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汇报【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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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第一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通委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

(一)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四)违反集团(公司)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

(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订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投资并购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八)违反改组改制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八)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六)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绝对值或相对值孰低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一)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

(二)较大资产损失或重大资产损失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涉及市属企业管理的责任人,其责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察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未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此办法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通国资发〔2015〕180号)停止执行。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第二篇】

中国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印发通知,部署保险机构开展“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简称“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检查重点包括公司治理及内控、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各公司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处理整改和报告撰写。第二阶段是监管部门督导抽查阶段。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同时,监管部门督导公司自查整改。2015年3月至4月,监管部门审核评估公司自查报告,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处理。

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要坚持“全面自查、鼓励自纠、强化责任”的总体原则,全面覆盖各类、各级机构,不留死角,主动揭示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要加强组织领导,总公司要立即由“一把手”牵头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尽快制定并实施自查工作方案,逐级督导抽查下级机构自查整改工作,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区分问题性质,从不同业务条线分别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中国保监会成立了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督促落实、重大政策研究、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中国保监会机关13个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负责统筹检查进度、协调检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工作。

2.帮我写一份自查报告

案件专项治理岗位自查报告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省银监局、市银监分局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落实案件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东信联发[2005]1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我社制定了具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并组织全体职工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学习。

通过学习,全社上下对这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这次工作旨在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增强法纪观念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效遏制案件高发的势头,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安全、合规、稳健经营。

同时使广大员工明确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危害性。根据实施的方案,在社领导的组织下,全社上下利用工余时间,再次认真地学习了我社制定的《**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员与复核员岗位职责暂行办法》、《**市**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违规处罚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指标百分制考核办法》、《**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操作规程》、《**市**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财务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劳动管理与违规处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印象,全社上下对照相关的条例,对一年以来的工作一一进行了回顾,目的在于查找操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于及时补缺补漏,及时整改,逐步完善。下面,我社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

一、业务方面1、一年多来,在应经常向主任汇报会计、出纳工作情况及内勤人员的思想、行为情况方面做得不够好,不够主动及时向主任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使辖内的会计、出纳工作日趋规范,能够随着业务的发展,按照新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适宜的、统一的操作规范,以加强内部管理。

但是由于我社人员配置较紧,无法经常组织会计、出纳人员集中对业务进行培训。有些规定只能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到各个网点,交由各人各自学习,这就容易造成内勤人员关于业务操作方面理解不一致,会出现个别岗位能力较为薄弱的现象。

2、信用社的主办会计,既是会计辅导员,又是二级稽查员,在抓好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的同时,能及时发现、解答和解决业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做好事前辅导。能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会计辅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与整改,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发现的问题,取得领导的支持,以使各项制度的执行更加到位。

但是有时因为事务繁忙,时间安排不够合理,由于时间有限,对网点的会计辅导与检查的力度与深度不够。根据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编制检查评分表,明确奖罚,年终依据评分情况进行奖优罚劣,以此激励会计出纳做好本职工作。

3、认真核算各项财务收入,严格成本管理,认真组织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和评价经营成果,为主任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4、认真做好全辖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能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手续,做好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登记、出库。合理安排各网点和存量。

每月坚持不少于一次的帐实检查,确保凭证的使用、销号有序、正规,避免出现遗失。5、能按照制度规定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是正确提取各项费用;二是做好各网点的传票、会计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工作;三是结息日做好各网点结息的辅导和事后监督工作;四是及时核对内部帐,督促会计做好内外帐户、总分帐、往来帐、帐户余额的核对工作;五是能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

六是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便于主任的经营决策。6、严格执行会计、出纳、结算、财务制度和会计、出纳操作规程,坚持会计工作的“十六项基本规定”,保证会计核算达到“五无”、“六相符”。

7、加强内部资金和固定资产、零星小额资产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各网点的库存限额,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压缩现金资产的占用。

按照有关规定,能加强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审议、有报批。定期对固定资产盘查,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规模。

但是对闲置的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做到盘活或处理,比如位于**新圩的商住土地,已闲置多年未加以妥善的处理。对于微机、终端设备、各类机具以及其他零星的低值易耗品,能够参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帐、簿、卡,但是这些物品因实际需要在网点之间或领用人之间进行调剂后,不能做到及时登记,有些物品损坏后,也未能及时进行处理。

8、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一切开支按照标准实行,需要上报审批的财务费用均待联社批复后才出帐列支;报销费用严格执行经办、证明、主任“双签”制度,确保每一笔开支真实、合规。帐务处理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保证会计处理正确、清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人和事,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并及时反映和汇报,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9、随着信用社业务不断的发展,各种业务水。

3.内控和案防自查自纠

根据银监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省联社、办事处“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方案及相关要求,我社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方案》,组织全体员工按方案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到报告日,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准备阶段为加强“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成立了由理事长任组长,主任和监事长任副组长活动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日常工作的开展、指导、督促检查。

由各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对本部门的内控和案防制度进行汇总,列出了对照检查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由活动办公室制订出本社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银监办备案后于2010年6月5日召集各社主任召开了“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方案》,要求各社回去后组织本社员工再学习,使全体员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活动要求。二、学习阶段在学习阶段,为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联社明确了城内二个网点与管理人员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乡镇网点由主任组织学习,“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小组办公室进行指导、督促,同时由联社组织了一期培训,主要学习了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各项信贷管理以及违规处罚制度,分别由联社各部门经理主讲上述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中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生动的讲解。

通过一个月的学习,加深了全体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把握。三、自查自纠阶段在全面部署和组织推动的基础上,联社确定了本社内控相对薄弱、案件风险比较突出的重点机构和业务环节,按照“边学边查边改”的原则,加强自查自纠工作。

重点对安全保卫、钞币守押、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对账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贷款发放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将检查存在的问题对照相关内控和案防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查找在制度执行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自查,对于各社财务开支手续不齐、支付利息无客户签名、贷款手续不齐备、个别社主任检查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流于形式、未及时清理破钞、各类登记簿记录不全、未按规定进行反洗钱流程操作等问题,均属于有章不循,主要是员工思想认识上的存在侥幸心理,缺乏责任心,执行力不强;个别规章制度条款线条粗,未能针对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难,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员工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实际工作中,各类违规处罚规章制度未能覆盖整个业务环节,稽审人员查出问题后无可参照执行的处罚标准,使执行力打了折扣;近年来,我社吸收了大量的股金,但对于股东要求的用其股金质押贷款却处于无章可循的局面,对业务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联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做好员工的思想,同时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使员工从存在侥幸心理向“不敢违”转变,从“不敢违”向“自觉抵御违规形为”转变;二是提倡人性化管理,在劳动用工、员工休假方面多作思考,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针对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组织人员研究,科学合理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适应发展的需要。

4.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总结报告怎么写2015年望都县

2015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府发〔2015〕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问题,使市场主体行为基本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明显减少,恶性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合法经营得到有效保护,安全隐患得到根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具体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消除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二是网吧、食品和餐饮及相关延伸产业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三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3%,城郊结合部及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三、工作重点以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医院周边、宗教场所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公路沿途、各类市场、开发区等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食品、易燃易爆品、药品、网吧、餐饮、中介服务、区域性块状经济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月6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门整治联席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以公函形式及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15年2月1日至5月31日)。整治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

各职能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切实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取缔。

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要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三)巩固总结、督查验收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6月20日前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

五、职责分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精神,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府发〔2015〕14号)文件要求落实职责分工(个别单位如有合并,按合并后的职能职责分工开展上述工作),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其中有关职能部门整治重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5.保监会两个加强两个遏制是指什么

两个加强: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

两个遏制: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商业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扩展资料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各公司是自查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自查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

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此次专项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查整改工作负最终责任,要全程参与自查整改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协调,亲自审核、督促整改,并签字确认。各级机构负责人对自查发现问题(包括前任负责人任职期间问题)的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

对于自查自纠不力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追究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

6.信用社合规文化执行年个人自查报告怎么写

通过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合规经营,更与防控金融风险相伴。

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必将为信用社经营理念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依托和保证,也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为为可能,通过反复学习,加深领会,我充分认识到此次合规文化教育活动目的和重要意义,更加明确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对照制度执行情况和操作规范性进行自查,做到边学习、边对照、边检查、边整改,从学习上、思想上、经营管理上、规章制度上、工作作风上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补缺补漏。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第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对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总体要求和本社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个人行为自查,作为一名***,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学习上。我能够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能自觉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警示教育,针对信用社发生的案件,认真组织开展“学、查、改”活动,以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让全社职工充分认识到案件的严重危害性,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学习不够。

一是自学意识不够强,没有“钉子”精神,不善于紧抓学习,自我素质提高不快;二是组织集体学习不够深入,作为单位的一名员工,有时在单位组织的学习只在学习文件、通报案例,对一些案例案件缺乏深入分析,使学习内容与学习效果未能较好融合;三是重业务、轻学习。平时只顾忙于业务,片面强调稽核工作,冲淡了内控、安全的学习内容,使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规划不够深入。

二、思想上。平时能够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竞争与规范、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两手抓。

能够通过强化内部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主任办公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合理安排任务指标,把案件防范纳入年度网点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与其他工作一起安排部署,统一考核奖惩,切实做好案件防范工作。但在稳健经营和案件防范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紧迫感不强,内控优先和审慎经营的理念不够等,认真分析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总觉得没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逐个谈心,耐心地做职工的思想工作;二是认为我们联社的工作条件好,工资高、福利好,没那么多思想问题。

三是对自己的教育不够深入,要求不够严格,存在重制度建设轻落实的现象。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善于一般要求、一般学习,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批评教育又未能及时跟踪、反馈,掌握整改情况等。

乏三、规章制度上。能够按照联社要求“五个必须”、“八个亲自”开展内控、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督促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与整改,把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但同样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一是理论功底不够深,金融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全面,所以在执行上级指示,贯彻各项金融政策时会出现偏差、走样现象。二是因为事务繁忙,时间安排不够合理,检查指导工作力度和深度不够,使一些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得不到彻底落实,违规违章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分社,内控制度、安全保卫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三是对基层职工的监督和教育不够,如对有些职工在考核中已经发现的缺点,未能及时中肯地指出或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容易使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四是对分社职工了解不够,平时与分社负责人接触的多,与一般员工接触较少,对员工是否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赌博、买卖六合彩、不正常交友等问题的了解还不够深入。

五是电脑知识相对缺乏,对综合业务系统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计算机运行安全等方面组织检查、指导的能力有限,存在薄弱环节。四、工作作风上。

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能自觉修正自己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时刻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之下,努力以身示范,廉洁自律。能够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建立严格、明确的决策程序和办事程序,通过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充分发扬民主作风,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工作作风有时不够扎实,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平常制度定的严,执行时宽,只满足于开会和学习文件,对基层社督促检查落实不力,对上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是对分社出现的一些违规违章问题,处理时不是十分果断,特别是处理、处罚时,心慈手软,没硬起手腕。三是作风不够深入。

平时忙业务多,抓制度少,有时到分社检查只是听听情况,未能真正深入到干部职工家中,听他们的呼声,征求他们的意见等,对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缺乏解决的办法和力度。总之,通过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学习对照,才发现自己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为此,我将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第三篇】

为做深责任追究成果运用后半篇文章,形成以追责为“再起点”的联动机制,针对**问题,深入挖掘反映的监管风险,研究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进一步强化“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一、主要问题

问题移送时间,移送方,问题情形,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等。

二、需关注的监管风险

在督促指导整改问题的同时,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如下需关注的监管风险:如制度建设、执行实施、监督检查、风险应对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缺失和不足等。

三、有关工作建议

针对监管风险,提出有关完善制度、细化流程、规范授权、加强管控、过程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建议。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第四篇】

为加强和规范出资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省国资委组织出资企业就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方法、案例等内容召开业务交流会议。

交流会上,龙煤集团、建投集团、产投集团、农投集团结合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重点就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与巡视巡查、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方面做了现场交流;其他出资企业做了书面交流。

会议指出,一年多来,各出资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强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对于违规责任追究,企业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追责力度不够深入,协同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上下贯通全覆盖的局面尚未形成等方面的问题。

会议要求,下一步要着重从五个方面抓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一是顶层设计,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二是上下贯通,横向配合,扎实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是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四是加强整改,规范运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五是创新手段,利用信息化,建设违规追责工作平台。

省国资委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有关同志,各出资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以及承担责任追究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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