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党组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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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的联系,强化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XX局党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建设XX人才的目标,坚持全员覆盖、及时精准、形成常态,做到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章 对象内容
第三条 党内谈心谈话以下列五个范围为主:
(一)党组织正副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
(二)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
(三)党组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支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
(四)党支部正副书记、委员与党员之间。
(五)党员和党员之间。
党组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一次,其他层级人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
第四条 谈心谈话针对不同对象,内容应各有侧重,主要围绕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深入沟通交流,促进共同提高。谈心谈话要“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书记应经常、主动和党员谈心谈话。通常情况下,遇有以下十种情形必谈:
(一)立功受奖,主要指党员在工作表现优异受到表彰时;
(二)工作变动,主要指党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时;
(三)信访举报,主要指党员被检举控告或投诉时;
(四)履职不力,主要指党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时;
(五)违规违纪,主要指党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
(六)遇到困难,主要指党员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特别是推进重点任务、重要工作中遇到困难时;
(七)精神不振,主要指党员工作中出现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情况时;
(八)出现矛盾,主要指在党员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可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时;
(九)生活变故,主要指党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婚恋关系变化,思想出现波动时;
(十)党组织书记认为需要谈心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方式方法
第六条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与集体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心谈话。各级应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不拘泥于固定模式,创新形式开展谈心谈话,但应以“面对面”谈心谈话为主。
第七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与党员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提醒谈话。党员可主动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汇报思想。
第八条 谈心谈话一般按照以下方法程序开展。
(一)充分准备
1.摸清情况,明确主题。每次谈心谈话前一般要选准选好主题,聚焦1至2个重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谈心谈话。
2.审时度势,把握时机。谈心谈话具体时机要因人因事而异,遇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事先谈,表彰奖励情况要事后谈,帮困解难要及时谈。
3.选好场合,注意方式。谈心谈话人要提前通知谈心谈话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使谈心谈话对象有所准备,防止谈心谈话跑题、走调、冷场。
(二)循序开展。谈心谈话具体过程分为4个阶段:
1.导入。开展谈心谈话,首先要打破谈心谈话对象的心理防线,从双方共同语言较多的话题切入,营造气氛、拉近距离、消除戒备。
2.入题。待谈心谈话对象消除紧张戒备心理后,可穿插交流不直接涉及主题但与主题有一定联系的话题,做好铺垫,为转到正题打下基础。
3.正题。待谈心谈话转入正题后,应聚焦主题,了解困难、交流思想、提供帮助,推动解决中心问题。
4.结束。根据谈心谈话对象的认识程度,决定谈心谈话结束或延迟。谈话对象对问题认识较好,情绪较为轻松时,可正常结束;思想有所触动,且愿意接受批评教育时,可进一步启发引导;思想较为抵触,对继续谈话表现出不耐烦情绪时,应提前结束并择机再次开展谈心谈话。
(三)跟进总结
1.谈心谈话应注意收集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的需关注、帮扶人员,要按照“一人一策”原则,研究制定帮教转化措施。必要时可由心理健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2.各级谈心谈话情况应做好记录,对涉及个人隐私、信访举报以及其他不宜记录的,可不做详细记录并严格保密。
3.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汇总梳理谈心谈话情况,纳入队伍安全形势分析内容,准确分析排查队伍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隐患,针对性加以整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谈心谈话工作担负主体责任,大队办公室承担直接责任,合理安排时间,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示范带头,既积极主动与班子成员、分管同志重点谈,也要与党员干部普遍谈。
第十一条 党内谈心谈话情况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通报,纳入年终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发展党员等工作制度对谈心谈话有专门安排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参考本细则,将谈心谈话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共青团员、群众,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XXX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