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履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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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履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篇1
摘要:长期在纪检派驻机构工作的实践中,体会到派驻机构存在人文条件、人员利益、个人成长进步等方面受制驻在部门,对驻在部门监督不力以及派驻机构职责定位不明确,干部配备不到位,定位出现偏差干部以及人员发展受限制,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提出了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明确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理顺派驻机构与驻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派驻机构要善于“瘦身”,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的对策。 关键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存在问题;对策思考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以及“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勇气,在反腐败上发重拳,出实招,一连串“老虎级”和“苍蝇级”的贪官落马,民心为之一振,风气为之一新。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实施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由市纪委和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共同领导。当前,中央正在自上而下改革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郑州市纪委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施。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派驻机构所担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市纪委对派驻机构明确提出了“省纪委干什么,市纪委干什么,派驻机构就要干什么”的工作要求,根据多年来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的实际,郑州市纪监察监察派驻机构在现行体制下,难以落实市纪委的工作要求,仔细检讨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对于切实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上级要求,促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派驻机构履职受制于驻在部门 在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派驻机构受驻在部门较深程度的制约。 1、办公条件受限制。派驻机构的办公场所位于驻在部门,派驻机构的用水、用电、办公设备、设施乃至公务用车、办公经费开支等工作保障,都由驻在部门提供。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三公经费开支、公车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时,既难以深入发现问题,又难以严格按照纪律要求规定处理问题。 2、人文条件受限制。派驻机构的书记(组长)一般会在一个单位干到退休,很少交流,副书记(副组长)则由驻在单位产生,基本上也没有交流,人员长期固定。与监督对象长期在一起工作,相互之间非常熟悉,甚至是朋友。在发现问题时,碍于情面,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克服人情关系的影响,秉公处理了问题,驻在部门其他人员也会对派驻机构有看法,极可能导致派驻机构干部与驻在部门干部之间关系不和或者恶化。 3、人员利益受限制。郑州市一些评选先进的奖励项目,往往和单位的纪检工作挂钩,要求参加评选的单位五年内没有人员发生重大违纪或违法行为,获得先进的单位,每个人员都会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如“文明单位、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绩效考核”等。由于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驻在单位,如果派驻机构主动发现和查处重大问题,不仅个人利益也会受到影响,更可能导致驻在部门绝大部分无关人员的利益受损,派驻机构也就难以继续在驻在部门工作。 4、个人成长进步受限制。由于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在驻在部门,驻在部门领导对派驻机构干部的评价,会影响到其评先评优或者提拔使用;驻在部门遇到干部提拔使用的机会时,往往会优先考虑驻在部门的人员,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常常被边缘化,难以获得与其他干部同等的机会,长此以往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二)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监督不力 由于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的种种制约,派驻机构干部普遍缺乏“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意识。存在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单位出了问题,派驻机构发现不了,发现了不愿报告或不敢报告,对一些明显的问题处理不了,也不想动真格处理。大部分派驻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参加会议、阅读文件、传达精神、走访座谈等日常琐碎的事务上。最终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实效,似“蜻蜓点水”,又似“隔靴搔痒”,监督作用得不到发挥,监督权威难以树立。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普遍处于虚化、弱化的状态。 (三)派驻机构职责定位不明确 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长期以来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以外的工作。一方面,凡是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工作,在驻在部门内部大都会演变成派驻机构的工作;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组长作为党组成员的,需要服从驻在部门的工作分工。驻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很可能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没有直接关系,却需要纪检组长带领派驻机构干部去完成。三是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应当由驻在部门党政班子或者业务科室完成的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责监督责任的纪委承担了党委的主体责任,负责协助责任的纪委变相承担了党委的领导责任。“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履行。几乎没有哪个驻在部门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违纪违法案件,是由派驻机构发现的。绝大多数纪检组长任职多年未查办过案件,派驻机构多年不办一案,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 (四)一些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出现偏差 鉴于市纪委没有管理派驻机构工作人电的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基本处于有名无实状态。派驻机构人员成为在驻在部门领导下忙忙碌碌的‘办事员’、为驻在部门利益拼抢冲杀的‘运动员’、替驻在部门看家护院的‘保安员’。一些派驻机构变成了驻在部门与市纪委之间“沟通的桥梁”。当市纪委监督检查发现驻在部门存在问题时,当市纪委查处发生在驻在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派驻纪检组长便会主动或被动地出面,充当驻在部门的“代言人”,“监督者”变成了“同盟者”,“独立主体”成为“利益共同体”。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曾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这种现象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更容易发生。 (五)派驻机构干部发展受限制,工作积极性不高 长期以来,在提拔使用干部时,一方面驻在部门认为派驻纪检干部主要干得是市纪委交办的工作,应由市纪委考虑,另一方面,市纪委基本上只考虑机关的干部,对派驻机构的纪检干部很少关注,往往推给驻在部门解决。最终纪检干部两边干工作,两边都被边缘化,事实上这些年郑州市从纪检副组长岗位上提拔起来的干部寥若星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派驻机构的纪检干部,要么是年龄大的老同志,不紧不慢的往退休熬日子,要么是年轻同志过渡一下走人,整个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 (六)派驻机构干部配备不到位 总体来看,派驻机构干部在纪检监察机关中占比较高,但分散到各驻在部门,则只有两至三人。如此少的人数,要履行繁重的纪检监察职责,担当起反腐倡廉的重任,显然是“捉襟见肘”;若是独立查办案件,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则更是不可能。开展工作力不从心现象较为突出。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改革问题的历史背景上述六个方面的问题,既是我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存在问题,也是全国各地实施双重领导体制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体制始于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2004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启动对其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再次重申了中央纪委派驻纪检机构的统一管理体制。由于这次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省级、市级、县级的改革逐级推进,各级各地进度不一;我市双重领导体制实行了30多年的时间,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要彻底转变派驻机构以驻在部门领导为主的习惯思维,尚需时日。三、解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问题的对策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已成为大势所趋。中央和省里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改革也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体制改革,从根源上化解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矛盾,为此建议在下步改革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划转到市纪委,市纪委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干部、编制、职数、工作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市纪委对派驻机构人员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安排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转到市纪委。派驻机构市管干部,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考核、交流和管理;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考核奖惩等由市纪委负责。实现派驻全覆盖,为派驻机构配齐配好干部。除纪检监察业务外,要割断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联系,斩断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利益链条,真正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 (二)明确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 派驻机构对市纪委负责,不分管授权监督单位的业务工作,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情况。受理涉及驻在单位单位及所属系统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以及受理市纪委信访转办件。及时发现驻在单位的问题线索,并按要求上报或处理。 (三)理顺派驻机构与驻部门的工作关系 明确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直接领导,对市纪委负责,向市纪委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不是驻在部门的内设机构,两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单位的监督责任。驻在部门党组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纪检监察工作由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或相关职能科室承担。派驻纪检组长兼任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参加驻在单位"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研究等。 (四)派驻机构要善于“瘦身” 派驻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时,要善于为自己“瘦身”。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职责范围。另一方面,要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重新把握职责定位,“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 ,“把监督重点更多地放在事后纠错上,放在防止监管缺位上,着力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追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五)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一是联组机制。针对派驻机构增加编制困难、人员数量少等问题,联合有关派驻机构的力量,集中办理某些重大的纪检监察业务,如信访案件核查、案件检查、重点工作或专项任务的监督检查、重大突发事故的责任调查等。二是交叉机制。为防止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监督形同虚设、检查流于形式、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时指派非驻在部门的派驻机构对该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如设立举报箱收集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检查重要会议记录和财政财务收支状况、抽检重点项目等。三是培训交流机制。无论是对派驻机构还是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纪检监察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还要参加驻在部门的业务培训,掌握驻在部门的业务知识。在不同派驻机构之间、派驻机构与机关各室之间、定期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切实激活广大派驻机构机构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派驻机构驻的优势和派的权威。
纪检委员履职能力不足 纪检委员存在的不足当前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履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篇2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纪委委员应承担参与决策、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质询询问和调查研究等五项工作职责。但从基层调研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兼职纪委委员“只戴帽、不履职或弱履职”,成为虚职。这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从兼职纪委委员自身来看,主要表现在“三个缺乏”: 委员意识缺乏。兼职纪委委员缺乏自身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为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事,缺失了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导致一些兼职纪委委员认为这是一种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不是一种责任。具体表现为平时开会、干工作“捧捧场”、“鼓鼓掌”、“拉家常”。 业务知识缺乏。兼职纪委委员分散于其他各个领域,平常接触较多为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但对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业务并不是很熟悉。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如果兼职纪委委员对自己监督对象的相关业务、相关知识都不熟悉,谈何监督,即使监督也只是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展开工作。 时间精力缺乏。兼职纪委委员大部分是基层其他单位一把手,主要从事本部门的管理或业务工作,少部分还分管社会管理、经济、党建等工作,身兼数职现象较普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障。特别是乡镇纪委委员承担的工作太多,根本无暇顾及纪委委员职责,更谈不上对相关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 从纪检监察机关层面来看,主要表现在“三个不够”: 提供平台不够。一些基层纪委没有给兼职纪委委员提供参与反腐倡廉和监督工作必要的载体和平台,致使兼职纪委委员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在纪委全会上听取报告、审议报告、举手表决报告,对纪检监察机关一些重大活动、重要工作、重点课题调研和重要情况通报不了解,职能没有得到真正有效发挥。 主动关爱不够。一是与兼职纪委委员的联系不紧。一些基层纪委没有固化联系机构和管理机制。二是对兼职纪委委员的信任不足。部分基层纪委认为兼职纪委委员都是“门外汉”,让他们提出有质量的意见建议,很好地履行职责有一定难度,这种思维使得兼职纪委委员更加边缘化。三是给兼职纪委委员的待遇不公。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享有津贴,而兼职纪委委员则没有,从而导致兼职纪委委员履职积极性不高。 管理考核不够。一是配套制度不健全。当前基层在纪委委员的选拔任用上多是重“选”不重“用”,缺乏一套系统严密有效的纪委委员特别是兼职纪委委员发挥职能作用的配套制度。二是意见落实不主动。部分基层纪委对兼职纪委委员的意见建议没有主动去梳理分析、建立台账、跟踪落实和意见反馈,严重损害了兼职纪委委员开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考核评价不到位。当前基层对纪委委员履职情况普遍缺乏考核评价,追究责任的情形几乎没有。 强化兼职纪委委员“履职尽责”的对策建议 加强队伍建设 强化人选配备。要本着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的原则,通过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自身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热心纪检监察事业的党员干部充实到纪委委员队伍中。对履行职责不积极、不到位,或违纪违法、侵害群众利益、影响队伍形象的,坚决调整出纪委委员队伍,并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强化委员意识。纪委委员是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担当。一方面,要着力强化纪委委员的责任意识,杜绝职责不明、履职虚化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强化纪委委员的监督意识,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实施监督,并在实践中采取“传、帮、带”的方式,及时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强化履职能力。建立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兼职纪委委员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学习,增强纪律意识和组织观念;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将兼职纪委委员纳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统筹考虑。同时,着力引导兼职纪委委员积极探寻本职工作与委员职责的“交叉点”、“结合点”、“平衡点”,提高履职能力。 强化日常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沟通管理,明确负责兼职纪委委员联系沟通和日常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定责到岗到人,及时掌握纪委委员的工作状况;另一方面,要强化兼职纪委委员的“组织存在感”,参照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补贴标准,对兼职纪委委员给予适当的补贴,调动兼职纪委委员工作积极性。 搭建履职平台 建立工作通报平台。要通过情况通报会、工作文件、工作安排表、工作简报、廉政网站等形式,及时向兼职纪委委员通报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等,让兼职纪委委员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情况,切实保障兼职纪委委员的知情权。 建立活动参与平台。首先,要坚持重要会议邀请兼职纪委委员参加,如纪委全会、重点工作推进会、征求意见会、专题研讨会等;其次,要坚持重大决策征求兼职纪委委员意见,如纪委全会工作报告、纪检监察工作目标任务书等;再次,要坚持重要工作发动兼职纪委委员协助,如直接吸收兼职纪委委员协助信访件调查处理、纪律审查、案件审理等业务工作。 建立询问质询平台。兼职纪委委员可以通过询问书、会议当面询问等形式,向纪委提出询问问题。同时,针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兼职纪委委员以专项巡查的形式开展询问和质询活动,并提出整改意见。强化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 丰富履职方式 推行调查研究制度。组织兼职纪委委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各地、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纪委常委会决策提供信息,当好参谋。同时,可设立纪检监察理论研究联系点,为兼职委员开展调研、熟知“下情”、促进成果转化提供方便。 推行专项督查制度。根据兼职纪委委员职责分工,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或参与专项督查,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等情况进行巡察。 推行民主评议制度。充分发挥兼职纪委委员来自各个部门,工作接触面较广,工作处在一线的优势,安排兼职纪委委员担任“党风政风评议员”、“作风建设评议员”,对单位的党风、政风进行评议。此外,还可以结合班子换届考察、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安排兼职纪委委员对单位和一把手进行评议。 健全导向机制 健全委员述职制度。要定期组织兼职纪委委员向纪委常委会述职,重点汇报参与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改进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情况等,不断自我加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健全履职考评制度。要建立完善兼职纪委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尽量量化考核指标,采取年初设立目标、年中抽查谈话、年底总结对账的方式,通过对兼职纪委委员表率作用发挥、完成交办任务、参与监督活动等内容,最后由纪委常委会确定兼职纪委委员完成年度目标的等次,督促真正履职尽责。 健全成果运用制度。建议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将纪委委员履行“一岗双职”纳入其中一并考察,对本职工作和纪委委员职能作用发挥突出的予以重用,并选树典型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开通兼职纪委委员工作绿色通道,凡是兼职纪委委员以书面形式署真名反映的事情或提出的意见建议,纪委有关部门应尽快提出拟办意见,组织相关科室或转交有关单位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另一方面,要保障兼职纪委委员的履职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映问题的兼职纪委委员实施打击报复。
当前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履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篇3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支部纪检委员是支部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也是党组织纪检监察队伍中最基层、最中坚的一线力量。支部纪检委员不仅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政策最后关口的“卫道士”,也是加强党内监督、强化惩防体系中挺在最前面的“前哨兵”,更是深化清廉**建设、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常态”的“主攻手”,发挥着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堡垒防护作用,责任重大、不可替代,必须下大力气打通“最后一纳米”神经末梢。本文以市**系统为切入点,在“解剖麻雀”后分析当前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在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有效提升履职能力提出初步对策建议。一、委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基本情况(一)职责定位。“三转”之后,委机关原有的监察机构撤销,不再设置监察室,相关职能由负责组宣人事工作的职能处室承担,收回的监察机构职数划转市纪委,专用派驻纪检组。党委主体纪检监察职能更多地转由机关党组织承担,成为日常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也相应成为党的基层组织实施日常监督不可或缺的力量。努力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使机关纪委、纪检委员的日常监督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所规定的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员民主监督一道,真正形成“五位一体”的党内监督完整体系。 (二)纪检组织设置及人员配备。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市**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目前,市**机关设党委、纪委和x个支部,其中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另有纪委委员x名。经信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同机关内设处室党员统一编入x个在职党支部,并各设一名兼职纪检委员;另x个离退休支部纪检委员由支部书记负责履行纪检委员职责;机关纪检委员配比率x。机关纪委未单独安排日常工作经费,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按其独立开展的工作事项拨付。 (三)机关纪检委员结构分析。委机关共有纪检委员9名(其中1人既是机关纪委委员,也是支部纪检委员),均为兼职纪检委员,基本做到全覆盖、无遗漏。从岗位年限看,从事纪检工作不满1年者x人,占67%;1至2年2人,占22%;2年以上仅1人,占11%;从职业素养看,脱产参加过纪检专业短期培训的1人,接受全面、系统培训的纪检委员还没有;从个人履历看,有过党务工作经历的2人,担任过党委委员或支部委员的4人,占67%;从工作经验看,主持办理或参与办理纪检监察案件的有1人,占11%。以上数据表明:经信系统纪检委员队伍整体上兼职新手比较多、岗位年限相对较短、纪检职业素养和工作经验还比较欠缺等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日常工作。委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委和市直机关纪工委的共同领导和支持下,坚持按照委党委和机关党委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以清廉经信为载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坚决维护核心。自觉把维护***总书记的领导核心地位作为纪检工作最大的政治任务和首要的政治纪律,坚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纪检监督重点,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推动责任落实。全力支持和配合委党委和机关党委部署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各项工作,根据责任清单分解工作任务,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并督促机关支部履行主体责任。三是搞好教育宣传。经信系统纪检战线能够做到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宣传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有关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并提出针对性贯彻意见和要求。利用“机关123党员固定活动日”“三会一课”等载体,定期组织党课、培训讲座、专题报告会、支部生活、党规党纪知识测试和观看廉政片。四是推进作风建设。坚持每年组织定性体检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1次;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开展有关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的专项自查检查;对机关支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开展内部检查;督促支部所在的处室或单位认真做好检查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五是构建惩防体系。牢固树立“大防控”观,创新建立驻委纪检组——机关纪委——支部纪检委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1+1”防控机制,切实把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由点线面编织成全方位、全时段、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格,充分发挥基层纪检干部“桥头堡”作用,有力服务保障各项中心工作。二、当前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对照《党章》等规定,检视当前纪检委员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职责定位不明确、不具体。一方面,党章党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级纪委的职责和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但对纪检委员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等缺乏可操作性的要求,工作容易受到误解和抵触,不少纪检委员成为“挂名委员”。比如有同志认为,纪律监督应该由派驻纪检组负责,纪检委员同支部党员在“同一片屋檐下”,手上没戒尺管也白管。另一方面,甘当监督“配角”,不当执纪“主角”,绝大多数的检查由上级党委文件通知统一部署,只要“听随”、不要“越位”。同时,机关未配备专职纪检干部,其他日常事务多于纪检事务,无法分身去做纪检工作。 (二)监督工作顾虑多、缺实效。少数纪检委员对监督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是自找麻烦,监督来监督去就是揭自己单位或部门的伤疤,没有事也会整出事情来;有的纪检委员对履行职责顾虑重重,担心监督领导被“穿小鞋”,监督同事“被孤立”,担心管严了会干扰正常工作,影响评先评优,管松了自己又要负失察责任,左右为难。大多纪检委员由其他委员或副书记兼任,个别直接由书记代行,履行监督职责也仅停留在集中学习党章党纪党规等粗放教育层面,结合业务创造性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手段和载体还不够多,向上级纪委部门反映党支部纪律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敏感、不及时问题。 (三)纪检队伍整体滞后于形势任务需求。目前机关纪检委员基本都是业务上的出色人才,正符合中央关于“精兵强将干党务”的要求。但不少纪检委员对纪检监察工作“任前没接触,任时没培训”,不熟悉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不熟悉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缺乏履职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会开展工作。还存在纪检委员调整过快,缺乏准确把握党的纪律监督和惩处尺度的经验,使得履行维护和监督职能时捉襟见肘、手足无措。 另外,缺少硬性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必要的制约激励手段也是影响纪检委员监督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提升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履职能力的对策建议***总书记强调:“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要见人见物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是正风纠偏的“前哨”,具有对党员干部进行“近距离监督”的天然优势;纪检委员又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第二种的“主力”,掌握鲜活的“第一手”情况、具备“先入为主”优势。因此,推动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做细做实一线监督责任十分必要、非常迫切。建议分别从纪检委员自身、机关纪委和上级纪检机关这三个层面着手: (一)打铁必须自身硬——全面提高纪检委员综合素质 1.?明晰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明晰职责是承担责任与做好工作的前提。要让支部纪检委员做好工作,首先要让纪检委员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他们要做什么。对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监督、教育、执纪、问责。一是监督的责任。这是纪检委员最基本的责任,不仅要监督支部党员,对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党的章程、纪律,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更要监督支部所在处室或单位范围内的其他一切人、一切事、一切物。二是教育的责任。这是纪检委员作为班子成员共同承担的责任。同样,对支部党员要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对其他人员要促进和组织单位规章制度和规范程序的学习与教育。三是执纪的责任。这是纪检委员最需要加强的责任。主要是对支部党员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党的章程、纪律,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委部署要求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四是问责的责任。这是纪检委员专业性最强的责任。主要是对违纪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迅速上报,对照上级党委指示要求,落实组织处理各项程序,跟进做好处理工作。 2.?当好标兵,强化带头意识。正风肃纪、从严治党正在紧张进行中,时时需要标兵引领。纪检委员就是学用党章的标兵,这既是一种党性修养的体现,又是党纪党规无形力量的释放,更是敬畏纪律有形遵照的彰显。纪检委员必须带头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各项规定,当表率,让身边党员和群众都听得见,看得到,触手可及,可信可学,见贤思齐。进而让被动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对照监督、出于公心监督,成为得到党员群众支持和认可的监督。 3.?精于业务,强化规范意识。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不下一番苦功夫是“进不了门”的。要加大复合型纪检委员的培养帮带力度,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要有意识的将思想政治好、党性观念强、作风形象佳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纪检干部队伍中,作为提任支部书记前必须要经过锻炼的岗位,有效调动和提升纪检党务干部工作能动性。同时有条件的市直单位可以采用同党校联合办班的方式,开设“党务纪检工作培训班”,每年固定2-3天时间,依托市委党校组织脱产培训,邀请市纪委、市委党校和市直机关工委领导作专题辅导,切实提升机关党务纪检工作能力。 (二)咬定青山不放松——高标准履行清廉**建设 1.?聚焦纪检监督主责主业。对照《党章》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结合各级党委、纪委对基层纪检组织指示和要求,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和制定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职能和职责,建立明确具体的职责事项清单,切实做到“三给予”,即给予职责、给予职事、给予职权,确保权责一致。赋予机关纪委和机关党支部更多纪检监察职责,监督对象全面涵盖支部所在单位(处室)一切人、一切事,让机关纪委、机关党支部和纪委委员“不空设、不虚设”,有事可做,有事能做,做该做的事。 2.?规范健全机关纪检机构设置。按照“应设必设”原则,在现有行政编制和职数内,对设置机关党委的市直部门配齐专职纪委书记,对设置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的市直部门配齐兼职纪委书记,并配足兼职纪检委员。加大机关党支部纪检委员配备力度,严格制定和实施党内选任程序,由所在支部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经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机关党委批准后方可兼任纪委委员。 3.?全力支持纪检委员履职尽责。支持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参与到必要的决策过程中,大力减轻纪检委员兼职负担,严禁干预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正确行使其职能。将纪检委员履职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工作内容,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评价标准,积极发现、培养和提拔优秀纪检委员,对个别特别优秀的纪检委员打通推荐渠道,积极向上级纪委机关和县区输送纪检干部。切实听取和重视纪检委员关于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见,充分尊重、发挥他们在干部使用中的“把关”和“预警”作用。 4.?紧盯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加强重要节日期间“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通过持续强化氛围防控,巩固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聚焦权力清单,紧紧抓住选人用人、专项资金、采购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专项检查,及时向相关单位(处室)发出“廉洁风险预警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及时提醒,督促整改落实。 5.?强化问责追责提升震慑效果。一方面,推进监督方式转型,强化执纪问责,探索抓早抓小谈话、廉洁风险预警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季度通报等多种监督工具,按季度下发机关纪委纪检监察工作通报,及时指出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做到监督有结果、有跟踪、有落实。抓细抓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结合上级纪委通知要求细化制定具有单位特点的《抓早抓小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抓早抓小谈话记录本》,各单位(处室)领导干部人手一本,每月统计一次,督促领导干部履行主责,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另一方面,强化问题整改,对各类巡察检查提出的整改项目拉单挂账,以问责常态化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6.?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1+1”防控机制。在部门党委(党组)的全面领导下,构建完善监督预警体系,有效整合部门机关党委、党支部全面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专责监督、机关纪委职能监督,支部纪检委员日常监督功能,深化运用每季度组织“1+1+1”例会,每半年开展警示性教育、谈心谈话、党风廉政建设家庭联络,每年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分级预警、廉政风险隐患排查、纪检干部培训、纪检委员述职考评,狠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克服盲区漏洞,有力服务保障各项中心工作,坚决克服监督“盲区”、堵塞监督“漏洞”,确保纪检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 (三)重心下沉力量下移——强化上级纪检机关指导作用 1.?加强工作指导。委托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不定期运用工作研讨、案例分析、情况交流、专项检查、务虚座谈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开展经常性工作指导,发现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偏差,确保部门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工作方向的正确性和工作实务的有效性。 2.?组织系统培训。切实将部门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纳入市纪委培训体系与规划,依托市委党校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全员全面培训。加大日常培训力度,组建市级层面讲师团,采取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短期、专题、分散、巡回培训,帮助机关纪委和纪检委员尽快提高从事纪检工作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3.?推进联动监督。支持各部门依托“1+5”联动监督体系,将市县区经信部门分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书记等2个层面4条战线上监督力量有效整合,健全完善系统联动监督“网格”,完善各种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有效延长监督链条,提升纪检监督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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