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范本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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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第一篇】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起诉状格式和【第二篇】

原告:________,男,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民族:___族,建筑工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护理补助费、假肢安装及维修费、更换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于_____年___月受被告招聘为___________建筑公司员工,从事建筑施工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协议,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依法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由于为了赶上工程进度,被告经常要求原告超时加班加点工作至深夜,_____年___月仅半个月原告加班时间就长达60多个小时,致使原告因缺乏休息、睡眠不足,劳累过度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工作中从三楼摔下,双腿受伤。经抢救,医疗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建议安装假肢。

事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原告________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未能依法维护原告相关利益,仅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_________万余元,未支持假肢的安装及维修费、更换费,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护理不住费、假肢安装及维修费、更换费等共计_______万元。希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起诉状范本范文【第三篇】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立法规定

1895年颁布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的一切情事,必须完全真实且正确地陈述之”。这可以看作是真实义务的立法先河,真实义务的确立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不仅成为可能更成为必然。德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当归功于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的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真实义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日本1996年《民事诉讼法》第2条则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统率一切的基本原则:“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美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直接采用诚实信用的概念,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禁反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不得有故意的和相互矛盾的陈述;对于矛盾行为,法院应予禁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实质。如对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导致发回重审的须承担诉讼费用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法》形式的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应力求具体化,即通过立法,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情境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依据

(一)有利于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弥补

依照传统法学的观点,公法和私法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而公法则多数是强制性规范,两者之间不能混同,否则就有可能破坏法的严肃性。但是19世纪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社会生活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化。由此也促进了法律思想由19世纪以前的个人本向社会本位的发展与演变。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规范,其实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当它被私法吸收,确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后,对私法的机能起到了很大的弥作用。继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私法化加强,公法逐渐借助私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处。所以,在作为公法的诉讼法领域最终引入该原则,实属必然。

(二)有利于适应新型诉讼模式的需要

在最初官本位思想下的是职权式诉讼模式中,将诚信原则引入诉讼法毫无必要。因为职权式诉讼模式只要求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而法官的行为是由法院组织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此后,由于法律思想的变化,个人本位主义在很长时间以来占据着主要地位,与之相呼应的是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存续。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当事人不仅拥有诉权,而且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的审判权。权利可以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但是也可能成为侵害他人利益的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既可以通过引导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相互合作与协调,缓解当事人诉讼模式中固有的对抗色彩,同时又体现了以社会为本的新的法律思想。其结果是形成了一种脱胎于当事人主义,同时又受职权主义启迪的新型诉讼模式,有学者将其称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三)有利于与民事实体法有效衔接

马克思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的生命表现”。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把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有利于民事诉讼法确认并实现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使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紧密结合,从而体现“审判程序与法具有同样的精神”。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将来起草的《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则可能有损于民事领域两个基本法律的内在联系,拉大两个法律的距离,使民事诉讼法过多的呈现出其技术性,而缺乏与其他法律、与伦理道德、与社会的交融与联系。这会影响到《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和其法制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应起的实际效用的发挥。

(四)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酝酿和探索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期建立高效、民主、公正的司法机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将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新型诉讼、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转变的首要价值取向就是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赋予其更多的诉讼权利,以保障诉讼公正的实现。在民事实体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之一,是对当事人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无疑,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对民事审判模式转变后制约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力的最好的原则之一。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维护和巩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还可以保证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全面、合理的进行,防止失之偏颇。

三、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适用是要求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诚实和善意,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干预,甚至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其主要表现在:(1)禁止不当的诉讼状态形成。不当的诉讼状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的诉讼状态。例如,为了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利用不正当手段变更义务履行地或修改合同签订地;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等。针对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禁止的规定。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不正当诉讼状态的形成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不正当诉讼行为。(2)诉讼上权利的失效。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以为其已经不会再行使,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时,方开始行使该项权利,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法院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当事人长期未行使的权力在诉讼上已经失去效力,以维护对方当事人权益的稳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程序中的适用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首先,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即要求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或阻挠诉讼的()进行。例如,滥用回避申请权、反诉权、在庭审中不当地提出证据、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要求传唤新的证人,以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等等。对于这些明显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有必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范。其次,禁止反言。禁止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将禁止反言视为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并在判例中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否定反诉者后来的矛盾行为。(2)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具体的规范应包括:诉讼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权限;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否则将以其违背诚信原则而受到惩戒,甚至导致其当事人因伪证而败诉的后果发生;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翻译人员不得故意做出同诉讼主体陈述与书写愿意不符的翻译。(3)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约束。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约束主要表现在该原则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一方面,法律不可能将民事诉讼中所有情形事无巨细地加以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有时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载量。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以求得司法的公正合理。另一方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判断证据,也要以诚实善意的心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一视同仁,不能只收集有利于其中一方的证据,而应以证据的真实性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法官实施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审判行为,当事人可以在上诉审和再审时依据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

起诉状【第四篇】

被告:

诉讼请求:

1、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的公证费和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在《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被告于年月日以“水博”为网名在其博客上发表了《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一文(见附件二),并被人民网环保论坛、关税社区、阿里巴巴网站转载(详见附件二、三,网上链接)。

被告在这篇博客文章里利用这种公开网络媒介对原告本人涉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言辞有七处之多,此类言辞抄列如下:1.“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2.“一看他的经历就是那种数理化打死也学不会,考死记硬背考上文科大学的‘残废’”;3.“现在这种脑子不好使,胆子非常大的活宝,靠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居然还真是容易成名。就这样一个可怜的糊涂虫”;4.“真是有点无知者无畏、恬不知耻的味道”;5.非要靠这样一个连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来卖弄?6.“还是无知无耻的人物”;7.“难道我们中国的环保事业,还真是要成为弱智人成名的事业?”。被告以上言论显然已超过对文章和学术观点本身的评价,已涉嫌严重侵犯了章轲本人的名誉权。同时,被告该篇博文已被人民网和阿里巴巴网站转载,已被很多人阅读并跟帖评论,已对原告造成实际名誉损害和恶劣影响。原告已根据相关法律对被告的博文和转载网站的转载文章进行了公证,采取了证据保全。公务员之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1、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应在相同博客上发表对原告的道歉信,并保证四十日内不删除。同时被告应在转载了该篇博客的人民网、阿里巴巴网站发表内容相同的道歉信,并要求他们立即删除转载文章。2、赔偿原告名誉损失一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为解决本次侵犯名誉权纠纷的原告负担的全部律师费用四千元。

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敬礼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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