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答辩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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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答辩状【第一篇】

敬爱的王老师:

您好!

提笔首先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提起王老师您,我就感到特别的幸福与骄傲,有许多感恩的话要向您说,因为您就像我们的妈妈一样呵护着我们,教我们知识,教我们做人。就像鲜花感恩雨露,因为雨露滋润它成长;苍鹰感恩长空,因为长空让它飞翔;高山感恩大地,因为大地让它高耸;我感恩苍天,让我幸运的遇到了您这样的好老师!

王老师,您是大家眼睛里的一位严师,您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担任我的班主任。严格要求我们,扎扎实实的传授给我们知识,我们在您的谆谆教导下,每次考试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一直到现在,我们可都是您的骄傲啊!尤其是我,每次考试都能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当我把奖状捧回家的时候,爸爸妈妈总是乐呵呵的说:“取得了好成绩,可别忘了王老师啊!”是呀!四年了,44个我们都从咿咿呀呀的小朋友长成身体健壮的大孩子,都是您在照顾、关心我们。我代表44个我们向你道一声:老师,您辛苦了!

老师,其他同学心目中的您是一个严厉的老师,但在我的心目中您是最独特的。老师,您是一支蜡烛,您把我光亮给了了我们,您把温暖给了我们,您却一天天 的变老,但您在我们44名同学心中永远年轻漂亮。您是最棒的老师。记得一年级刚入学的那一天,学校要对所有的一年级学生进行考试,然后根据成绩给我们分班。第一次考试,我只考了七十六分。第二天我看到我分到了一年级一班,当您身着艳丽的服装、披散着头发走进教室,我就已经喜欢上您了。在您的培育下,刚发出嫩芽的我长出了一朵朵鲜艳的大花。在期末考试的时候我居然从76分考到100分!我心里可高兴了,我那时第一个感谢的就是您!老师,我觉得您就是一股清泉,让口渴的我们喝的足足的,品尝泉水的甘甜收获无限的知识。

老师,我知道,您每天都很累:批作业、写备课、为我们操心。但我们还那么不懂事,天天给您惹事、扣分。现在回想起来,真是后悔极了。老师,您放心,我以后一定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您为我们付出的太多太多,我从心底里感恩与您,我想大声地向您说:“王老师,我——爱——您——!”

您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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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第二篇】

案例一:继母占房生纠纷

自从老伴过世后,彭利民便一直和女儿彭淑英住在一起。2001年9月,彭淑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当年年底,彭利民再婚,并和妻子吴娇燕一起住进了女儿购买的这套房子里。然而,彭利民的这段婚姻在维持了10多年后便亮起了红灯。2013年9月,彭利民与吴娇燕达成离婚协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自行负担。与此同时,彭利民答应给吴娇燕10万元补偿。但离婚后的吴娇燕依然居住在房屋内不肯搬离。作为房主的彭淑英看不下去,于2014年初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彭淑英认为,被告吴娇燕与父亲再婚时,自己已成年,与被告不存在抚养或赡养关系,因此被告没有权利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吴娇燕辩称,房屋是彭淑英和彭利民共同出资购买的,因为要使用彭淑英的公积金贷款,所以产权证上才写上彭淑英的名字。和彭利民结婚后,涉案房屋的房贷一直由她本人支付,所以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且现在无他处住房,所以不同意搬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本案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自己对房屋也有出资,所以是房屋的所有人之一,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被告虽曾为继母女关系,但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时,原告已经成年,被告并未对原告抚养教育,因此原告对被告并无赡养义务。现被告与父亲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适合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原告作为权利人要求其迁出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确认居住权引官司

2002年,老伴去世多年的金世忠与张女士再婚。婚后,张女士和其与前夫所生之子的户口先后迁入了金世忠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秀峰路某新村的一处房屋内。金世忠原本居住在康富路,由于房屋拆迁,遂被安置到秀峰路的房屋内居住。2010年末,金世忠撒手人寰。其子金先生在次年年初前往有关部门,打算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被告知需要取得张女士的同意。金先生和张女士之间因此发生争执。

金先生认为,当年自己也是拆迁安置对象,因此对秀峰路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现张女士独自霸占房屋,故将张女士和其儿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康富路房屋拆迁时,虽在拆迁协议中被确认为该房屋的安置对象,但在最终确认住房调配单上,原告并没有成为涉案房屋的配房对象,涉案房屋的配房对象为金世忠及其妻子。根据法院调查,原告户籍并没有迁入涉案房屋,也没有实际居住,因此原告不符合涉案房屋同住人的相关条件。原告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答辩状【第三篇】

1、信访人写信时,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地将所反映问题的时间、地 点、涉及的人物、事件及自己的诉求写清楚,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邮编等。

2、信件寄出后,应耐心等候处理结果。按《信访条例》规定,各级行政 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 长办理期限;对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 办结。在此期间写信人无须重复投信。如果超过处理期限没有得到答复,可以 向收信机关查询。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一、非诉业务代书服务,书写信访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答辩书词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检举信,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词、思路等,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离婚协议书 律师 离婚协议书 文书 起诉书 起诉状 遗嘱 遗书 律师协议

群众上访材料该如何写

一般来说,“上访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在开头之前,最好给“上访信”起个名,就象写文章那样,要有个标题。比如:“关于我的低保问题仍未落实的上访信”,这样可以让收信机关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目了然。

第一部分:“上访信” 的开头就象平常写信那样,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

然后,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第二部分:即“上访信”的正文,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 、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第三部分:即“上访信”的结尾,主要写信访人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然后写上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只标明人数的多人联名信,要写上两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本人签名,表示自己对上访信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最后,信访人书写“上访信”应用微机打印,如用笔书写,应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群众上访材料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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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二、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离婚起诉书、收养协议书、赠与合同 、遗嘱;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三、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法律意见书、出资协议 、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律师函、资产管理办法等; 收费标准300元。

四、劳动类:劳动合同书、竞业禁止协议、劳动仲裁申诉书: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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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 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六、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等;收费标准199元-300元。

七、其他类型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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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QQ说明委托的内容和文书提交的时间,并留下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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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次数的修改内容,委托事项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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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状【第四篇】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

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

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

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的xx张“销货清单”,其记载日期均为20xx年和20xx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上述销货清单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销货清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到今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即使买卖事实成立,被答辩人也早已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xxxx单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离婚案件答辩状【第五篇】

民事判决书

(2010)常民一终字第47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初,男,42岁。

委托人陈振兴,湖南省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巧先,女,37岁。

委托人田建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福初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福初及其委托人陈振兴、被上诉人黄巧先及其委托人田建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刘福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判决不当;黄巧先自2005年到2012年未履行家庭义务,未抚养婚生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黄巧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补偿婚生女五年的抚养教育费并一次性支付婚生女日后的抚养费。

二审期间,刘福初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调查笔录,拟证明黄巧先在婚姻存续期间背叛夫妻感情,应当向刘福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黄巧先口头答辩称:原判认定其与刘福初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正确,但判决其承担婚生女抚养费偏高,且刘福初对原审判决的第三、四项未提出异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黄巧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黄巧先对刘福初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笔录的内容与刘福初一审中提交的三份书面证言的内容一致,反映的情况不真实。本院认为,刘福初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的内容与其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三份书面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属于新证据,且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对该调查笔录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黄巧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应否给予刘福初精神损害赔偿;三、离婚后孩子由刘福初抚养,黄巧先应如何承担抚养费。

关于焦点二,刘福初主张黄巧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焦点三,刘福初要求黄巧先补偿2005年至2012年对刘莲玉的抚养教育费,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且黄巧先表示愿意将其享有的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全部赠与婚生女刘莲玉,故对刘福初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刘福初要求黄巧先一次性支付刘莲玉今后的抚养费,但根据庭审查明的黄巧先的经济状况,让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故对于其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福初关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判决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 元,由刘福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审判员柳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惠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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