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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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员工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
育;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车辆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牌照并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专业运输车辆、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各类公务用车及企业员工因工作而使用的个人交通工具。
第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定条件下,对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的综合安全管控过程。
第六条 各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集团陆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 建立车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三)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
(四) 组织制定本单位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和流程;
(六)保证本单位车辆运营和管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七)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三)制定并实施车辆更新、转让、报废、年审、保险、技术改
造和维修保养计划;
(四)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燃料消耗等进行跟踪、统计;
(五)负责驾驶员的聘用和技术考核;
(六)具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上报工作。
第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 遵守国家及车辆所在地政府制定的交通法律和法规;
(二) 爱护车辆并保证车辆处于适用状态;
(三) 积极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专业培训;
(四)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五) 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车辆总数在30辆(含)以上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车辆安全管理部门,不足30辆的应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生产车辆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并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应由经理办公室或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归口调度和管理。
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使用的私人车辆应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所在部门、岗位或职务、驾驶证类别、驾龄、所驾车辆的品牌及车型、购置时间、年审及保险情况、车辆维护情况、正常上下班路线、正常上下班时间、固定停车点等。
备案管理部门为公务车归口管理部门。
私人车辆备案内容应作为界定员工交通工伤事故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六条生产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车辆品牌、型号、生产商、出厂或申领牌照日期、牌照号、颜色(漆号)、发动机号码、载质量、最小转弯半径、车辆原值、车辆净值、初始里程、燃料种类、整车质量、年审情况、折旧年限、预计报废日期、保险情况、维修保养记录,车辆产权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购车发票、保险单、事故处理结果、停车场存车安全管理协议、车辆租借协议等应保留复印件,技术档案中还应包括厂家提供的其他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重型牵引车和液压承载车辆在技术档案中还应记录载重、自重、轴荷、轴距、轮胎型号、货台尺寸、总功率、空载和重载限制车速等基础数据。
汽车吊和轮式起重设备应记录最大起重量。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超限运输车辆及特种运输车辆,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有关运输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十九条 车辆保险应足额趸交并有效。
第二十条 车辆须使用生产厂商规定的标号燃油,尾气排放需满足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车辆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车辆驾驶员应实行归口管理。生产车辆驾驶员原则上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公务车辆驾驶员和因工作原因使用私人车辆的驾驶员原则上由公务车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生产车辆驾驶员录用及考核标准并对驾驶员招聘和日常考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录用有重大交通肇事前科的人员驾驶本单位的生产车辆或公务车辆。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档案至少应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健康状况、居住地、驾龄、准驾车型、所驾车辆的基本情况、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工作履历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档案还应记录驾驶员在本企业的`工作表现、培训及考核结果和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车辆、重型车辆、超限车辆及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除具备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外,须经培训并持有效证书上岗。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工程探路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其驾驶本单位任何机动车。
第三十条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遵章守法情况,定期对驾驶员的适岗能力进行系统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对不适岗者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运输途中私自揽取并搭载货物;
(二)在运输途中搭载乘客;
(三)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强行驾驶机动车辆;
(六)不按照规定驾驶准驾车型。
第五章 行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移动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随意停车: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三十六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
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运输货物单件超过100吨且长度超过20米或整车高度超过5米、宽度超过4米时,运输单位应制定书面运输方案或质保方案。
第四十四条与道路运输有关的单件重800吨及以上货物滚装、单件重500吨及以上货物绞拖、单件重500吨及以上货物吊装作业项目和单件重量超过1000吨的货物需要进行道路运输时,运输单位制定的技术方案须经有关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危险化学品运输、核乏料或核燃料运输需制定书面质量保证方案。
第四十七条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单程超过600公里时,应安排2名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第四十九条 前往温度低于摄氏零下20度的地区执行运输任务应安排2名驾驶员。
第五十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用品配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车辆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或定位系统,以满足调度需要。
第五十二条 车辆的电子防盗系统或机械锁具应保持有效使用。
第六章 车辆维护
第五十三条 车辆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车辆出行前、行驶过程中及收车后应实行“三检”制度。
第五十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确定本单位机动车定点维修机构,并对维修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货运车辆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维修记录应进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章 安全培训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则、车辆维护修理基本知识及驾驶操作技术进行培训,并对有关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吸取事故教训。
第六十条 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及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六十三条对于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有关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启动有关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营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五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据当地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中远集团陆产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远集团(总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方便工作,达到经济用车,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特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如下,凡使用办公用车的个人及部门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本规定所指车辆系实业公司派发给波鸿汽贸使用的所有车辆。
包括:北斗星(银灰色)川b67845,北斗星(深蓝色,临时牌照),爱迪尔(临时牌照),福莱尔川bb7581,爱迪尔2(临时牌照),浪迪mpv。
一、车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规定
1、爱迪尔(临时牌照)规定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主任。
2、北斗星(深蓝色,临时牌照)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公务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主任。
3、北斗星(银灰色)川b67845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常务副总经理自驾公务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常务副总经理。
4、福莱尔川bb7581规定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5、浪迪mpv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客户试乘试驾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6、爱迪尔2(临时牌照)规定为马自达波鸿万向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马自达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二、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所有公务专用车辆统一由车辆责任人管理和调动,各部门用车都必须提前填写《用车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车辆责任人审核同意后方能出车。未经同意,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用车人与车辆责任人承担。
2、所有用车人员必须在领用钥匙前填写《用车单》,根据里程领取油票,用车完毕后填写《行车记录表》,并将车钥匙及时交回车辆责任人处。
3、严格执行实业公司规定的用油管理制度,厉行节约。
4、各用车人员要认真填写用《行车记录表》,漏填罚款50元/次。
5、用车人出车,途中遇特殊情况,申请事由发生变化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部门责任人和车辆责任人,并说明原因,否则产生的费用自负。
6、用车单格式由铃木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制定,统一发放,由部门及个人填写。所有用车人员及部门必须提前填写派车单,填写要求:填表时间、用车时间、目的地、事由不得空项,用车完毕填写归还时间,字迹清晰,简洁明确。
7、车辆责任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8、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9、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10、用车人员必须按交通部办法《交通安全管理条理》规范驾驶,严格遵守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1、任何人不得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开疲劳车,若因此产生发生交通事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现人为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或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到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除向所在地事故科报案外,应立即报车辆责任单位前往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13、所有用车人员不得为私事用车,要严格按照公司用车要求。私自出车者,罚款50元/次,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14、下班后除公司管理人员自驾公务用车外,公司所属所有公务用车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存放,并将车门锁妥,不准私自将车开回家中或停放在家中过夜,如发生丢失、损坏、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特殊情况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15、公司所有试乘试驾专用车,除客户试乘试驾外,任何人不得用作他用,车辆责任人要严格填写《试乘试驾客户登记表》。
16、公司员工在公务或试乘试驾时,必须按以上要求使用本规定中的车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展厅销售车辆或库存商品车用做它用,违反者罚款200元/次。
17、公司商品车送车及移车时须安排指定人员,无驾照、新驾驶员及技术不好的员工不得驾驶公司商品车,违反处罚其主管人员100元/次。
18、用车人员要保持车辆的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
三、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育住院必须用车的,经车辆责任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以免费使用。
2、职工或家属因去世及婚事使用车辆时,必须经车辆责任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其他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
以上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了加强校车的有序管理,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全体教职员工的车辆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学校研究并实施了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管理。
1、车辆进出学校时,应积极了解门岗检查情况,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2、对进出学校的车辆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出学校。
(1)教职员工用车。
教职员工用车需持学校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进出学校。上述车辆进入学校时,应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车辆通行证”进行检查。
(2)外国公务车。
外国公务车,凭有效证件登记(实行学校准入制度)。
(3)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公安、执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车、水电救援车、生活垃圾车等)持有效证件进出学校。
(4)卡车。
餐厅等部门长期租用车辆,申请“车辆通行证”,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学校。
(5)严禁无证、无证、品牌不全、损坏严重的车辆进入学校。
双方应以不同方式自行解决学校内的交通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严格按照交通标志驾驶。
2.严禁超速行驶。
3.禁止按喇叭。
4.上课和课后学生优先。
5.严禁在学校使用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1、进入学校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和停车线内。严禁在非停车线停车,堵塞火灾应急救援通道。
2、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出入口不得堵塞,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堵塞。
3、严禁停放在学校教学办公区、主要交通道路、学生宿舍人行道等非停车场所。
4、如遇大型学校活动或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5、学校停车场因他人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教师自备车辆:学校师生凭车辆驾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统一申请“车辆通行证”经核实。
2.餐饮等部门长期租车:登记。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4、程序:
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车辆装载运输:
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1、公司车辆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人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处罚50~200元,经公司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8时者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则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事先向主管申报,由主管核实车辆暂无公用方可批准。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承担。
7、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并定期将车辆清洗干净。
8、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贵重物品及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发生盗窃。
1、车辆维修、保养、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保养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指定地点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300元时,应与主管联系请求批示。
4、若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辆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实际情况与情节轻重,由单位与驾驶人或主管负担。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领导,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3、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因公务经特批的情况除外)。
4、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在公司配合工厂做好各方面工作,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负面效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1、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公司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3、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经协商后共同负担。
1、驾驶员在一月内若没有任何交通违章以及赔付,并且在安装过程中没有出现包括返工、客户投诉、延时延期等在内的一切造成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以及损失的事件,则奖励驾驶员100元的额外绩效奖。
2、对全年无违章、无事故的驾驶员奖励300元。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的奖励100元。
4、举发、设法防止危害公司利益之事情,使公司免受损失者,奖励100元。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所属单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司机安全行车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及场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车辆管理员是具体负责所有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公司生产计划部对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各种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开展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条结合车辆保养、维修工作,采用日常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和气温变化情况对车辆进行换季维护检查。
1、检查车辆整体外观情况,日常清理卫生,车辆安全设施等情况。
2、检查车辆发动机系统工作情况,查看是否有漏油、水、电、气等现象。
3、检查底盘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照明系统工作情况是否有效、齐全。
4、厂内专用车辆各系统工作情况、专业车辆安全操作项目等。
第五条除定期检查外,日常检查项目。
(1)出车前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制动是否灵敏。
(2)行驶中当车辆行驶100公里应停车检查发动机各系统的工作情况。
(3)返回后,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状况,以便及时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六条根据其检查的结果进行公布表扬,对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要树立对公司财产和他人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把安全行车工作放在第一位。
第八条要保持车辆完好状态,发现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做到各部机件牢固、灵敏,尤其是制动部分必须可靠有效。
第九条不断提高驾车技术,能在各种复杂的路面及恶劣气候条件下安全驾驶,并且有应付各种紧急情况的驾驶技能。
第十条定期开展对司机进行事故预防教育,运用正反两面事例,讲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预防事故的重要性。
第十一条定期对司机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遵守交通法,不违章、不酒后驾驶等危害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对司机安全维护常识的考核工作,其结果纳入公司年度考核目标中。
第十三条考核采取年终与平时相结合结合的办法,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敬业精神、安全行车方面的考核。
第十四条司机在行车途中要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车速度安全行车。
第十五条对违反道路限速规定、乱停车、闯红灯、压线、超员、证件不全等被违章罚款的,由个人交纳罚款,公司一律不予解决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对被电子交警违章牌照、下发违章通知书的车辆或连续违章三次以上者,公司将按照《车辆安全制度》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故的性质进行处罚。严重者除经济处罚外,造成人员伤亡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车辆在行车当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和生产计划部。
第十九条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出险电话并上报公司。
第二十条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不准瞒报、违造事实、以便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司机未经公司及部门人员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事故应个人承担责任并赔偿车辆损失。公司根据事故的责任给予当事人警告、开出等处分。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篇】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公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深圳市路况、路名。
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减少用车费用和降低公司成本,本着安全、节约、有序、高效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特拟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的业务办公用车。
三.权责单位
1.公司车辆由办公室调度,主管人员管理。出差及业务用车应向主管人员登记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领取钥匙,出襄樊市需由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业务办公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主管人员负责管理。
四.用车管理
1.员工外出办事,三公里以内,应首先选择公交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经理以上人员及财务部支取大额现金用车除外)。其他符合条件的用车,一律登记、记录、申请。
2.主管人员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如公司车辆一时调配不开,到主管人员登记申请批准后方可打车外出。在发票上要注明始点和终点及所办事宜否则不予报销。
3.员工因私借用公车,需经办公室同意,并经总经理签署派车单后,主管人员方可派发车钥匙。交还公车前必须保持车辆整洁、外观无损伤、车况正常,并按行驶里程计收油费。
4.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主管人员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调派。
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实行节假日及夜间归位管理,下班后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存车地点存放,任何车辆不准随意更换存车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通报主管人员并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2.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3.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4.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主管批准。
5.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6.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7.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8.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9.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责任者应赔偿。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处罚;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40%处罚;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10.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条执行。
1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条执行。
12.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责任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13.公司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14.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出车,未经主管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15.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16.公司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17.驾驶人应严守交通规则,交通违章按第十一条处理。
18.对用车者服务a.不论用车者是否是本公司职工,司机都应热情接待,礼貌服务,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c.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d.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e.当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一般不得离车;f.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19.离车注意a.司机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b.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司机必须在离开时,应将其放与后行李箱后加锁。
20. 出发前后工作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b.行车前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c.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d.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管理责任者报告。
21.个人形象a.司机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b.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c.注意个人言行;d.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正确的姿势。
22.因公外出晚间23时以后返回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可根据情况凭票报销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车费。
23.司机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24. 属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种车辆(包括货车、叉车、拖拉机等)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25.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6.本制度经人事主管人员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施行,人事主管人员对其负有解释权。
第四章行车纪律及驾驭员管理
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6.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7.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10.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11条公司员工乘车时在车内不准吸烟。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11.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12.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有要事确需离开公司时,要告知主管人员负责人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主管人员报到。
13.司机对主管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14.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主管人员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15.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传呼机或手机。对公司领导或主管人员负责人的传呼,应尽快复机。
16.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7.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18.司机应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保密。
19.主管人员负责人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表扬、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20.违规与事故处理: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警告,罚款或开除处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4)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主管人员。如属小事故,可进行处理后向主管人员报告。
(5)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共同负担。
(6)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司机与公司共同负担。
第五章附则
1.主管人员将定期抽查车辆的停放情况,如发现车未按指定地点停放或无出车安排时车辆不在场,按照规定对司机做出处理。
3.用车审核流程:
(1).因公司业务使用车辆时,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主管人员统一调配车辆。
(2).节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书面或电话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但第二天必须补交《用车申请单》,并由总经理在“行车记录表”的“备注”栏签字。
4.出车
(1).司机应爱护公司车辆,每天清洁车辆和出车前保养,检查车辆油料、有效证件、水位等使用情况,保证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及行车安全。
(2).主管人员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用车的合理性安排出车,同意出车后,主管人员应在用车人填写的《用车单》上签字,并将《用车单》交出车的司机。
(3).司机接到《用车单》后,随用车人出车。
(4).每次出车前,应认真详细地填写《行车记录表》,核对内容,应将驾驶人员,用车功能,实际出车时间和起始公里等内容准确填写,并得到用车人的确认,填写时字迹不得潦草,更不得弄脏、丢失。
(5).车辆行驶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造成的各种罚款,由当时的驾驶人员负全部的责任。
(6).因车辆停放、保管不妥导致车辆被盗、毁损而造成的损失,由当时的驾驶人员承担所有责任。
(7).车辆须保持干净整洁,每次使用车后,要主动打扫清洁车辆,保持公司良好的形象。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固定停车场,并将车门锁妥,填好《行车记录表》。
(8).出车回来,所有驾驶该车的'人员均要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并交回主管人员主管或者主管人员主管授权的其他人员.主管人员主管负责对《行车记录表》各项内容予以审查,并于每周将此表汇总上交公司统一的档案库。如《行车记录表》资料不全、不实,公司将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5.车辆维修及保养
(1).公司车辆统一由主管人员保管,出车途中由司机负责保管。
(2).车辆的保养、检修、年检和养路费、保险费的缴纳及其办理相应手续,保险事故的索赔由主管人员负责,并由司机协助办理。
(3).车辆如未按时办理年检、缴费[税]、保险等其他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罚款,由主管人员负责。
(4).车辆的附带资料如保险单、年检资料等,除行驶证、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由各使用人随车携带外,统一由公司统一档案库保管,不得遗失。
(5).车辆损坏,须填好《车辆维修申请单》,说明损坏原因和损坏程度,经主管人员同意,方能到定点专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需大修时请示副总经理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属人为损坏,由导致损坏的人员承担相关费用.
(6).车辆去修理厂维修前,司机应提出应修处和所换零部件并事先谈好价格。维修时,要求该车的司机必须在场,看着自己车子的修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修理厂提出。换零部件时,零部件自己购买。
6.对司机要求和考核制度
(1).司机必须服从安排调配。积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有较高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严格的纪律性。
(4).司机在出车途车中,不得用车办私事等,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严肃处理。
(5).司机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熟悉行车路线,保证公司正常业务用车并降低车辆的费用。
(6).司机要注意休息,没有特殊工作上的需要,不易睡觉太晚,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节约用油,降低消耗。司机要控制空调的使用,规定冬季用车时不开空调,天气不十分炎热和长时间等人办事时,司机不准在车上开空调,因此公司按照每部车不同情况限量用油,控制修理费用,并实行节约奖励、浪费罚款的规定。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八篇】
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6、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2、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5、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1、办公室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