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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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全区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依法依规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总体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类调解组织、队伍、机制和保障建设,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为建设平安永定、法治永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区司法局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区人民法院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1.人员组成。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证3-9名成员。

1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公检法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街道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政法书记担任,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人(可由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或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助理员、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担任)。

3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社区)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村居(社区)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村组长(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网格员、村干部等担任,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人(可由聘用的法律顾问、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担任)。

4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婚姻、道路交通、消费者协会、旅游、劳资、生态环境、物业、土地流转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各设立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区民政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设立部门业务股室负责人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设立部门自行安排,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人(可由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助理员、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担任)。

2.阵地建设。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需达到“八有”标准。即有调解室、有人员、有牌子、有徽章、有印章、有台帐、有制度、有案卷。

(三)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1.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严格落实村居(社区)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级及各单位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应分类梳理、逐一登记造册,责任到人,限期化解,并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附件1)。

2.落实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区、乡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区级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学习贯彻上级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对重大疑难棘手矛盾纠纷案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化解跨行业、跨地区突出矛盾纠纷;研究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督促各单位落实。

3.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非公职人员)调解成功、录入如法网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并制作规范人民调解案卷的,以及区法院特邀调解员、驻点值班律师调解成功、录入调解平台、制作案卷、经区人民法院审批后,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以奖代补案件补贴。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或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助由设立部门自行解决。

4.落实司法确认制度。经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区人民法院依法尽快办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村、乡、区矛盾纠纷“431”分级化解长效机制,即实行村、乡、区三级矛盾纠纷逐级调解机制,村级至少调解4次,乡镇(街道)至少调解3次,区级至少调解1次。

1.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分级调解4次。村级按照村小组长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网格员或调解员——综治专干——村居(社区)书记或主任的顺序逐级开展调解工作。村小组长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排查、走访时发现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未调解成功的报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先由网格员或调解员介入调解,再由综治专干介入调解,最后由村居(社区)书记或主任介入调解。仍未调解成功的,在2日内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一次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都应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成功的,制作全区统一样式的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进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登记。

2.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以及村居(社区)上报的矛盾纠纷调解3次。乡级按照调解员或包村干部——政法书记——党(工)委书记或乡镇长(街道主任)的顺序逐级开展调解工作。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村级调解委员会上报的矛盾纠纷,先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安排调解员及包村干部进行调解,再由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政法书记)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共同调解,最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乡镇镇长、街道主任)主持调解,较重大矛盾纠纷党(工)委书记必须参与。仍未调解成功的,在2日内由调解员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调解情况表》,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一次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都应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成功的,制作全区统一样式的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进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登记。

3.区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乡镇(街道)上报的纠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纠纷后,根据纠纷案件的类别建立台帐,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纠纷案件报分管副区长,由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仍未调解成功的,应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4.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负责调解各设立单位移交的矛盾纠纷。即各设立单位对涉及本单位或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先自行组织调解2次,调解不成功的,再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调解,并办理矛盾纠纷移交手续。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调解成功后应制作全区统一的人民调解案卷,并将调解结果及时反馈给原单位。例如:医患纠纷,先由医院科室自行调解,再交院医务科调解,最后才能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医调委调解成功后要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并将结果反馈给区卫生健康局。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第二篇】

保持整体社会政治和谐稳定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和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8年汉源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要点》(汉多解决方案)〔2018〕1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访问四川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设大美汉源、区域中心的总体要求,密切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解决问题、注意预防的原则。

2、坚持乡村差异、分类指导的原则。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坚持共同管理、各方协调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集中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年度信访总量、异常上访数量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减少;从源头上巩固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提高基层调查和解决突出矛盾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和权利的长期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小事、大事、矛盾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机制

1、明确矛盾纠纷排查重点。重点是:因土地流转、农民工工资、涉法涉诉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社会遗留重点、难点问题;信访老户问题。

2、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排查工作进行分村排查和驻乡单位、站所排查。各村负责组织排查本村内存在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隐患。要健全定期排查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乡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村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逐级汇总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送镇联席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乡综治办要汇总排查结果,并进行跟踪管理。

3、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1)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做好预警防范工作。(2)联合调处机制。乡村负责解决本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3)分级调处机制。实行两级调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4)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调化解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防止激化矛盾,发生越级上访或滋事情况。(5)应急处置机制。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问题,要由乡、村组织调解并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乡党委、政府和村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4、加强法治教育和依法处置工作。乡、村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千方百计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严肃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信访事项尤其是信访老户反映问题的终结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有实质性诉求的问题,当事人不接受办理意见的,应书面告知、引导信访人按程序逐级组织复查、复核。对非正常上访、串联聚集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要加大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以图释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实效性。通过召开恳谈会,组织“三个讲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强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三级复核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要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对受境内外敌对势力资助、支持、操纵的各类“维权组织”及“挑头人物”,要坚决依法打击、果断处理。

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乡、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乡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结合工作分工具体抓;党委、政府每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具体措施,明确人员,负责落实排查化解工作任务。对上级交办和本级处理的矛盾纠纷案件,及时反馈、汇报。

六、严格奖惩。

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乡党委分情况,将依据《关于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第三篇】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办法

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2惩处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镇、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社区(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第四篇】

近年来,金湖县围绕“增调、降诉、降访”目标,创新探索“全域诉调”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形成完整治理链条,80个村(居)实现“无讼”目标,信访压降量指标位居全市前列。

联合“治”诉

提升基层治理保障力

建立“点线面”社会治理模式。在“点”上力求共治,联合县法院、司法局等16家单位,强化“访调裁诉”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在全市率先将民事案件万人成讼率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在“面”上互联互通,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分中心,对适宜通过非诉方式解纷的案件,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进行处理。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建设,有效衔接12368热线服务、“江苏微解纷”“无讼淮安”平台,实现诉源治理事项“一键办理”,诉前案件分流率达60%以上。在“线”上强化协同,联合6个单位共商治理难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12篇,筑牢县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法治保障“四位一体”治理网络。

源头“止”诉

提升主动预防服务力

完善司法服务体系。做强巡回审判品牌,组建10个巡回审判点,将荷花荡景区、水上森林公园纳入巡回审判范畴,选取婚姻家庭、相邻权、土地流转等5个典型性案件,开展直播式巡回办案,疫情防控期间,邀请代表、委员及相关人员线上旁听,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消解矛盾于未然。关注纠纷多发领域,发出司法建议112份,健全常态化预警机制,梳理重大案件风险隐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与住建、物业、银行等共商解决办法,形成有效措施30余条,从源头堵塞漏洞。构建“三官一律”网格体系,扎实开展“三官一律进网格”活动,设立135个村(居)社会治理工作站、8个审务工作站,专人挂钩村(居)网格,定期开展“调解+宣传”“调解+法律服务”活动,组织集中进网格服务19次,帮助化解纠纷近500起。

调解“息”诉

提升多元化解凝聚力

坚持多方联动攻坚。联合县信访、仲裁、司法等单位,制定出台“访调裁审”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每季度召开联席会,共商工作难题、对接问题。先后召开相关会议7场,共商解决难题近10个。坚持“三级”联调,建立县、镇、村三级144个调解组织,设立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19个专业调解组织和1个专业调解组织,发挥“乡贤五老”工作优势,高效化解一批人员众多、风险较大案件。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调解成功案件近200件。落实“维度”管理,建立调解、立案、速裁、审判体系化链条,细化诉前调解流程,确定时间节点,畅通诉非对接、繁简衔接,将调解员编入速裁团队,打造“多元调解+速裁”金湖模式,诉前调解成功和速裁结案数占同期民商事结案数近70%。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第五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重要论述,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紧紧围绕平安织金建设,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高水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平安织金建设为统领,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为核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为抓手,推进社会乡辖区治理体系的建设,构建新型社会管理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运行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万人成讼率逐年下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科技支撑”的指导方针,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调解解决纷争,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坚持分工协作、注重实效原则。各调解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依法调处纠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群众的实惠”的工作原则。

四是坚持依法调处、公平合理原则。在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司法调解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确保调解行为合法、规范、公正和合理。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在平安织金建设领导组织框架下成立实兴乡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构建“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体系

1、完善乡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将原司法所调解中心与乡综治中心中心相结合,形成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综治中心各成员单位,对于权力义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土地权属、林地权属、务(资)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校园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通过诉前调解、专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后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非诉程序等不宜开展调解且符合立案调解的纠纷,依法登记立案。综治中心负责进行司法确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下列案件进行司法确认:1医疗纠纷;2交通事故纠纷;3劳动(资)纠纷;4校园纠纷;5消费者权益纠纷;6婚姻家庭纠纷;7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其他类型纠纷(10万元以下);8其他进行调解后具有执行可能的纠纷。

2、打造提升村级综治中心、建立人民调解平台:组建村级综治中心,提升村级人民调解质量。乡设置1个人民调剂委员会(3名调解员),明确1名调解员为负责人。乡调解委员会负责乡的矛盾纠纷、卷宗整理归档、台账建立等人民调解工作,同时指导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将热心人民调解、懂法律、公道正派且在本地长期居住的村民选进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选聘1名调解员,负责组织力量对辖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及统计上报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化解功能。争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3、建立法律专家平台。聘请法律顾问作为“特邀咨询员”参与案件调解,并负责搭建远程视频调解平台。乡综治中心负责沟通、协调等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纠纷调解时,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建议当事人根据纠纷的复杂情况,邀请“特邀咨询员”进行远程视频调解,为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指导调解疑难复杂案件。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实现调解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打印笔记等功能,注重保存调解过程视频,确保调解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特邀咨询员”提供的意见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公信力及说服力,不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而且节约当事人委托代理费和专家咨询等费用,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4、建立心理咨询平台。建立心理咨询平台,聘请心理专家作为“特邀调解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遇到婚姻家庭、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有心理问题时,调解委员会邀请心理咨询专家提供心理咨询,疏导当事人情绪,缓解心理压力,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建立“五大”机制,提供诉调对接制度保障

1、建立司法确认机制。建立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共同管理、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建立基层司法确认机制,对乡、村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双方达成具有履行内容的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2、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建立中立机构参与调解机制,建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资)纠纷、校园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涉及各行业专业人员的调解专家库,将专家名单予以公示,为涉案当事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各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相关专业问题时,可根据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委员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调解,邀请的专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采纳,及具体案情提供专业性意见,有效促成纠纷当事人的意见采纳,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达成有效化解纠纷的目的。

3、建立保障机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第一道防线”作用,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及相关规定落实人民调解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4、建立回访机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在卷宗材料中装订案件回访表,认真填写当事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对调解人的建议、建议等,以便政法委、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取案件进行回访,便于掌握纠纷化解及协议履行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应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对各种隐患,存在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预防矛盾纠纷激化。

5、建立选拔管理、培训考核机制。由乡综治办牵头,乡司法所负责,各村参与,指导村开展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选任工作,调解员联络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经考察合格,由乡下文,并由任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每届任期3年。把退休干部、律师、大中专毕业生、离任村干部、退伍军人等人员选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队伍。建立乡、村两级培训机制,乡每年机制培训1期,有乡综治办牵头,具体由司法所配合负责,培训每年不少于2期,重点提升化解纠纷的能力和规范调解行为。

(三)强化“三大调解”模式,形成矛盾多元化解格局

1、强化人民调解。各行业主管部门、乡综治中心要加强统筹督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履职,加强调解力度,认真做好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台账建立,摸底排查、数据上报,积极消化和管控好各种矛盾纠纷。建立邻里纠纷调解,发挥退休干部、寨老、族老等人员参与纠纷调解,及时化解矛盾。

2、强化行政调解。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中心工作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社保、卫生院、派出所、危改办、科宣办、教管中心、林业站、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妇联等部门完善机制,创新举措,加强指导,主动作为,对涉及所属行业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司法调解。发挥司法所调解主导作用,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立案后进行诉讼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努力为当事人参加调解提供方便。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邀请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参与组织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村、各部门要主动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人民调解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层层压实责任。

(二)注重统筹协调。各村、各部门要统筹兼顾,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落实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乡宣传办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强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效,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考评考核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形成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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