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粮食系统专项整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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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粮食系统专项整治1

为全面加强秋粮收购期间粮食市场监管,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粮食收购者拖欠农民售粮款“打白条”现象,维护良好收购秩序,保护售粮农民利益,深入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省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粮执法〔2021〕)85号)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全省秋粮收购‘打白条’现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开展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为新契机,坚决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定监管职责,深入开展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和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从严采取监管举措,从速从严从重查处拖欠农民售粮款行为,坚决整治“打白条”现象,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售粮农民利益。

二、检查对象

全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其中基层国有粮食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集中整治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22年3月底结束。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方式,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一要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策宣传情况。重点检查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按照省里《关于做好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2021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要求,组织开展了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工作,将“谁收粮谁付款,谁售粮谁得钱”的原则和收储企业必须向售粮人及时支付粮款,不得“打白条”等政策宣传到位。二要检查中储粮各直属企业粮款支付情况。重点检查中储粮各直属企业是否对外公布粮款支付部门电话并确保收购期间接听畅通,以便于售粮人查对核实粮款到账情况。对确因工作或技术原因造成粮款汇兑支付延误的,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及时作出情况说明,是否明确延期支付时限,是否主动告知辖区内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和售粮人。三要检查各类粮食收购者特别是地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筹措情况。重点检查收购企业是否筹集了足够的收购资金,能否保证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四要检查各类粮食收购者售粮款给付情况。通过各类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相关票据与支付售粮款金额的比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打白条”问题。通过走访售粮农户,询问了解是否存在“打白条”或将售粮款转为借款等变相“打白条”问题。严格排查、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秋粮收购期间,各市(地)、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打白条”举报热线电话,在粮食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公示,主动征集“打白条”问题线索。

(三)从速从重查处“打白条”问题。发现企业在粮食收购活动中存在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要及时查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速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情况要按照“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及时上报,并视情节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中国”各地网站,实施联合惩戒。

四、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我省粮食产量大、购销量大,“打白条”问题多发频发,据近期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平台“12325”热线受理转办情况,问题线索中涉及“打白条”问题比重较大,形势比较严峻,监管任务繁重艰巨。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售粮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强化监管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实际举措,严肃认真组织开展“打白条”现象专项整治工作。

(二)要落实责任。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压实落靠粮食购销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明确相关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全面逐级压实责任链条,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线索,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当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督促具体收储企业向售粮人及时支付粮款,不得“打白条”;引导农民按照“一手钱一手粮”的原则,向企业或经纪人售粮。对查处的相关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打白条”现象专项整治工作是全省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工作总结及问题清单一并报送省粮食局执法督查处。

2021年粮食系统专项整治2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并适时开展督导;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周转储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

(二)实施范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要结合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辖区内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区域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视情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通过相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预警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12月底。分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年6月上旬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宣贯、解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2021年6月中旬至2021年11月底,各地结合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21年12月上旬前,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管局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年12月下旬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完成专项行动情况汇总,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各地可视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省级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6月14日前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执法督查局)。联络员应按要求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能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特别是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管局之间要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2021年粮食系统专项整治3

一、背景依据

根据《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梧州市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梧市监办发〔2021〕93号)精神,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并取得成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的经营行为,查处价格、垄断、计量、食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保证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和流通秩序。

三、工作机构

成立苍梧县市场监管局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苍梧县市场监管局领导和苍梧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股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县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检查组。

四、工作任务

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检查2020年1月以来粮食购销领域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交易行为,对具有连续性的重大违法行为向前追溯至行为开始时间。

五、主要内容

(一)时间安排。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

(二)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为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按规定时间对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的粮食收储、库存、销售等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结合秋粮收购工作,对粮食主产区主要收购点开展现场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1.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2.价格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是否达成垄断协议。

3.计量违法行为。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及粮库在用的非自动衡器、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容重器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登记造册,是否经检定合格后使用,是否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是否存在破坏非自动衡器准确性等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4.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以大米为重点检查品种,以生产加工、流通经营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要检查大米生产企业、小作坊是否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和原料米,农贸市场经营者是否销售陈化变质大米。强化监督抽检,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依法查处。

5.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扎实部署推进。

2.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3.精准把握政策,加强舆论引导。

4.注重信息报送,及时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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