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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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篇】
一.严肃公司纪律,建立整体工作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与工作流程,提高执行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所有部门与日常工作有效进行对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二.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公司、所有人员。三.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原则:所有公司、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员工对于公司外部、内部工作事件与安全事件关联负责。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
四.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备注:总公司及所有分公司统一执行。
五.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公司内部对于违纪违规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六种:
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通报批评;4.降级处分;5.留岗查看;6.责令辞职。
六.于公司内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处理方式细则。
原则:员工的名誉与声誉是一种荣耀,所有人都应该严守自律。1.受到口头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轻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当事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事件中所反映的严重问题,对于自身工作职责或者工作职能应该有一个全面的反省与自我检讨。事情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事情发生后对整个公司与团队的影响。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当月总薪金10%,3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3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3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2.受到书面警告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中度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与工作行为不当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对事件的过程与结果负责,事件已经影响到部门正常工作制度、工作秩序与工作流程,更甚至于影响团队工作氛围。事情的发生与结果需要有一个清楚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以邮件书面方式给到本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正式情况说明与道歉说明。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5%,6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6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6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员工;
原则:属工作职责严重失误或者原则性失误(不定义主观与客观),涵盖工作事故、工作错误与工作行为不当。涉及事态性质
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负直接责任,负主要责任,负核心关联责任,事件的发生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公司各层面,事件发生已经对公司或者部门运作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与风险,属于核心工作范畴出现严重偏离,当事人在公司大局方面、内部与外部事物管理方面、运营方面、监督监管方面、风险管控方面、个人工作职责方面出现严重工作失误。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2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30%,累计考核。
4.受到降级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整体工作能力
与表现无法达到实际要求,不适合再留任本岗位或者本职位因素存在。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0%,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12个月内取消A级评定,12个月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50%,累计考核。
5.受到留岗查看处分的员工;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累计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但受到当事人特殊工作原因,或者特殊工作状态、或者特殊客观原因、或者临时性突发状况、或者当事人态度、情绪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但必须对事件进行处理。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免除所有管理职务,免除所有行政级别,员工发展级别停止考评,员工身份与薪酬重新退回到试用期,3个月内不允许转正为正式员工,工作职责与范围重新定义,且重新定义职责后12个月内不得变动岗位与职务,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称号,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为0。
6.受到责令辞职处分的;
原则:按照事件性质、事件影响、事件结果、工作行为与态度定义当事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员工行为标准,事件性质极其严重、恶劣、影响范围广。事件对于市场、公司、团队产生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事件发展与结果出现不可挽回的因素。或者,公司负责人因为整体因素考虑做出决策。
处罚决定当月生效,1个月内完成辞职手续,取消当月、当年所有绩效考评与绩效奖金,取消所有先进奖励,若事件影响到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或者事件触犯司法法律,坚决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执行时间为20-年1月1日。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二篇】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三篇】
关于印发《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处罚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先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XX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有效遏制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处罚制度,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员工,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人事管理权限具有追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必要时,上级机构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下级机构追究责任。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的;
(六)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经济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八)违反合同和印章管理规定,造成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
(九)对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指令且拒不执行的;
(十)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挪用公款、截留收入、编造假赔案、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十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岗位职责,造成风险损失的;
(十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五)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十六)编造情节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十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违纪违规程度给予惩戒。
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种类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较重违纪违规和严重违纪违规。
(一)一般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违背职业规范,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
(二)较重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情节较重、造成安全隐患的,或使公司财产遭受一般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公司和上级的管理,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
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轻微并且未给公司造成一般损失的行为;
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
(三)严重违纪违规
1.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3.在内部工作和外部交往中发生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给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
4.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员工欺骗公司、虚报谎报的行为;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和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的;
7.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二次的;第八条损失标准
(一)严重违纪违规中的重大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或者直接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违纪违规事件);
(二)较重违纪违规中的一般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一般违纪违规中的轻微损失指:直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
第三章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处罚的基本原则
对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纪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等。上述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务自然撤销。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再度录用。违纪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并处的规则
因违纪违规行为受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按以下标准给予经济处分: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扣发1个月~6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受降职(级)处分的,按新职级重新核定年度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1个月~3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受撤职处分的,原则上应在其原职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两级或降为普通员工,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年度目标现金总收入,同时扣发6个月~12个月的绩效工资;
(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任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改发生活费。发放基本生活费。
(五)实行长期激励的人员根据违纪违规的严重程度,同时扣减或取消长期激励。
第十二条处罚标准
(一)员工如犯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员工如犯有较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记大过、降职(级)或撤职处分;
(三)员工如犯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次,公司将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如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将员工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通知工会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同一责任人存在两个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五)员工不得以对违纪违规处罚有意见为由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职责。如有无理取闹的行为,则按再次违纪违规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处罚对象的任用和薪酬管理
对于受到处罚的人员,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一)受到撤职、留用察看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
(三)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或者加薪。
(四)受到调离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职务(级);
(六)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同时涉案人员在涉案期间未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不予发放任何薪酬福利及相关待遇,若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章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特殊责任追究对象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仍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一)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已经退休,但未超过2年(含2年)的;
(三)已经离岗、转岗、离司的。
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司的情形,由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机构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指对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严重违纪违规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对严重违纪违规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员工,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从重追究的情形对被动发现严重违纪违规事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事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苗头、违纪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
(二)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严重违纪违规事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七)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管理责任从轻追究的情形和其他从轻追究的情形依照《XX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五章处罚实施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处罚实施的分级负责原则
公司负责公司本部员工的处罚实施,并可就具体违纪违规事件建议分支机构处罚实施。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部员工及下属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的处罚实施。
第十九条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决定
在违纪违规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告知责任人情况、拟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作出公正处理。
第二十条处罚决定的送达
处罚事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须本人签字)并予公告,记入员工档案。第二十一条违纪违规事件处理的时限要求
各级机构发生违纪违规事件,原则上应在发现事件之日起2个月内,对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的申诉机制员工可在处分决定收到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及时进行复查,书面答复申诉人。员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第二十三条违纪违规事件责任追究不力的责任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按管理权限由任命、选举或聘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在相关制度依据变动时,本办法相应调整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若与国家、行业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企业各项指令的贯彻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员工应视其错误性质、造成经济损失多少、影响大小及本人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辅以经济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由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对一般违纪违规者,视其性质、态度等可
免予行政处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七条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停扣发工资、奖金等经济处罚。其中,通报批评停发1个月奖金;警告停发2个月奖金;记过停发3个月奖金;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按新的级别或岗位计发工资,停发6个月奖金;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有关规定每月发放生活费,具体标准为原岗位试岗工资的60%,低于锦州市生活费标准的,执行生活费标准。同时,受各种处分的人员其它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权限: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处理;其他员工由人事处负责处理;重要事故事件需由公司组织进行联合调查的,由联合调查组负责提出处理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至三年。在察看期间内对错误认识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向上级部门申请,按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恢复厂籍。并根据新分配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受开除处分的员工,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处分的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干扰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或支持怂恿他人无理取闹,造成影响及后果或损坏公物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散漫、消极怠工的;如经一次警告后重犯者将加重处罚;
(三)带烟带火进厂的;
(四)当班前饮酒的;
(五)旷工1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3天的;
(六)为隐瞒责任,或不认真巡检,编造生产记录及数据的;
(七)以生产原料、设备、备件及其它公物送人情、假公济私的;
(八)以各种手段欺骗医院、欺骗组织,开假病假手续、请事假,并以休病、事假为由不正常出勤从事其他职业的;
(九)违反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影响生产和工作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工作时间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有威胁生产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二)当班饮酒的;
(三)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因工作原因辱骂领导或施以报复的;
(四)旷工2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7天的;
(五)为隐瞒责任,编造生产记录及数据造成后果的;
(六)弄虚作假或以出假证等手段欺骗组织,但尚未触犯法律造成伪证罪和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一)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12天的;
(二)利用职权施以打击报复尚未触犯刑律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一)在厂内用易燃溶剂擦洗衣物、吸烟或其它类似违规行为的;
(二)旷工4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14天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厂内用易燃溶剂擦洗衣物、吸烟或其它类似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30天的;
(三)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或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公司各项纪律及规定屡教不改,情节十分严重,影响极坏的。
第十五条因主观故意,营私舞弊,牟取个人私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原岗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不足30万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工艺纪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各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保密规定,窃取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以及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在协议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有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的员工的处分,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违反《员工行为准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锦州石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款及《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和公司其他单项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有其他违纪行为或给公司造成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分,可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查看或者开除处分;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被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违法情节轻重,参考行政、司法机关处罚力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员工管理,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上报人事处或纪委监察处。逾期10个工作日没有上报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时,公司应通知员工本人,并且存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一人犯有本规定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处理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现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令,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五篇】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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