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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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篇】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镇党委会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镇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镇党委会在镇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镇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全镇的工作。

1、组织实施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2、对全镇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3、审定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收支及相关事项须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4、听取镇人大、镇政府和镇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及时对其请示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6、以镇党委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

7、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重要事项。

8、对必须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二、议事制度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有关的议题。

5、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票;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的,应逐人表决。

6、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可编发会议纪要。

7、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镇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9、党委会议的内容,除决定可传达公布的以外,与会人员均不得向外泄露。

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第二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镇党委民主集中议事决策制度,确保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议事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统一,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党委严格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一线,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党委谋划发展、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3.联系群众,促进发展。坚持群众路线,建立党委委员挂钩联系制度,每名党委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重点项目、企业和低收入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地方发展。

二、议事决策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

2.研究谋划本镇党的建设,包括党的政治、纪律、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本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等事项。

5.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6.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

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7.讨论决定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8.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9.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10.其他需经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

1.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镇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2.镇党委可裉据工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镇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会议议题涉及的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可邀请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旁听。党委扩大会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岀决策。

3.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提前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

3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4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分研究讨论,要站在全局思考和研究问题,态度鲜明地发表意见。

5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6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7决议实施。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报党委会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8督查督办。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镇督查办督查督办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结果要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作出改变,不允许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言论和行动。

2.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3.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究

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议事决策程序的。

2.该上会而不上会,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调查研究不实,意见征求不到位,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未如实向党委会汇报情况的。

5.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第三篇】

一,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三)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四)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组织、纪检、宣传、统战、政法综治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根据分工负责其它工作;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五)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六)坚持理论学习和联系群众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党委委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委领导班子团结和谐的自觉性。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委委员联系点制度,每个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社区、重点项目、企业和贫困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

(七)坚持党委会及其委员内部监督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党委委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积极探索乡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建立乡党代会代表对党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乡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二)研究部署本乡党的建设,包括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决定本乡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扬等事项。(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八)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十)其他需要乡党委研究的问题。

三、议事程序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乡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二)会议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三)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四)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五)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六)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七)形成纪要。党委会由党政综合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八)决议实施。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委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由党委会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会议议题涉及的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可邀请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旁听。党委扩大会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纪律

(一)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三)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五、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的;

(二)该上会而不上会,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调查研究不实,意见征求不到位,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四)不如实向党委会介绍情况的;

(五)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六)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2023年乡镇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政府、天门市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市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

(五)审定卢市镇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卢市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卢市镇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卢市镇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九条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卢市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卢市镇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党委决策程序

一、全镇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确定、组织考察和从事任免等事关全镇稳定与发展的大事,均属于镇党委议事范围。

二、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议事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反映民意,吸收民智。

四、决策中,要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

五、决策后,要实行议事公示制,积极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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