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最新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写作参考】阿拉题库漂亮网友为您精选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最新5篇】”文档资料,供您写作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第一篇】

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xxx集团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组织人员对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任务,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现将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为确保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全面覆盖,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召开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议要求,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传达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实追责工作体系建设相关事宜,并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权属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设置相应机构,设置专责部门和专职人员,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具体情况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求,对责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和专门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地。

(一)组织体系方面。

一是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工作领导,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处置建议,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统筹安排部署审议核查及处理实施等工作。

二是成立责任追究职能部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作为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已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承办相关违规追责工作。

三是明确建立协同配合体系。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反馈机制,成立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综合管理、组织人事、财务、企管、监事会办公室等各部门组成的违规经营核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持保障工作等。

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评估体系。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基础上,拟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能有效对企业投资风险和资产损失进行科学评估的工作平台。

五是探索设立其他相关机制。在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尝试建立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及容错机制等工作机制。

(二)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实现有章可循,集团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发了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则,集团公司根据省政府国资委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是强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集团公司规定权属企业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责任追究机构,配备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出台专项制度,细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等,将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压紧压实。

(三)加大追责力度方面。

一是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集团公司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权属企业认真梳理各类投资项目,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

二是实行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建立xx盐业集团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当前的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

三是努力做好“后半文章”。强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违规经营内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抓好经营投资风险教育预防。

三、工作亮点和存在的问题工作的亮点

一是将责任追究嵌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使该工作纳入集团年度考核目标中,同时在起草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中加入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

二是在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下发到各权属企业之后,第一时间要求各企业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整改。

三是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结合实际设置监督追责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其所属企业追责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追责工作人才资源库,统筹调配资源,提高追查工作能力。存在的问题

一是权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需尽快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和细则。

二是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参与此项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验欠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追责工作提供支撑。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工作要求,尽快接入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动态监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并探索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信息系统。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1.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促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做到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全覆盖,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上下贯通,有效实施。

2.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投资经营活动。同时从制度层面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又要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敢担当、敢作为、敢负责的同志营造良好氛围。

3.工作协调方面。坚持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各方监督力量协作,提高监督效能。对于制度执行和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核查工作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总结反馈,加强交流,取长补短。

4.建立长效机制。将责任追究情形和多发问题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并购等业务逐一对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预警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突出典型问责,通过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第二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责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第四条  实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并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调查核实企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教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各类案例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规章制度,及时堵住经营、投融资、管理等漏洞,有效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投融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全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内控及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对企业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损害企业利益,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损害企业利益。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保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债务加入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七)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转让产权、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或放弃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可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投资损失。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末资产3%以上。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要素,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可采取单独处理,也可合并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管理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通过外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群众举报等外部监督发现查实资产损失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四)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牟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市属国有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负责实施本企业的责任追究。

(二)修订、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各治理主体在经营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责。

(三)建立健全在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六)市政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判断,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况,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宜国资委〔2007〕231号)同时废止。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第三篇】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习贯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校长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活动过程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总结反馈。

二、宣传学习

制定并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第255号令,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对学习贯彻《责任追究办法》活动做出安排布署,明确活动的具体要求。各年级、处室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利用广播、工作简报、校园网、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专题研讨等形式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把握精神实质,做到人人熟知、入脑入心,自觉规范从教行为;结合贯彻《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开展一次从教行为大讨论,教师人人写心得体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是非对错,提出努力方向。

三、自查自纠

积极开展“两对照四严禁五公开”活动。“两对照”:即学校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看整体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教师对照《责任追究办法》,看自身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通过对照,严格排查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认真整改。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第四篇】

学习《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心得体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出台,投资集团党总支根据集团公司要求,认真组织了全体员工进行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意见》有了进一步认识,国家对国企经营投资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之大,让我对国有企业的制度完善和强化问责有了更深的体会,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9个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9个方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国企高管因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可能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还有可能被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54种追责情形就是54个不能碰的“雷区”,相当于给国企高管开了一个颇为详尽的负面清单。《意见》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情形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旨在通过缜密的制度性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国企高管一旦被认定要对发生

的资产损失负责,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意见》中各项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威慑力大,让制度真正落在了实处。之前,类似的责任制并不少,但是一方面位阶较低、细化不够;另一方面也大多陷于“纸上空转”。在国企改革全面攻坚的背景下,这部意见的意义就在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这也是国企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

《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长期以来,很多国企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决策约束失之于宽,存在权责不对等状况,国企投资出现巨亏,高管却可全身而退。近几年,国企走出去步伐加快,大手笔“买买买”,然而不少项目转眼却成了亏损黑洞,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投资打了水漂。还有一些国企,只关心负责人任期内的营收数字好不好看,不切实际追求规模,加剧产能过剩,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业。亏损之后,许多决策者只要换家企业、换个岗位就可卸责,有些甚至留在原有岗位继续发号施令。正是基于上述国企决策失范,违规经营、盲目投资、暗箱操作、转移资产等问题频发的严峻现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国企决策的规范性势在必行。

《意见》中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有望给国有资产加上一把“保险锁”,解决国企投资决策短期化问题,防止国资流失。投资决策不当带来的亏损,往往会导致

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前提和底线。此次明确建立投资决策的终身追责制度,更是把约束的目标直接对准了投资决策者这一责任主体,无疑给国有资产加上一把“保险锁”。

在制度的约束下规范发展,国企才能真正做强做优做大。期待国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倒逼新一轮国企改革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正轨,让国企在激励中奋发前行,在约束下规范发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第五篇】

一、进一步提高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明确要求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是国资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站在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作用,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推进依法治企的抓手,不断提高经营投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责任追究工作,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抓手来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配强配实工作力量,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见附件)报告国资委。

三、加快建立完善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抓紧制定修改本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配套文件,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损失标准、启动机制、程序、方式和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不断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请各中央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本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报送国资委备案。

四、加强责任追究工作报告机制建设

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及时掌握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处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对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或损失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国资委“一事一报告”,同时定期汇总报告年度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强化责任追究工作教育惩治建设作用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因地制宜地开展对《实施办法》和企业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培训,确保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掌握有关规定要求,为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案件,及时总结和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同时,举一反三,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0 618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