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范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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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
近日,大冶市民政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下发《大冶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自此,大冶市城区居民可以在家门口获得免费的心理疏导服务了。
据了解,为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康复服务需求,大冶市民政局计划率先在高新区、东岳路街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场所设在大冶市罗家桥卫生院。目前,市民政局已与罗桥卫生院签订第三方服务协议,由罗桥卫生院组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队伍,市残联提供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器材,共同为精神障碍居民提供专业康复服务。
据悉,罗桥卫生院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场所正在紧锣密鼓的装修,将为康复服务辅以明亮宽敞的心理咨询室、舒适柔软的懒人沙发、心理沙盘等专业配套设施,预计10月份正式对外开放。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辽宁省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辽民发〔2018〕147号)精神,进一步补齐精神卫生康复体系短板,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致残致贫,促进患者家庭减轻负担和社区和谐,制定我市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和政策协调,着力加强服务供给和质量提升,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社区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需求为本、强化服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协调和整合综治、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联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力量和资源,按照先行示范、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的方法步骤,强化基层实践和创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9年先行开展5个社区试点,2020年至2021年再陆续扩大社区试点范围,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县(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区),有6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自理率、就业率不断提高。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工作底数,建立任务清单。一是摸清康复对象底数。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综治、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入户走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对病情稳定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做好建档立卡工作。二是摸清康复资源底数。对现有工作情况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进行深入摸底,做好各类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能力评估,建立详实的工作台账和工作任务清单。2019年2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并在摸清“两个底数”的基础上,确定2019年辖区内试点社区及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单位责任、完成时限。
(二)培育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重点设立以县(区)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民政举办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要普遍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接受居家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康复活动,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阳光驿站等要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预留服务场地,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积极培育民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
(三)丰富服务形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三社联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不断丰富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服务项目,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个案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精准康复。鼓励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发挥自身价值作用,积极接触社会、融入社会。依法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康复就业转介机制。加强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资源的整合协调,依托辖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等资源,建设县(区)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资源平台。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衔接顺畅、运转有序的康复服务转介和就业转介机制。
(五)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完善救助帮扶措施。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和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患者。要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照料患者日常生活,积极引导患者在家开展康复活动和参加社区康复,协助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做好相关康复工作。构建社区支持网络,依法将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按照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施保,及时解决其生活救治困难。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综治、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组织的联系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业务的融合发展;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残联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
(二)加强资金支持。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对试点地区达到要求的,省财政将对2019-2021年省级试点社区给予10万元/年的资金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到位。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技术支持,并将其纳入精神卫生工作支持范围。残联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人数、次数、质量、效果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其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招聘引进等方式,广泛建立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重要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依托现有资源,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基地,大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要通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培训等方式,积极引入和培育一支熟练掌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技能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纳入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相关年度考核范围。市级部门将配合省级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第三篇】
为进一步加快兰州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摆脱疾病、回归社会,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9〕37号),现就新区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新区先行在所有持证精神残疾患者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至2022年,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生产能力明显增强,康复率和就业率逐步提升。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9年底前,按照每名康复对象1万元/年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家专业机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新区已核实的43名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进行评估,对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并逐步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和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第二阶段。2022年底前,新区三个园区全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辖区内不低于60%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设立服务场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中川人民医院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或精神康复科牌子),分别在秦川镇卫生院、西岔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为社区康复提供服务场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应设有文娱活动室、生活技能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健身康复场所、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配备桌、椅、电视机等基本设施和适宜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在互不干扰、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医院现有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确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从兰州市范围内现有公办医疗机构、残联系统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和具备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中确定不少于3家专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民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探索和制定在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三)明确服务对象。2019年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主要为有康复需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且持证的三、四级精神障碍患者,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新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2不伴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3精神症状基本缓解,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性等级评估为0-2级的;4患者及监护人要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责。
(四)做好跟踪服务。新区现有持证精神残疾人187人,其中精神一级34人、二级110人、三级33人、四级10人。各园区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入户走访,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治、康复、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对病情稳定、经医疗机构评估认为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报新区民政部门纳入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五)丰富服务内容。由承接康复服务项目的专业机构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有计划、针对性的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精神康复知识培训,重点提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能力、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药物自我管理、症状自我监控等技能训练。同时开展文教体能、娱乐等综合性康复,并提供精神卫生、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等服务,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
(六)建立服务转介机制。新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介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和门诊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不宜或不愿在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规定纳入卫生健康、公安、综治管理系统,根据部门职责落实监护、治疗、康复、随访等责任,并建立健康档案。开通转诊治疗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社区要为适宜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机会和便利,帮助患者更好地接触、融入社会。
(七)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引导建立互助小组。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缓解家庭压力。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给予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八)强化救助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园区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社区康复协调员、村(居)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小组。监护人在看护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九)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承接新区试点项目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指导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定期督导制度,支持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各方、推动共享的职责,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列支相关经费。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在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和支持。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园区、相关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查指导。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为全社会关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第四篇】
2022年1月24日,《宣城市加快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现将《宣城市加快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0〕14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148号)、《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民福〔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精神障碍患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全面发展需求,坚持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和政策协同,统筹规划体系布局,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社会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携手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共享小康社会美好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三、起草过程
《宣城市加快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征求并吸收市财政、市残联、市人社、市医保、市卫健等部门意见。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补齐精神卫生康复服务体系短板,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患者家庭减轻负担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具体指标
2022年底前,60%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专业机构或场所,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到2023年底,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六、文件主要内容
包括设立服务场所、确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对象、做好跟踪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建立服务转接机制、发挥家庭主体作用、强化救助帮扶、健全管理服务机制9个部分。
七、文件具体内容
(一)设立服务场所。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市级公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各县(市、区)负责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重点设立以区(县)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残疾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等现有资源,通过优化功能,完善设备,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服务场所。加强机构内康复科(室)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应设有文娱活动室、生活技能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健身康复场所、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配备基本设施和适宜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在互不干扰、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机构现有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确定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从本辖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残联系统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或具备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中确定1-2家专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民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探索和制定在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三)明确服务对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主要为有康复需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的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同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宣城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精神残疾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2)不伴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3)精神症状基本缓解,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性等级评估为0-2级的;(4)患者及监护人要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责。
(四)做好跟踪服务。承接精神障碍康社区复服务项目的专业机构要在残联部门持证残疾人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要对服务范围内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入户走访,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治、康复、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建立详实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台账。对病情稳定、经医疗机构评估认为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报县级民政部门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五)丰富服务内容。由承接精神障碍康社区复服务项目的专业机构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有计划、针对性的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精神康复训练,重点提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能力、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药物自我管理、症状自我监控等技能训练。同时开展文教体能、娱乐等综合性康复,并提供精神卫生、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等服务,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六)建立服务转介机制。县级卫健、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介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和门诊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不宜或不愿在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规定纳入卫生健康、公安、综治管理系统,根据部门职责落实监护、治疗、康复、随访等责任,并建立健康档案。开通转诊治疗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社区要为适宜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机会和平台,帮助患者更好地回归社会。
(七)发挥家庭主体作用。不断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引导建立互助小组,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缓解家庭压力。
(八)强化救助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镇(街道)以及县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网格员、村(居)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社区(村)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小组。监护人在看护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民政、医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范围。
(九)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承接试点项目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县级卫健部门负责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指导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督导制度,支持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八、创新举措
《宣城市加快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主要亮点是: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与精准帮扶相结合,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社会心理服务等业务的融合发展。卫健部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残联组织充分利用社区康复服务资源,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协调推进,组织所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财政部门应结合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医保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二是明确岗位设置。通过招聘引进等方式,广泛建立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会康复协调员、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等为重要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推进精神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通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加强培训等方式,培育一支熟练掌握精神障碍社会康复服务知识技能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九、保障措施
民政、卫健委、残联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相关年度工作考核范围,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加大指导力度。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加强经验总结,普及推广普遍适用、科学有效的社区康复模式。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