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系统三重一大实施细则集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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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系统三重一大实施细则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一)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二)校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学院、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党委正副书记、常委、有关校长助理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学院、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华中农业大学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校机关、学院(部)等方面的改革;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院士、长江学者、省(部)级以上人才遴选推荐;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0.工资、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合资或股份制企业校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5.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211工程”建设项目等;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单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校常委或行政领导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校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三)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其他
(一)学校各单位将本单位“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场监管系统三重一大实施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http:///by/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方向*、战略*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技术*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研究与论*。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论*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条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场监管系统三重一大实施细则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5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二)5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
(三)10万元以上对外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任科级以上干部或转任重要岗位处级干部,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市场监管系统三重一大实施细则4
各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依规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根据中共泾阳县委文件《中共泾阳县委全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关于加强中共泾阳县委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决定》《中共泾阳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共泾阳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作用强化派驻监督职能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党委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
2、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事项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修定等。
3、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行政措施、重大工作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
4、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受到县级及县级以上的表彰奖罚以及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
6、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7、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核等。
8、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9、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10、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1、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12、项目实施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的决定。
13、大宗物资及辅具采购等。
1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5、项目资金支出5元以上的款项。
16、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17、其它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二、议事程序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班子成员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报告等书面材料。
2、经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3、会议的时间、议题由办公室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
4、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等,应当逐项讨论。
5、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可以采取口头、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6、领导班子会议作出决定后,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组织实施的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相关要求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相关决定。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局领导班子会议,列席人员可就涉及议题发表意见。
3、实行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班子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注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及理由,并存档备查。
5、局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提前1天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并同派出纪检监察组沟通情况,提交有关研究事项的书面材料。
四、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及时将事项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
2、决策事项由驻县教育局纪检组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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