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分工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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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分工篇1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

平安华容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

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

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

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

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

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

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三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

式解决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机制。

——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总结我国成功经验,借

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陶伟军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及其他相关分管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党政负责人、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志辉任办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双永华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相应组建班子,压实责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共同推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各村参加、群众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乡镇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2、综治中心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乡镇综治办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密切关注本乡镇社会稳定形势,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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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要发挥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

公安局要进一步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司法局要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组织、推动律师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民商事仲裁等机制建设。

信访局要健全完善与综治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

人社局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卫计局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

国土局要依托综治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农业局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要大力加强12315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积极引导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健全完善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经营者首问责任等制度,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民政局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草场等纠纷。

住建局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环保局要依托综治中心,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

人民银行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支持和鼓励多方参与。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

总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乡镇(街道)、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

共青团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  联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法学会  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在基层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村(社区)配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帮助审查各类合同等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解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的涉法涉诉信访,可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实现息诉息访。

三、促进各类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

1、规范加强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乡镇、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建立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①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卫计、工商质监、发改(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并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

②拓展司法调解范围。法院要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庭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诉讼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2、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推动仲裁健康发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建设,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仲裁机构要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3、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经费保障等相关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建设

1、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县直单位每个月召开一次,乡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部署。

2、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救济方式和渠道。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3、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五、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1、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的重要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乡镇、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综治中心实战功能,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在乡镇综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在村(社区)综治中心,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与“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者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工作实现衔接。通过基层综治中心,推动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对矛盾纠纷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2、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缓解审判压力。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检察院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制度,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的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司法局要会同公安局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综治中心分流引导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3、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机关以及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4、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机遇,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库,完善信息沟通制度。学习“网上枫桥”等经验,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以及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六、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1、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乡镇和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导致案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乡镇,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要更新观念,在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努力照应当事人不同需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员队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鼓励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

3、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行政调解组织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完善诉讼费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避免滥诉、恶意诉讼,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

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居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建立心理疏导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分工篇2

为进一步落实越城区各镇(街道)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7月2日,越城区人社局召开“无欠薪区”创建工作半年度总结会议,重点部署镇(街道)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工作。越城区人力社保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劳动监察大队相关人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员以及全区各镇(街道)分管领导、各镇街劳动监察中队全体监察员参加会议。

会议中,越城区人力社保局主要领导强调,乡镇(街道)“1+X”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省、市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列为我省社会事业领域专项改革重点项目,相关指标列入平安建设过程性考核指标,与“无欠薪区”创建密切相关,各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乡镇(街道)“1+X”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和考核指标进行了详细解读。

“1+X”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目标为:打造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三位一体”,司法、公安、工会、住建等部门力量参与的“1+X模式”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运用多种处理方式,实现60%以上劳动纠纷就近就地在基层化解,做到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会议要求各镇(街道)对照省、市要求的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创建工作标准,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越城区人社局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从今年6月初开始,相关工作人员到每个镇(街道)实地查看指导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建工作,并一直通过微信、电话、实地查看等各种方式对各镇街进行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创建指导。镇(街道)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也非常重视和支持,各镇(街道)已基本按考核要求落到实处,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综治平台、重大劳动纠纷应急联动、劳动纠纷一窗受理分流处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增设或规范了劳动纠纷调解室、接待受理窗口,规范设立标牌指引,为劳动纠纷就近就地化解在基层打下坚实的基础,有效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分工篇3

一、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村民建房时,擅自侵占他人土地引起的土地纠纷,谢某一方在移地新建住房后,对旧宅基地住房既疏于管理,又未主动拆除,且长期外出打工,旧房损毁严重。邻居许某为自身利益在未取得有使用权一方同意情况下,侵占谢某一方利益建成新房。许某占地建房一事已发生17年,因当事人双方有亲属关系,以至于前期矛盾并未凸显出来,近两年谢某务工返乡因其他原因两家亲属关系恶化,才导致该矛盾纠纷暴露出来。

本案很明显是许某的过错,但因谢某期望的赔偿金额大大高于当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许某认为建房已17年,已成既定事实,即便法院判决,也不可能拆除现有住房,始终不愿按谢某要求做出赔偿;谢某则认为对方明知宅基地是自己的,即使是自己移地新建了住房,旧房未拆除复耕,但使用权始终是自己的,对方多年来不问不理,必须加倍赔偿。考虑双方既有亲属关系,也愿意就赔偿进行协商,所以镇、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多次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积极运用多种调解手段,最终成功将本案化解,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案例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一)基本案情

许某与谢某均系*县**镇**村村民,两人丈夫原是邻居还有亲戚关系。2001年许某一家在未告知谢某一家的情况下占用了谢某的部分旧宅基地建房,期间谢某一家人打工回来后发现自己原宅基地被占,也一直未明确提出要求许某赔偿。2018年9月许某要硬化门前道路,谢某才提出要求许某赔偿建房占地费三万元,但许某认为其在占地建房前谢某就新建了住房,按一户一宅原则,谢某原宅基地应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复耕,自己应该按照农村宅基地退出文件标准进行赔偿,只愿意赔偿谢某五千元,之后双方多次因占地赔偿事宜发生言语辱骂,矛盾愈演愈烈。村、社干部多次上门协商调处,均未成功。

(二)调解过程

2018年10月8日,许某来到**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要求政府解决。10月15日,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及**村委会村主任、驻村辅警到实地,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协商调解。经调解,许某愿意赔偿一万元,而谢某要求赔偿两万元,双方均不愿意做出让步,第一次调解不成功。

11月2日,分管国土工作的副镇长***同志率国土、群工、司法、**村委会工作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协商调解,但是谢某仍然要求许某赔偿两万元,而许某明确最多愿意赔偿一万元,第二次调解也未成功。第二次调解结束后,同住双方当事人本社的**村驻村辅警郑刚同志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发挥人员熟、情况明的优势,对谢某和许某分别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赔偿谢某一万六千元。两天后许某以丈夫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为由,不履行口头达成的协议。驻村辅警的调解虽未成功,但看到了许某、谢某的思想波动。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遂安排驻村辅警“点对点”对许某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思想疏导,并结合当前农村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向其讲明房屋有权属纠纷的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同时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龙良平同志组织国土、群工、司法工作员到谢某家中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告知在当前经济水平条件下,两万元的赔偿确实过高,并且法院判决也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照历史案例进行审判;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工作员又通过亲属疏导方法主动联系谢某在外工作的弟弟沟通,通过其弟的劝导,最终谢某做出了让步。

2019年2月1日,农历春节前夕,许某、谢某两人的丈夫均务工返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以此为契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的解释、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许某赔偿谢某一万一千元,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立即履行,该案历时近五个月的调解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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