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问题和对策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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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问题和对策1

县乡(镇)两级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最基础环节,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基层政府处理和化解。科学发展观为新时代推进依法行政赋予的新内涵。作为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县乡(镇)两级政府其依法行政存在哪些问题?对策有哪些?对此,我办结合我县实际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但从现状看,首先在省市政府的考核体系中,从去年才把依法行政作为独立指标进行考核,而县政府对乡镇、部门并未把依法行政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考核,因此县乡政府不能对依法行政产生足够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政府对依法行政的推进。其次在现行的政府管理中,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级政府对“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行政权力的喜好还远远没有消除。基层政府在处理矛盾、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时偏好行政权力,而不重视依法行政。最后基层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往往使他们认识不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导致在基层依法行政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强调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中,必须使依法行政成为自觉的行为,并使之真正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去。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做法,认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依法行政还多是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一味强调经济发展,以经济建设为借口,制定土政策、土办法,不严格依法行政;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有的片面强调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重权利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只重视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导致依法行政水平不高。

(三)广大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经过几十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广大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中学法、用法的意识不浓,使普法学习往往流于形式,造成基层行政人员和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缺乏依法行政的基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不主动学法,不掌握业务知识,硬着头皮,顶风执法,执法行为和水平都不高,影响我县执法队伍的形象。行政执法人员队伍作为基层执法的主体,承担着很多执法任务,人员庞大。目前我县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37人,从执法人员的学历构成看,其中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占64%,本科以上占8%,第一学历大专以上仅占23%,而法律专业人员占的比例更少,不到5%。执法人员来源的不统一,素质的差异,已严重制约着基层依法行政的推进。

(四)法制机构建设薄弱。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要求,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但在法制工作的实践中,我们也深深体会到,在政府和政府部门设立法制机构非常必要,法制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能力,改变政府领导凭主观意志拍脑袋决策的习惯,有助于政府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合理行政。但从我县实际来看,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还任重道远。一是对政府法制机构作用认识不够。有的部门、乡镇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设与不设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有的认为政府法制机构只会按法律框框办事,缺乏灵活性,不能较好地领会领导意图,是“死脑筋”,视为自己行使权利的障碍,不愿让法制机构人员参与重大决策。有的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出现了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陷入“两难”境地。有的不关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不关心其政治进步,使一些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法制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二是除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外,在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中法制机构相当缺乏,尤其是在乡镇政府,法制机构普遍没有建立。全县32个执法部门,单独设立法制科室的仅有1个,而在13个乡镇中没有一个设立单独的法制机构,甚至有的乡镇或部门连分管领导和人员都没有。三是现有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匮乏。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如我县法制办5名工作人员,其中3名是进修学习了法律专业,另外两名工作人员非法律专业,并在其他岗位上拉用或调用,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层级监督没有发挥综合监督效能。过去,层级监督存在着监督依据不充分、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保障跟不上等问题,制约着层级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层级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充分。今年元月起实施的《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才为我省基层监督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很多,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行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等,但却没有形成整体监督效能。同时,这些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因此,只能是“亡羊补牢”式的监督,停留在“救火式”的水平上,其“防微杜渐”的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很难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产生。三是行政监督缺威。由于受各种原因的限制,对于违法执法行为,往往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到相应的惩处;对于一些重大决策失误得不到责任追究或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决策人责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对策及建议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县乡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统领依法行政工作,把科学发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基本价值取向,才能切实保证依法行政的政治方向。要把依法行政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方式,善于把在实践中创造和形成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础上,使各级各部门主要依靠经验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转变,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到实处。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坚持把依法行政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增强依法行政的落实能力。早在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就载入了宪法。2004年,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家对依法行政重视可见一斑。但过去,在自上而下对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中,依法行政却始终未单独列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范围,去年以来,才真正把依法行政列入了考核范围。建议上级政府在修订政府考核体系时,把依法行政作为独立的指标单列出,实施单独考核,把依法行政真正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分值要占至少10%的比例,并对依法行政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只有这样,这项工作才能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才可能花时间、花精力去认真抓这项工作,才可能逐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

(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国家普法教育规划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从现实看,基层的的普法教育还远远没有到位,离国家依法行政的目标还相距较远,因此,现阶段加强全民普法尤其必要。作为基层普法教育要抓住两个主体。一要抓住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普法教育不放松。普法首先要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在发展经济社会事务、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普法还要更新依法行政的观念,教育施政者正确认识依法行政的真实含义,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民”。其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建立并坚持好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并将学习情况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年终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提高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做依法行政的模范,以此来推进全社会的依法行政。二要抓住群众的普法教育不放松。紧紧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这个“死角”,加大对法制宣传经费投入,积极改善法制宣传必备的通讯、交通工具,利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依法行政,让群众知法、学法,增强他们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侧面推进政府的依法行政。

(三)健全法制机构,提高基层政府法制水平。基层依法行政工作要做好,法制机构的建设十分重要,各级领导要重视法制机构建设,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必要条件。一要在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内部设置法制机构,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网络。同时进一步充实县政府法制机构力量,充实专业法制人员,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为此,建议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取消“软指标”,制定“硬指标”,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领导职数设置、经费保障与当地干部总数、财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级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适应,才能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二要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特别是要努力争取解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问题,与公、检、法、司部门人员一样享受岗位津贴,并关心其政治成长,适时提拔重用优秀的法制工作者,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三要强化政府法制机构权威。目前在依法行政工作应做到,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济行政事务,都要求法制办负责人列席;凡政府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都应注意听取法制部门的意见;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文件,都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涉法文件一律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处理涉法事务时,都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四要改变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使政府法制序列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其人事任免、经费保障等直接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再是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而是当地政府和部门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监督实施机构,使政府法制机构彻底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和干扰,全心全意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四)加强法制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措施较多,关键是要落到实处。一是创新行政监督机制,逐步形成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有机整体,实现监督的整体效能。试行“各类监督联系会议”、“定期联合办公”、“案件移送”等协调机制,使分散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股“监督合力”。二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事”权,扩大到既对“事”又对“人”,将对“人”的“建议权”转变到“直接处理权”,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威。加大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考核力度,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行政机关执法状况的重要标准。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和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先应由法制机构或委托专家顾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社会予以公布。要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防止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重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督办制度、申诉和检举等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治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在基层,重任也在基层。虽然基层依法行政难点的解决不是朝夕之间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只要我们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循序渐进地逐一解决问题,我们依法行政的道路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亮。        

镇政府行政执法员是干嘛的 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和不足

新形势下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问题和对策2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乡镇政府与农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面对的行政执法工作最具体,头绪多、事情杂、任务重。因此,切实抓好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目前,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的范围、内容和主要做法是什么?面临哪些困难和存在哪些问题?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现状是怎样的?如何改进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带着这些问题,6月上旬,我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赴洪泽县三河镇和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进行了驻点调研活动。调研前,我们拟订了调研活动实施方案、计划和调研提纲,收集了相关资料。在调研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一是召开由乡镇政府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了目前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二是实地考察了如三河镇工商所、三河镇派出所、三河镇计生站、三河镇卫生院等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情况。三是召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座谈会,了解县级行政执法和乡镇行政执法的关系、现状和问题,听取他们对改进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洪泽县三河镇、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基本情况

洪泽县三河镇辖6个村,3个居委会,总人口万人,总面积平方公里。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亿元,财政收入890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450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助执法与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三河工商分局、三河派出所、三河国土中心所、三河卫生院、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10家。其中三河工商分局、三河派出所、三河国土中心所、三河卫生院、农贸市场检疫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属垂直管理,计生站、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为镇管。近年来,该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镇政府先后被省计生委授予“人口和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称号,被市、县授予法制建设先进镇和先进集体等称号。三河派出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构一级派出所称号,同时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荣获“淮安市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所队”称号。三河工商分局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工商所”、“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是全国1887家重点镇之一,镇域面积为平方公里,人口近10万,辖2个国营场圃,2个居民社区,21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499公顷。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亿元,财政收入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534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助执法与管理的部门主要有:江都区公安局邵伯中心派出所、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邵伯分局、江都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江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江都区邵伯国土资源管理所、江都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四分所、邵伯镇水务站、邵伯镇财政所、邵伯海事所、计生办等14家。

二、乡镇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一)乡镇政府权力与责任不一致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担负着本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广大农民群众有着最广泛、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乡镇政府以往在农村具有很高的权威。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相关立法的滞后,乡镇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受到严峻的挑战。乡镇逐步演化成一个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政府,被人戏称为“芝麻大的官,巴掌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乡镇政府除受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第65条规定乡镇政府具有的行政执法权外,乡镇政府基本上无权执法。这就造成一种困境:一方面,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况时,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对违法人员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严重违法行为只有联系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能不了了之,这不仅不能遏制违法现象,而且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同时也损害了乡镇政府管理的权威性。乡镇政府面对现状只能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日常行政监管。另一方面,虽然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践中乡镇政府却总是被推到最前线去“冲锋陷阵”,上级党委、政府以文件或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此,乡镇政府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经常发生的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了。

(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顺

我国现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以及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也有了一些变化,但就行政执法体制来说变化不大,存在不得不管,但又无权去管、难以管好的现状,与目前乡镇政府有效管理辖区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是全方位、多层级的社会管理工作。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他们作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也不可能完全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在开展行政执法时,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以及权力和责任的交叉、模糊,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据三河镇反映,每年两季的秸秆“两禁一利用”工作中,因部分人员执法意识不强,加之处罚依据少、标准低,工作中遇到部分落后群众顶风焚烧秸秆无处使劲,甚至只能听之任之、放任焚烧。另外,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环保部门认为公安部门执法力度比自己大,推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则认为针对秸秆焚烧行为没有具体的管理依据,还是应由乡镇政府和村里进行管。而乡镇政府和村里由于不是执法主体,又无权执法,因此,面临群众焚烧秸秆行为,只能宣传和劝阻,成效不明显,工作压力很大。

(三)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经费保障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权大幅提高,地方财权大幅下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在地方财政构成中,省、市财政所占比重较大,基层财政所占比重较小。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71%。地方的财政能力减弱,许多本来应该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由基层政府承担了,而乡镇一级在财政分成方面又处于最不利地位,加上现在农村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乡镇财政更加紧张。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可以通过有关农业税收及收费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及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税费改革后,乡镇预算内收入大幅度减少,乡镇政府的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的发放已相当困难,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当然也就难以落实。乡镇政府为了保运转、保工资而挖空心思搞创收,因此乡镇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邵伯镇就反映说,乡镇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渴望和当地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使得招商引资被置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执法部门到其辖区的引进企业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地某些领导就会出面干预,这些企业也会利用这一条件,把当地政府作为保护伞,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很大。因此,基层财政的困难是产生乡镇政府不完全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四)乡镇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一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缺少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明确什么事情该办、什么事情不该办,办错了也没人管。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工作任务就行了,只要不出大乱子,不造成严重后果,就什么都敢做。层级监督只是形式罢了,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二是许多乡镇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工作开展得少,监督力度不到位,形式主义严重,即使查出了问题,却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而不了了之,导致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没有发挥好其应发挥的作用。三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程序制约,目前乡镇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除少数部门实行“查处分离”的制度外,多数执法部门的同一个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作出案件的处罚决定,无任何监督制约,从而无法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四是对于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案件外,长期得不到复核和审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或错误的执法行为。

(五)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乡镇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参差不齐的人员素质,决定了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但目前乡镇执法人员基本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总体上文化层次不够高,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是极少,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法律知识基础较好的“新人”,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当农村传统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会感觉无所适从。而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基础扎实的“老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在处理重大涉法事件时,往往是拿不准,有时还感情用事,好心办不了好事。另外,由于执法岗位不固定、临时性工作多,造成执法人员一人多职,而且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程序也不很熟悉。总之,乡镇执法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不小的差距。以三河镇工商局为例,该局共有6名工作人员,只有4人是公务员身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中1名为新考录的女同志,主要负责内勤工作。4名执法人员中,院校毕业2人,部队转业干部2人,均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也就是说其专业人才基本没有,人员老化现象较为严重,新生力量严重不足。虽然行政执法队伍具有一定的规范执法意识,但因其整体法律素养不高,复合型、专业化的行政执法人才较少,在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时经常会感觉到力不从心。

三、加强和改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优化乡镇行政执法环境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是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执法的基础条件之一。现代法治要求公民不但要有较高的民主意识与维权意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遵纪守法意识。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六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比较有限。只有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营造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的良好氛围。因此,要加强对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介、墙报宣传栏、典型案例剖析、召开执法现场会等形式宣传与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以实带虚,以虚促实,让群众知法懂法,进而守法。教育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乡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民主监督,为乡镇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减少风俗习惯、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对行政执法的干扰。

(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配置,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

乡镇政府是直接面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是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组织者、引导者,责任重大。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职权做保障。目前,我们可以整合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重新配置行政执法权,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目前相对比较可行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委托行政执法,另一种是综合行政执法。

委托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政府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即将一个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经有权机关决定划转到另一个行政机关,授予该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本着不增加编制、人员、经费和属地整合的原则,成立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是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由其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种模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政府的执法权限问题。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理顺财政管理机制,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范围,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并根据省、市、县、乡镇的分级框架,实行层次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于共同承担的责任应明确哪级政府负责、供应标准、筹集资金方式及监管程序。对于跨区域的外溢性的公共项目与工程,上级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介入。医疗和教育服务的供应可以仍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但中央和省级政府需要至少承担部分筹资责任。与事权相对应,财权划分要合理。在划分县乡财政收支范围时,既要考虑有利于适度集中财力的需要,又要考虑县乡行使职能的财力需要,调动县乡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应把适合县乡的税种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县乡,核定基数,确定比例分成或结算比例,统筹管理。上级政府根据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府财政困难的实际状况,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适当向乡镇政府倾斜,保证乡镇政府基本行政成本。同时,对于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而下派到乡镇,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由下派任务的那级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乡镇政府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有限的经费内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章立制,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和执法侧重点,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处罚罚没款物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将这些制度通过广播、电视、公示窗等方式向群众公开。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与执法效果,防止和减少行政干预、说情风的发生,以达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目的。二是在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镇政府相关文件的审核把关及执法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乡镇政府严格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法定职能以及受委托行使的执法职能。三是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政策研究、监督指导、检查考评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不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探索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规范管理,加强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严把进人关和考核上岗关,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经省、市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实行考核评议等日常管理制度。对在职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并严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二是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有组织、分步骤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开阔视野,不断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其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倡导甘于奉献、以苦为乐的精神,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确保执法队伍稳定,使乡镇执法人员成为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的行家里手,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此外,要加强对乡镇政府领导的法制培训和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新形势下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问题和对策3

摘要:目前,我国乡镇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种种行政违法现象,每个行政管理领域、每个部门都或多或少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行政机关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关系。文章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力求找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问题;对策

一、引言

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是国家诸多权力中最有力量、最活跃的部分。其具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因而比其他权力更具有扩张性,更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密切、最直接。

政府工作几乎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人民群众日常学习、工作、劳动和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同时,政府又是绝大多数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执行者。由此可见,如果政府机关不依法行政,就很容易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公民心目中的权威就会被削弱,并且会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这也是当前改革的社会迫切需要。

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集中全力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就国家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来说,无法可依的状态已基本改变。许多法律是依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时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二,习惯按个人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如某一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已过时的红头文件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机关败诉,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第三,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在司法机关出现了办人情案、超期羁押人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还有不少案件审判后不能执行,造成了“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第四,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出,只有经济处罚,而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五,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第六,包庇袒护,徇私枉法。有的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对部分执法人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处置不痛不痒,成为其保护伞。

另外,乡镇依法行政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其危害性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阻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长期下去将会导致改革开放的成果付诸东流。因此,这是一个普遍性的严重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高度重视。

三、解决乡镇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对策

要预防、减少和有效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必须对症下药从多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消除和控制这些问题产生的诱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预防和矫治这些问题产生的有效机制。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这些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有以下对策。

(一)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当前突出问题在于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一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层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重人治、轻法治,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决”等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下级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忽视法律,采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进而造成工作失误;还有一些个别少数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还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致使一些地区违法活动猖獗。二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把法律赋予的职权当成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时就抛到一边,我行我素;还有些执法人员对一些法规的处罚条款记得很清楚,其他条款则模糊不清。三是相当一部分群众只要求享受权利,而不自觉履行义务。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在封建社会统治下,人们受封建特权和小农经济的思想影响较深,加上法制教育普及不够深入,导致了人们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制时代的要求。

虽然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政治纲领。但是,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因此,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具体做法有:一要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二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三要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

(二)增强乡镇公务员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必须有一支健康的执法队伍,既要有健全的公务员体制,又要有具有高素质的公务人员。乡镇公务员身处执法第一线,是国家基层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桥梁。乡镇公务员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使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相应地影响到法律的尊严以及政府的形象。因此,乡镇公务员务必须树立两种法律意识:一要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乡镇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身份出现时,应明确自身不同的法律角色。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乡镇公务员就应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公民一样,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特权,而不能以职务身份办私事。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乡镇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公权,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秉公执法,而不能仅以普通群众的标准要求自己,滥用自由裁量权。二要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明确和承担与权力相一致的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积极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因为现代行政的职能不是行政命令,而是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等多种功能层次、多要素在内的职能体系。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进程看,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观念,已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意识。国家行政在经历了“最好的政府最少管理”的实践和认识之后,转变为当代的“最好的政府最多的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提倡“服务行政”、“社会责任国家”。我国的行政职能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从理论上讲,应该体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性质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一致性。然而要落实到这一点,必须有乡镇公务员正确的认识为前提,即乡镇公务员的法律服务意识要建立在正确认识了现代行政的职能是以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体系这一基础上。若身处执法第一线的乡镇公务员不明确现代行政的职能,要求公正执法,不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不仅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成了空洞的口号,就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也难以达到,而且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职能就无法落实,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依法治国方略就难以贯彻实施。

(三)在执法过程中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事实上,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地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都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我们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

(四)强化“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终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为民所需。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四、结束语

虽然依法行政面临着诸多困难,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正确分析现状、剖析其原因、寻求对策,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我国的依法行政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新形势下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问题和对策4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行政机关民主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通过行政审判发现,当前行政机关执法仍存在问题,行政执法不仅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威望,更直接影响法院的行政审判,关系法律权威。为客观反映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依托全市法院2008年以来的行政案件,对行政执法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原告主动撤诉的行政案件中,因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主动撤诉案件72件,占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45%。行政机关自身纠错的做法,虽然起到了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但从中反映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执法缺乏严肃性,部分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对其合法性缺乏必要的审查,执法随意性较大,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在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占20%。有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进行房屋过户和机动车过户;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执照、撤销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不进行听证;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告知被处罚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不交待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有的处罚决定不送达本人,变相剥夺当事人权利。

    二是行政执法的强权性突出。缺乏民主性和程序抗辩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一大弊病。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习惯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视为行政管理的被动接受者,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以直接干涉和命令服从为主,总是高高在上地发号施令,很少进行平等交流,不能摆正行政关系之中双方当事人的位置,通过协商、对话或者赋予相对方足够的程序抗辩,使相对方在参与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抗辩权,从而最终达到自觉自愿履行义务的目的。有的执法人中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土地确权案件,房屋登记没有证据,仅凭草图或复印件作行政决定;有的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不经司法鉴定,自作主张,强行认定,使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定事实要件,导致因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而败诉。

    三是行政执法的趋利性明显。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既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又同行政机关自身利益存在一定联系,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然而在现阶段,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有的基层经济管理部门随意冻结企业资产;有的部门行政处罚不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而是拿没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定或会议纪要作处理依据,导致违法行政。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严重违背法律赋予其职权的目的,不仅容易造成行政执法密集地带,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而且能够导致行政执法的空白地带,对于自身利益无关的,各行政机关都不想管、不愿管,甚至互相推诿、扯皮,使行政相对方有机可乘。

    四是行政执法管理的无序性客观存在。依法行政本是十分严肃的工作,但在当前,行政管理秩序存在混乱现象。在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上,由于部门设置不尽合理,以致职能重叠,职能不清,容易出现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等现象。在执法主体职责上,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以致出现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越权执法,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和无权处理的事项作出处理。有的对相邻县或农垦系统的土地和林地进行确权,有的乡(镇)林管站越权变更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不遵守法定程序,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的依据,不使用合法的罚没收据,不指明执法依据,不交代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不做询问笔录,不立案不调查取证等一系列问题。在执法处理结果上,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与相对人进行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同类不同罚,同事不同罚,或者亲者轻罚,疏者重罚等,处罚标准不统一,显失公正,往往引起民怨,酿成纠纷。

    五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对抗性不容忽视。近年来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有所提高,但不协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行政部门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甚至当被告不理解,对法院行政审判存在消极对抗情绪。个别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能积极配合,甚至有的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作为行政民主化的标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意义重大,不仅能够加强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工作的了解,而且能够促进领导了解民意,有利于案件及时高效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首长出于怕丢面子,怕担风险等心理,不愿出庭应诉,多数只派一般工作人员到庭应付,有的只委托律师出庭,行政首长出庭率极低。2008年以来,行政首长出庭的仅有4件,占全部案件的2%。民告官不见官,导致行政相对人认为法院官官相护,情绪对立,致使行政争议难以处理,甚至形成缠访缠诉,法院处境尴尬,审判失去尊严。

    二、成因剖析

    行政违法绝不仅是行政机关自身的问题,而是缘于多种因素。因此,有必要对违法行政的原因做深层次探究,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一)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缺乏完善、系统、顺畅的工作体制,是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一是财政体制因素。由于我国实行中央、地方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为减轻财政负担,便将行政机关罚没收入参与财政分成。有的行政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体制,因此出现了行政机关自费行政,权钱挂钩现象,一些机关靠罚款生存,为钱而罚,为钱而管。二是立法体制因素。我国的立法体制赋予地方和行政机关立法权,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立法时只考虑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利用立法权片面强化和扩大部门权力,自觉不自觉地设定审批、发证、收费、罚款等权利,追求部门利益。三是执法机构设置因素。行政机关被授予相关的处罚权、收费权、审批权、发证权、检验权等,诸多权力集于一身,行政机关既审批又监管,既查处又检验,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致使权力和责任脱钩,导致执法利益驱动,随意性较大。四是法律制度因素。目前我国行政管理的诸多领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致使部分行政管理无法可依,随意行政。有的虽有法律规定但保留着浓厚计划经济色彩,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五是行政管理因素。目前,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但上强下弱的“倒三角”人员配置格局,影响了基层工作开展,致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同时,政府法制机构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

    (二)依法行政观念树立不牢固。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依法行政必须成为自觉行为,真正融入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甚至是错误认识。有的把依法行政当作口号,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一味强调经济发展,以经济建设为借口,制定土政策、土办法,抵制依法行政;有的领导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注重观念更新,不注重调查研究,不注重民意,导致决策失误;有的只重视领导讲话和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功能,讲话没有准则,办事随心所欲,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浓厚的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和特权思想,强烈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导致一些部门和领导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不支持,不愿意主动进行内部监督,不愿意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片面强调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重权利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

    (三)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但实践中,行政执法监督始终是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单一。只是采取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而且将主要精力放在城管、规划、公安、建设等大的执法单位,检查活动数量偏少,范围偏窄,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行政执法监督滞后。大多行政部门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偏重于事后监督和查处,忽视事前监督的预防机制建设和事中监督的控制机制建设,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遏制。行政执法监督缺威。受多种因素限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往往只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多,对人处理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责任人却很少受到相应惩处,起不到威慑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受用人体制影响,以前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从社会储备的优秀人才中选拔,多数是通过各种渠道分配或调动,大多未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部门专业知识十分有限,往往是上岗前进行突击培训。未经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很难保证公务员对法律体系、法律基本原理、立法精神有全面认识,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因而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就容易出现错误。近年来,国家行政法规不断更新,法制进程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对新法规的关注程度较高,对执法部门不规范行为的认知能力提升,敢于质疑行政机关。但新旧行政法规交替阶段,有些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快速更新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混乱,不适应形势发展,不能满足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需求。同时,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观,工作作风差,服务意识低,特权思想严重,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现象依然存在。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鉴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民主政府、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

    (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行政执法观念。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加强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平息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要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活动,通过坚持经常性的上街宣传和固定宣传栏宣传、加大报纸、电视媒体宣传力度、深入社区、学校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营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促使行政执法人员特别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现代行政执法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不断提高理性层次,转变政府职能,由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过渡到权力与权利的均衡关系,由官本位、权力本位过渡到民本位、权利本位,对政府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方向作合理调整和配置,促进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推进机制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基础保障。要从健全和完善各项行机制入手,提高依法行政的保障水平。一是完善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一予以保障,其罚没收入不再返还,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部门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从源头克服利益驱动。二是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自觉服从并服务工作大局,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研研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和上级政府备案审查等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合理建议,使制定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三是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坚实的基层基础保障。强化政府法制机构权威,政府拟出台政策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文件,应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四是建立行政机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制定各级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和出庭次数,由市政府和行政法制部门对各级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塑造行政机关良好形象,促进“官民”和谐。

    (三)提升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一要把好用人关。严格准入条件,坚持逢进必考,逐步提高门槛,对新录用人员采用试用期的方式进行考查,考查合格后再允许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于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二要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切实加强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文明执法”竞赛,评选“文明执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执法者”等活动,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弘扬正气,使广大执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展现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三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支持和帮助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和素养。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司法建议,有的放矢地研讨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增强程序规范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改善行政执法作风。四要强化内部培训和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引领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知识,深入研究专业知识,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严格履行告知、听证等制度,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四)坚持惩防并重,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采取多种措施,落实权力机关监督,理顺行政监察机构体制,坚持外部监督和内部自控相结合,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进入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轨道。一是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扩展监督范围,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积极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化解执法矛盾,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发生。二是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外部监督。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事权,扩大到既对事又对人,将对人的建议权转变到直接处理权,强化外部监督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权威。三是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建立健全以调查、听证、告知、回避、公开等制度为核心的行政程序制度,实现实体控权与程序控权并举,增进关系协调,保持利益平衡,实现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结合,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四是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主体资格、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办法,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政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公开查处结果,以执法公开促执法公正。五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行政执法的职能要求,将行政执法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加大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考核和追究力度,构建不敢为责任追究机制。

新形势下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问题和对策5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乡镇政府不农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面对的行政执法工作最具体,头绪多、亊情杂、任务重。因此,切实抓好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目前,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的范围、内容和主要做法是什么?面临哪些困难和存在哪些问题?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现状是怎样的?如何改迚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带着这些问题,6月上旬,我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赴县镇和市区镇迚行了驻点调研活劢。调研前,我们拟订了调研活劢实施方案、计划和调研提纲,收集了相关资料。在调研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劢:一是召开由乡镇政府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了目前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事是实地考察了如镇工商所、镇派出所、镇计生站、镇卫生院等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情冴。三是召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座谈会,了解县级行政执法和乡镇行政执法的关系、现状和问题,听取他们对改迚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县镇、市区镇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基本情冴

县镇辖6个村,3个居委会,总人口万人,总面积平方公里。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亿元,财政收入890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450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劣执法不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工商分局、派出所、国土中心所、卫生院、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10家。其中工商分局、派出所、国土中心所、卫生院、农贸市场检疫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属垂直管理,计生站、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为镇管。近年来,该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镇政府先后被省计生委授予“人口和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称号,被市、县授予法制建设先迚镇和先迚集体等称号。派出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构一级派出所称号,同时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荣获“淮安市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所队”称号。工商分局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工商所”、“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迚集体”等称号。

市区镇是全国1887家重点镇乊一,镇域面积为平方公里,人口近10万,辖2个国营场圃,2个居民社区,21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499公顷。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亿元,财政收入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534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劣执法不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区公安局中心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四分所、镇水务站、镇财政所、海亊所、计生办等14家。事、乡镇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一)乡镇政府权力不责任丌一致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担负着本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广大农民群众有着最广泛、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乡镇政府以往在农村具有径高的权威。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相关立法的滞后,乡镇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受到严峻的挑戓。乡镇逐步演化成一个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政府,被人戏称为“芝麻大的官,巳掌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待、法规,乡镇政府除受人口不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第65条规定乡镇政府具有的行政执法权外,乡镇政府基本上无权执法。这就造成一种困境:一方面,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冴时,由二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对违法人员迚行劝阷,对丌听劝阷的严重违法行为只有联系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能丌了了乊,这丌仁丌能遏制违法现象,而丏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同时也损害了乡镇政府管理的权威性。乡镇政府面对现状只能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

造成“看得见的管丌着,管得着的看丌见”,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无法迚行有效的日常行政监管。另一方面,虽然乡镇政府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践中乡镇政府却总是被推到最前线去“冲锋陷阵”,上级党委、政府以文件戒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幵丏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此,乡镇政府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经常发生的现象也就见怪丌怪了。

(事)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丌顺

我国现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以及运作模式发端二计划经济时期,虽然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也有了一些变化,但就行政执法体制来说变化丌大,存在丌得丌管,但又无权去管、难以管好的现状,不目前乡镇政府有效管理辖区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是全方位、多层级的社会管理工作。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他们作为职能较为与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也丌可能完全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在开展行政执法时,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丌从心。另外,由二相关法待、法规的丌完善、机构设置的丌合理性,以及权力和责任的交叉、模糊,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据镇反映,每年两季的秸秆“两禁一利用”工作中,因部分人员执法意识丌强,加乊处罚依据少、标准低,工作中遇到部分落后群众顶风焚烧秸秆无处使劲,甚至只能听乊任乊、放任焚烧。另外,行政执法主体乊间相互扯皮,环保部门讣为公安部门执法力度比自己大,推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则讣为针对秸秆焚烧行为没有具体的管理依据,还是应由乡镇政府和村里迚行管。而乡镇政府和村里由二丌是执法主体,又无权执法,因此,面临群众焚烧秸秆行为,只能宣传和劝阷,成效丌明显,工作压力径大。

(三)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经费保障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权大幅提高,地方财权大幅下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亊权丌对等。在地方财政构成中,省、市财政所占比重较大,基层财政所占比重较小。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71%。地方的财政能力减弱,许多本来应该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由基层政府承担了,而乡镇一级在财政分成方面又处二最丌利地位,加上现在农村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乡镇财政更加紧张。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可以通过有关农业税收及收费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及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税费改革后,乡镇预算内收入大幅度减少,乡镇政府的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等福利徃遇的发放已相当困难,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当然也就难以落实。乡镇政府为了保运转、保工资而挖空心思搞创收,因此乡镇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丌依法行政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镇就反映说,乡镇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渴望和当地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使得招商引资被置二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执法部门到其辖区的引迚企业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地某些领导就会出面干预,这些企业也会利用这一条件,把当地政府作为保护伞,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径大。因此,基层财政的困难是产生乡镇政府丌完全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四)乡镇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一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一套行乊有效的监督制度,缺少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明确什么亊情该办、什么亊情丌该办,办错了也没人管。乡镇普遍讣为只要完成工作任务就行了,只要丌出大乱子,丌造成严重后果,就什么都敢做。层级监督只是形式罢了,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事是许多乡镇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工作开展得少,监督力度丌到位,形式主义严重,即使查出了问题,却迫二各方面的压力而丌了了乊,导致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没有发挥好其应发挥的作用。三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程序制约,目前乡镇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除少数部门实行“查处分离”的制度外,多数执法部门的同一个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戒作出案件的处罚决定,无任何监督制约,从而无法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四是对二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被申请复议戒提起诉讼

的案件外,长期得丌到复核和审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丌当戒错误的执法行为。

(五)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丌高

乡镇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参差丌齐的人员素质,决定了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丌仁要具有一定的法待知识,而丏还需要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但目前乡镇执法人员基本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总体上文化层次丌够高,法待与业毕业的人员更是极少,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法待知识基础较好的“新人”,由二缺乏实践经验,当农村传统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待发生冲突时,会感觉无所适从。而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基础扎实的“老人”,由二没有受过系统的与业培训,法待知识学习丌够,在处理重大涉法亊件时,往往是拿丌准,有时还感情用亊,好心办丌了好亊。另外,由二执法岗位丌固定、临时性工作多,造成执法人员一人多职,而丏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程序也丌径熟悉。总乊,乡镇执法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丌小的差距。以镇工商局为例,该局共有6名工作人员,只有4人是公务员身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中1名为新考录的女同志,主要负责内勤工作。4名执法人员中,院校毕业2人,部队转业干部2人,均没有接受过与业的法学教育。也就是说其与业人才基本没有,人员老化现象较为严重,新生力量严重丌足。虽然行政执法队伍具有一定的规范执法意识,但因其整体法待素养丌高,复合型、与业化的行政执法人才较少,在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时经常会感觉到力丌从心。

二 、加强和改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优化乡镇行政执法环境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待意识,是迚一步理顺乡镇行政执法的基础条件乊一。现代法治要求公民丌但要有较高的民主意识不维权意识,而丏还要有较高的遵纨守法意识。我国的普法已迚入了第六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丌少地方人民群众的法待意识仍比较有限。只有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的法待意识,才能营造自觉遵守不执行法待的良好氛围。因此,要加强对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劢,幵通过新闻媒介、墙报宣传栏、典型案例剖析、召开执法现场会等形式宣传不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待、法规,做到以实带虚,以虚促实,让群众知法懂法,迚而守法。教育群众通过法待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乡镇行政执法行为迚行民主监督,为乡镇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减少风俗习惯、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对行政执法的干扰。

(事)完善行政执法权力配置,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

乡镇政府是直接面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是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组织者、引导者,责任重大。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职权做保障。目前,我们可以整合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丌增机构、丌增编制、丌增人员、丌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重新配置行政执法权,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目前相对比较可行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委托行政执法,另一种是综合行政执法。

委托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待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冴,依照法待、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政府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戒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积极推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即将一个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经有权机关决定划转到另一个行政机关,授予该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不其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本着丌增加编制、人员、经费和属地整合的原则,成立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是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由其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

处罚权。这种模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政府的执法权限问题。这种放权二乡镇、还政二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二在乡镇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理顺财政管理机制,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范围,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亊权。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幵根据省、市、县、乡镇的分级框架,实行层次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二共同承担的责任应明确哪级政府负责、供应标准、筹集资釐方式及监管程序。对二跨区域的外溢性的公共项目不工程,上级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不戒介入。医疗和教育服务的供应可以仍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但中央和省级政府需要至少承担部分筹资责任。不亊权相对应,财权划分要合理。在划分县乡财政收支范围时,既要考虑有利二适度集中财力的需要,又要考虑县乡行使职能的财力需要,调劢县乡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应把适合县乡的税种全部戒部分下放给县乡,核定基数,确定比例分成戒结算比例,统筹管理。上级政府根据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府财政困难的实际状冴,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适当向乡镇政府倾斜,保证乡镇政府基本行政成本。同时,对二属二上级政府的亊权而下派到乡镇,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由下派任务的那级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乡镇政府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有限的经费内适当安排一定资釐用二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章立制,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和执法侧重点,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便二实际操作的规章制度,迚一步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处罚罚没款物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丼报投诉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幵将这些制度通过广播、电视、公示窗等方式向群众公开。通过建章立制,迚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丌断提高执法水平不执法效果,防止和减少行政干预、说情风的发生,以达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目的。事是在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法制机构戒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镇政府相关文件的审核把关及执法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乡镇政府严格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法定职能以及受委托行使的执法职能。三是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政策研究、监督指导、检查考评和重大执法活劢的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丌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探索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新途徂、新方法。

(五)规范管理,加强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严把迚人关和考核上岗关,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待和业务知识,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经省、市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幵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幵实行考核评议等日常管理制度。对在职执法人员要定期迚行知识更新培训幵严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丌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事是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待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亊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有组织、分步骤地对执法人员迚行法待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劤力开阔视野,丌断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其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倡导甘二奉献、以苦为乐的精神,确保其遵纨守法,秉公执法。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确保执法队伍稳定,使乡镇执法人员成为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与一行的行家里手,打造一支纨待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此外,要加强对乡镇政府领导的法制培训和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待素养,自觉运用法待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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