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粮食系统专项整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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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粮食系统专项整治1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闽粮办仓〔2020〕69号)要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于2021年1月至2月组织开展了粮食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检查情况
(一)粮食系统内检查情况。全省共检查批发企业(含批发市场)、销售企业、加工企业、军供网点等495家(个),检查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780批次,代表数量吨,合格780批次,批次合格率100%,其中:批发企业检查35批次,代表数量吨,合格35批次,批次合格率100%;销售企业检查438批次,代表数量吨,合格438批次,批次合格率100%;军供网点检查144批次,代表数量吨,合格144批次,批次合格率100%;加工企业检查163批次,代表数量吨,合格163批次,批次合格率100%(各设区市检查情况见附件1)。
(二)在售粮油产品监测情况。全省共抽取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样品共222份,其中大米样品125份、小麦粉54份、食用植物油43份。检测项目:除监测国家标准规定质量指标外,大米加测镉,小麦粉加测过氧化苯甲酰,食用植物油加测黄曲霉毒素B1。经检测,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合格率均为100%。
从检查情况看,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粮食骨干加工企业均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索票索证制度不断完善;部分地市还主动增加原粮、成品粮油质量抽检频次。
二、各地工作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按照省局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布置,较好地完成了检查任务。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把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作为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和民生民心工程来抓,结合本地实际,召开部署会,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检查组,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地方储备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及批发、销售、加工企业、军供网点、“福建好粮油”和“放心粮油”企业进行深入检查,抓实抓细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粮油市场供应稳定。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漳州、泉州市粮储局主要领导带队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到市场、超市、粮企检查;龙岩市粮储局重点督查辖区入统“原粮追溯平台”企业;三明、南平市粮储局重点抽查县(市、区)的军供站(点)、骨干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和应急粮油供应网点,对质量档案、台账建立、粮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厦门市发改委和宁德市粮储局深入军供企业,逐一核实销售的米、面、油产品粮源,并对日常质量安全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莆田市粮储局、平潭农业农村局抽调了熟悉粮油加工、购销、质检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粮食企业、军供站和购销公司检查粮油库存、质量管控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三)强化宣传,落实责任。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粮油质量专项检查的同时,还积极向粮油加工企业、销售网点宣传粮食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引导企业树牢粮食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履行安全义务,诚信合法经营。劝导民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理性科学消费,为守护粮食质量安全贡献力量。
三、存在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我省粮源较复杂,特别是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的粮食,没有质检报告,时常有水分偏高和杂质现象;二是我省粮食行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少,质量管理水平普遍较弱,出入库产品质量管理档案存在记录不及时、不够规范,质量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三是市、县粮食质量监管专项经费不足,影响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要抓好整改落实,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粮食质量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抓好落实整改。
二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抓好粮食系统内的粮油加工和销售企业、军供网点、批发市场粮油质量监管,做好职责内的粮油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治理工作目标。
三要落实经费保障,积极协调本级财政,将开展粮食质量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2021粮食系统专项整治2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并适时开展督导;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以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周转储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
(二)实施范围。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要结合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辖区内涉粮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获得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者区域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视情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通过相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预警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12月底。分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年6月上旬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宣贯、解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2021年6月中旬至2021年11月底,各地结合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21年12月上旬前,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管局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年12月下旬前,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完成专项行动情况汇总,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批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期间,各地可视情况,开展典型案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确保执法成效。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省级联络员名单格式见附件4,6月14日前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执法督查局)。联络员应按要求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能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特别是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管局之间要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专项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专项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2021粮食系统专项整治3
按照省、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粮食行业的特点和经营工作实际,县局决定,从11月初开始到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结合治理“餐桌污染”建设“粮油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集中开展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县粮食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检查他们是否按期审核换证,并引导他们积极入市收购。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少两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包括最低收购价移库粮食质量索证和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
(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按照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库存检查的企业,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县粮食局复查率要达到50%以上。对省级储备粮要一如既往地做好品质年检,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严格抽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清责任要求立即整改。二是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储粮药剂使用规程,进一步规范储粮药剂的管理,建立储粮药剂的购买,使用备案制度,严禁滥用,超量使用储粮药剂。四是要加强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专项整治
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粮供应单位要对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自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这次质量检查要对军供粮油,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确保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帐和质量档案制度及对粮油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的报送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帐,质量档案建立和报表报送率要达到100%。这项工作将是粮食经营者在年内粮食行业中参评“放心粮店”、“放心粮油流通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是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率要达到100%。三是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加强成品粮的进货监管,促进粮食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展开,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县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达贵禄局长担任组长,张永宏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监督检查股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股。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由一把手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采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方法,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责任心较差,粮食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履行义务的经营者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上述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发生恶性事件,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食安、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国家、省、市粮食局和县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六)完善制度,标本兼治。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退市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切实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做工业用途。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将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从而提升诚信单位的知名度和其经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提高对不履行义务、不经营合格产品、不诚实守信、行业自律意识不强的粮食经营单位的“失信度”,让其自行退出市场。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监管对象履行义务的宣传,在我县粮食行业中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2021粮食系统专项整治4
县安委办:
根据县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会《关于印发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安委会发〔20xx〕5号)和县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我局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了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精心安排部署,靠实责任落实。
4月14日经局务会议研究,重新调整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5月8日召开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县上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安排部署了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同时,结合粮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XX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XX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督查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了县委办政府《关于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督查的通知》。
二、深入粮食企业排查隐患,加大安全治理。
5月10日我单位邀请县委分管领导高小华同志和政府分管领导柳杨亮同志一同对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为主,共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7条。其中XX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3条,一是办公楼内无应急照明灯;二是办公楼内电表箱未上锁;三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上无电话号码。甘肃省打柴沟粮油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4条,一是文件分类不规范;二是办公楼内灭火器已过期;三是配电箱外安全警示标示不清晰;四是库房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电表箱未上锁,临时用电线路混乱。所有隐患已对责任整改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为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做好准备,要求粮食系统一要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补齐短板,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防止在巡查过程中出现“想不到”、“不知道”等问题。二要逐条逐项落实印证资料,资料要有说服力和公信力,不得弄虚作假。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通过定期不定期方式全面检查整治各类隐患,保持大检查高压态势,确保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有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