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站章程【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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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章程【第一篇】

好卫生应急,重大传染病、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和食物中毒等防治知识的宣传。

(2)每季度或根据传染病的发病季节在社区宣传栏制作防病知识专刊。

(3)每季度发放《*健康管理报》和其他的健康宣传资料。

(4)深入特定场所(如新引进驻区企业等)开展肝病等传染病、职业卫生、心理健康、亚健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5)为每位居民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达90%。

(6)管理片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季度随访1次,80岁以上提供2个月一次的契约式管理和随访服务,同时根据老年人需求及时提供上门服务,签订健康保健合同的健康管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对其他35岁以上人员开展就诊测量血压,对吸烟、酗酒、久坐等高危因素进行干预。

(7)对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患者实施规范的动态管理,慢病管理率达85%,至少每季度1次的定期跟踪随访,随访结果(临床治疗、生活行为、健康指导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并保存纸质的随访记录。

(8)开展社区居民的死因监测和调查。

3.卫生应急与疾病预防控制

(1)对社区范围内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传染病管理与宣教。

(2)协助对突发性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及流调。

(3)根据周边居民服务需求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接种(2008年应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景明佳园、春江新城、丁墙、天后、金叶花园、上怡二村。2009年后由区公卫办确定)。

(4)根据需求协助开展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2008年应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景明佳园、天后。2009年后由区公卫办确定)。

(5)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协助开展各类相关的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开展学校因病缺课、发热、腹泻早期预警监测,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4.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

(1)配合做好2个系统管理。

(2)协助做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育龄妇女死亡的调查和登记。

(3)开展产后访视。

(4)协助做好免费婚检宣教等工作。

(5)做好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孕前宣教,负责发放避孕药具工作。

5.康复医疗服务与惠民救助

(1)掌握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社区人群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并建立资料。

(2)开设红十字爱心角,设立红十字募捐箱。

(3)基本用药零差率品种不少于药品总量的50%。

6.合作医疗

(1)建立辖区“大病救助卡”、低保户五保户惠民减免工作台账,实行五免五减半,并如实做好登记工作。

(2)执行医疗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诊断、合理检查、严禁大处方、乱收费现象。

(3)有专人对合作医疗系统进行管理,确保网络通畅,收费项目维护准确无误。

一、基础管理

(一)人员管理

1.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数量适宜的卫生技术人员。人员配备要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要求医护人员一专多能。

每个站人员配备以团队组成人员为主,工作日白班在岗人员不少于3名[1名医生、1名护士、1名收费人员],夜间有1名医务人员值班,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站医务人员构成[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2名(1名中级或高年资住院医师、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2名护士,1名药房人员兼收费、操作合作医疗刷卡,1名医技人员兼B超、心电图、检验、1名公卫医师,其中1名医务人员(女)兼产后访视]。

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人员掌握血、尿常规的检验分析技术。全科医师应全部掌握心电图机的使用。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接受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针灸、推拿、按摩、火罐等在内的至少1种中医药服务技术;能够为居民提供健身指导与咨询,指导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应掌握所服务区域居民的主要卫生问题、社区主要疾病谱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熟知法定传染病分类、报告方式、报告时限等各类卫生应急常识,重大传染病防治常识。

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医护人员必须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并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医师、护士经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医疗和护理服务;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2.人员聘用

(1)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聘任制。对符合聘任条件的执业(助理)以上医师,经个人自愿申请,由中心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调配聘任,并报区卫生局社区科注册备案。

(2)鼓励聘用离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3)对聘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聘期为一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转岗、辞退。

(二)业务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康复、人员培训等业务工作由中心统一安排,并进行检查指导。

2.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到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与中心双向转诊协议,保证就诊者得到便捷、连续、优质的服务和急救渠道的畅通。

3.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和诊疗行为、诊疗文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必须公示值班电话;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等。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观察有记录、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载、收费有发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4.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从事超范围诊疗业务。

5.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区卫生局及中心定期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药品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由中心统一配送,实行一体化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必须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与中心药房托管统一实行10%让利,对基本用药零差率品种药品做到首选、必选、多选。

3.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药计划必须每月报送中心,中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药计划采购和调拨药品。

4.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药品进销存明细帐,药品实行季度盘点。严禁社区卫生服务站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5.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6.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四)财务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收支纳入中心一体化管理,不允许私立帐户独立核算。

2.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统一收费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3.全面落实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减免政策。

二、基本规范

(一)基本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制度:

1.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制度

小时值班制度

3.社区卫生服务站上门服务制度

4.社区卫生服务站双向转诊制度

5.社区卫生服务站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6.团队工作室制度

7.公卫工作室制度

8.社区康复室制度

9.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二)基础台帐

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统一格式工作台账,并规范填写。每月各中心对站点工作台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检查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1.基本医疗服务登记本

2.双向转诊登记本

3.传染病、结核病人管理登记本

4.院内感染管理登记本

5.残疾人(精神病人)康复登记本

6.妇幼、计划生育服务登记本

7.辅助检查登记本

8.医疗事故差错纠纷登记本

9.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登记本

10.“五小”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本

11.健康咨询登记本

12.惠民医疗登记本

(三)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绩效考核,主要考核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工作、团队健康管理工作等,按照中心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别对服务数量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社区居民对站的满意度实施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站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乌市北苑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北苑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义乌市中医医院医共体北苑院区)。

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乌市北苑中心卫生院、义乌市北苑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义乌市中医医院医共体北苑院区)(以下简称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为-。

第三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办资金万元,由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五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保障,护理与预防保健服务。

第六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医疗、常见病多发病护理、预防保健、卫技人员培训、卫生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义乌市卫生健康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维护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共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中共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中共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中共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中共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服务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中共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中共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中心发展方面的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3.涉及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改革方案和措施,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决定。

4.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6.班子成员分工。

7.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考核、重要案件的处理、干部职工的作风效能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

8.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并决定管理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党组织、工会、团支部、妇委会、院监会等组织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以及向卫健局推荐和申报、确定中心各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各类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授予,由本单位推荐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等;

4.职工调动和人员招聘事项以及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及资金安排。

2.本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和节庆纪念活动。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卫健局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2.上级下拨公共卫生经费及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3.大宗物资的采购、处置,大额债权债务的清算。

4.下属单位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监管。

5.其他需要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五)特别事项

凡需要突破现有制度规定或政策界限,对社会或企业、个人诉求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纳入集体决策。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加强调查研究。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等。

2.充分沟通协调。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主任办公会召开前1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各班子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敢于善于对历史负责态度,鲜明表达个人意见,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3.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决定。

5.组织列席旁听。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职工代表、院监会成员、行风监督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6.记录会议情况。办公室主任对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7.会议资料管理。记录、摘要、纪要、录音等会议资料为本单位的机要档案,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存档备查,不得擅自外泄,严格执行文档调阅和保密制度。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监督反馈。院监会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报市卫健局备案。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中心管理决定;执行、细化中心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中心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中心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中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是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义乌市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社区卫生服务站章程【第三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使各服务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xx]96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xx]239号、《关于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坊发[20xx]12号)、《xx市xx区人民医院管理通则与基本规章制度》(20xx版)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医院)为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加快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决策要求,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区公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托管,改造为服务中心,连同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一起实施集团化管理、连锁式经营,建立起政府主导,以区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第三条“xx市xx区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法定名称,其法定地址在原乡镇卫生院地址。

各服务中心继续保留原医院名称。

第四条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是xx市xx区卫生局。

第五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的要求。

第六条服务中心依法行医,接受xx市卫生局、xx区卫生局、当地政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七条区医院对全区公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托管后坚持6不变原则,即: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财政拨款渠道和标准不变;员工身份及待遇不变;政府行政管理权不变。

第八条服务中心行政上属于区医院科室级别,业务经营由区医院全面管理,其人、财、物力及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都是区医院的组成部分。

服务中心接受区医院各行政后勤部门的管理和资源支持。

区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有义务对服务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第九条服务中心凝聚着无数为她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们和关注她成长的健康需求者、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心血和智慧,医院每一位员工要给予珍惜和爱护;维护医院尊严,服从医院意志。

第十条服务中心本着社会效益第一,顾客至上的原则开展一切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要保持良好经营状态,不断增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服务中心主任由区医院院长聘任。

第十四条区医院院长对服务中心组织机构的调整拥有决定权。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的经营机构是服务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层,他们担负着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决策职能。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宗旨和理念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向社区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以健康需求者为中心,以三基训练和技术创新为重点,视质量为生命。

第十八条服务中心以履行维系人类健康,创造健康社区为使命。

第十九条训练有素的员工是服务中心的最大财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成长。鼓励和支持所有员工创造业绩,实现自身价值。

第二十条服务中心与健康需求者、员工、合作伙伴、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之间结成利益、责任、命运-共同体。

第二十一条服务中心提倡奉献精神,任何人的奉献和付出都给予敬重和报答。

四、伦理和文化

第二十二条服务中心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道主义为基本伦理原则;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基本伦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服务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医德规范作为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服务中心营造团结和谐、正义正气、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适宜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员工生活。

五、经营方针

第二十五条服务中心质量方针: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医疗技术服务为内容,以标准化、程序化的科学管理方法为手段,造就训练有素的职业化团队,为健康需求者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满意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六条服务中心质量标准:以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为框架,建立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服务中心服务方针:以健康需求者为关注焦点,二级医院的服务,一级医院的收费。

六、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服务中心用人机制:始终奉行机会均等与等级差别有效结合的等级差别理念,坚持唯才是举,任人唯贤的原则。建立使用人、培养人、选拔人和检验人的标准,使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并得到重用。

完善内部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上岗、强行排序、末位淘汰(或再培训)等形式实施内部有序竞争,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氛围,保持服务中心发展的后劲和活力。

完善内部激励机制,使一切对服务中心发展有利的行为得到奖励,一切损害服务中心的行为得到惩罚。通过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工作激励、机会激励和权力激励等形式调动一切有利于服务中心发展的力量。

第二十九条服务中心责任机制:服务中心各级管理者是授权管理区域或范围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本章程和中心主任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各级管理者在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基础上行使权力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服务中心分配机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兼顾公平、效率、责任和风险的原则。实行不同的报酬激励组合,满足员工的多元需求,调节服务中心内部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服务中心创新机制:鼓励全体员工学习知识、提升素质、全面发展,并提供一切可行条件,开展技术创新,一并鼓励和支持经营管理、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创新。

第三十二条服务中心信息机制:信息是服务中心活动的基础资源。服务中心通过区医院信息平台加强沟通,获取资源,扩大宣传,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服务中心员工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区医院的统一安排。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区医院考核。

三、实事求是地越级报告被掩盖的管理弊端与错误。

四、促进服务中心发展,爱护服务中心财产,保守服务中心秘密,塑造服务中心形象,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五、依法缴纳各类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服务中心员工的权利

一、应聘和辞职的权利。

二、考核合格的员工有权享受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享有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四、咨询权、建议权、申诉权与保留意见权。

1、在确保工作或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有权向上级提出咨询,上级有责任做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

2、员工对改善经营与管理工作有合理化建议权。

3、员工有权对认为不公正的处理,向直接主管的上级提出申诉,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或干扰组织的.正常运作。各级主管对下属员工的申诉,都必须尽早予以明确的答复。

4、员工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工作。上级不得因下属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而对其歧视。

八、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服务中心的财务由区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医院、服务中心两级全面预算是服务中心年度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适应市场环境,科学决策和管理,提升业绩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六条成本控制是市场竞争的关键制胜因素,服务中心建立全成本控制体系,包括人力、质量、管理、开发、采购等成本,独立核算。

第三十七条服务中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区医院相关部门的审计。除财务、项目、合同、离任等基本内部审计外,还要对计划、关键业务流程及主要管理制度、服务中心重要工作等进行审计,把内部审计与业务管理的改进结合起来。

第三十八条服务中心形象标识

第三十九条服务中心的各类标识实行统一设计、使用,设计权、版权属于区医院。

区医院市场宣传科负责服务中心各类标识的管理。

第四十条服务中心各类标识的印刷、制作必须按照区医院统一规定的材质、格式、颜色、尺寸、字体进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四十一条服务中心的各类标识仅限于中心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标识的自身用途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第四十二条在使用服务中心的各类标识时,应保持标识的完好、清晰、整洁,如有污损必须及时更换或修补。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区医院负责制定本章程及其相关的制度、政策文件,推动本章程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将随着服务中心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补充与完善,修订的程序、方式和责任人由区医院院长决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区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站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xx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共体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第一名称xx县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第二名称xx县人民医院xx中心分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xx县xx街道xx村。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由xx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来源形式为财政适当补助,开办资金为385万元,由xx县卫生健康局出资。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xx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xx县人民医院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医疗、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卫生监督与卫生信息管理。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xx县卫生健康局。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xx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xx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行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三条  审定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  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任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六条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  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xx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三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业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三)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四)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五)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四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系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运行管理

第一节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共xx街道中心卫生院支部委员会。xx街道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xx街道中心卫生院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党内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需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支委委员数量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办公室,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院长1名。院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xx县人民医共体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公共卫生、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社区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和xx县人民医院医共体的考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xx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促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上级党委、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确定。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节 内部机构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大会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大会每年不定期举行,由院长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全体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工大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工大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条  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支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支委会议由支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支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支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领导班子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参加会议,支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领导班子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支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领导审核,报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聘用晋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并经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四十六条  绩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并不断完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

第四十八条  职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六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七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核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四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五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五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中心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八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

第五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成本核算。

第六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制定本中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省市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九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六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六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六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十节 文化建设

第六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弘扬和践行“团结仁爱、务实创新”的崇高精神,以“优质高效、便捷贴心”的理念和“提高生命质量、促进居民健康”的使命,打造有温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凝聚力,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软实力。

第六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

第七十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品牌。

第七十一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

第七十二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四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七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义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七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四)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本章程由xx县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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