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队基层党委建设的意见
加强基层党委建设,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促进队伍整体发展。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加强大队基层党委建设的意见”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关于加强大队基层党委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xx队伍基层大队党委建设,进一步完善组织、强化功能、规范工作、提高能力、发挥作用,根据建立基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支队基层建设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大队基层党委建设
(一)健全大队基层党委组织
建制大队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受支队党委领导。大队部、中队分设党支部,受大队党委直接领导。大队基层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和3名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大队军政主官担任。委员由副大队长、中队党支部书记和一名大队干部(兼任党委秘书)担任。大队部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由副大队长担任)、2名委员(由监督干部担任)。中队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大队党委书记、副书记由支队党委任命,报总队备案。委员由大队党委呈报,支队党委审批。
(二)强化大队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大队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灭火救援、执勤训练、监督和其他各项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所属单位全面加强部队建设和业务建设,组织开展"双争"、"三争优"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三)完善大队基层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大队基层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部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完成监督管理、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党员大会和本级党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所属党支部和部队落实《纲要》和两个《标准》的状况分析,加强党支部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职权范围内对骨干配备和人员调整、士兵请销假等提出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对士官选改、推荐优秀士兵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提出意见;按指标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重要经费开支与重要装备物资使用;其他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对于以上必须经大队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特别是一次性超过5000元的经费支出,如未经过大队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支队党委一经发现,将对大队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组织处理。
(四)遵守大队基层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则
大队基层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前,一般应当征求委员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准备预案。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下级党组织和官兵的意见,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3.提前通知。召开党委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两天前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送达。委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充分酝酿。对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召集人应当事先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充分酝酿。对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会前应当充分听取委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个别酝酿应当平等交换意见。
5.民主讨论。对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6.会议表决。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年度重大经费预算、决算和重大工程建设立项,采取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形成决议。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多数委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两种意见人数接近或者形成两种以上意见,应当进一步调查论证,提交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讨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8.决策实施。党委做出决议后,由军政首长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注重党委决议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抓好检查督促,保证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1.明确议事依据。在讨论决定事项之前,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保证党委正确决策。
2.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民主讨论,集体做出决定,不得以书记和副书记碰头、个别征求意见、文件传批等方式决定。
3.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党委会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4.平等议事。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允许压制不同意见、搞个人专断。
5.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党委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6.回避。讨论决定奖惩等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7.保密。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对于未遵守大队基层党委议事和决策规则的决议、决定,原则上视为无效决议、决定,支队党委一经发现将予以驳回,并责令按照规定程序和原则重新召开会议,给予大队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秘书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五)坚持有关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抓好科学理论和高科技知识学习。采取个人述学、党委评学、考试测学等方式,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不断提高党委成员的学习能力和质量。党委对本级和下级党支部及其成员的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讲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委、支部和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2.会议制度。大队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者让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确定。
3.调查研究制度。党委筹划工作、作出决策、部署任务,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党委每年应当对调查研究工作做出安排,调查研究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党委成员应当自己动手撰写调研报告。书记、副书记的调研报告和决策建议还应报告上级党委。
4.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涉及部队全局性的工作和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官兵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还应当征询专家的意见。
5.议教制度。党委议教每季度或教育阶段进行一次。对基础政治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重大专题教育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方案,落实教育时间、丰富教育手段、增强教育效果,适时进行教育总结。
6.议训制度。党委议训每月或者每个训练阶段进行一次。党委议训应当按照《xx队伍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规定的内容,分析部队训练形势,研究解决影响训练落实的重大问题。
7.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委会会议的重要内容,根据需要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8.请示报告制度。党委对本级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属于本级职权范围但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对所属部队的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向上级及时请示报告。对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9.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应当定期召开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会议主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主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问题、揭露矛盾、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大队党委应当对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应与下级党支部委员会委员逐个谈心,交换意见,进行帮助;对党支部班子进行讲评,提出要求。对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按照要求解决问题的,大队党委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10.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除参加本级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
11.述职述廉制度。党委会向党员大会会报告工作,应当将党委委员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和党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大队党委委员的述职述廉,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基层大队班子建设
(一)班子分工规则
基层大队班子贯彻执行党委统一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大队首长,对大队各项工作共同负责。大队党委书记负责大队的全面工作,大队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大队的全面工作。大队班子分工按照军事和队伍管理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监督工作和纪检工作五条战线进行明确。大队长主管军事和队伍管理工作、监督工作,政治教导员主管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纪检工作,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分管监督工作。
(二)执行有关制度
1.大中队合署办公制度。市区大队大队部应设置在所辖中队营房,其中阳明区公安大队大队部设置在三中队。大队部内设置大队长、政治教导员办公桌椅和设备,同时另设大队领导值班室。副大队长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科。合署办公后,大队长、政治教导员应在大队部办公。
2.战备值班制度。基层大队在保持所辖中队战备状态的基础上,大队领导每天应有1人参加战备值班,遇有较大警情,大队值班领导应随中队指战员出赴现场,实施临场指挥和处置。参加战备值班的大队领导由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和副教导员轮流担任,负责大队当日的灭火救援指挥和督促检查中队落实执勤战备制度情况。大队领导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须向支队当日总指挥请假,经批准并安排好替班后方可离队。大队值班领导夜间应住宿在大队领导值班室,次日早八时三十分与下一班大队值班领导进行交接班。大队领导指挥本辖区灭火救援工作时,在上级领导到达前,履行灭火救援现场总指挥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了解火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判断火场的主要方向,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下达救人、破拆、灭火、供水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灭火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根据灭火救援战斗需要,及时调集增援力量和社会联动部门参加灭火救援;及时向支队总指挥和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报告火灾救援现场情况,在支队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向支队总指挥移交火场指挥权;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守岗位完成任务,当灭火救援情况发生变化来不及请示时,可临机进行处置。
3.例会制度。大队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大队长或教导员主持,大队班子成员、中队军政主官参加。大队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进行部署和落实;班子成员和中队军政主官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上周工作小结,部署下周工作;每月末召开一次通报会,总结本月工作情况,通报全体干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月工作;重大节日、重要任务、重要活动的安排和部署;确定上报上级机关的总结、报告及各类统计情况。当上级有紧急工作任务或其他重要指示需要立即传达和贯彻时,应召开临时办公会议,参加临时办公会议的人员可根据任务需要扩大范围。办公会议应设专人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会议内容等要素,记录本要规范,以备存档查阅。办公会议内容,除按会议决定的方式和范围传达外,与会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办公会议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召开。
三、关于基层大队规范化建设
(一)建制称谓
各基层大队行政建制称谓为:
各大队基层党委建制称谓为:
(二)悬挂建制称谓标牌
各基层大队应在大队部所在营区的营门两侧制作悬挂建制称谓标牌。标牌样式为长200厘米、宽30厘米的长方形,材料为白钢,上书字体为标准宋体字或黑体字。大队行政建制称谓标牌内容为:"××县(市、区)公安大队",字体颜色为黑色;大队基层党委建制称谓标牌内容为:"中共××县(市、区)大队委员会",字体颜色为红色。
(三)印信管理
1.印信审批权限。各基层大队公章使用由大队长审批;各大队基层党委章使用由大队党委书记审批。
2.印信保管。各基层大队公章和党委章由大队党委秘书进行保管。大队党委秘书不得私自使用和外借所保管印信,并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所保管印信失窃、丢失和损坏。
3.印信使用程序。各基层大队要自行制作印信使用审批表,装订成册后由大队党委秘书保管。印信使用审批表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人、用印名称、用印事由、审批人、经手人。由用印人填写用印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后大队党委秘书方可用印,并在经手人处签字。
(四)财务管理
1.大队财务管理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依法办事、严格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重大财经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大项经费开支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一切财经活动公开透明。
2.大队必须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经总队批准核发《开户许可证》,实行支队级财务集中核算。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或从事非法活动。
3.资产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谁损坏,谁负责"的要求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外出租、出借的专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支队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各大队主官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大队经费使用审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开支报销、项目经费的借垫款等审批。经费使用审批坚持"党委统管、财务归口、按级负责、先批后支"的原则。
5.各级支队要对大队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大队的财务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两次,预算外经费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大队主官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6.大队要设立专(兼)职出纳员,专(兼)职出纳员选用必须由干部兼任,以保持专(兼)职出纳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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