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绿化建筑监管通知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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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绿化建筑监管通知1

为加快花园式城市建设步伐,切实把我市的街道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街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骨架,街道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保证街道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街道绿地的管理。

二、街道绿化带、行道树、加宽林带及沿街各单位门前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

三、街道两侧凡占压城市道路红线,侵占行道树位置,挤占街道绿地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临时建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限期拆除、腾迁。对拒绝拆除、腾迁者将依法予以无偿拆除。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属行道树位置和街道绿地植树位置被硬化和挪作它用的,一律由占用单位限期补植。

五、严禁损坏街道上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临街各单位凡拆围墙建筑临时建筑,一律不准占用已形成的家庭绿地,不准砍伐和移植临街的树木花草。

七、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供电、通讯等部门施工时,凡造成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时,按照双方兼顾的原则,应提前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八、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三区,要立即组织人员,在市工商、市容大队的积极配合下按照市、区两级管理范围层层签订“门前三包”中的绿化责任状,切实把行道树和门前绿地管理落实到沿街各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建立起街道绿化档案。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干涉制止。对于保护街道绿化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绿化建筑监管通知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质量,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的创建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市,打造绿色杭州”的工作部署,以巩固绿化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一流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坚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市场化、属地化原则,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全面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切实改善杭州城区的环境面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以“双最”评选为抓手,提高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有效手段。为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从今年起,每年在市、区两级开展“最佳、最差道路(河道)绿地”、“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选活动,由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市建委、财政局、文明办、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护绿使者代表参加,并邀请市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具体评选办法详见附件。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做到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绿护绿活动

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爱绿护绿行动。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群众的爱绿护绿积极性,发展壮大护绿使者队伍,将绿化管理网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区,确保全体市民对城区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通过设立破坏绿化公开举报电话,在绿化网站开设投诉信箱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市民的建议和意见,力争使每一位市民都成为绿化义务巡查员、监督员。

要继续深入开展“市民林”认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绿化意识,使植树造林、认育树木成为市民诠释情感、寄托祝福的一种方式,让建绿护绿成为市民关心、支持、参与城市绿化的自觉行动。

四、培育绿化养护管理市场,提高绿化资金使用效益

市场化是提高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加快城市绿化市场化步伐。

1、要积极引入绿化养护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必须实行招标养护。未按规定实行养护招投标的绿地,市、区财政不予支付养护费。

2、参加绿地养护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养护资质。市城区绿化办要加强城区绿地养护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3、绿地养护单位要确保绿地的养护质量,绿化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绿化养护工作的巡查和检查评比,并根据检查情况核拨养护费。对绿地质量没有达到养护标准的,要通知养护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履行养护合同的养护单位,绿化管理单位要核减养护经费,乃至取消养护单位的养护资格,被取消养护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加杭州城区的绿地养护招投标。

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多元化的绿化筹资渠道

在保证市、区两级财政绿化建设养护管理专项经费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入多元化绿化筹资渠道,鼓励企业、机关团体、个人出资建设绿地、认养绿地;有偿出让公共绿地冠名权;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同时,同步建设管理项目周边的绿地;鼓励乡镇、村自筹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绿地,实现“一村一园”的目标;鼓励各行业出资建设管理体育公园等行业类公共绿地。对上述项目的建设,市财政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园文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多管齐下,保障绿化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城市绿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各级领导务必牢固树立绿化意识,把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作为民心工程、生态工程和竞争力工程,全力抓实抓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注重城市绿化量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绿化质的提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对绿地责任单位和养护单位的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市、区两级绿化养护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养护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巡查结果,对不认真履行养护合同的养护单位,要给予经济制裁;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实行市场禁入。尚未建立物业管理的小区(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市财政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小区绿化改造较好的城区。市政府将把绿化养护管理的评比成绩纳入对各城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城管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探索建立强有力的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维护绿线管理的法定性、权威性,确保现有绿地不受侵占、破坏。各城区执法局要加强对破坏绿化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随意践踏损毁绿地行为的管理,并会同各区绿化办建立绿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查处绿化养护单位上报的占绿毁绿案件。

附件:1.最佳、最差道路(街道)绿地评选方案(试行)

2.最佳、最差道路(街道)绿地评分细则

3.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选方案(试行)

4.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分细则

城镇绿化建筑监管通知3

一、检查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检查范围

青岛市本地及外地在青经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园林绿化企业招投标及市场行为情况。主要是检查2013年以来企业参与投标和中标情况,并对中标企业投标业绩抽查核验;是否组织或参与围串标;有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情况。主要检查本地企业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净资产、主要技术人员及年度经营业绩是否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到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已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企业是否办理注销手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行为;本地企业申请资质时是否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行为;是否存在越级或超营业范围承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园林绿化市场规定的行为。

(三)园林绿化企业业绩情况。主要是检查企业2013年以来在本市承揽的园林绿化工程情况;本地企业还要核查在外地承揽的园林绿化工程情况;是否将业绩向市城乡建设委申报业绩并接受审核。

(四)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配备了园林绿化安全生产员;园林绿化安全生产员是否具有资格证;是否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人员及资金的保证。

(五)园林安全质量监督情况。主要是检查2013年以来承揽的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园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并接受了安全质量监督;承揽的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发生过安全和质量事故;整改及处理情况。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办公场所产权及租赁证明;企业设备登记表(办公、车辆、施工等)。

(二)企业法人、经理与工程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变更证明文件(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信息核准系统变更截图);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用工合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用工合同;企业为经营和工程技术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及企业交费凭证。

(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考核等);责任书。

(四)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项目的收支凭证。

(五)2013年以来承揽工程情况,包括:所承揽工程汇总表(区市及位置、工程名称、工程主要内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合同额、开竣工时间、质量监督、验收、审计等);合同文件;项目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预决算书、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及备案有关材料。

(六)2013年以来园林绿化企业投标中标情况,包括:企业投标中标园林工程情况汇总表(区市及位置、工程名称、主管部门、招标主体、招标公告及开标时间、是否中标、是否退出及退出原因、是否参与开标及未中标原因);中标工程投标时所提报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业绩合同;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回凭证。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核查方式、时间

(一)自查自纠(2016年10月25日前)。由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形成企业自查自纠报告。

(二)现场核查(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由检查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结合企业自查自纠报告,随机到企业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本次核查是市城乡建设委和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园林绿化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在10月25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并准备迎检资料备查。同时,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文字报告以及附表(附表1、2、3、4)一并提报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建设处。

(二)检查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对于2013年以来在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对于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接受安全质量监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未按要求提报业绩的由市城乡建设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按审批权限)并逐级上报,对于外地企业,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对于涉嫌挂靠、转包、越级承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建设委依法处罚。市城乡建设委和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有关检查及处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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