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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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坚持切实可行、有效管用,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通过考评,全面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同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经营业绩考核等相衔接,同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任免、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充分体现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6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以及加分项、减分项、降档项。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贯彻落实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情况,包括4个二级指标: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情况,落实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情况,党委领导作用发挥情况,党建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党建基层基础工作情况,包括3个二级指标:基本组织建设情况,基本队伍建设情况,基本制度建设情况。
(三)党的干部人才工作情况,包括2个二级指标:党管干部原则落实情况,党管人才原则落实情况。
(四)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情况,包括3个二级指标: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新闻宣传和舆情管理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包括3个二级指标: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市委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及企业开展内部督查检查工作情况。
(六)党的统战群团工作情况,包括2个二级指标:加强对统战群团工作的领导情况,群团工作成效。
对党建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酌情加分。对党建工作出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十种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予以减分;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直接降档。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各项考核指标权重: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贯彻落实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情况占30%,党建基层基础工作情况占15%,党的干部人才工作情况占15%,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情况占1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占15%,党的统战群团工作情况占10%。
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评价要点、评价方式等,根据党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领导,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当年年底进行。
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分为企业自评、考核评价工作组现场评价、形成初评意见、审定考核评价结果等四个环节。
(一)企业自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形成年度党建工作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同时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向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年度党建工作报告。
(二)考核评价工作组现场评价。市政府国资委党委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听取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年度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查阅相关材料,开展党员干部职工测评,抽查部分基层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现场评价结果。
(三)形成初评意见。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相关科室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日常掌握情况评分,考核评价工作组现场评价打分,按照30%和70%加权形成初评分数。市政府国资委党群工作科汇总复核后,形成初评意见。
(四)审定考核评价结果。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第八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所在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最终评价结果按照20%的权重计入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企业反馈。被考核企业要对照整改,制定和落实持续改进的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进行约谈;结果为"较差"的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结果为"较差"的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和相关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进行必要组织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是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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