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九论十八谈 九论十八谈心得体会范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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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医学发展的局限性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届三中全会、市、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提高项目审批和建设效率”为重点,以“依法高效、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为目标,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工作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卫生系统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年内卫生系统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能力明显增强,卫生管理和医疗服务明显改进,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卫生工作要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中心,服务于我县良好发展环境这一大局,确保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抓住关键、重点突破。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以解决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为突破口,带动整体工作的展开。

(三)依法办事、规范运行。按照依法管理的要求,推动效能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规范办事程序和工作流程。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解决当前影响效能建设的突出问题,取得明显实效,又要建立起一整套规章制度,形成转变作风、提高效能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求真务实、高效便民。把求真务实的作风贯穿于整个活动中,从实际出发,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使基层和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

三、活动范围

按照市卫生局、县委、县政府要求,今年卫生系统效能年活动的对象范围是局机关及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重点是局机关、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乡(镇)防保站和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人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等)及其工作人员。

四、工作重点

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局机关、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乡(镇)防保站和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局机关和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乡(镇)防保站(共10项)

1、参照市卫生局的做法和确定的原则,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①完成省、市、县政府要求行政审批项目减少“3个30%”的任务,即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缩减30%,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缩减30%,单项行政审批时间在现有承诺的时限基础上至少缩减30%。②决定下放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主体,落实审批责任,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决定合并的审批项目,做好内部工作职责的整合;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加强事后监督,不允许变相审批。③按照“三个弱化、三个强化”的工作思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即弱化微观直接管理,强化宏观间接管理;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弱化权力情节,强化服务意识。

2、建立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重点投资项目主动提供咨询服务;主动上门进行卫生学指导;主动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3、进一步提升“窗口”单位服务效能。①各项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全部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继续强化审批股职能,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实行“统一受理,分别承办,限时办结”,继续推行“七个公开”,即在服务窗口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窗口权限。②在全县卫生监督机构(含县疾控中心和乡镇防保站)推行“八项行为规范”、“八条禁令”和“一字工作法”,即窗口一站式、示范一文本、告知一口清、投诉一拨灵、一周一公示、一月一讲评。③在全县卫生监督机构(含县疾控中心和乡镇防保站)推行“卫生监督服务联系卡”制度,改进办事方式,体现便民、惠民的宗旨。

4、深入推进政务公开。①在县局机关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程序,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事项外,都要主动公开。②编制并全面公布行政职权目录,绘制权利运行流程图,不在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行使。③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公共资源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5、科学制定、有效执行相关制度。①制定关于加强卫生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重点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首问负责、AB岗、限时办结、首席代表、否定报备、绩效考核、效能告诫、失职追究等11项制度,突出抓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三项制度”的落实。②完善局机关各股室绩效考评办法和局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③编制效能建设服务指南并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公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6、规范机关行政行为。①规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②集中整治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③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解决评比表彰过多过滥的问题。④理顺机关内部职能关系,对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或职责已明确但执行不好的进行专项集中清理,进一步明确机关内设机构职能、权限和责任,尽量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职能股室负责,确需多个职能股室负责的事情,明确主办股室和协办股室,从体制上杜绝推诿扯皮现象。⑤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创建服务型机关,树立良好的机关人员形象。

7、改进机关作风。围绕上级要求解决的八个方面的机关作风问题开展工作:①组织开展“基层评议机关活动”,把评判权和监督权交给群众和服务对象,解决“中梗阻”问题。②提高办文、办会质量和效率,出台关于大力精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切实解决文件多、简报多和公文办理不及时等问题;出台关于改进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的相关规定,建立会议预告制度,大力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切实提高会议效率。③修订完善党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一步提高机关运行效能。

8、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和能力。①加强干部教育和效能培训,使机关干部熟悉业务知识,精通本职工作,不断增强机关干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善做群众工作、善解各类矛盾的综合能力。②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公开选拔、聘任制以及述职述廉、交流轮岗等方式,大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③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辞退。

9、加强行政效能监察。①制定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促进机关干部依法、勤政、廉洁、高效开展工作。②聘请行政效能监察员,重点对机关干部作风、机关行政效能进行全程监督;出台卫生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对效能建设监督员的聘请、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及日常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③建立领导效能联系点制度,指导各单位更好地开展效能建设工作。

10、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工作。①制定卫生行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认真受理和办理效能投诉,实行效能投诉回函制,加大直办、转办、督办力度,提高效能投诉办理的时效和质效。②把做好效能投诉工作与做好工作结合起来,积极研究当前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落实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实行重要投诉“一事一送”快报制度,建立联合接访机制,积极推行双向责任追究制。③凡是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投诉,一律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公开曝光影响效能的典型案件,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公立医疗机构(共10项)

1、加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①实施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按照《抚州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0年)》确定的三年规划,继续从业务用房、设备配置、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②深入开展医院评审,规范医院管理,强化内涵建设,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危急重症救治水平。

2、提高医疗机构工作效率。①实行无节假日医院服务,为病人提供“无间断医疗服务”。②落实限时服务各项规定,急诊病人到院后医护人员5分钟内处置;医生急诊会诊10分钟内到达救治现场;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在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三大常规等检验项目,急诊30分钟内出报告、特殊检查48小时内出报告(细菌培养、染色体检查除外),放射科急诊摄片30分钟内出报告、平诊2小时内出报告、特殊检查24小时内出报告,B超30分钟内出报告,病理冰冻切片30分钟内出报告。③提升医疗机构运行绩效,病床使用率、术前住院日、平均住院日、急诊留观时间、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主要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清洁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以及CT、MRI、大型X光机阳性率等主要效率指标达到《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版)或第二周期医院评审标准的要求。

3、全面推行人性化服务。①落实公立医院行风建设30条措施,重点抓好首问(首诊)负责、弹性工作、出院病人回访、医患沟通、新农合“直补”等“五项制度”的落实。②优化医疗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③规范科室标识,门诊大厅设置科室分布示意图,门诊、住院各楼层和走廊设置科室分布导向图。④保护患者隐私,门急诊、ICU、治疗室以及超声、心电图检查等诊疗场所设有屏风或隔帘,努力营造与患者“心贴心”的服务环境。

4、规范医疗服务行为。①坚持依法行医,医疗机构按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无科室出租、承包,医务人员持证上岗。②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建立医疗检查考核督察机制,完善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③加强临床用药监管,抗菌药物使用符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要求。④认真执行全省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价。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抗菌药物占药物使用比例达到第二周期医院评审标准的规定要求。

6、完善落实工作制度。①健全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制度的落实。②修订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组织学习,使全体医务人员了解、熟悉、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7、深入推进院务公开。①编制《院务公开目录》,规范院务公开,进一步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和院务公开监督制度,把解决患者看病、住院过程中最关心、最担心、最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作为公开内容的重点,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普遍公开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风建设情况;以患者为对象,定期公开医院收费信息,依法提供病历资料的复印和费用清单及“一日清单”等;以内部职工为对象,有针对性地公开医院内部重大管理信息。到2009年底,全县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院务公开。②配合县局做好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工作,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①重视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年拟文转发的《江西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江西省医学领先学科与领军人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努力形成层次有序、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梯队。②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三基三严”为重点的岗位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强化医务人员业务能力训练,逐步建设一支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人才队伍。③加快医院管理人才培训,尽快培养一支适应改革需要和时代要求、精通管理的高素质医院管理人才。④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每两年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一次考核,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

9、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①建立以医务人员信用为重要内容的医德考评档案,包括主动上缴“红包”、“回扣”的情况、受到服务对象的表扬记录及材料、道德建设中获得的荣誉、发生医疗服务质量问题的群众投诉及查实材料等。医务人员的信用直接与晋升技术职称、干部提拔任用相挂钩,并作为选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②继续开展“卫生行风大家评”活动,接受患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并组织行风社会监督员监督行风。③制定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制度,完善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巩固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成果。

10、做好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工作。①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倾听患者呼声,及时化解医患矛盾。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医疗纠纷。③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办理医疗投诉,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五、方法步骤

2009年效能年活动从1月下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本方案明确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内容,把学习教育、明察暗访、建章立制、监督检查贯穿始终,集中解决影响机关效能、发展环境和医疗服务效率的突出问题。整个活动分学习动员、组织实施、考核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按照“条块结合、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学习动员阶段(1月24日-2月28日)

主要任务是:

3、召开动员大会。2月11日左右,召开全县卫生系统效能年活动动员大会,传达上级效能年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精神和市卫生局效能年活动动员会精神,全面部署我县卫生系统效能年工作。各单位在2月1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

4、抓好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分散、个人自学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学习上级有关加强效能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充分认识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10月15日)

主要任务是:

6、深入查找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设立意见箱以及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找准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剖析问题原因。对查摆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实事求是的剖析。涉及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由本单位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剖析;涉及股室存在的个性问题,由相关股室负责剖析;涉及干部职工个人的问题,由其本人负责剖析。剖析问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

8、解决实际问题。县局机关、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乡(镇)防保站和公立医院要围绕效能建设的10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对照效能建设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首先解决什么问题的态度,着力解决阻碍卫生改革和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9、完善有关制度。各单位要对各类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该撤销的撤销,该建立的建立,该完善的完善,形成制度汇编。通过建章立制,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服务承诺制来明确为民服务内容,以公开办事制来推进政(院)务公开,以民主决策制来强化群众监督,以绩效考核制来评价工作实绩,以责任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量化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完善运行机制。

(三)考核总结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

主要任务是:

11、组织评议考核。县局将在11月5日前完成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效能建设情况检查,同时做好局机关效能建设自查和接受上级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12、进行工作总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实事求是总结本单位全年效能建设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效能建设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3、召开总结大会。全面总结效能年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实际效果,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部署进一步深化效能建设工作。

六、工作要求

效能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各单位必须把开展效能年活动作为今年事关全局的中心工作来抓,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成立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单位“一把手”是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效能建设的实践者、示范者和推动者,其他领导同志要负起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认真抓好分管股室和单位的效能建设,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单位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严格要求,加强监察。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准确把握效能建设规律和效能年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采取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专项检查、专项效能监察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检查情况要计入绩效考核结果。要在聘请行风监督员的基础上,聘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本系统离退休老同志和部分在职同志担任效能建设监察员,进行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发现工作不力的,要明确指出,及时纠正;有不足之处的,要找出原因,及时弥补;走过场或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及时“补课”。要通过深入细致的督促检查,确保效能建设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不出偏差。对不按要求认真开展效能建设活动或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并公开通报批评。

(三)健全机制,示范带动。各单位要把效能建设绩效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奖励惩处挂起钩来,建立健全激励奖罚机制。要认真总结、及时宣传效能建设中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先进典型,并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县卫生系统效能年活动深入开展。

精准医学发展的局限性范文2

根据县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部署要求,我局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圆满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目前全面展开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为了抓住关键,把握重点,扎扎实实地做好解决问题和完善规章制度各项工作,我局针对前两个阶段查找出来的存在问题,先后召开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局机关组织生活会,分析整改落实各项工作,确定整改项目,划定整改标准,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力求取得新提高、新进展、新收获,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学习实践活动“联系实际、讲求质量、取得实效”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现卫生局机关作风显著改善,卫生系统内部监管不断加强,卫生系统内部改革不断深入,有效地推动和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存在问题

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分析评议阶段中,我局广泛征求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领域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据统计,共发出征求意见表100份,收回95份,征求到意见或建议26条。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了班子的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梳理归纳为发展理念与思路、机制与体制、民生问题等九类。1、抓学习按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2、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不到位。3、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不够。4、公共卫生体系还不够完善。5农村卫生投入严重不足。6、卫生执法监督还有许多薄弱环节。7、仍然存在“重医轻防”的老问题。8、卫生系统编制和装备严重不足。9、领导班子在抓科学发展观创新的亮点不多。为专题召开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局机关组织生活会,以及整个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供十分重要的组织和思想保证。

三、整改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抓学习按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整改内容)。

整改目标:通过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三种认识、提高三种素质。一是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对新时期党员标准要求的新认识,深化对建设和谐*发展机遇意识的新认识,深化对卫生工作要求的认识,达到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文明素质和业务素质;二是全面增强三种能力、实现三大工作目标,即全面增强班子驾驭能力,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和工作推进能力,增强服务发展的能力,实现全面增进班子团结、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卫生工作的目标。

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坚持党组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职工集中理论学习制度,突出加强对重要理论思想,前沿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对县委十一届第五次会议精神的学习理解,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

2、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强化把握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坚持思想与形势的紧密结合,要紧跟形势任务的变化,把握工作特点和规律,坚持与时俱进。要认真向书本学习,增强工作的系统性。要虚心向基层和群众学习,做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群众的新创造、新经验指导新的实践。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学以致用,学有所成的原则,做到学习政策法规与经济社会建设紧密结合,与职能所赋予的工作相结合,突出学习成果转化,落实到促进工作更快更好发展上来。要坚决摒弃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的教条主义学习方式方法。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争取用1~2年时间取得实质性进展,并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长、*书记

整改承办部门:县卫生局办公室

(二)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不到位(整改内容)

整改目标: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工作意识。

整改措施:

1、加大基层的调研频次,着力解决基层的实际困难。

2、局班子领导分片挂钩乡镇卫生院进一步细化卫生工作及目标。

3、进一步制定完善制度做好人、财、物的管理工作。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争取用1~2年时间取得实性进展,并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班子领导

整改承办部门:县卫生局人事专干、业务股

(三)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不够(整改内容)

整改目标: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训管理,用好用活现人才,更好地促进我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整改措施:

1、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责任心强、医风正、懂技术、会管理的优秀人才进入卫生系统。

2、积极推行院长竞聘上岗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

3、加强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有针对性实施对乡镇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采取灵活的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在职人员考取职业资格,合法从医。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争取用1~2年时间取得实性进展,并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班子领导

整改承办部门:县卫生局人事专干、业务股

(四)公共卫生体系还不够完善

整改目标:提升卫生系统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配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基本仪器装备和人才队伍,认真开展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3、继续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大力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满足社区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用2年时间取得实效,并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长、*局长、*副局长

整改承办部门:县卫生局业务股。

(五)农村卫生投入严重不足

整改目标:积极向省、市争取在卫生经济政策方面的倾斜和扶持,增加对卫生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

整改措施:

1、落实农村卫生室医生的财政补贴政策,严格执行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乡村医生考核方案,发挥乡村卫生室的预防保健、卫生宣教等公益功能,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

2、继续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大力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满足社区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3、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发挥乡村卫生室方便、就近的服务特色。

4、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通过卫生室的考核监管和乡镇卫生院应急硬件、软件的配套,进一步提升农村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5、逐级向上级报告争取适当增加村医报酬,推行乡村一体化改革。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用2年时间取得实效,并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长、*局长、*副局长

整改承办部门:县卫生局办公室、业务股。

(六)卫生执法监督还有许多薄弱环节

整改目标:提高执法水平、执法效率,规范市场秩序。

整改措施:

1、制定严厉打击农村游医、巫医,规范医疗市场的工作方案。

2、加大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3、加强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定期不定期送、派卫生监督员到省、市培训学习。

4、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规范,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用2年时间取得实效,并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长

整改承办部门:卫生局业务股、卫生监督所

(七)仍然存在“重医轻防”的老问题

整改目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整改措施:

1、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配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基本仪器装备和人才队伍,认真开展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制定突发性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用2年时间取得实效,并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长、*局长

整改承办部门:卫生局业务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卫生系统编制和装备严重不足

整改目标:解决卫生系统一岗多用、一人多岗的现象,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培养专业型、深研型、创新型等人才的发展。

整改措施:

1、积极向上争取编制,切实解决卫生系统一岗多用、一人多岗的现象。

2、加大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设备配置方面的资金投入。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用3年时间取得实效,并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班子领导

整改承办部门:卫生局办公室。

(九)领导班子在抓科学发展观创新的亮点不多

整改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正确处理好医医关系、医护关系、医患关系,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整改措施:

1、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全县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微机联网、网上查询、网上审核,提高办事效率。充实经办人员。

2、为方便群众,缩短送院时间,提高救治成效,继续落实救护车对急、危、重症病人实行接送的“惠民”举措。

3、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要照顾到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在继续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和测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科学合理的补偿比例和报销限额。

4、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进一步加强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

5、加强监管,继续推进药品招标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招标采购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不执行中标药品的降价规定的医疗机构严厉查处,对一些常用药品和常见单病种实行最高限价,确保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积极推行医疗器械、高值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减少流通环节,增加工作透明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6、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大职能的督促检查;加强医药卫生人员职业道德、理想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严格医疗收费价格和收费公开制度,及时纠正和制止大处方、重复用药、重复检查等“三乱”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

7、组织医护人员走乡村、进社区,为群众开展免费义诊,积极开展送医、送药、送知识、送温暖的同时帮助受援基层卫生院完善管理制度,引进实用型新技术,开展新业务、培训专业人才等,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和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8、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规范,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9、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护质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严防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10、与县电视台、加强联系,加大社会、媒体对医疗卫生的正面宣传,弘扬正气,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氛围。

整改时限:从现在开始,不断完善,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领导:*局长、*书记、*副局长、*局长

整改承办部门:县卫生局业务股、卫生局办公室、县合管办

四、工作要求

这次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工作任务重、要求严、标准高,事关活动成果的实现和巩固,事关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对我局卫生工作的一次重大考验,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出成效。

第一,坚持思想领先,通过理论学习强化思想武装。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为契机,高度重视这次整改措施的落实。按照县委统一部署,组织广大党员继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邓小平论科学发展》中的有关重点篇目,带着问题学,带着思考学。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加深对中央、省、市、县有关科学发展的精神的学习和领会,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做到活动每推进一步,学习就更深入一层,切实提高对搞好这次学习整改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投身于这次活动中来。

精准医学发展的局限性范文3

学习实践活动进入整改落实阶段以来,我局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围绕解决问题、完善制度、促进发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整改落实,力求取得实效,较好地完成了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以分析检查阶段中查找的问题和评议中征求到的群众意见、以及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提出的思路和措施为依据,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落脚点,突出抓了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和集中解决突出问题这两个环节。6月17日,我局召开了由局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的整改落实阶段动员大会,全面铺开了整改落实阶段工作。

(一)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坚持把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作为整改问题的关键环节。6月15日,我局及时传达学习了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总结暨转段动员会议精神,以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蓝本,再次分析了我市卫生事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客观原因,并将需要整改问题再次提炼聚焦,确立了整改的目标任务。在制度整改落实方案过程中,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仪珍亲自主持整改方案的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局领导和机关的意见建议。6月18日,召开局了由机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党组扩大会议,全面分析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几易其稿,形成了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方案出台后,以局党组名义印发给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并通过局域网和电子屏幕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我局把解决问题作为整改落实的主要任务,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改落实的重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标准,以提高卫生服务能力为实践载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认真执行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解决局领导班子和机关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我们主要从打牢思想和理论基础、培育优良作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上研究出台制度措施,在解决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发展上存在的问题上,我们主要从加快推进卫生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卫生人才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限、定责任,细化各级人员的任务指标,进行整改。目前,通过努力能解决的问题,全部解决了,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正在推进,靠自身力量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正在协调各方力量,加速解决。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市中心血站整体迁建等问题。

(三)建立完善了制度机制。我局立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推进发展,动员和组织局领导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我局现行的制度规定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和清查,形成初步修改意见,及时予以公示,并征求机关意见建议。在听取机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局党组召开了会议,废除了卫生许可和核准项目办证收费制度,实行免费办证,调整充实了七项制度,制订了机关效能建设、卫生服务能力、预防控制防病工作等方面的30多项制度。

(四)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落实阶段基本结束后,我局利用2天时间,按照分工负责的要求,采取领导抽查、科室自查、群众督查的方法,组织局领导和机关科室查纠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标准是否落实。7月23日,局里以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的形式,听取机关各科室整改落实情况和听取群众对整改工作的评价。通过自查,既查纠整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又促进了整改工作的落实。

二、主要做法

(一)理清整改思路,落实责任抓落实。为使整改落实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我局从群众反映的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入手,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查摆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明确了整改落实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确立了“加强领导班子和机关建设,实施两项工程,推进三个重点,实现五个提升”的整改思路,按照“四明确一承诺”的要求,把整改任务分配到职能科室,分管领导,列出整改时间表,形成了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整改方案,通过落实“五制”,促进整改事项得到落实。

(二)扩大群众参与,集思广益抓整改。我局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检查标准,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整改的重点,认真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在扩大群众参与中推进整改,在吸取民智中提高整改质量。通过行风监督员座谈会、排出整改时间表、公示整改事项与过程,结合处理群众上访和到基层检查等时机,认真听取群众对医疗卫生的意见建议,充分吸取群众的智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改进工作中不足,有力地促进了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工作成效

(一)进一步加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张扬了党的优良作风。在整改落实中,我局党员干部普遍认为,整改落实的过程是一次加强党性修养的过程,通过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加强了对党的宗旨的理解,而且进一步弘扬了党的三大优良作风,让人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体现了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在手足口病防治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局党组班子成员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高标准抓好防控工作落实,防止了手足口病蔓延,确保了我市未发生一例甲型h1n1流感。在实施“光明·微笑”工程中,全市卫生系统共产党员深入千家万户宣传筛选,定点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精心治疗,截止7月24日,全市实施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7448例,实施唇腭裂免费手术140例。

(二)进一步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树立了正确的政绩观。在整改落实过程中,局党组坚持把所学科学发展观成果运用到领导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管理卫生事务、应对公共卫生突出事件等重大决策中,在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提高,在解决医疗纠纷和各种困难的实践中提高,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挑战和风险的实践中提高,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干事创业的能力,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研究出台和完善30多项制度规定,启动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机制,成立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机构。局党组班子成员始终以科学的态度察实情,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把主要精神放在做得民心、暖民心、稳民心的好事实事上,把为群众办好办实作为密切党群关系、体现党的先进性、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同享受的重要措施,着力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好事。一是做好第一批100名订单生到乡镇医院派遣就业工作。二是实施“光明·微笑”工程。三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新农合补偿方案。四是在18个县(市、区)新建无害化厕所万座。五是向城市居民免费提供500万元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六是在行政审批方面,承诺坚决做到“三个缩减30%”,尤其是针对保留的9个审批项目,缩减办理时间,其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6个许可项目办结时限由原来的10天缩减为7天,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等3个核准项目办结时限由原来的10天缩减为1天;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许可和核准项目全部免费办证。七是全市卫生系统实行ab岗工作制度。八是争取今年中央第一批投资5960万元,建好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个项目,九是完成急救中心组建工作。十是抓好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进入常态性疾病预防控制状态。目前,通过全局上下的积极努力,已经完成了7件,还有3件正在办理。

(三)进一步推动了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了卫生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有力促进了我市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一是城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进展顺利。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新建工程、市中医院门诊综合楼、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改扩大建等基础设施快速推进,市急救中心5月份全面启动运作,形成了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医院三级急救网络系统,以综合医院、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采供血机构和专业救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救治网络正在快速推进。二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扎实有效,尤其是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及时有效,确保了我市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农村卫生工作越来越好。2008年全市121个新增国债项目95个开工建设,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扎实推进,今年全市参合农民651万人,参合率由2008年的%提高到%,上半年减免农民经济负担870余万元,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任务,并将住院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四是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系统健康档案管理人数284692人,一卡通服务总人数401079人次,服务总额达到万元,完成省规定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部完成。全市卫生系统出台便民措施200多条。

四、存在问题

我局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虽然取得了预期效果,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完成整改落实任务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不同科室之间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成效还不平衡。二是一些矛盾和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有些涉及推动科学发展的整改措施周期长,一时难以见效。如:创新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形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整改措施,需要经过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才能见效;三是由于整改落实阶段时间短、内容多,忙于起草大量的文字材料,在联系实际求实效上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精准医学发展的局限性范文4

关键词 :监狱精神病犯管理矫治

一、精神障碍在国内外的基本流行情况

根据我国在1982年和1993年所进行的两次大规模、大面积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在未将神经症考虑在内的情况下,在全国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社会普通人群中,各种类型精神障碍的总的时点患病率是在‰(1982年)—‰(1993年)左右,其中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是在‰ (1982年)-‰( 1993年)之间。如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调查结果和观点,在全世界的总人口中,各类精神神经性疾病的总的时点患病率为10%;其中,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为1%,时点患病率大约为%。

国内外大量的调查资料发现,在罪犯中这些数字是明显偏高的。罪犯是各类精神障碍的高发人群,“普遍认为,监狱犯人精神疾病的流行率要高于一般社会”,“全世界大约有900万人被囚禁在各类监管机构中,其中至少一半有人格障碍,超过100万患有精神病、抑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几乎所有的囚犯都出现过情绪低落或应激症状。囚犯人群中,大约4%(包括男性、女性)患有精神病;10%(男性)—12%(女性)患有严重抑郁症;42%(女性)—65%(男性)患有人格障碍,其中包括21%(女性)—47%(男性)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Fazel与Danesh,2002)”。还有“研究(Blaauw等,1998年)表明,89%的囚犯有抑郁症状,74%有与应激相关的躯体症状”。

据另外几项针对国外实际调查的数据所进行的分析,在美国的监狱中,有精神症状的罪犯约占15%—20%,而属于严重精神病性症状者在整个监狱罪犯的总数中约占到5%。英国精神科医生的调查和检查后也发现,罪犯中精神障碍者的比例,在1971年的12696名罪犯中为%,在1972年的11953名罪犯中为%。而根据Gunn(1977年)的报道,罪犯中罹患精神障碍者占31%。英国Bluglass(1989年)的报道表明,罪犯中有精神障碍者占40%。

国内专家对12个西方发达国家的62份调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系统总结后发现,在西方各国监狱中,约有4%的罪犯患有某种类型的精神障碍,1%—12%的罪犯表现有抑郁症,65%的男性罪犯和42%的女性罪犯存在人格障碍。

我国这方面的资料报道较少且样本量不大,缺乏代表性。据1996年一个调查发现,“拘禁性精神障碍”患者约占监管场所中接受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6%~10%。马恩轩等人于1995年对某监狱3041名罪犯的调查发现,符合精神医学专业诊断标准者,约占所有罪犯的17%,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达%。

笔者于2013年夏季到江苏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根据笔者前期掌握和了解到的情况,该省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比较先进的,能说明某些问题。

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基本情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辖下有25所监狱,分布在全省各地。仅从医疗卫生角度看,与国内其他省市监狱系统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就是:江苏省监狱系统并没有惯常设置的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与此相反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江苏省监狱局,存在着一个精神病专科医院,而这却是在国内其他省市所没有的。这个医院的全称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以下简称“局精神病院”)。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在全国各省市监狱系统内,这是唯一一所专门针对病犯设置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这个机构的存在,对于恰当解决和有效处置江苏省各监狱罪犯中的精神障碍者,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并受到了各监狱的欢迎。

(一)局精神病院的一般情况

从地理位置上看,局精神病院的地理位置并不独立,位于南京市浦口监狱内,行政上隶属于省监狱局,并接受南京市卫计委的业务指导,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大中型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由于具有相应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比较齐全的医疗设备,以及基本能满足精神医学临床工作需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等级评审的规定[见:原卫生部于1994年9月2日下发的“卫医发(1994)第30号”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局精神病院被认定为二级乙等精神医学专科医院。同时,由于技术水平过硬,局精神病院同时也被南京市卫计委认定为精神医学重点专科医院。

作为精神医学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局精神病院并不向社会开放,其业务职能范围直接辐射和覆盖到江苏全省25所监狱,服务对象明确而局限,主要负责对各监狱开展基本的精神医学服务,收治并监管的也都是省内各监狱转来住院的病犯。

具体而言,局精神病院直接负责并承担着全省监狱系统内罪犯精神障碍的预防、筛查、监控工作,以及重性精神障碍的医学诊断、临床治疗、护理与康复,乃至健康教育和其他相应的各方面工作,并对各监狱精神卫生工作给予专业技术指导,对各监狱负责罪犯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非精神科医生、护士等进行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局精神病院的业务工作情况

由于地处浦口监狱内,从便于工作的角度,局精神病院不仅受省监狱局直接领导,在行政层面上也受浦口监狱的领导和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南京市卫计委的业务领导。

虽然笔者认为,作为一家独立的、专业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将局精神病院放在任何一所监狱内似乎都不是很合适,但如果从狱政管理角度看,局精神病院放在浦口监狱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这所特殊刑罚机构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并为医院节省大量的资源。

笔者调研时,在局精神病院住院的病犯大约有380余人。这些病犯基本都属于是所谓重性精神障碍⑩者。其中,精神分裂症约占65%,心境障碍约占25%,其余10%左右属于其他类型。

1.住院患者的来源。住院的病犯通常都是由省内各监狱转送过来的。在住院期间,一般由该病犯所在监狱按每天每人2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局精神病院支付其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这些诊疗费用显然远远不够,欠缺部分则通过上级拨款方式加以解决。虽然从理论上讲,这些费用应由病犯家属支付,至少也应该由家属支付一部分,但由于缺乏相应机制,实际层面上难以操作。因此,这些病犯住院期间,家属实际上没有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这些病犯中的大多数是在服刑期间发病或病情复发,也有一些是在服刑之前就已经罹病且病情一直未能缓解,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认为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范畴,入狱后病情反复或者是加重,难以控制和处置,因此不得不被送来住院。

2.病犯的住院医疗等情况。从专业角度看,监狱中很多精神异常的罪犯,其各种症状表现其实都是严格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中的某项具体诊断的。但限于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即使能被明确诊断为某类精神障碍,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有相应的精神医学方面的处置方法与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目前我们对很多类型的精神障碍实际上都是无药可医的,包括监狱系统目前大力倡导的心理矫治技术或其他方法和技术,对此也常常无能为力。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明确指出:“诊断为精神障碍并不等同于需要治疗。”

譬如,对于罪犯中比较多见的冲动性人格障碍者⑩和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恰是令监狱感到难以管理和矫正,让干警感觉非常困难和头疼,并对监管秩序、生产劳动和安全等各方面都产生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的一组人群,他们也常常是各监狱狱政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牵涉和消耗了干警相当大的精力和资源。

因此,出于可以理解的“甩包袱”心理(至少一部分目的是如此),监狱总希望和试图将这些罪犯转移到局精神病院进行观察、“治疗”和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局精神病院也只能酌情对其中少数的“罹病”罪犯——如出现严重情绪波动者,或具有严重自杀、自伤倾向者——酌情实施一些辅助性“治疗”和短暂的临时干预,待其情况大致稳定后,依然还会将他们转回到原监狱服刑。当然,监狱也总是带着无可奈何、极不情愿的心态将这些罪犯接回。

病犯住院时,其所有的档案、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一般也都移交给局精神病院。也就是说,病犯住院期间,局精神病院不仅要负责其医疗、护理、康复等与精神卫生活动有关的本职工作,同时还要“额外”肩负起病犯的日常生活、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其他狱政管理方面的相应工作。待病犯的症状基本消失、病情缓解达到出院标准时,这些责任和工作才能随着病犯的出院而再度移交回监狱。

被转到局精神病院的病犯,初期基本上是处于接受临床治疗的阶段。在这段“治疗期”,病犯基本上不参与考核与评比,但局精神病院通常依然会按照狱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给病犯一些基本的处遇积分。而且,由于这个阶段病犯的病情大多处于严重和/或不很稳定状态,其某些异常行为常常是不受个人意志支配的,所以,对于他们因此而出现的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多被认为属于是其“病态行为”和“无心之过”,一般不会给予狱政管理方面的处罚。但在这个阶段,通常也不对病犯给予减刑处遇。

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局精神病院会将他们转入负责巩固疗效和康复的“病区”(分监区)。在这里,他们一方面继续接受正规、系统的医疗、护理等以巩固疗效,同时还要接受狱政管理,并享受与普通罪犯基本相似的处遇。

3.保外就医问题。各类型重性精神障碍通常都需要比较长期、系统和持续的维持和巩固治疗,所以很多这类病犯实际上是被长期留置在局精神病院中的,有的甚至是直到刑期已满也难以出院(出狱)。只有少部分病犯可以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保外就医的手续通常由病犯原所在监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某些情况下,局精神病院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即使是完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实际上也有相当一部分病犯难以享受到,主要是因为家属或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社区对病犯出院(出狱)和回归社会、回到自己身边持一种排斥和抵制态度。尤其是非江苏省籍的病犯,有的甚至从来都没有家属探视过,还有的家属根本就联系不上。此时,也就只能完全由病犯所在监狱和局精神病院承担起全部的医疗、护理和康复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和相应责任。

(三)目前面临的几个重大问题

局精神病院的医生在谈到目前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情况时,也表现出了许多困惑和不解,而这些困惑大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局精神病院正常医疗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1.关于针对病犯病情复发后的危险性预测。虽然现代医学已经发现和发明出了缓解精神症状、减轻严重程度的各类精神药物,但迄今为止,科学家们仍然没有弄清楚绝大多数(90%)精神障碍发生的真正原因,因此,目前对各类型精神障碍的治疗方法,基本上还都属于是经验性的对症治疗而非对因治疗。所以,目前已知的各种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都不可能将精神障碍彻底治愈。精神障碍者应该在接受了系统、正规的治疗和干预、症状消失、病情缓解后,继续按照医嘱继续用药给予维持和巩固治疗。

即便如此,很多已经缓解了的精神障碍者,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莫名其妙”地再次病情复发。也就是说,精神障碍者的病情是否会复发、何时复发、何种情况下复发等,从专业角度看是没有任何办法预测的,进而,也就没有办法预防其发病,当然,也就难以预测和提前防止精神障碍者发病后有可能出现的各类危险性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我们目前能做的——但是却未必能做到的——就是,早期发现已经康复的精神障碍者的复发迹象和症状表现,并给予及时地干预以控制病情恶化与发展。

既然没有办法提前预测出精神障碍何时复发,也就难以预测精神障碍者的病情复发后会不会出现危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某种危险性行为。但有关部门的领导却希望局精神病院的医生,在病犯出院(出狱)时,或在为病犯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时,要对他们将来在社会上会不会犯病、何时犯病、犯病后会不会出现危险行为、出现哪类危险行为、出现危险性行为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结果及危害程度等,进行准确的预测,以便提前进行防范。

这种对病情复发及复发后再犯罪可能的预测和预防,虽然初衷是良好的,但这却是目前令局精神病院的医生非常头痛的一件事情,因为基于自己的临床经验,医生普遍认为这种准确预测实质上是不可能做到和实现的。这种认识与国际社会的专业观点是非常一致的。

2.关于罪犯的自杀问题。困扰监狱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罪犯的自杀问题,尤其是病犯的自杀问题。

在局精神病院住院的病犯,在接受正规治疗的同时,由于也接受比较严格的狱政管理措施,所以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生过自杀现象。但这一直是工作人员非常担心的一件事情。实际上,工作人员所担心的,并非是病犯会不会自杀,而是担心如果出现了病犯自杀现象,自己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所以,与其说这是一种担心,不如说这实际上是一种恐惧。

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这种担心和恐惧是国内所有监狱干警(而不仅仅是监狱医生)的一种非常普遍的、消极的心理活动。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相对于国内每年十万分之二十二的自杀率,罪犯中每年千分之一的自杀率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导致罪犯死亡的重要原因。就连世界卫生组织( WHO)都认为,罪犯是具有高度自杀风险的特殊人群。

追踪自杀发生的原因不难发现,精神障碍是导致自杀的主要原因。世界卫生组织( WHO)的结论明确、直接而肯定:“自杀是一种精神障碍的症状后果。换言之,精神障碍是病因,自杀是结果。”⑩也就是说,多数自杀者是因罹患某种精神障碍而自杀,自杀者的死亡就应该属于“因病死亡”的范畴。

同理,从精神医学专业的角度分析,罪犯的自杀行为也应该被看做是一类“精神病态行为”,在这种行为的支配控制下,如果发生罪犯自杀死亡的不幸事件,也应该将其认定为是罪犯“因病猝死”的“意外”事件。

如果有关部门(如上级领导或监所检察机关)将这类难以预测和预防的“意外”事件,单纯归咎于值班干警,显然是很不科学和不公平的,更是违背了循证矫正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笔者认为,这才是导致一线干警对罪犯自杀现象恐惧和担心的主要原因。当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缓解和消除干警这种恐惧和担心的方法,就应该是设法减少罪犯自杀发生的概率。而减少自杀概率的最主要措施和方法,就是早期、及时发现和识别出罪犯的各种异常精神现象,并给予正确、恰当而又专业的精神医学处置与干预。

也就是说,如果江苏省监狱系统羁押的罪犯的自杀现象比其他省份少,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江苏省的监狱系统在罪犯精神障碍的预防、筛查、识别、发现、诊断、干预等方面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三、调研体会

(一)目前国际的通行做法

1957年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2条规定:“(1)经认定精神错乱的人不应拘留在监狱之中,而应作出安排,尽快将他们迁往精神病院。(2)患有其他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的囚犯,应在由医务人员管理的专门院所中加以观察和治疗。(3)这类囚犯在监狱拘禁期间,应置于医疗官员的特别监督之下。(4)监狱的医疗和精神病服务应向需要此种治疗的其他所有囚犯提供这种服务。”

现代监狱建制体系的分类设置理念也是符合联合国这一规则的,即:“依据犯人的性别、年龄,犯罪原因、性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以及成长经历或生活经历中特殊的社会背景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其关押于某种类型的监狱机构(有些国家称矫正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 WHO)明确地提出具体建议:各国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精神病人被不恰当地监禁,应便于他们的治疗,或者把他们转到治疗中心”。“即使对精神和行为障碍病人的监禁是恰当的,也应该在监狱中有常规的治疗和护理。在治疗囚犯最低标准规则中制定了关于治疗囚犯的国际标准,其中提出,每一个机构里至少应该有一名合格的医务官员,‘他们应该具备一些心理学的知识’。”

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某些发达国家监狱建制体系的通例,是单独设立一种带有医疗性质的刑罚机构。这类机构的基本任务,一是为罪犯治疗疾病,二是对包括病犯在内的所有罪犯,实施基本的管理和矫治。

目前某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是:依据行刑人道主义原则和个别化原则,建立综合性的具有医疗性质的监狱,或者是建立专门的医疗监狱(专门的医疗监狱包括:精神病医疗监狱、传染病医疗监狱等),专门的医疗监狱是专门用来关押和治疗患有精神障碍和其他严重躯体疾病的罪犯的监狱,属于是一类特殊的刑罚执行场所。据说在日本,目前共有4处医疗监狱收容了381名病犯,其中北九州医疗监狱是日本最具历史的医疗监狱。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导致对病犯之管理缺乏依据。在此次调研活动中笔者发现,国内各监狱针对病犯所实施的狱政管理,以及相应的干预,基本上都是一种“自发”式的,都是按照各省监狱局根据本地区常年延续下来的传统和习惯,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一些不完整、不详细的规定操作的,甚至仅仅是某个监狱自己的惯常做法而已。而指导全局性的法律、法规则严重缺失和不健全。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一直在注意并试图寻找一些与病犯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只发现了一些零散的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如:司法部原劳改局“司劳改字[1988] 181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是否收押问题的批复》和司法部监狱局“司狱字[1999] 70号”《关于(关于患有精神病的无期徒刑罪犯能否收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前一份文件规定:“凡送劳动改造机关的罪犯,如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不论犯罪性质、刑期长短,一律收押。收押改造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况予以保外就医……如收押改造后才发现患有精神病的,按上述意见处理”,后一份文件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即使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严重疾病,都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此两项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非常硬性地要求监狱对罹患某种精神障碍的犯罪人不得拒收,对重刑犯不得保外就医。但对于收押在监狱内的这些病犯,以及监狱内新发生、新出现的案例应该如何处置和治疗等相关问题,却缺乏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规定。

更高层面的部门法规乃至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更是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即使是专门针对监狱工作的《监狱法》中也没有相应规定。2013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也仅仅是在18条和第52条作了笼统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这就直接导致了监狱对病犯,无论是管理、医疗还是保外就医等处置,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无形中使得监狱成为了特殊的“精神病院”,对病犯,只能“关”和“管”,而不能“医”,更不能“放”。

据说目前,“在美国,最大的公共精神卫生设施不是精神病院,而是洛杉矶监狱”,因为,“除了监狱精神病人无处可去”。这主要是源于20世纪中期开始于西方的“去机构化”运动和“反精神病学”运动。这就直接导致了美国的监狱中有近半数的囚犯罹患某种精神障碍,因此美国的监狱实质上就是美国国内最大的精神病院这一说法似乎并不夸张。国内目前的情况似乎是在步美国的后尘,将监狱当作了“精神病院”。

2.底数不清导致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早在2008年8月,在全国“部分省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司法部陈训秋副部长就非常明确地提出,监狱中精神病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直接威胁监所安全稳定”。因此,“要在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三大传统改造手段的同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保持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要求和部署,结合监狱劳教场所实际,大力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劳教人员,要做好治疗工作”。为此,陈训秋明确要求每个监所都要配备精神科医师,并增加其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以“大力提升监所心理矫治工作水平”。这个讲话是很有针对性的,说明司法部领导也已经意识到了加强监狱罪犯精神卫生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此次调研活动以及之前笔者在其他监狱的调研中了解到,虽然大家都一致反映,众多精神病犯是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严重问题,亟需解决,但却没有人能描述清楚,在全国的监狱或在本监狱中,究竟有多少精神病犯,每年有多少新发生的病例,有多少是服刑之前就存在的,精神障碍在罪犯中的类型分布、地域分布,与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这些病犯给所在监狱的监管安全、矫正教育、狱内秩序、生产劳动等都带来了怎样的、多大的消极影响,应该采用何种专业措施才能给予基本的治疗,这些专业的干预措施需要哪些专业学科的配合才能实施,在实施这些干预措施时需要监狱配备多少及配备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多少医生,多少护士,多少心理学工作者,多少社会工作者……)和何种医疗仪器设备或药物(包括药物的品种、数量等)。

显然,做好这些工作,是循证矫正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但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更需要有国家高层有关强力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需要多个强势部门的大力协作和推动。但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牵制,这项工作在可预见的短期内似乎还不太可能大规模开展,而仅凭少数几个专业人员也不可能完成这项庞大而艰巨的任务。

3.精神医学专业人员的缺失导致诊断、治疗难以及时、到位和有效。在临床医学领域,精神科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学科,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的要求很高。虽然监狱中都配备有医务人员和医院,能对罪犯中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并对监狱的卫生防疫等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这些医务人员在监狱中所起的作用,仅相当于普通社区中的初级保健医生,全职却不专职。他们大多缺乏必需和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对于罪犯异常的精神活动不仅难以正确识别并作出及时恰当的处置,甚至就连按照专科医生的要求对已经罹病者给予日常和基本的维持治疗和处置都做不到,更不用说是进行专业的诊断和正规系统的治疗。

4.保外就医难以落实。虽然根据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某种精神障碍后,罪犯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或获得保外就医。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阻碍,常常导致最终难以实现。病犯保外就医难以落实的原因,主要是家属因多种原因(如没有监护能力、经济困难、没有近亲属、近亲属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愿接收或根本就无人接收,或当地公安机关出于对本辖区治安安全状况、当地民众的反感情绪或警力不足等方面的考虑而不同意接收。

如此,就使得病犯滞留在监狱中的数量不断增加,而监狱又难以消化和处置,因此给监管、安全、生产、教育等各方面工作都带来了极为负面、消极的严重影响和巨大的压力,极大地占据和浪费了国家原本就很有限的行刑资源,同时还直接增加了一线干警的工作负担。

面对病犯这些特殊的人群,由于缺乏科学、专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缺乏专业的指导,监狱不仅很难充分保障病犯的基本人权,甚至就连一线干警的基本人权也都因此而受到了损害和影响。因为他们很难避免和预防病犯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危险性行为,也很难对病犯实施有针对性的专业管理。对于这些随时会发生病情变化的病犯,一线人民警察也只能是疲于应付,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心理健康。

(三)进一步的思考与建议

根据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给予解决。

1.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造成了目前监狱对病犯的处置措施和管理举措基本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因此,至少应该先从司法部的角度,制定和完善对病犯实施筛查、识别、医疗干预、狱政管理处置等相关方面的部门规章,将有关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使监狱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监狱对病犯和疑似病犯的管理、矫正、教育、医学干预、康复、保外就医等各项工作,步人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将循证矫正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

2.国家应统筹规划,针对病犯的管理问题,建立专门的带有医疗性质的监狱。从1800年起,英国就建立了收容“精神病犯”的机构。根据多次修订的《精神卫生法》,英国目前建立了多家专门收治精神障碍犯罪人的特殊机构。德国的刑法对于收容精神病犯的规定非常详细,并设有针对涉法精神障碍者的专门医院或在普通精神病医院中设有专门病房。法国也依据《公共卫生法典》于1998年建立了一所国家精神病犯监狱( prison national healthh_ospital),以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强制治疗。美国的刑事安置(或称刑事收容criminal commitment)和民事安置(或称民事收容civil commitment)是针对各类涉法精神障碍者的有效措施。日本医疗监狱中收押(收治)精神病犯的费用完全由国家负担。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由国家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将医疗监狱建设纳入国内未来监狱建制体系规划中,根据罪犯中精神障碍者的具体分布及各省的具体情况,以省为单位设置一所或几所针对病犯的专门刑罚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病犯进行集中管理、救治、改造。

当然,这仅仅是一种远期设想,“远水不解近渴”。在目前情况下,监狱应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好监狱自身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加强与监狱驻地附近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开展多渠道、多层次、不拘形式的合作,探索对病犯进行治疗和管理的新途径。同时,还应与驻地其他职能部门不断协调,逐步推进罪犯医疗问题的社会化保障程度。

如果能更进一步,还可以在监狱中开设出一个专门关押病犯的监区(根据笔者的了解,这个专门集中关押病犯或疑似病犯的专门监区,在很多监狱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存在),并聘请社会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的医生常年在这个“病犯监区”工作。或者,如果合作足够充分,可以将这个“病犯监区”作为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的一个特殊“病区”来对待,由精神卫生机构选派相应的医生、护士,轮流到这个“监区”(“病区”)工作。当然,这需要由监狱支付给医疗机构一些费用。笔者认为,这是一项马上就可以实施的工作,而且,相对于建立专门的医疗机构而言,此事显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

3.开展大规模流行病学调研以摸清罪犯中罹患精神障碍的基本情况。目前,国内监狱的罪犯中,各类精神障碍的总患病率、发病率、精神障碍类型的分布等相关流行病学资料,基本上都处于空白状态。这就直接导致对罪犯罹患精神障碍总体情况的底数不清,因此也就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与具体措施,进而严重影响到了目前开展的循证矫正实践活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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