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范例格式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言】此例“刑事上诉状范例格式5篇”的企业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1

微波炉的自诉状物作文

大家好,我是微波炉。每当人们夸我管用的时候,我心里总是乐滋滋的。

我生来就是长方体,一般身穿一件雪白的衣服。在我的“身子”前面靠右的地方,一上一下的排列着两只“耳朵”,一只告诉我要用多大力气,一只告诉我要用多长的时间。“耳朵”旁边就是我的“脸”,一打开就能见到我正方形的“肚子”里有一个圆盘,那可是我的“内脏”。为了让主人看见我没有偷懒,不干活。我只要一开始工作就会点亮“肚子”右上角的照明灯。工作时我还会通过风扇发出呼呼呼呼的唱歌声呢。

我最拿手的就是煮东西和加热食物。有一回主人要我烤热几块鸡翅,只见他把调料撒在鸡翅上,再放进一个小圆碟里装好,然后放进我“肚子”里,把我的上“耳朵”扭到4分钟处,又把下“耳朵”扭到尽全力处。我连忙开始工作,眼看四分钟很快到了,可主人却迟迟不来,怎么办,我不禁着急起来。我忽然想起来,我“身体”里不是有个小铃铛吗,我连忙找到它用力摇了一下。“叮当”一声,主人知道我完成任务了。连忙走过来,把香喷喷的鸡翅端了出来。看着主人喜悦的笑容,我觉得我真的`非常能干。 我也有不高兴的时候。又一次,主人把一本《作文大全》放在我的“头”上,接着又命令我继续工作,由于这本书的缘故我再也唱不了优美动听的歌了,我气极了,决定罢工!我不声不响地停止了工作,主人见我没有动静,连忙对我又拍又打。我才不管他呢!主人没办法,只好把我送到维修站,看看我生的是哪门子气,我不到半个小时便恢复当了原来的状态,主人把我领回家,再也不敢在我的“头”上放东西了。

噢!对了,我还有一条长长的“尾巴”呢,那可是我工作力量的来源哦!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2

被告人:张X,男,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___年___月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___年___月___日下午,被告人张X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另1张票号为02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

后被告人张X以票号为022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万元。

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隐瞒真相,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得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达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述两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3

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同上)

上诉人因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字第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抒写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5

被告人贺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罗x,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贺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美元。贺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贺xx与罗xx、乔xx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贺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xx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贺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贺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贺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xx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贺xx、乔xx。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贺xx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贺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贺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贺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贺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贺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贺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贺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贺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贺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贺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贺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贺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贺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贺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贺xx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_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贺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xx属从犯。贺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贺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年x月x日

56 1178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