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例【精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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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 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申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报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监理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30岁以上(以前出生)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以前出生)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以后出生)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15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

申报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8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

(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

申报四川省项目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初级职称。

第八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受聘于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均可申请相应执业证书。

第九条凡符合条件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应执业证书和执业方章。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年龄届满65周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第十二条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由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执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六条鼓励监理从业人员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建设部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现单位聘用合同;

(四)原执业单位的执业证书、执业方章和胸牌;

(五)其他变更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执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满30日前,由申请人所在监理单位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续期执业。

第二十一条省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续期执业的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续期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执业证书;

(三)监理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四)与所在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

(五)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在每一执业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执业培训,每一执业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并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属于上述(一)至(四)项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法收回的应与公告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从业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销执业的申请;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声明作废后,持作废声明和《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到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补发执业证书。证书破损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执业证在新聘用单位执业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监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其中,属第(六)项违法情形的,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二篇】

1.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个班组人员都要贯彻执行。

2. 开工前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制定,防止一般化,并经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 开工前都必须明确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发任命书。

4. 搞好现场平面管理工作,根据总平面进行系统周密的计划,保证现场交通道路、给排水的畅通,电气线路的合理假设,大型机械、材料堆放、临时附属设施的合理不止,达到安全防火、卫生、文明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5. 施工现场禁止非生产人员、小孩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的坑、井、孔洞、升降口、楼梯、通道口及易燃易爆场所。

6. 高空作业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从事高空作业者,要进行培训和体检,经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井字架安全防护装置、脚手架的搭设要符合有关要求,搭设完毕要经验收后方能使用,并经常检查加固。

7.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要安全有效,要经常检查,定期维修保养,机电设备要专人专管,操作人员要经过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8. 实行逐级的安全技术交底,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将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向全体生产人员进行详细交底,施工员在工序前或工种变换,改变作业环境事要向操作者、新工人、民工、临时工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作签证。

9. 施工现场、宿舍和易燃易爆场所要由足够的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放置于适当地点,要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教育,使职工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严禁在工棚、宿舍生火(如拜神、燃香、纸扎等)和使用电炉、油灯及蜡烛,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

10.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灵活掌握季节劳动时间,如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等,注意劳逸结合,改善劳动条件,各职能机构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护得到落实和完善。

11. 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与职工个人的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确保生产的安全,所有奖罚金归个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12. 若发生重达伤亡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13.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工、电工、架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册齐全。

14. 每周安全员要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指导,经常在广大工人头脑里敲响警钟,促进安全意识的提高。

15. 各班组要结合“安全生产班组活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及时检查与总结本班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适合于本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

1、财务人员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财务账目应按每个单位工程项目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财产登记簿。

3、财务账目要认真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向公司及项目部提交(月、季、年)财务报表。

4、各种款项的收支、出纳应依据会计凭证支付、会计应依据项目经理签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办理、记账。

5、原始税票、票据必须注写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货车号)、时间、对方联系电话;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大写金额、用途;项目经理、材料员、收料员(三人以上)签字为(合法)凭证。(用途及签名应写在发票背面且经办及签字人应填写签字时的时间)。

6、严禁任何人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特殊情况、若确需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应限额且不超过壹万元,并经公司经理同意、两人同往办理。

7、在银行帐户支取现金、须俩人同往、一人不得支取现金,否则所发生不良后果自负。传送现金在壹万元以上须俩人同往。

8、支付材料、人工款项,应针对合同签订人,他人不得代签代领,否则后果自负。

9、会计有权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纳库存进行盘查,出纳有权对会计账目进行监督;会计出纳每月月底清库存、对账目,如有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10、支付人工、材料款时对方应开发票,金额在 300 元以下可开收款收据、但需优惠、另文字说明,一切票据严禁白条。

11、会计应按照《材料分类表》及其公司《管理方案》中(工程项目部财务月报表)的格式、将每张票据当天及时按类别输入计算机、每月月底、月会前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出据一份成本核算汇总表。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12、财务每月月底收回所有人员流动资金后再重新办理借支手续,若当事人所短部分、以挪用公-款加罚所短金额150% 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备用金只对项目经理指定的材料员预借、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借支、每次借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笔笔清、不能累借,超 5000 元在 10000 以内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13、每张票据、借据须经项目经理及其三人签字方为有效(合法)票据;所有票据、借据须经公司经理在一月期限内签批完。票据、借据等签字时间超过一月者、根据签字人签字时间、追究其压票人的责任。

14、每笔款项支付时、经办人应和原订合同内容对照,复核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审查复核其内容及数据复算。

15、人工费、材料款无结算审批挂账的、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不能给予借款。人工费及材料款应按月或分项及时结算挂账。

16、不同品名的材料应分类汇总、结算、装订。

17、公司印章应由项目经理或会计专人保存、不得乱借;须盖章时保管人亲自盖章。

18、银行支票管理(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进帐单)每次购买回后、会计、出纳应按编号登记,在帐本及凭证上每次支付每笔时注写清所用支票号码;作废支票也应按号码登记。

19、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当月工资表、会计应在下月五号前根据项目经理所汇总(大写总工日)的考勤表、编制签批完毕,每月 12 号按时发放上月工资。项目部除了给材料员、灶管员借备用金外、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20、项目部工地灶房、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单列账本、票据、工资,(相关票据须经本项目部三人审签)独立核算;每月月底向公司汇报盈余情况,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

21、项目经理在月底月会前、安排专人结算当月:人工费、材料费、钢化租赁费、成本核算等,另安排专人审核、签字,签字人均应注写其签字时日期;且合同签订人签字认可后交财务汇总列表挂账。

22、财务每月月底、(按照公司所制定的统一格式)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各交一份《人工费、材料费计划付款单》。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23、各项目经理应针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记一本总账:(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甲供材料量、建设单位拨款总额及笔数、人工费及材料费各施工组每次的结算金额、付款金额、欠款金额、保修金额、水电费等)。

24、相关人员应在审核、审检、审批时严格要求、认真把关,仔细一一复算、对比、对照、查寻、查访、电话访,认真负责、切实把关。

25、项目部购置的办公用品,先入库、后领取,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票据时须先入库单后报销。

26、由×年×月×日起、所有材料发票、材料结算单、钢化租赁费、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票据均由材料科长全部复审签字;其它所有票据由公司经理复审签字,人工费结算单由预算员审定后公司经理复审签字。复审签字时限不得超过 30 天。

27、每一批计划付款票据签字时应与计划付款单一同送上,以便核查核对。计划付款票据应与计划付款单金额相同,付款不能随意更改变动。

1、进入施工现场内,严禁抽烟,防止失火,发现工地上有烟头者,一次一颗罚款50元。

2、工地现场一天清扫一次,发现工地场面混乱不清扫者,一次罚款50元。

3、材料归类堆放整齐、合理、不浪费、不损坏,地上整排直钉、砂纸乱扔者罚款50元。

4、工地原则不能做饭、住宿,如需要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一天清扫一次。

5、上班时,中午不准喝酒,发现一次罚款50元。赌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用电器插入插座时,必须连接插头,不可用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实内外裸露线头必须包扎,临时电源线必须用双芯电缆,违者除整改外,一次罚款50元。

7、服从管理,文明施工,工人之间产生矛盾,由监理解决,工地严禁打架、吵架,违者一次罚款200元,违反两次者开除工地。

8、工地便器,展示牌,监理记录表等,要保持干净、整洁,每天清扫一次。

10.有工作服、安全帽的,必须穿好衣服,带好帽子,发现不穿戴者,一次罚款50元。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三篇】

项目实施完成后,完善外包人员的规范化作业。保证系统正常生产。

乙方在完成项目终验后,直接转到项目维护,乙方指定的工程师由甲方直接管理。乙方运维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外形象制度,该岗位工作人员无论是本公司职员或外包商职员,一律以我公司员工对外。

运维人员资源要求。

乙方必须给运维人员配备电脑及上网环境及居住环境(要求到达现场,不超过5分钟路程)。必需配备可移动热线电话,24小时保持开机,处于能接通状态。

人员技术要求。

按附件五中人员的要求,该名运维人员必须参与过该项目的实施,有从业经验一年以上。

运维人员考勤要求。

要求早8:30到现场,晚5:30离开。得到最终用户同意,可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运维人员的考核。

每一个季度,甲方会针对运维人员的巡检情况,故障解决能力,项目的稳定性等综合情况打分,纳入到考核,按考核分值付款。

甲方管理接口人:

许胜凯(甲方一卡通小组组长),电话:xxxx,邮箱:xxxxx。

甲方客服专员:

1、直接客户关系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配合直接客户的业务推广,让直接客户零投诉。

2、终端客户关系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做好维护巡检及故障及时处理,让终端客户零投诉。

3、潜在客户关系维护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合理详细的解说一卡通相关业务,让潜在客户有良好的印象。

主动巡检要求:

1、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天20:00前提交项目日报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2、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周五20:00前提交项目周报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3、乙方运维工程师每季度最后一天20:00前提交项目季度总结报告到甲方管理接口人邮箱,抄送给甲方客户专员。

4、主动巡检内容及表格,详见本规范附件。

故障处理:

维护工程师接到故障任务,要求在10分钟内响应,并处理故障(电话或现场),按最终用户的要求时间内解决故障,并提交case报告。

1、甲方客户专员,每月电话回访移动及最终用户,并统计回访结果,作为考核的一部分。

2、甲方每季度的回访结果,发送到乙方运维工程师及乙方高层管理人员。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四篇】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招聘录用管理人员,目的是选聘更好的管理人才。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之后,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面试前,需要应试者提交求职申请和应聘管理人员申请。

是否正式聘用,还要经对应聘者以往任职情况调查和体检后决定。任职调查根据另项规定进行。体检由企业指定医院代为负责。

笔试两小时,面试两小时。

各考试方式的考试总时间原则上应为4小时以上,以附带考查应聘者的毅力和韧性。

因各部门具体管理对象不同,笔试内容应有所侧重。一般以下五个方面:。

(一)应聘部门所需的专业知识;。

(二)应聘部门所需的具体业务能力;。

(三)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对企业经营方针和战略的理解;。

(五)职业素质和职业意识。

面试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是管理风险、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个人形象等。

在参考笔试和面试成绩的基础上,最终的录用提议应由用人部门主管提出,报总经理核准后决定录用。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五篇】

一、保卫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依法执勤,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作为保卫部的一名成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遵守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服从安排,有意见先保留执行后提出来解决。

二、负责门卫、要害部位守卫警戒和公司内的巡逻工作,保卫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维护公司内部秩序。

三、在部门领导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作案或潜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排除影响内部安全的事故隐患。

五、负责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发现治安案件和重大事故,并及时向部门值班领导和上级公安部门报告,采取安全措施,抑制事态发展,保护好现场,等待值班领导处理。

六、做好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和外宾、首长的保卫工作。加强巡逻检查工作,维护良好秩序,防止火灾、盗窃、破坏和治安事故的发生。

七、文明执勤保持高度的警惕,准时上岗、注意风纪,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庄,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办事公道,上班时不喝酒、吸烟,不耍特权,严禁刁难人、打骂人、欺压人、粗暴无礼、侮辱人格的行为。不擅离岗位、不看书报、不做私活、不与他人闲谈嬉笑,不长时间接电话,不玩手机,夜间执勤不准睡觉,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八、保守机密。严守国家和公司内部机密,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公司内部等情况,不得将公司重点部位的位置、报警器分布情况和有关公司领导电话号码等情况向无关人员透露。

九、注意团结、互相学习、互助互爱,共同提高,做到不利团结的话不说,不利团结的事不做,维护部门内部的团结。

十、在部门领导下执行公司各项治安、安全检查、防范制度,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六篇】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促使管理人员自我改进,自我完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业绩,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诚实守信,务实高效,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及时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管理人员在接受重要工作任务时,应签订相应承诺表,按《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上级与公司的声誉负责,实现自己的诺言。

第四条按时报送各类计划、报表、资料,保证内容数据真实详细。

第五条按时参加公司或部门召集的各类会议、培训、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按程序请假。

第六条各部门之间团结协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工作的须出示工作联系函。

第七条承诺表见附件1,工作联系函见附件2.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七篇】

4、政治、业务学习由政工领导小组负责安排、落实。并不定期抽查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等。

二、考勤制度

1、院内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准时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每个工作日,上午实行集中点名,下午由纪委和相关部门负责督查或抽查。

5、工作日期间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通联畅通,以便督查。并要能说明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去向。

三、公物管理制度

4、有经费的部门,办公经费由各部门自己负责,其余部门由财政负担。

7、党委会议室和三楼会议室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食堂固定资产由李-鹏才负责管理,财产丢失由责任人按价赔偿,财政所负责监督。

8、调进人员住房分配,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安排住房,已安排的住房,未能批准不得随意调换。

四、资产采购制度

1、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律由财政所负责购买、管理和发放。

3、凡超1000元的物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纪委牵头,财政所、办公室共同采购,否则费用自理。

五、文印管理制度

六、公务接待制度

4、来客招待原则不上烟酒,如需上烟酒,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财政所领取,费用由各部门承担。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用烟用酒。

七、电话管理制度

1、定点通话,责任到人,电话所在办公室的领导为责任人。

2、话费包干,超支自付。具体为办公室核定标准为      元,信访办   元,其余各部门为   元,有实体单位话费自行解决,超额部分由负责人承担。

八、车辆管理制度

2、车辆调度、使用原则上保障主要领导用车、三套班外出开会、处理突发性事件为主。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其他人员在镇内开展工作原则上不派车。

3、如因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由用车人到办公室申报登记,由办公室请示书记、镇长同意,填写派车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办公室安排出车。

6、车辆用油,由财政所、办公室按里程表核定油耗,每月月底前由财政所、办公室按照派车单核定每辆车的里程和油耗,并作为报销油票的依据。

8、驾驶员要确保在岗在位,星期天、节假日保证随叫随到。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维护,保持车况完好。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全体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杜绝乱倒垃圾、乱倒污水、乱堆杂物,做到垃圾入道、入池。不得聚众嬉闹和大声喧哗,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

十、水电管理制度

1、注意节约用电,不得使用60w以上的照明灯炮并做到人走灯来,杜绝出现长明灯。

2、线路安装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严禁私拉乱接。

十一、保卫制度

3、外单位一切车辆非经允许,不得在政府院内停放过宿,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外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实行定点排放,由门卫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第二预算管理制度

1、本着“所有权归部门,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

4、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拨款。

6、预算外资金严格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各部门实

7、严格按预算拨款,按计划拨款,按进度拨款。

十三、财务管理

4、镇政府机关凡有收入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否则,一经查出,全额没收,并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责任。

十四、财务审批与审计制度

2、审批制度。1000元以内支出由镇长直接审批;1000元至5000元的支出由党委书记和镇长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支出由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各项制度的检查考核,由分管日常事务的领导会同办公室、纪委、财政所等部门共同负责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

(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

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制定和审查。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委托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部门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集团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八篇】

为使本企业外包业务流程顺畅合理,规范参与业务外包人员的行为,确保业务外包期间企业资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实现业务外包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业务外包活动的管理。

第3条、外包业务的界定。

本制度所指的外包业务,主要是指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通过合同或协议等形式约定由外部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为“承包方”)提供的某些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2章、外包业务流程。

第4条、制定外包战略。

1在决定是否将业务项目外包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此项业务是否是利用本企业没有的设备、生产系统、专业人员及专门技术。

(2)此项业务外包可以降低成本。

(3)此项业务外包能够产生比自己运作更多的利益等。

2准确把握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盈利环节,避免将企业核心业务外包。

第5条、编制外包项目计划书。

企业在确定业务外包内容后,指定与该项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编制计划书。计划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外包的背景,如企业外部环境要求及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

2业务外包内容,将部分还是全部业务职能交由承包商提供。

3业务外包的具体实施程序。

4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和预期收益。

5其他相关内容。

第6条、成立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1外包项目计划书通过审核后,成立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关咨询专家、外包项目协调管理人员、合同协商管理人员等组成,必要时还应包括法律及财会专业人员。

2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外包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业务外包流程的顺利执行。

第7条、选择承包方。

1外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发布投标公告,并与候选承包商建立联系,发放《外包项目竞标邀请书》及相关材料。参与竞标的候选承包商应在指定期限之内提交《投标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解决方案、实施计划、资源配置、报价等。

2归口管理部门对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评估承包方的综合能力。评估因素主要包括5个方面。

(1)承包方类似项目的经验、服务能力、资格认证和信誉。

(2)承包方是否与本公司存在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

(3)承包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和效果。

(4)承包方的性价比是否合适;

(5)其他因素。

3确定标底并进行公开招标。

4组织企业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归口管理部门给出候选承包方的综合竞争力排名,会同相关管理层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分析与候选承包方建立外包合同的风险,根据实际情况挑选出一家或几家公司作为业务承包方。

5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包方就《外包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谈判,达成共识,由合同双方代表签署《外包项目合同》。

第8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涉及外包业务流程的员工,确保员工正确理解和掌握业务外包项目相关政策制度。

第9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必要协作条件,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第10条、项目结束或合同到期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包业务产品(服务)进行验收。如承包方最终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及时告知承包方进行调整。

第11条、与承包方就最终产品(服务)达成一致后,由承包方提交费用支付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付款证书,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审批,支付承包方费用。

第12条、对于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外包合同未完整履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承包方索赔。

1指定专人对承包方认可的赔偿事项进行跟踪、报告,及时收回相关款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2采用法律手段解决长期未决赔款。

3若终止对承包方的索赔,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终止索赔理由,报公司总裁以上级别管理层审批后执行并备案。

第3章、业务外包流程中的资产存货管理。

第13条、固定资产管理。

1对于企业所有或有优先购买权的固定资产,如因业务需要交由承包方使用的,要求承包方按照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

2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承包方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情况。

3交由承包方使用但所有权归本企业的资产,只能用于外包业务活动。未经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同意,擅自将固定资产挪作他用的承包方,相关部门应对其采取警告直至解除合同的措施。

第14条、流动资产管理。

1业务外包过程中形成的原材料、产成品等流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承包方遵循本企业制定的相关管理政策,如防火、防盗、防未经授权接触和未经批准转移等。

2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有义务责成承包方赔偿。

3业务外包过程中形成的商业信息材料等,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承包方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15条、存货管理。

1对于因业务外包需要由承包方购进的存货,存货订单应经我方相关授权领导审核批准,而存货的数量、质量检查由承包方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负责按企业存货管理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在存货系统中予以记录和反映。

2对于因业务外包需要由我本企业销售给承包方的存货,承包方只能将其用于外包项目,不得另作他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3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如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及相关人员对承包方的.存货进行盘点(每月x次)。而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经本企业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交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

4对于所有权归我企业的、在承包方储存的存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方是否按本企业存货库存管理制度中的要求进行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次品、损坏品或过期存货,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分离。

5归口管理部负责指定专人跟踪、调查外包业务中涉及的所有存货的一切变动,查明原因,报财务总裁审核后处理。对于承包方无合理原因过度使用存货,造成企业成本上升,归口管理部或相关人员有权代表企业要求承包方补偿。

第4章、外包业务流程中断防范措施。

第16条、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采取承包方竞争机制,选择多家单位作为业务承包方,以降低一方服务失败或单方中止合同可能给本企业带来的损失。

第17条、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所有重要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形成业务可持续能力评估报告,交由企业总裁及以上级别管理层审阅。

第18条、根据业务可持续能力评估报告,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替换不再继续具备履约能力的承包方,避免外包业务的失败造成企业商业活动的中断。

第5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由企业总裁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九篇】

第一条目的为本公司派赴国内关联公司人员(以下简称支援人员)使其善尽工作而无后顾之忧,对其调迁、年终考绩、晋升、年终奖金、退休金、抚恤金及福利等的办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系指凡本公司因投资关系、营业往来、技术援助、财务融资等政策上必须派员前往协助经营管理三个月以上的本关系企业外的公司均属于此。

(本关系企业系以包容于连锁商标内的各公司为标的)。

第三条人员派遣。

(一)支援人员应为本公司编制内人员,如为本关系企业内其他公司编制内人员时,可先调属本公司后派遣之。

(二)支援人员由派出部门拟定,科长级(不含)以下人员呈本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呈董事长核准并在本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年资照计)手续后派赴之。

第四条支援人员的籍隶支援人员于派赴后其在本公司的籍隶部门,视情形的需要可归属于总经理室或其他部门(如投资部门)其人事异动悉由归籍部门节制。

第五条支援人员的管理支援人员在关联公司必须遵守各该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则外,本公司应保留其职位、底薪;至于其年终考绩、薪资调整、晋升、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抚恤金、福利等除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及其他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并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年终考绩、薪资调整及晋升于每年年底由归籍部门会同派遣于关联公司中的最高职称(位)人员研核后办理。

(二)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金或抚恤金等的核算,以在本公司当年度的底薪及职位为准并按归籍部门的标准由归属籍部门会同人事、会计部门办理。该等金额在关联公司实际给付额少于前项标准计算的给付金额时,由本公司弥补其差额,上项差额弥补期限,于办理派赴手续时,由主管视实际情况预定改善所需时间一并呈核,但最长以三个年度为限。

(三)派遣人员除有关宿舍部分经呈准后可以住用外,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待遇。

(一)派遣人员奉准返回本公司服务时,即予办理复职手续,其复职时的'薪资职位以复职年度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核定者为准,职称则依本公司的实际需要另行呈请核定,原在关联公司的职称(位)薪资等均不予认定。

(二)关联公司归属关系企业内公司之一时,如本公司认为原派赴的人员已无继续留任的必要即予调返复职,否则溯自原派赴日期视同自本公司调任该公司。至于其原核定的待遇差额弥补期限尚未届满部分仍得续予给付至期满为止。

第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优质铁路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十篇】

1、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驾驶室、后挂的车门、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3、对车辆所备有的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

4、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5、进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禁止场内吸烟,严禁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在停车场内需按场内规定的时速行驶。

7、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8、不得损坏停车场内各项设施。

9、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10、停车场内发生治安、安全、消防等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如车辆被盗请立即拨打110;。

12、如车辆出现危险情况请立即拨打119、110,后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13、进出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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