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值班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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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值班制度1
按照县委、县政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为全面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的目标任务,推进生态护林员项目问题冲刺清零后续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林业和草原工作会议和全省“两会”精神,紧盯“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攻坚底线任务,围绕“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总目标,把生态护林员项目作为生态扶贫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特殊举措、重要抓手来推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坚持以人为本,以贫困家庭为单元,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选聘续聘条件程序,强化考核管理,巩固整改成果;推动增绿与富民相结合,生态脱贫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古浪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国家脱贫成效考核反馈问题,国务院扶贫办贫困县退出抽查第三方评估反馈问题和脱贫攻坚调研督导反馈问题、国家审计署脱贫攻坚专项审计以及省市县整改办暗访督查发现的脱贫脱政策、外出务工不履职、选聘程序不规范、聘用重度极重度残疾人、与其他公益性岗位重复等5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各方工作责任,坚持对标对表,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即知即改,确保问题不反弹、无增量,建立冲刺清零长效机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巩固整改清零成果。
(二)加强制度建设。一是根据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二是进一步完善细化生态护林员选聘合同,明确生态护林员管理范围、管护责任、聘用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等内容。三是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选聘、解聘程序和日常管理。
(三)完善信息平台。督促各乡镇及时完成生态护林员信息录入工作,建立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台账,实现生态护林员项目信息化、精准化管理。
(四)规范档案管理。一是根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生态护林员档案管理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完善的选聘、培训、日常监管档案。二是及时掌握并更新生态护林员档案信息,确保档案资料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和生态还林员实际情况一致,相互印证。
(五)强化人员培训。严格按照《古浪县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落实生态护林员的岗前及业务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生态护林员相关政策和选聘管理程序;使护林员明确自己的管护职责、管护重点,掌握基本的森林草原资源管护知识和基本巡护工具的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冲刺清零后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找差距、抓落实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确保确定扎实成效建立领导抓落实的冲刺清零工作机制,健全清单台账,对冲刺清零行动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聚焦重点,紧盯冲刺清零目标任务,及时分析研判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见人见事见结果,确保对标对表清零,整改问题清零,工作任务清零。
(二)靠实工作责任。加强与财政、扶贫、人社、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按照《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暂行)》职责划分,进一步明确细化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将这一项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受益农户。
(三)强化监管指导。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选聘、解聘、工作情况、考核劳务报酬发放等过程全程监管和指导,确保这项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实处。特别要加大对中央巡视审计、国家脱贫成效考核、省市县委整改办等部门督查、调研、明察暗访等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力度,确保各类问题冲刺清零后不反弹,扎实推进后续监管工作。
(四)加大资金争取力度。在全面摸清贫困人口数量,森林、湿地、沙化土地、草原等资源基础上,按照生态护林员人均管护不低于500亩,湿地、沙化土地、草原不低于3000亩标准测算生态护林(草)员需求,积极向上级林草部门汇报衔接,争取在已安排的基础上,新增生态护林(草)员人数。
护林员值班制度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
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
配合进行扑救。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
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
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护林员值班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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