9、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对账后确定的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促销费用等,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行为。

10、结算方式: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协商确定的有规律的结账并支付货款的各种方式。

11、预付: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在供应商提供商品到货前,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结算方式。

12、现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在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到货验收后,立即安排全额货款支付的结算方式。

13、现结间隔周期:指零售商收到商品至全额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此期限仅用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14、月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约定月龄期间从供应商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间隔一定周期后进行该月龄货款结算的方式。

15、月龄: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共同约定的按月结算中“月”的起止期限。

16、月结间隔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时间满足合同约定的月龄后,至开始支付该月龄内购入商品货款之间的期限。

17、滚动结算: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一定期限内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不断滚动进行结算的方式。

18、滚动结算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从供应商处购入商品至第一次办理结算的期限,以后的结算依此周期滚动计算。

三、合同文件及组成。

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

(2)订购商品清单。

(3)双方代理人授权或撤换文书。

(4)促销服务协议。

(5)订单及订单确认。

(6)商品价格变动文件。

(7)商品交付或验收、入库文件。

(8)商品退换货文件。

(9)商品对账文件。

(10)商品样品及各种附随文件。

(11)其他文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零售商之间有关商品购销、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上述文件形式不限于双方文字协议、通知、信函、传真等,包括零售商通过销售库存微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的各种交易、对账记录。

甲方(供应商):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商品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方,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

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具体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商品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六、商品退换。

(1)不接受退换货(2)有条件的退换货。

(3)在商品总价值%损耗范围内可接受退换货。

2、在选择“有条件的退换货”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乙方合理库存,且有利于商品周转,双方同意:

在第种条件时甲方同意更换商品: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在第种条件时,甲方接受乙方退货:

(1)残、次品(2)滞销、过季商品(3)其他:

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3、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对账与结算。

1、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

(1)预付。

(2)现结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现结间隔周期”)。

(3)月结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b、当月日至次月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4)滚动结算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5)其他,具体定义为:。

2、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3、采用第1款第(3)、(4)方式结算的,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对账日。

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日为每月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乙方逾期不予对账的,甲方可依据上述对账单据出具《商品对账单》,交乙方确认;乙方收到后3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商品对账单》的内容。

4、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5、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反对商业贿赂。

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6)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经书面提示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

4、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除购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所地: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税号:

盖章: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超市购销协议书【第七篇】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商品购销协议书5【第八篇】

甲方:(收购方)。

乙方:(出售方)。

为增强加一双方责任感,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向提供甲方小麦秸秆,并进行打捆处理。由乙方负责将秸秆送至甲方,双方保证在秸秆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条甲方按每吨元的价格收购,重量以每次到货的实际吨位计算。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秸秆应为无杂质的新鲜、干燥秸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秸秆质量不合格,可以拒收。

第四条甲方应将秸秆及时进行运转处理,保证持续收购乙方所提供的秸秆。

第五条甲乙双方平等的遵守合同,如其中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第六条双方如有分歧,应本着促进环保、利益共赢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第七条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各留存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20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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