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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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改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于离任退休村干部的生活保障方面却不够重视。

离任退休村干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贡献了大半辈子,在农村最基层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引导村民走向勤劳致富的道路,为党和政府各项中心工作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呕心沥血,为村民办了大量实事。由于村级政权建设历史跨度大、时间长,再加上农村人口“老龄化”,现在,这部分离职村干部普遍年龄都偏大、身体疾患多、待遇补贴少、社会保障差,正在成为农村新的弱势群体。

为了解决现任村干部今后离任退休老有所养的问题,在2014年底省下文要求为现任村干部购买社保,社保缴纳政府承担一半,村干部个人负担一半。但有些即将退休的村干部要缴纳之前十多年的社保才能每月领取社保金,这笔费用他们无力承担。因此,2015年8月韶关各县市区离任退休村干部写了一份诉求书给省委书记胡春华,胡春华书记回复要韶关市政府解决,可是直至目前仍未得到韶关市政府的答复和解决。

为此,建议在本次韶关市人大会议上,将解决离任退休村干部的待遇一事提上议程,督促韶关市政府尽快制定新的《村(居)委会干部退岗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确定解决离任退休村干部的困难,要求补助金额按照离任村干部的工龄等级计算: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每人每月1000元,20年以上30年以下每人每月120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400元,解决离任退休村干部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

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2

各镇(街):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村(居)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经区二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以来的离任村(含未实行农村集体资产改制的“村改居”社区,下称“居”)干部有关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以后离任的村(居)干部,分别执行月定补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

1、月定补。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累计任职年限达9年以上(含9年)的村(居)干部实行月定补。具体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累计任职年限9-14年(含9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75元/月;15-19年(含15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90元/月;20年以上(含20年)的,月定补标准为405元/月。

月定补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月定补从离任村(居)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发放,至去世次月停止发放;达到月定补发放年龄条件、但仍在岗位上的,待离任后再予以发放。月定补对象其任副职、委员的任职年限,不予发放一次性补贴。

2、一次性补贴。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副职或任正职累计年限不足9年的,根据其任职年数,给予发放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按其任职时间,2006届以前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2006届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600元,副职每年补贴480元。2013年村(居)换届选举以后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1000元,副职每年补贴900元。

一次性补贴在村(居)干部离任后予以审批、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二、对村(居)换届选举期间离任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副职干部,按实际任职年数,执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

具体标准为:分别按其担任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职或副职的实际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

上述离任村(居)干部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三、对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给予相应提高。

对原有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提高100元/月·人,提高后的标准分别为:375元/月、390元/月和405元/月。提高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资金经费来源按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镇(街)财政负担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四、停止办理养老保险

对实行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离任村(居)干部,不再给予缴交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原缴交的农村个人养老保险归个人所有。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对1997年以来离任的、符合享受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村(居)干部,在尚未享受补贴之前去世的,由其家属代为领取一次性补贴。

2、对“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前离任的,纳入离任村(居)干部保障范围;集体资产改制后离任的,按社区居委会退养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月定补的对象,在享受月定补之前,如本人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可根据其累计任职年限,参照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给予发放。

4、离任后又重新任职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原领取一次性补贴的,重新任职后如果符合月定补条件的,可改为月定补,但原领取的一次性补贴金额应相应折算为月定补金额,相应延后发放。

5、村(居)干部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撤职,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或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离任生活补贴(补助)待遇;离任后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停发其离任生活补贴。

6、对离任村(居)干部已享受的各类保险或退养补助待遇清理问题,按执行。

7、上述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贴待遇,由村(居)干部个人申请,经村(居)党组织和镇(街)党委(党工委)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后予以执行。

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共同解释,未明确的事项由上述部门研究解决。

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3

冯从军等10位代表提出: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及解决离任村干部养老问题的议案(重要建议)

由于经济待遇低、工作任务重、养老后顾之忧等问题使村干部积极性长期受挫。一些有知识、有能力、年富力强的优秀村干部,宁愿外出务工、做生意挣钱也不愿留在家乡做出力不讨好的村干部。优秀村干部不断流失,将削弱党的基层组织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影响农村和谐和发展。为在职村干部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解决好离任村干部养老的后顾之忧,将有助于提高现任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基层干部队伍稳定。

建议:一、由于当前对村干部要求越来越高,甚至已要求村干部坐班,适当提高在职村干部补助,以弥补村干部与村民拉大的收入差距。二、参照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政策,解决离任村干部购买养老保险问题;或者出台专项补助村干部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政策。对已年满60周岁的离任大小“三职”村干部,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对未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采取逐年补助方式,按其所任职务高低顺序及相应年限予以补助。对未年满60周岁的在任村大小“三职”干部,在离任后采取逐年补助方式,对其以往任职年限予以补助。

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汶川县十三届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8号议案的办理答复

冯从军等10位代表:

首先感谢您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们所提《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及解决离任村干部养老问题》的议案,已收悉。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广大农村(社区)干部工作在基层一线,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竭尽所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应妥善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办公经费补助标准及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通知》(川办发[2012]60号)文件规定:一是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1220元,在任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1100元,在任村会计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980元,在任组干部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400元;二是在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2400元,在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2200元,在任社区专职干部基本报酬为每人每月2000元。为切实抓好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落实工作,中共汶川县委组织部制定并印发了《汶川县村(社区)干部工资待遇落实办法》(汶委组【2013】18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了在任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待遇制度,确保了在任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按时发放,调动了在任村(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为了使离任村(社区)干部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州委办、州政府办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通知》(阿委办【2010】202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为每人每月150元,离任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参照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该项政策实施以来一定程度缓解了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困难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村(社区)干部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目前,上级部门未有政策规定为村(社区)干部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补助政策。

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争取逐步解决在任村(社区)干部待遇偏低、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偏低和给予村(社区)干部参加社会保险适当补贴的问题,充分调动发挥村(社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更加安心基层工作。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真诚感谢您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们一如既往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请将《汶川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填写后,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

办理答复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谭x,联系电话:6xxxxxx(办公室)、189xxxxxxxx(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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