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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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状【第一篇】
范文1: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象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通常有三种情形:
1、动员原告撤诉,之后再另行起诉;2、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动干预。法院如采取这一方法,一是违背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二是与法院民事审判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就一定要让原告撤诉。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作出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只有根据立法本意来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所以,原告起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通过审查,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笔者另认为,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文地址:
范文2:被告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代理人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
答辩人针对吕向阳案进行答辩。
答辩请求: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代理人):原告与圣诞娱乐中心的服务合同已经结束,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切实际,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内在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方正特种设备公司跟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应当构成共同被告。
答辩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到底谁应当负什么责任。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如何划分三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有如下意见。
首先,针对焦点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应该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代理人认为,原告是在跳舞结束后从楼梯上走下已经离开了圣诞娱乐中心,结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时候,才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圣诞娱乐中心,于是再回头去拿而酿成的事故,他去拿衣服的行为,不属于消费的服务范围。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娱乐中心是该部电梯的使用者,对电梯有维修保养义务,保险公司对这期事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认为,本案属于是因为服务合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共同侵权,对方起诉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当的,最多是第三人。
针对焦点二,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认为,造成吕向阳损害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被告宜兴市圣诞娱乐中心,发现电梯有可能损坏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市支公司签约的维修单位,宜兴市方正特种设备技术服务部前来维修,方正特种技术服务部派维修工葛根洪前来圣诞娱乐中心修理,当葛根洪拆开电梯坚持时,发现钢丝绳已经损坏,需要更换就离开维修现场前往服务部取钢丝违反了电梯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因此认为电梯维修方违规操作不负责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吕向阳受伤的责任应该由方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原告对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准不足够导致事故发生的怀疑,第一被告认为,既然是维修的专业知识人员,就有挂牌的义务,怎样检修,怎样挂牌,怎样开始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而且作为使用者来说,不可能把牌子始终准备在那里,因此认为维修工葛根洪对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过错。
第三被告认为,挂告示牌责任是谁的,应当是发现问题使用者应该提出挂告示牌。挂牌子的义务,不仅仅是修理人员的,应当最早挂牌的义务是电梯操作工的,以及告知人家电梯坏了,因此娱乐公司配备专业人员疏于防范,未挂警示标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被告则认为,葛根洪去修的时候检查电梯,知道电梯钢丝绳坏了,电梯就停在基站才去取钢丝绳,根本本方没有进入施工现场。因为规定一个人不能进行修电梯的活动,必须两个人以上。
针对焦点三:如何划分三方的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认为,葛根洪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他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当他进行检修的时候,应该说他已经进入维修的程序,他本身来就是来维修的,不能说你拿了钢丝绳过来换才是修,而检查过程就不是修理,我不同意这个概念,电梯机箱起初停在一楼基站,是方正公司的维修员葛根洪示意他们的操作人员将电梯开往七楼。维修工葛根洪对本案造成有主要的过错,操作工虽然说他没有操作,但是他尽到操作工的义务,即使有证也只能做到这个地步,而且他服从葛根洪的安排。
第三被告认为,在本方走之前电梯还在基站,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现在他们认为是方正特种设备公司把电梯开到七楼,是修理过程中的一个修为,这与事实出入太大,歪曲了事实。既然把电梯停在基站进行修理,那电梯转移到六楼七楼的时候本方就没法修理了。一楼基站平口到地下室的距离有米高,根本没法对其维修。
第二被告认为,在兴城商厦使用的注册号为3010-320282-20005-0014的货梯,编号为xh-pc电梯中,其用途核定的是货梯,依法不得用为客梯使用。在本案中,其他被告违规把货梯当做客梯使用,在这方面方正公司没有过错。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该电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货梯改成客梯使用,并且让一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普通工人、一个缺乏电梯操作意识、缺乏异常情况处理知识的。普通工人来控制一部非法改造的货梯,用来载客,这已导致巨大的事故隐患。针对这一点,第一被告指出,圣诞娱乐中心在兴城商厦7楼,因为楼层高,如果电梯不坏,上下应该使用电梯。在吕向阳跳舞结束后,电梯已经在维修,圣诞娱乐中心的电梯工周建生都通知正在下楼的人群,让他们从楼梯上走,吕向阳也从楼梯上走。可以说他主观上已经知道了电梯已经损坏。当他在回家的路上再返回到圣诞娱乐中心去拿剩在那里的背心的时候已经注意到电梯门已经是半开状态。作为技术工的吕向阳看到半开的电梯门,应该引起注意,但是他没有注意,而且更加没有注意到电梯下的底板,就一脚踩下去。因此吕向阳应该说没有尽注意的义务,对本次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
针对原告请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履行如前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切实际,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被告:关于对原告的经济赔偿问题,代理人认为应当合情合理合法一些。原告受伤并不是方正公司侵权所引起的,所以本案不属于侵权之债,而是合同之债。原告与方正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可能直接产生债的发生。方正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正公司即使要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基于与保险公司有得电梯保养合同所产生的,只构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保公司承认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承担一定的有限责任。
第三被告:关于护理费,应当按照本案中农民护理款项,在无锡地区一年的平均生活费3965元来计算,原告主张太高;交通费和住宿费只能按照公共车票以及参照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进行计算;营费可以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费的40%到60%来计算。这点请法院依法鉴定;关于精神损失赔偿费,在残疾赔偿费中间已经赔了,在精神损失方面,在人身损害中间,这方面可以两者合起来并用。如果判了精神损失费,那么伤残补助费这方面就应当考虑不进行赔偿。
证据:
第二被告方证人--方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主任 梁开红。
第二被告方证人--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主任 林浩。
被告答辩状【第二篇】
答辩人:刘xx,男,汉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兰州市安宁区xxxx,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陈xx,女,汉族,1984年xx月xx日生,现住:兰州市城关区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陈xx的婚姻关系
我与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我与陈xx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陈xx与我在性格方面差异较大,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指责、谩骂,多数情况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出于礼让的态度,保持沉默,但陈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进尺,不断因为家庭琐事同我进行争吵,我稍作解释回应,陈xx轻则摔砸家庭财物,重则对我进行暴力攻击。考虑到上述事实发生在其怀孕和哺乳小孩期间,我处处隐忍,但还是没有让陈xx悔过,在不断对我进行侮辱、谩骂、攻击的同时,还经常对我的父母进行谩骂,对我家的亲属进行语言攻击,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亲属断绝关系,我父母在出面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时,指着我母亲口出秽语,将我及我父母的手机摔坏,还诬陷我母亲偷区她的钱物,最终导致我母亲心脏病发作住院手术。且被答辩人多次在同我争吵后,叫来其母亲,其母亲不但对陈xx不劝阻,反而和陈xx抱起孩子就回陈xx父母家,并拒绝我上门看望孩子,剥夺我作为父亲的监护、探望权。
我和陈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为我的原因,是因为我对陈xx的态度太纵容、太放任,是因为我处处隐忍,事事随其愿,才让陈xx对我及我的父母的恶劣恶略态度不断升级,导致多年来抚育我长大的母亲心脏病发作,并留下后遗症,随时都有生命的危险。我常常在反思自己,为什么善良换来的却是如此结果?
在我母亲手术住院和回家疗养期间,为了方便照顾我母亲,我经常在父母处居住,陈xx不但不来探望,反而诬陷我母亲没有手术,是装病,并告诉我要和我们家断绝关系。同时,在得知我母亲确实生病事实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将我家里所有的名贵酒水都喝完,以示对我母亲的心脏病进行庆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实实的老百姓,在陈xx怀孕和生完小孩都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做饭、洗衣服家务活全包干,在陈xx对我和我父母进行谩骂、砸摔乃至暴力攻击时,也从来一声不吭,希望能换回陈xx的良知,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换来的却是如此狠毒的回报。
在我母亲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时,家中所有的电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陈xx转移,将结婚照片撕毁,对房屋内设施也进行了损坏。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时,陈xx态度强硬,拒绝我探望,并扬言要找他们家人及社会人员来教训我,教训我的父母。
试问是问陈xx,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底限,还有没有人的基本良知?综上所述,我对陈xx已经心灰意冷,我和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和陈xx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被答辩人起诉状相关问题的答复
1.我非常疼爱自己儿子刘xx,我除了言语上不善表达外,我对自己的儿子在感情和物质上进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湿、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购买。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说我不爱男孩,声称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没有事实根据。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实际情况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陈xx的谩骂、侮辱、且其动不动让我滚出家门,当时我的一个表妹(我舅舅的女儿)正好有事要去外地办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对孩子照顾事宜后才离开,同时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对孩子的照顾义务。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实情况是我母亲心脏病发作,需要有人看护,且在心脏手术期间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且20xx年3月27日,被答辩人同我争吵并对我谩骂,并要求我滚出家门,我为了照顾母亲,同时被答辩人不让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处居住以方便照顾。
4.被答辩人声称我长期不给孩子生活费用不属实,被答辩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间,由于其没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开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辩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绝我探望孩子,也拒绝我去其父母家,导致我不能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殴打其母亲没有事实根据,由于本案和其母亲没有直接关系,我不想对其母亲发表过多评论,但有一个事实必须阐明,我对其母亲自同被答辩人结婚以来都非常尊重,不可能发生殴打的事情,但其母亲在陈xx对我进行谩骂、侮辱乃至暴力攻击时,不但不劝阻反而还经常在一边帮腔,冷嘲热讽,说我是和尚,除了吃饭、睡觉、看书外什么都不会,也不和她们说话沟通,即便这样我也是保持沉默,从来没有和其母亲发生正面冲突。我和陈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亲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儿子刘xx,且被答辩人无需支付抚养费
1.被答辩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且有酗酒的恶习,其心态不同于正常母亲,经常对孩子的照顾采取放任的态度,孩子目前还不满一岁,不能翻身,其经常放任孩子在爬卧的姿势下啼哭,且孩子经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辩人开脱说为了治孩子哭闹的毛病。如果孩子随被答辩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
2.被答辩人性格暴戾、具有攻击性,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严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长,其同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父亲都有严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抚养,很难保证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响,从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恳请法院考虑。
3.被答辩人哺乳期已经结束,孩子目前已经停止母乳,全部食物营养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辩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可能保证孩子正常生活开销。答辩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物质上对孩子的成长提供保障,同时答辩人的父母都有稳定的收入,答辩人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答辩人父母愿意无偿帮助答辩人共同抚养孩子成年。
5.答辩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答辩人性格善良,通情达理,没有不良恶习,对待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能够在今后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保证被答辩人的探望权。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被告答辩状【第三篇】
、(男方)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解德祥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被答辩人:康环英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汉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xx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被告答辩状【第四篇】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_____年前就提出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第五篇】
原告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的一项权利为代理答辩,现在我根据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工程先开工后补签合同
我的当事人于2009年8月初向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承包了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后,虽然承包合同还未签订,但发包方要求我的当事人赶紧开工,所以我的当事人把工程转包后(也没签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签了后才签。)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09年8月底才签订,随即我的当事人就向转承包人签订。
2、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当事人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
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我的当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且签字后,顺便让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签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作为我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我的当事人的是刘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否则,一切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3、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
在向厍东关乡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挂靠我的当事人,承包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此项工程利润不高,又没时间管理,就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一被告。从此,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就只是承包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的当事人就该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就只是第一被告,与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无关。
4、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对该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认,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原告在与第一被告以我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函件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相关材料,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是有过错的。因此,该份合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
5、我的当事人预付工程进度款情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后,就派陈陟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第一被告给陈陟说:“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罗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员)、龙涛(与原告一伙的)、陈昌华(白泥村支书,工程民工代表,对此人的打款也是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的要求。)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结算情况。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来结账,针对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亩)X1600(含费单价)—(税收和费用)=元;第二批应付为:(亩)X750(裸包单价)=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元,现已全部结清。
总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时作为我当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的任何行为。我的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并不是什么挂靠关系。在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签合同时,第一被告也没有持有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关资料,第一被告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存在过错。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又不予以追认,故该份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综上,我的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就只是厍东关乡政府和第一被告,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无关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当事人从相关部门结账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结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xx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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