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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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孙志刚案的一些体会

执法者,守法为先

——对孙志刚案的一些思考

立法不易,守法更难。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由于传统与国情的特殊性,强调守法,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在我国更有其特殊的意义。孙志刚案及其中凸现出的执法者执法犯法的问题更引起我们的思索。

本文就是作者在沉痛之于对孙志刚案中执法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执法者,何以执法?

执法者守法是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权力源于权利,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强调执法者守法是因为任何执法者都没有滥用权力的资格或违法犯罪的理由,只有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的义务。同时,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执法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执法者更应守法。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行为,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执法者违法造成社会权力赋予和义务约束的不公,行政处罚与案件裁判的不公,关涉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关系到政令的畅通,权利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以至国家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执法者的任何疏漏或者不法都会影响甚至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而且,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法者是一种形象,是公仆,应有更高的境界,更应率先垂范。

同时,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缺失的国家,它有着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宗法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极为淡薄,现代法律理念尚未建立。等级社会的法律设置及其运作有一个为“执法者”保留的偏袒或宽宥的空间。执法者的不法可以“议”“请”“减”“赎”“当”。历史是一张撕不开的网。这种权法关系,特权观念所持有的渗透力和扩张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今天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选择。要改造法律传统,建构法治理念,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就不得不注重和强调执法者守法。

强调执法者守法还因为当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独特的发展。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入世贸组织更给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不高。如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的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潜在地规制和影响着人们的道德、法治理念。同时,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还有许多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弊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凡此种种,制约着现代法律理念的树立,并预示着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因而,在当前的中国更应强调执法者的自律和守法的自觉。

提高执法水平,可以从多方面着手,但基本的方面应当有:

!、完善法律机制,提高其运作的实效性。权力的产生、配置、行使、监督都应依法纳入相对有序的法律调控系统。要解决权力的配置过于集中的问题;干部的升降任免决定权不在选民,而在上级的问题;权力的行使透明度不高,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切实实行机构精简。完善执法、司法程序,保证执法、司法公开化和程序化。建立杜绝权力失范的各种制度,加强反腐倡廉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2、加强法律监督。廉政的根本出路在于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实践表明,把执法者守法依托于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是靠不住的。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阿克顿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实际上,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力间的制衡更为有效,更为现实。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和党的监督协同作用的有机的法律监督体系,但法律监督的职能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立法,监督的运作,监督的自觉都还有不少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先防范少。因而,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完备监督立法,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注重权力间的制约,提高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监督收到实效。

3、执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说,法治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人的法治理念的现代化。要推进法治现代化就必须重塑现代法的精神。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宣传和教育,同时更应注重法治理念,尤其是守法理念的树立。相对而论,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守法自觉的养成。定规矩、知规矩是一回事,守规矩是另一回事。法治国家的建成更赖于守法和法的实现。另外,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改变和逐步完善我国执法队伍非专业化的倾向,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水平。

4、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互动。从根本上讲,执法水平的提高,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的建立。体制转轨时期,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以及道德失范和各种矛盾增多的问题是难免的,但是应该看到,这些问题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塑造的是法的精神。因而,只有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全面地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机制,理性地改造传统文化,吸纳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才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执法犯法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亵渎了公仆的形象,玷污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基本期待,从根本上阻滞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人们法律信仰的建立。如果这种腐败不坚决地遏制,那么,我们所期待的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将会更加艰难,我们也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为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执法者守法具有关键的意义。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 效廉洁的政府。它表明了中国政府的决心和态度。同时,令人可喜的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观念、意识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嬗变。尽管人们不无讥讽地评价人情世故的“道德滑坡”、“唯利是图”、“损人利己”、“世态炎凉”、“人心不古”,然而,问题恰恰在于,现实中诉讼数额的增加,涉案领域的扩大,尤其是标的额很小的诉讼的增多,这不正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的明证和中国法治现代化之悄无声息但却极为坚实的脚步吗?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虽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决非一日之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层次将会有一个大的提升,而这将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我们期待着孙志刚之类的案件不再发生!并想大声疾呼:执法者,守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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