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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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第一篇】
同志们:
一、提高认识、立足全局,深刻领会城乡居民两险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家事、国事、天下事,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是大事。城乡居民两险事关千家万户,覆盖面广,是一项事关人民生活保障的民生工程,这项工作领导关心、群众关切、全社会关注,必须要把这项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好、实施好、落实好。2019年4月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压力重大。这还需要在座各位的通力配合,尤其是在网格化征管中,需要镇(街道)村(居)委会同志做大量的工作,我在这里先拜托大家了。税务部门的同志也不能有畏难情绪,要全力以赴、迎难而上,增强做好两险征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借鉴人社、医保部门先进的征缴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缴任务按时完成,确保缴费人满意。
二、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构建城乡居民两险网格化管理的新格局
我县城乡居民两险涉及到126万多人,涉及面广,人员结构复杂,诉求多样,并且征收力量分散、管理薄弱,原缴费渠道单一,宣传辅导欠佳,加之网络舆情负面影响,城乡居民两险征收面临重大挑战。如何做好征管工作,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人社和医保部门在这方面有着很好的工作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他们在征收的过程中,也是主要依靠镇(街道)政府进行推动,这和上级的网格化管理思路不谋而合。划转后,税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重点抓好城乡居民两险征收工作,确保征收管理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一是明确社保费划转工作目标和原则。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城乡居民两险的划转工作必须坚持稳字当头,平稳有序推进,保持既有的征收渠道、征收方式不变。要将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把服务下沉到村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职责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城乡居民两险征收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两险征收关口前移,实现对各网格区域征缴和服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做到城乡居民两险征收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保证社保费征管职责改革任务平稳落地。
二是组建城乡居民两险基层网格员队伍。按照网格化建设精神,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 建立“县—镇(街道)—村(居)—网格员” 四级联动的网格化管理框架,成立“五员”社保费征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有镇政府领导、税务分局长、劳保所长、卫生院长、村(居)委会会计等单位人员,组建镇、村网格管理员队伍,确保社保费管理渗透到每个镇(街道)、村(居)、每个缴费人,实现“全县有网、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尽其责、一网服务”,补齐传统社保费征缴难以做深做细的短板,扫除盲区。原则上沿用原从事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人员,但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进行工作创新,制定适应本地区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好两险统管工作。要坚持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职责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公开公示,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城乡居民两险的管理工作。
三是明晰部门职责和缴费流程。按照省税务局社保处、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业务边界说明》业务规则来看,目前,参保登记由人社办理,档次选择及变更、银行账号维护、缴费等业务由税务负责。4月1日城乡居民养老上线后,通过目前的工作情况,缴费人可以采取以下缴费方式:一是缴费人在劳保所、村委会网格化管理网点选档或变换档次,通过纸质资料传递交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录入系统,完成档次选择、变更档次业务;二是缴费人直接到银行(合作银行有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申报缴费时选择或变更档次,通过银行柜面缴费。三是到税务大厅进行档次的选择及变更,大厅只是兜底功能,尽量不让缴费人进大厅,既减轻大厅的工作压力,也让缴费人少跑路,少排队。
划转前,我县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管理存在劳保所 (村委会)和卫生室征收的局面,缴费渠道单一。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我们要将缴费的方式下沉到网格,随着信息系统软件进一步的开发,普及更为先进快捷的网上支付缴费,让网格员在做好宣传的同时,辅导缴费人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税务局、银行端查询等方式缴纳城乡居民两险费用。只要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征缴,有利于缴费人都是可以的。征缴过程中要做好咨询辅导,防止负面舆情发生。
三、加强宣传,落实责任,不断提升城乡居民两险缴费群体的满意度
一是要广泛宣传。今年是社保费划转的第一年,对于划转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很多基层的同志和缴费人不清楚。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一定要将社保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这个大政策广而告之,让老百姓知道这个事,杜绝产生负面舆情。要将划转后缴费的渠道、方式进行宣传普及,让老百姓慢慢接受新的渠道方式。
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税务部门和人社、医保的同志要联合起来,对我们征收一线的网格员、乡镇的领导进行授课,讲解一下城乡居民两险征收的流程和缴费方式等,提高业务能力,随时回答缴费人的问题。
三是要提升服务质量。税务人员要和人社、医保、乡镇的同志紧密配合,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费催缴、政策讲解、保障金发放等工作,对于一些居住在偏远地区、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要进行上门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努力做到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项目“零差错”、服务态度“零投诉”。
四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们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层层细化分解,做实做深做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部署,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目标。在稳步推进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考核考评,强化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保障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对完成任务符合规定的给予相应奖励,未能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项项有落实、件件有着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政府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2014年国务院文件决定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止201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合计覆盖了亿人。近年来,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平稳,全国多地推出的政府主导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均已出台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但是在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政府间职责尤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定位与划分不清,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持续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政府责任进行明晰的定位与划分,从中找到确保政府责到位的实现路径。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定位
(一)推动立法责任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就是看其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我国以往主要依赖有关政策办法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虽然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关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缺少专门性的养老保险基本法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使其欠缺应有的规范性与稳定性,难以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不同部门间的责任分工,若无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极易出现职能部门或个人搭便车的行为,甚至发生事件,这将会严重妨碍制度的贯彻实施和高效运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是法律形成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因此,要保障制度发展的稳定性,政府除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继续完善有关养老保险法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外,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专门性的养老保险法律,以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使其在法律范围内有效从事活动。通过法律手段将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顺利进行的不合理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别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定政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制度施行更为公正、更加理性。
(二)制度供给责任
国家在社会转型强制性诱导机制中固有的责任就是制度供给,确定制度的框架体系及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使社会共享这个公共产品和服务。养老保障统一性的特征往往要求这种责任必须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并且不断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承担制度供给的成本,以保障全国政策的统一。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实施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协调与再分配,这就必须依靠政府从各方利益诉求出发,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倾斜等手段,将养老保险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在政府责任中处于基础地位,对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引导和指向的作用,它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了政府责任的整体构建与履行。重新定位、体现政府制度责任,就要在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方针政策后,根据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合理做出规划,提供一套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这其中,一方面要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供给上健全激励机制。这不仅可以使公众对制度有一个整体和明确的认识,还有利于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和发展有了一个稳定而持续的前景。
(三)组织实施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民生项目,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一准公共产品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它的顺利运行涉及到众多的行业、组织和个人,若仅靠市场运作必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而通过政府介入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失灵造成的低效率,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同时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承担,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者。现阶段,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自觉地加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所以在制度实施中,政府首先要对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认识到参保的好处,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使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对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主自愿行为进行过度的选择干预,而应在制度推行中做出明确的责权划分,各司其职,吸取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参保率而挫伤参保积极性的教训,通过上级政府科学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合理组织执行政策,以此来推进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承担着制度的具体执行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并取得实际成效,在提高经济效率与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作用。
(四)财政支持责任
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国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支出的量直接关系着其制度的完善程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其相应的支出必须由政府财政来承担,而由于受政府财力的约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而政府财政补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最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老农保中由于政府财政责任的缺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终成为自存自用的个人储蓄,并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因此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第一责任是财政责任,并持续加大各级财政在制度运行中的资金投入力度。但我国城乡水平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间的收入水平差距更大,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也参差不齐,为满足制度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必须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继续加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扎实推进财政规划管理,以确保财政支出向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济效用和信心效用,并最大限度体现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还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责任,重点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尤其是要明确地方政府对于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另外,政府除了承担大部分财政责任之外,还应通过财政补贴、服务外包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参与进来,拓宽资金的筹集渠道。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制度运行中的财政支持责任并不是一种无限财政责任,也应客观考虑其适度性,注重资金投入的有限性与有效性,即财政支持力度既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适应,也要与当前和未来的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监督管理责任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作的复杂性,在以后的发展中,强化监管责任将成为政府主导养老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纵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历程,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且有效可行的养老保险监管模式。一般可以按照政府在养老保险监管中的角色大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分散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集散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这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监管模式各有其优劣,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哪种模式,而应在政府统一监管下,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各种力量作用,建立一个由国家权力机构监管、行政监管、司法监管、专门监管和社会监管等构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体系。①
监管责任是前几项责任的具体体现,是整个政府责任的自我维护与完善,政府监管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应贯穿于制度发展的整个过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实施情况、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营情况,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基金监管。因此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好基金管理的监管权限,以最大程度上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及被保险人的利益。执行力度与效果是判断一个政策优劣的有效环节,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较为健全的管理经办机构和监督问责机制来推动,各级政府承担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责任,应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机构加以集中管理,以加强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的监管,从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效果起到有力的鞭策作用。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划分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政府需要承担制度设计和供给、组织实施、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等责任,不同政府层级,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各自责任是不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划分必须遵循我国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基本原则,其实质就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中央应利用其人力资源、信息和统筹能力等优势多承担一些宏观方面的责任,地方政府应主要承担制度具体执行和实施等微观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中央政府应独立承担推动立法责任和制度供给责任,以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地方政府应在全国性法规指导下,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定,独自负责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宣传、基金的统一征缴和发放等各种组织实施和日常执行工作。而政府在制度实施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财政支持责任则是中央和地方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仅是各自责任实施的区域范围存在差别。
(一)推动立法责任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要依法建立,先立法,再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涉及各方利益关系调整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法律依赖性,需要相关法律为制度的实施、改革和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依据。为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明确制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央政府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推动立法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使其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依据中央政府立法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但不能与国家层面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制度供给责任
制度设计和供给责任是政府履行其它责任的方向和依据,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度的设计和供给,这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性质和中央政府的职能共同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时期,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地方政府仅仅只能设计出适应性局限于本地区的制度。为防止因制度地域化而产生地区间转移和制度间衔接困难的局面,必须巩固相关制度,充分考虑到与制度实施有关的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在遵循城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努力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而这只有中央政府利用其独特的资源、信息和统计处理优势才可以做到整体把握和统筹兼顾,显而易见,制度供给责任必须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范畴,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供给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三)组织实施责任
明确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责任,各地政府应当实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并不断壮大经办服务队伍,来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组织协调责任,并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养老保险日常行政管理、基金的征缴和发放等工作,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各种组织实施和执行工作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每个政策都落到实处,使国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发挥到极致,才能为国民提供便利。
(四)财政支持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性质,可依此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财政责任的划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依据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覆盖面越广,可使基金风险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进行分散和转移,从而使参保人面临的风险降低。因此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财政责任,并将基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运营,以增加基金的收益,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也有利于减少中央财政负担。同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可平抑地方政府由于财力不均而导致的养老保障权益的差别。而个人账户部分则应由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能过度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并建立科学的地方财政激励约束机制,③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以保证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
(五)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责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有责任,其内容包括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财务监督。中央政府必须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管,负有设计监管体制和规定监管内容的责任,并实施具体监管,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进行全面严厉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滞留限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各地方政府要根据中央政府规定实施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监管,注重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务必要重视该制度的实施,并在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养老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政府承担起了居民养老的重责,但政府在制度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仍显得较为模糊,这给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操作性强的实践过程,研究政府在此制度实施中的责任问题,能够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组织、财政和监管保障,意义重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曹信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98-99.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第三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
一、盘县地区“城乡居保”“长缴多得”现状
(一)“长缴多得”补贴方式及年收益情况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补贴方式
“长缴多得”的补贴方式主要是按固定金额增加补贴,现行长缴多得激励措施是缴费满十五年以上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补贴2元/月。
2.计算“长缴多得”的年收益
多缴多得的计算公式为:2×(n―15),其中n为15年以上缴费年限。可以将年限分为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25年、26―29年几种阶段。其中每多缴一年的收益额为2元/月。
(二)调研结果情况介绍
此次调研,主要对柏果镇、马依镇、大山镇、东河社区、亦资社区等五个乡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调研对象以16―45周岁的青年人员为主,样本量为100户家庭,五个乡镇(社区)各在16―45周岁青年家庭中随机抽取20户,通过问卷调查及一对一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居民人员基本信息及“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推行情况等内容进行调查。调研基本情况如下:家庭月收入支出情况,家庭月收入大于家庭月支出的占比为52%、家庭月收入约等于家庭月支出的占比为40%、家庭月收入小于家庭月支出占比为8%;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低缴费档次100―400元的占比为88%、中缴费档次500―900元的占比2%、高缴费档次100―2000元的占比为10%;关于对“长缴多得”政策的了解情况,不了解的人数占比为72%、
基本了解的占18%、非常了解占10%;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满意度,非常满意的占18%、不满意的占4%;同时,有63%的人认为应该加强政策宣传、简化领取流程、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及专业水平、增加基础养老金、提高政府补贴。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居民对“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是不了解甚至是完全不知道,不了解居民人数占72%。同时,存在中途中断缴费,事后补缴的现象,而大多数居民不知道事后补缴部分没有政府补贴。宣传效果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乡(镇、街道)社保服务中心人手不够,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缺少全面的培训,对政策理解不全面;第二,大多数居民文化程度低,对政策理解程度有限。对养老问题不重视;第三,宣传方式单一,主要是通过召开集体会议进行宣讲。
(二)青年居民对养老问题存在严重的短视行为
通过调研发现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居民占88%,选择1000―2000之间缴费档次的仅占10%。居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半数以上是因为居民对养老问题的不重视、以及受盲从心理影响而产生从众行为,从而形成选择缴费档次单一化的局面。养老保险待遇是居民必须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并达到60周岁才能够享受的,“长缴多得”政策则是激励青年居民缴费满十五年后继续缴费,从而提高其老年生活水平。作为理性经济人,居民可能更愿意选择立竿见影或是相对不确定性因素较少的短期投资。多数青年居民都认为以后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现在考虑养老问题过早。
(三)基础养老金补贴设置不科学
盘县现行“长缴多得”激励措施是缴费满十五年以上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补贴2元/月。首先,从短期来看,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额度不大,激励效果不明显;从长期来看,如果居民从16岁开始缴费,连续缴费到60岁,每年的补贴额仅为696元。其次,缴费年限满十五以后激励措施才开始实行,时间跨度长,不能更好地激励居民长期缴费;最后,补贴金额按固定额每年增加,没有与居民人均收入和物价水平挂钩,缺少完善的补贴调整机制。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工作的建议
(―)加强宣传力度,宣传方式多元化
第一,需要扩充工作人员队伍。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同时应考虑到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问题,尤其是盘县,作为六盘水市最大的县级行政区,人口基数大,应积极扩充相关专业人员,尽快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宣传部,使其深入乡镇(社区)、村、组,以及户进行宣传,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从而提高居民参保和续保的积极性。
第二,应采取多元化宣传方式。如拍摄微视频,可通过二维码扫描,保存到手机,方便随时查看;还可通过手机短信、制作漫画册、广播等多元化方式进行宣传。具体宣传内容应与居民切身利益问题紧密联系,对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发放和计算方法等内容的进行详细解读。
(二)加快与其他制度衔接,提高居民的缴费续保积极性
应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尤其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可提高居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预期值和缴费续保的积极性。大多数青年居民,尤其是城镇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持观望态度,寄希望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方面,可参考成都市做法,采取“换算”或“补差”两种方式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补贴激励机制,鼓励“长缴多得”
据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居民有意愿在缴费达到十五年之后选择续保,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居民口中的“有好处”,即“长缴多得”补贴。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补贴激励机制对居民续保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同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财政收支状况、人口数量与结构、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率等因素。关于完善“长缴多得”激励措施的设想:
缴费补贴应在最初十五年的参保缴费阶段就开始实施,使居民在规定的缴费阶段中就享受到缴费优惠,从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连续并长期缴费。结合地方财政能力分析制定合理的时间跨度和补贴标准,可将满十五年后的缴费补贴总额分布到整个缴费阶段。按目前“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如果一个居民从16岁开始缴费,满十五年缴费期限后还有29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现在的“长缴多得”政策来计算,即缴费满十五年以上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补贴2元/月,该居民能够获得的最高补贴为696元,那么可将这696元补贴从缴费阶段开始就给予补贴,十五年以上的补贴额可适当提高拉大距离,激励长期缴费。或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挂钩,将基础养老金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调整到72、74、76……以此类推,可有效缩短缴费激励的时间跨度,使居民在缴费阶段对“长缴多得”政策具有一定的了解,解决后期的续保问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第四篇】
2014年2月14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方案,我国正式开启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路。总结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及统筹历史、分析各地探索的经验、大胆为未来道路进行假设,以期为全球历史上涉及人数最多的福利制度改革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几个阶段
由于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原因,城市首先得到了发展,导致了影响深远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也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一)城乡跛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阶段
这个时期大概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年我国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在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诞生。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建立并用制度确立了下来。之后几年相继出台了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暂行办法。到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受到了国家保险型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而在同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除了覆盖范围极小的“五保”制度具有一定的养老功能以外,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几乎为空白。所以,在这个阶段,城乡统筹的提法几乎没有也不具备出现的可能,因为,高度计划经济背景下,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高级农业合作社以后,生产队担当家长角色分配生产队的所有资源,而生产队中的老人养老也是根据资源分配状态来决定,那时的农村养老更像是生产队的养老方式。
(二)城乡平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阶段
这个时期大概是从改革开放后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各项事业开始走上正轨,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且建立起有别于原来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模式――部分积累制。这同时也为20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奠定了基础。在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正式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在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探索发展之时,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也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几年的实践,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各地开始正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决定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几乎是昙花一现,不到十年时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历了建立、高峰和萎缩的一个较短生命周期变迁。在这个时期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家庭养老变得更为重要,传统的养儿防老和土地养老成为对如今影响深远的养老方式。
(三)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改革阶段
这个时期大概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009年。199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统一为基金积累制。2005年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纳入保障范围。之后逐步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向企业群体看齐。
在同时期的农村,由于到20世纪90年代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萎缩,国家逐步开始重视改革和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2002年的十六大提出的“五个统筹”之“城乡统筹”更深层次地触发了加快改革和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神经。2007年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于是,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随之在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特殊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也受到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覆盖。
(四)城乡统筹探索破冰阶段
这个时期大概从2009年到2013年底。在2009年之前,国家在提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时仅仅是远期的目标,并没有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真正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应该是以2009年颁布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标志。确切地说,在以前的城乡统筹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切入口,但是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出现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找到了切入口,同时也是现实的需要。很多地方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都规定可以选择参加新农保,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这就为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搭建了平台和契机。
(五)城乡统筹进入顶层设计加快发展阶段
这个时期是从2014年初开始。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次会议一周以后,人社部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这标志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进入顶层设计并成为国家战略付诸实践阶段,这打开了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的新局面。
二、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经验
在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实践中,大多地方的探索模式都是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总结出来的。主要从打破户籍制度限制开始,从缴费水平、管理制度、统筹层次上首先实现统筹。由于国家层面上并没有详细统一的规定,这为各地大胆创新留足了空间。在各地的探索中,有如下几点值得借鉴。
(一)统筹前提是基本全覆盖
根据各地在探索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时发现,在提出统筹期间无一例外都是在农村已建立基本达到全覆盖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也是建立了基本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从我国目前来看,在2013年底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但是在广大的西部地区,两项制度的覆盖面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在国家提出两项制度合并之时,欠发达地区应该首先做好两项制度的覆盖后再进行合并。
(二)需高度重视激励与公平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深根植于一个社会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之中,广阔的中国大地上国情复杂,经济发展差异极大,思想观念千差万别。以上一些模式的成功得益于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特别是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其设计的制度有利于激励其参加和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次。从全国来看,制度设计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差异不大,其统筹的制度设计既要激励人们积极参加,同时也要体现城乡之间的公平,赋予城乡居民同样的选择权和消除城乡身份的歧视。
(三)制度先行,留有余地,逐步完善
以上各地的实践几乎都是在制度推进下进行,因为只有完善的、科学合理的制度才能使得人们相信参保后,或者合并后的预期,才能更好地获得人们积极支持。同时,由于制度合并处在探索阶段,制度设计应该留有调整的余地和放眼于长远,使得在实施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三、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未来之路
我国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仅仅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其中一步,要实现真正的城乡统筹,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狠抓经济发展,保障资金来源的可持续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于德国,其建立之初是为了政治的需要,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推进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加深,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政治的附属品。特别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欧债危机的持续加深给了高福利国家当头一棒,没有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只能是永远的梦想。大量的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经济发展为个人、企业、财政提供足够的缴费能力和资金支持能力。
在当下,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差异、地区差异仍然很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提是农村居民有足够的缴费能力。保证缴费能力的收入是农村居民是否参保、是否能续保的关键所在。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为了达到参保、续保的目标,还应该增强缴费能力,提高缴费水平,力争缩小与城镇居民缴费水平的差异。也只有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效应,才可能为两项制度的合并增加可能性。相对而言,国家在两项制度合并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税收,而经济发展是税收增长的根基。总之,狠抓经济发展是保障资金来源可持续的重中之重。
(二)完善法制建设,保证制度的稳定性
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进程缓慢是不争的事实,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如果仍然沿用以往的条例、规章、办法等形式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必然受到一定的影响。掐指算来,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近在咫尺,也许,城乡二元的巨大差异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是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手段之一。根据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经验来看,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国民支持的基本要求。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是其余的子法都还没有出台,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之际,应首先从立法角度认真研究,加快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通过法制来推动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同时,立法一定要兼顾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中的公平问题和制度的可持续问题。
(三)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保障水平都比较低,如果要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国家财政补贴的70元左右对人们参保的吸引力还不够。而城镇居民由于职业多样性、管理复杂性、观念落后性等特征,在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上还需要提高。同时,现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难以达到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所以,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仅仅依赖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明显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参与到推进两项制度的合并过程中积极性可能不足,这就需要在推进两项制度合并甚至城乡统筹中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倡导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形式,特别对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大力推进各类性质的养老服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累经验。
(四)分类试点,逐步推进
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在财政补贴水平和保障水平方面略有差异。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和城镇居民缴费能力差异不大,这为统筹的推进建立了基础。但是,在这些地区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障水平将会有更高的需求,是否可以考虑对这些地区提供更高水平缴费档次的选择,以及由政府引导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和地区,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缴费能力和参保意识还有待提高,在统筹推进时还是以扩大覆盖范围为首要目标,待人们意识得以提高和经济发展以后再提高参保水平。
在分类上可以先在城镇及其城镇郊区的农村进行统筹试点,因为这些地方在信息传输上更快、城乡差异较小。
(五)当下四类社会养老保险最终走向全国统筹的道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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