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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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1
一。1200会议室:
1.技术参数表达不专业。
①.参数指标不宜过多,
②.参数描述主要用不小于,不低于,不劣于或用指标范围来确定指标。
③.来自EPAK的类似描述肯定有唯一指标嫌疑!
④.清单第三项的功率放大器的描述有缺陷,是几声道的,每个通道的功率及其他参数。
2.清单12项和13项重复,应该合并。固定返送音箱是有源的吗?如果不是有源的音箱,则缺固定返送功放!
3.图04中功放输出为什么要用6芯的音箱线?
4.图04系统图中我有几个意见:
①.把系统连接改一下,超低最好在调音台上有单独的控制推子,方便低音调节!
②.低音有八只,好像是800W的,太多了!根本开不了,天花受不了!四只够了!
③.会议主机进调音台,空出的做低音的调节!
5.图05的环绕音箱需标明!
6.图09,图10中的主音箱的位置与安装方式,音箱桥的高度够吗?你的图中低音已经安不下了!建议的开口高度!在图10中需标明开口尺寸!及安装高度!音箱布的安装方式要有说明!不可能直接安装20M!肯定要打固定网格!
7.图11.效果扬声器安装高度是2700还是2500,说明和图标上不同!
8.图12.把和示意无关的线条变为灰色,不能标红色!
9.图13.从图上来看,两个机柜不够,在④处至少要两个机柜!还有一个12U机柜。加上会议和视频,还应加一个机柜!建议总共加2个机柜!在图19中再查查!无电源时序器,会议系统设备,还有会议系统集控系统等处理设备未安装在机柜内!
10.图和Z字盒没有电源线的标示!Z盒应加电源部分!接口盒图也要修改!
11.图23.设备清单内通第9项有6台15寸液晶显示器,而视频系统中有6台42寸电视机和2台22寸液晶显示器,系统如何连接!视频分配器没有在系统图内!查设备与系统图的缺项!音箱的系统没有全,要不只画几根线标连接扩声功放和音箱。
12.集控设备清单的3项和4项是否重复。在图03中。
13.图29的名称错了,音箱布置应为会议系统布置!
14.内通和视频系统没有线管布置图,没有接线接盒图!没有安装图!
15.图30的线管用其他颜色标示!
16.内通设备安装位置在哪里?安装图呢?
17.图29中,观众席过道处的接盒和线是如何安装和链接的?中部的六芯线是由桌面的手拉手来的?如果只用最中间的话筒如何链接?
18.会议系统设备安装在哪里?安装在机柜吗?机柜呢?
屏已经足够了!P3有点浪费!舞台口到显示屏有14M,用P3或P4已经没有区别!!!
20.整个系统的配电图和用电负荷要标明!图1中的配电说明第5项的每相63A是只有音响系统不?清单中的显示屏呢?请相应标明!
二.482会议室
1.图31的配电每相63A是否过大?!
2.技术参数需修改!防唯一性。和1200一样,有的参数我都看不懂!
3.图33中不能出现设备品牌!超低音箱和功放没有了!?若有超低音箱,建议由单独控制推子!
4.图34.建议辅助箱用吸顶方式安装!6只的。超低音箱也不见了!
5.图屏要标明尺寸。
6.图36和图37可以合并。
7.图42中8路继电器只有一台,而图31清单有2台!音响系统不止这些音箱。摄像头清单有3只,系统图只有2只,图43中有3只。查系统图和设备清单的差错!
8.图46.高清线是这种表示的不,是HDMI线吧!有电源线吗?3*是摄像头的电源不?显示屏的电源呢?
9.增加控制室的设备安装位置图
10.主席台要留电源插座。
11.增加显示屏安装大样图。
12.图39中Z盒中没有计算机输出信号接口,要增加!
13.所有管线和布线图可以合并,用一张整图表示。
14.要增加一个机柜,设备使用不方便。
三.小会议室
1.设计说明中的电源说明63A太大。
2.设备清单中第3,4项注明辅助扬声器,你只标出扬声器。
3.图48去掉品牌。集控系统都要两个8路电源控制器吗?减去一个,后面系统图都只有一个。
4.图52主音箱设计不合理,会议话筒无法开启,会产生声反馈!要拉至边缘,不能辐射区进入话筒拾音区。图60和68都有这个问题。可以取消主音箱,加几只吸顶音箱不?否则会产生声反馈。
5.主席台上要留电源线和插座。
6.高清线标示不统一,我看到几种表示方法了。
7.增加设备室安放图,机柜安装图
8.设备系统图和清单再仔细对一下,不要漏掉设备。
9.检查设备品牌和名称是否还在图纸内。特别是系统图和清单。
10.电动幕布的电源没有布线和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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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2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鉴定意见 审查实务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了鉴定意见,这不仅是称谓上的改变,更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鉴定意见的本质及审查必要性
(一)鉴定意见的本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鉴定的定义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有的学者对鉴定意见的本质概括为“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在对被鉴定客体进行检验后,产生了对客体的感性认识后,由鉴定人根据其专门知识和经验,将对客体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在作出主观判断后出具的个人意见。”
通过法律规定及法理定义我们可以得知,鉴定意见是在诉讼活动中特定领域的专家针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在英美法系上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鉴定意见依托科学原理及手段,系专家个人关于某方面专业问题在刑法意义上的见解,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的特点。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曾被认为是科学证据,但无论是黄新故意杀人案中对死亡时间错误的判定,天价葡萄案中前后不同的价格鉴定,还是李逢春强奸案中9个基因位点与6个基因位点检测出的不同结论,均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鉴定意见可能出现错误,需要对其进行审查。
1.鉴定意见的特点决定对其审查的必要性
由于鉴定具有意见性,因此无论是鉴定人自身能力不足,还是主观上故意作出虚假鉴定,都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也就需要对鉴定进行审查,以排除错误鉴定。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决定了其所依赖的科学原理、技术手段等对鉴定的准确性具有重大影响,必须排除不适当的科学原理及落后的技术手段才能保障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2.鉴定意见的检材依赖性决定了对其审查的必要性
检材是鉴定的基础,也是鉴定所证明的对象,真实充分的检材是正确鉴定意见的前提和基础,虚假或不全面的检材必然导致鉴定意见失实。但检材的真实性非鉴定意见本身所能够证实,这就需要我们对检材收集、固定、送检等程序进行核实。
3.法律规定决定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并没有天然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也需要通过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我们也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研究
对鉴定意见审查,有学者提出应当从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检材、鉴定设备及方法、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五个方面审查。笔者拟将鉴定意见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逐层深入探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事项,并对实践中的可行性审查方法进行摸索。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对鉴定意见进行的外在审查,其不涉及鉴定的内容、过程与意见,是任何鉴定意见均需要进行的无差别审查。
1.资格能力审查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合法的资质是鉴定的基础,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情况下,无论鉴定意见是否科学,都应排除。在审查时,我们需要分别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只要有一方缺少资质或超范围鉴定,即应当认为鉴定意见无效。这种审查在实践中一般容易忽略,笔者认为,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复印后附于委托手续之后,以便检察人员进行审查。
2.中立性审查
由于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的判断性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只有保证鉴定人中立的立场,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因此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的回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的中立性审查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就每个案件调查鉴定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难以实现的,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让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出具承诺书,承诺与鉴定涉及的案件无关,检察机关审查核实该承诺书,即可认定鉴定人的中立性,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或线索证明鉴定人应当回避,才有继续调查的必要。
3.书面形式规范性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就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明确,并符合形式要求。因此对鉴定意见书面规范形式的审查,也是审查的重点之一。鉴定意见应当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日期等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在审查中发现鉴定意见不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且无法通过补正予以补充完备的,应当排除。
4.告知情况的审查
刑诉法规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结果的告知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忽略此义务。笔者在提讯时,经常有嫌疑人问“作价多少钱?”“对方什么伤?”等问题,甚至有的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后才知道鉴定结果,导致在庭审时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延误审理期限,浪费司法资源。现行侦查机关告知鉴定结果的作法是口头告知,笔者认为,鉴于鉴定结果告知系法定义务,现行的口头告知难以证明告知行为,不宜继续使用,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并由被告知人签字以证实收到告知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告知情况时,只需审查附在卷宗中的告知书即可。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鉴定意见内容的审查,其涉及鉴定的过程、依据等,也涉及鉴定的检材、鉴定与其他证据矛盾性等方面的审查。
1.对检材的审查
检材,是案发时提取的客 观信息材料,是进行鉴定的原始依据,检材的真实、准确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因此对检材的审查必不可少。
首先要审查鉴定检材与案发现场收集原始检材的同一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的质证,很多是针对检材的真实性进行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保证检材的保管和移交程序来证实检材的同一性和可靠性。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对检材的保管、传递等进行了规定。因此,审查检材要结合其他证据,尤其是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移送相关检材的证据进行。重点核实鉴定检材与案发的原始检材是否同一,检材是否有明确、合理的来源,检材的收集和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技术规程,其保管链是否完整,在提取、移送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的可能性等等。
其次要审查鉴定检材的性质认定。在很多鉴定中,检材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鉴定结果。如在价格鉴定中,标的性质对价格的认定具有重大作用,同一个物品在认定为完税品、走私品、新品、废品时价格差异巨大。在某盗窃案件中,涉案铝条在第一次鉴定中,侦查机关以新品委托估价部门评估后结论为2825元,而经辩护人提出异议后,经调查发现该铝条为废品,遂按照废品委托进行估价,估价结论仅为元。笔者在承办案件中,也发现侦查机关有将走私汽车作为已完税汽车进行作价,导致价格差异巨大的情况。因此,在这些案件中,检材的审查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同一性认定,还需要将其放在社会生活中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最后,在某些鉴定,如笔记鉴定中,还需要审查鉴定样本数量是否达到鉴定技术的要求,只有在样本相对充足的情况下,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2.对鉴定依据的审查
审查意见3
一、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二、规划审查的重点
(一)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否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城市的规模。是否明确制订了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分五年控制性目标。
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家专题论证。
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做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对城市空间布局作出统一规划;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产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城市综合交通布局。对城市交通是否作出统一规划;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是否符合交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否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否合理配置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是否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是否制定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否有利于城市环境的综合保护。
(七)协调发展。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是否有利于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八)规划实施。是否有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技术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是否可行。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局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做出应否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首先要组织编制规划纲要,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协调和指导。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划规定的审点结合当地其它有关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上报要求。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部向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即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以及总参作战部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就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自建设部发文之日起一般为4周;遇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延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工作周期6周。
(四)协调意见。
在建设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对于规划审查的进度和计划,建设部预先向各有关部门书面通告。
(五)报批。
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一期般为3周。
审查意见4
一、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二、规划审查的重点
(一)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否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城市的规模。是否明确制订了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分五年控制性目标。
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家专题论证。
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做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对城市空间布局作出统一规划;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产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城市综合交通布局。对城市交通是否作出统一规划;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是否符合交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否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否合理配置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是否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是否制定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否有利于城市环境的综合保护。
(七)协调发展。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是否有利于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八)规划实施。是否有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技术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是否可行。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局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做出应否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首先要组织编制规划纲要,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协调和指导。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划规定的审查重点结合当地其它有关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上报要求。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部向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即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以及解放军总参作战部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就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自建设部发文之日起一般为4周;遇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延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工作周期6周。
(四)协调意见。
在建设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对于规划审查的进度和计划,建设部预先向各有关部门书面通告。
(五)报批。
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一期般为3周。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如有关部门意见有重大分歧,建设部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审查意见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要尽快建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暂时不能建立专门机构的,也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岗位上来,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备案登记。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或重新报送。
3、备案审查。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4、情况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畅通备案工作运行渠道。一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办理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使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四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
三、加大力度,严格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要在规范报送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把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凡是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必须在接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法制办公室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容易引起社会群体矛盾和纠纷的问题,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和大规模违法事件,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服务。要密切关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煤矿、限制开发资源、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城市改造、治理乱收费等方面的文件。要高度重视公民提请审查文件特别是人大常委会转来审查文件的处理,坚持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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