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诉状范例(实用【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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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上诉状书写【第一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这一法律行为的前因后果,和上诉人从2008年9月9日到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所有的还款记录及上诉人在此之后都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等都能足以说明和推翻2020年4月17日的借款行为确实并不存在。

被上诉人夫妇更清楚明白在此之后自己到底有没有提供过任何钱款给上诉人,那么没有发生的事实就拿着一纸从未发生过的凭证来要钱?之前已经偿还完毕的还不够,还想再讹20万?被上诉人这种违背良知、道德、乃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实属不能容忍。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仅凭一张借条将上诉人起诉至法院,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显然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的得逞。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很显然,本案一审法院并没有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本案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该案无疑是一起虚假诉讼案。应按照《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特向贵院上诉,希望贵院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重新彻查此案,还上诉人一个公道。让贪婪、想利用法律行违法犯罪之事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路陶(化名,原审被告)

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二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男,汉族,x年9月28日生,住址:xx市一村号XX室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钟,女,汉族,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一村号XX室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钟,女,汉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长风二村号XX室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钟,女,汉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张杨路号XX室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路弄x号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 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

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2.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民事判决上诉状书写【第三篇】

上诉人:赵xx,男,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

日期:

民事上诉状范文模板【第四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

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诉人向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出让人”)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地号为:

住宅用地[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后发现,出让人在转让前将上述用地租赁给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兴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

x年4月,上诉人向广州市规划局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现被上诉人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随即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发函,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上诉人认为,其受让后,有继承履行出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上诉人也有义务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在兴建建筑物时,即使合同未约定由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作为建设单位,被上诉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的函》,但是被上诉人在收到该函后,仍未办理申报手续。

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制止被上诉人在使用租赁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实际妨害了上诉人的物权,为此上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拆除违章建筑,并承担拆除费用。但是原审法院却以合同没有约定临时建筑物建设规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事宜,以及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拆除为由,认定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没有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才产生了本案的诉讼。而不是依据《合同法》,

因主张违约而产生的诉讼。第二,即使合同未约定规划以及施工申报义务的归属,但按法律规定,应当由作为建设单位的被上诉人履行。结合第一、第二点,原审法院以没有合同依据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第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即无需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只要建筑物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以拆除,应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并非司法审查的范围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建设单位即被上诉人对该违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对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以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6 101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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