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范例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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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第一篇】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第二篇】

[]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2: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第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贵公司20-年9月11日工作联系函提出的问题,我公司20-年10月14日组织了-公司、-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现场核查,特回复如下:

一、预制桩查原始记录,我方提供原始资料。

二、打预制桩是议价,管理费用再议。

三、水泥随捣随抹按图纸说明计算,屋面是很光滑的。

四、外墙嵌缝是做了可以计算。

五、天棚按图纸说明计算。

六、天棚粉刷了,单层基层处理就不能计算,刮腻子计算。

七、人工调差的问题提供施工记录。

八、议价签证的价格不下浮。

九、1#车间土方开挖可以计算,有签证记录。

十、宿舍厨房地面面层、宿舍楼面面层按图纸已施工。

十一、5#6#楼踢脚线做了可计算,电梯井、配电房已粉刷、刮了腻子可计算。

十二、栏杆是按图做了方管栏杆,按换算计算。

十三、室外到现场确定计算范围。

十四、增加的消防应急照明现场核查。

十五、关于下浮的问题董事会再议。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第四篇】

-公司项目部:

因业主未与我公司进行正式交谈,请你方项目部做好如下事宜:

1.留足现场值守人员,加强安保,做到现场人身财产万无一失。

2.剩余工人暂时撤回你公司基地,不是解散。

3.现场一切临时设施保存完好。

4.一切材料及构件,半成品,暂留施工现场。

5.蒋总回安后,请贵公司安排及时与我公司商谈后续事宜。

个人回复纪检函询认识和表态【第五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

(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

(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

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第九条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2)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责成谈话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也可以开展初步核实;

(3)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者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但按照规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已建议作出恰当处理的,可以作了结处理;

(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

第十一条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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