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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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第一篇】
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农村居民生活得到了不断提高,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总体情况
紫马乡现有5个行政村,83个村民组,万人,有汉、布衣、苗、彝、黎等民族,少数民族人口5040余人。截止今年7月,紫马乡困难群众农村低保户总数为424户共991人;特困供养户总数20户共20人;孤儿总人数5人无人抚养儿童总人数4人;残疾人总人数数132人;临时申请救助43人。其中紫马村农村低保户为86户156人,孤儿1人,残疾人28人;新洋村农村低保户为67户156人,特困供养户1户1人,无人抚养儿童1人,残疾人23人;龙头村农村低保户为62户161人,特困供养户5户5人,孤儿1人无人抚养儿童1人,残疾19人;栗树村农村低保户为104户292人,特困供养户10户10人,孤儿2人无人抚养儿童1人,残疾38人;屯上村农村低保户为105户226人,特困供养户4户4人,孤儿1人无人抚养儿童1人,残疾24人。
二、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
基层民政队伍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紫马乡民政所仅配备所长和1名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还要兼顾政府安排的其它多项工作,精力严重不足,疲于应付,常常顾此失彼,无法做到专人专职。
工作程序过于简化,救助对象认定不精准。按照城乡低保申报、审批政策,乡镇民政部门在接到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后,要做到100%入户走访调查核实。但由于民政所工作任务繁重,民政所只能将低保或其它救助工作程序一再简化,甚至直接交给村委来完成,工作质量无法保证,相关问题难以及时发现,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仍有发生,使有的本应纳入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却享受不到救助政策。
监管乏力,人口频繁流动。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城乡户籍转换增多,出现了一人双户籍、一家多户籍现象,低保政策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坚持“应保尽保”,而当时信息化程度低、不能确保及时掌握每名流动人口的信息,户籍方面的新情况给低保工作开展、管理造成一些影响,不可避免出现重复享受城市、农村低保的问题。
一是部分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救助对象无意识备案。部分村干部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发现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或经济状况变化。民政救助对象对象多为老弱病残痴呆傻等弱势群体他们在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后,无能力或无意识去告知报备。个别低保对象亡故后,其近亲属认为低保待遇会自动取消,就顺其自然,不会主动向村委申报取消,或者虽已告知村干部,但并不关注村干部是否向上级部门上报,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导致民政部门信息掌握不全。
二是部分村民故意隐瞒,恶意侵占。部分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在先,后因家庭条件好转,收入水平已明显超出低保标准,甚至买了私家车或商品房,为了低保待遇不被取消、继续领取救助资金,而故意隐瞒收入。
三是部分村委不明确、立场不坚定。部分村委干部分工不明确,工作立场不够坚定,没有指定专人来具体负责低保救助政策落实与监督,相互推诿扯皮,信息上报棚架,导致部分低保对象死亡后仍在领取低保金,或者符合低保条件的却没能及时申报。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群众,虽然发现低保对象死亡却不及时向乡镇民政部门报告。
三、对策和建议
强化基层民政队伍建设。一是应按照辖区内低保户的数量和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岗等多种形式灵活配备工作人员,以确保既有审查低保档案材料,又有人从事入户调查工作。此外,乡镇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用车和工作经费也应予以保障;二是加强对乡、村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村委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宣传渠道,在政策宣传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思想教育,引导群众充认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给困难群众带来的各种实惠,学会感恩。
不断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动态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盯紧家庭收入、子女上学、家庭成员亡故、车辆、房产等方面的变化,配设专人适时核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救助条件,则停止相关待遇,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查,村委要明确专人定期核查,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要定期抽查,是实现三级联查机制。对符合退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停发救助金,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金额有升有降,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应做好五个监督:一是强化政府对所属民政部门的监督。二是强化其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三是加强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同等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四是强化村级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对救助对象的确定、资金的使用和发放等进行监督,让其全程参与监督。五是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发放监督卡,公布举报内容、电话等,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第二篇】
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政府兜底性举措。精准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直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本文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在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的具体实践,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建议加以探讨。
一、基层社会救助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基层社会救助主要政策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五保三无)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以及住房、教育等其他救助政策。在开展社会救助的实践中,街道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努力确保应保尽保、应帮尽帮、应救尽救,同时也感到该项工作在一些方面、领域还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规政策依据不充分,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动态精准识别
就低保工作而言,目前基本形成了由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牵头,工商、税务、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的联动信息查询机制,能够较为有效地核实申请人的收入、房产(区内)、车辆等信息。但由于现有政策法规依据不足,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普遍担心存在法律风险,对于申请人金融资产查询形成较大障碍。同时,近年来旧城改造加快,老社区“人户分离”较为普遍,低保工作实行户籍地管理,难以有效核实情况;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享受政策“进易出难”,符合条件主动提出退保的极少;家庭收入存在多样性和隐蔽性,灵活就业收入和扶、抚、赡养费等,都难以通过常规手段准确核查。加之,低保附加帮扶政策较多,“含金量”越来越高,致使部分“边缘”群众心理不平衡,矛盾争议时有发生。基层实践中,如何动态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存在诸多实际困难。
(二)因病因灾(事故)支出型贫困问题凸显,现有政策保障难以有效托底
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中,对因病因灾(事故)等造成的大量支出形成的贫困家庭救助力度较低。一方面,临时困难救助主要覆盖民政建档贫困户(一般收入为低保2倍以内),其他困难群众向社区街道提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往往因家庭收入门槛无法享受;另一方面,现有救助保障水平整体较低,特别是进口、高规格药具的使用导致自费金额大,在进行救助核算时,该部分的处理标准尚无明确规定,“一人重病,全家返贫”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特殊人群救助矛盾突出
目前,镇街和社区基层实际承担着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稳控帮教和救助帮扶职责,这部分人员普遍存在就业意愿低、难度大的实际问题,又对社会救助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以特殊“身份”要求享受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待遇”,甚至出现对工作人员人身攻击或恐吓的现象,基层往往出于安全稳定等考虑而“变通”操作,破坏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严肃性,也不可避免地形成“大闹大解决”的错误导向,从另一个角度又加剧了安全稳定压力。
(四)城市困难家庭“造血”帮扶存短板
城市社会救助与边远地区扶贫攻坚存在较大区别,边远地区贫困户主要是受客观条件或生产关系制约,导致收入低下,可以通过“造血”帮扶,完善生产资料、调整生产关系(如融入特色经济产业链等)的方式促进其增收,实现脱贫目标。但大多数城市困难家庭情况则明显不同,主要是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高、重病残疾、身份特殊等条件局限,导致其生活困难,以九宫庙街道为例,主要社会救助对象(含城乡低保和民政建档困难家庭)50岁以上年龄段所占比%,高中及以下学历占比%。没有任何专业技能的人占比%,此类群体一般就业意愿和能力都较低,创业帮扶成效也不明显,大多数难以自身脱困,只能长期“兜底”保障。
二、基层社会救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提升社会救助精准甄别能力
1.打通社会救助申请对象金融信息查询渠道。强化政策研究,可以考虑通过地方立法或行政规章的形式,授權民政部门具备低保申请人金融信息调查权,也可以统一制定格式化的协助查询授权书(即申请人提出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时,应授权民政部门查询其金融信息),并与金融监管部门共商认可该授权的有效性,以便有效查实申请人信息,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真正提供给困难的群众。
2.健全救助申请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十九大以来,国家和市级层面站在“法治”与“德治”并举的高度,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探索社会救助申请诚信承诺模式,即申请人在提出低保申请时,同时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无虚假隐瞒内容,若经核实或事后发现,存在少报、瞒报家庭收入等违反承诺行为的,应承担相应退赔责任并将其失信情况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同时,民政部门对其信息进行建档,作为今后工作中的重点核查对象并加强日常动态管理。此外,针对“人户分离”日益增多的问题,可以考虑探索低保户流动告知制度(一般外出务工者不应属于低保范围),要求其在离开社区一周以上的提前向申领低保金的低保工作机构进行告知,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其动态情况。
3.就特殊人群帮教、稳控、救助等问题进行系统安排。由于种种原因,刑释人员、信访老户以及艾滋病人(含携带者)等特殊群体往往生活存在较多困难,有社会救助需求,并且动辄以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相“要挟”,导致基层不得不将低保等社会救助作为维稳手段。针对该问题,建议市级层面从综治角度,对特殊人群的稳控和基本生活保障作专门安排,例如对刑满释放人员明确规定一个阶段的生活保障过渡期,对艾滋病人提供医疗及基本生活救助等等,使特殊人群的专项救助与一般社会救助严格分开,既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又有利于防止基层执行中把握标准不一引发矛盾。
(二)强化帮困政策研究,集中力量解决民生痛点难点问题
1.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分类救助机制。针对不同困难家庭的实际需求,实行分类帮困措施,在摸清情况、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将困难家庭分为增收需求(具备健全劳动力,但就业创业能力严重不足,需要就业培训或提供公益岗位)、临时需求(因事故、灾害、可治愈疾病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需要一次性救助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长期保障(存在重疾、残疾、年老等原因,需要长期的政策托底保障)三个类别,在创业就业、教育医疗、临时救助以及残疾人、优抚对象政策等各类整合资源、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使每一类救助效果都可量化、可评估,进一步提高救助实效。
2.加大对重病重灾(事故)等支出型贫困户的救助力度。完善临时困难救助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加大对罹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长期刚性支出过大而陷入贫困家庭的综合救助力度。一方面,加大临时困难救助的投入力度,并完善相应的政策标准,防止执行层面自由裁量权过大,加剧基层政策争议矛盾或出现权力滥用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相关救助政策研究,在财政民生投入能够支持的情况下,探索对癌症、儿童白血病等严重的重大疾病,参照重疾保险模式,给予一定金额的“首诊救助”(区别于现有医疗救助的报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感压力。
(三)立足基层开展分类实践探索,提高精准帮困水平
1.推动“阳光救助”模式标准化。“五算三结合”模式推广以来,城乡低保工作透明度大大提高,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相对而言,其他社会救助的公示内容、方式、范围等,基层实际执行中往往各有侧重。建议结合精准帮困攻坚战总体安排,收集整理基层已有的经验做法,组织基层经验交流,相互借鉴、甄别推广,进一步提高各项救助帮困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和标准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在条件成熟的街道和社区,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在社区保安、卫生保洁、托老托幼服务、停车场及农贸市场管理等对从业人员的年龄、文化和职业技能的要求相对较低的领域,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结合短期专项培训,安置有劳动力的低保人员就业。若政策允许,可以探索为低保人员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提供“补助”的形式(即享受低保待遇的同时,为社区提供类似于公益岗位的志愿服务,社区为其额外发放补贴且不计入低保收入计算),帮助其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增强劳动意愿、积累就业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低保救助“养懒人”的问题。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第三篇】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内容。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众,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近年来,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社会救助事关社会稳定和谐的共识已经形成;以低保、救灾和医疗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成;地州市、县区两级财政投入的救助经费逐年增长,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人群和因灾、因病、因残、因祸等造成的各类困难群体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但由于社会救助工作量大面广,有许多工作尚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救助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未从根本上破局。我省已经完成了统一的“湖北居民”户籍制度改革,但对困难居民的救助工作依然实行城乡分治,未能实现城乡居民同等对待。在制度设计上依然实行着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对待,造成在救助标准、救助项目、配套救助等诸多方面差异明显。以某市为例,城市低保标准已达230元,而农村低保标准100元,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享受额达元,而农村低保对象仅为元。城市低保对象享受供水、用电、收视等多方优惠,农村低保对象则无法享受。同时,大量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出现更给社会救助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2、救助资金供给与救助需求不相适应。一是公共财政投入不足。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政府逐步增加了救助资金投入,但财政投入与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临时性社会救助方面表现尤为突出。现在低保人群和低保边缘或低保边缘外的部份困难群众,一旦遭遇突发性灾害(火灾)、不可预测的事故(车祸)、难以预料的重大疾病等,其基本生活就难以维持,对临时性救助依赖性较大。而目前民政部门没有一套完整的临时救助制度,救助的随意性较大,救助的金额也只有几百元,至多上千元,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二是区、乡镇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救助资金大多依靠上级补助,各种救助资金虽有文件要求按一定比例列支,但由于这些要求缺乏强力约束,加之县(市、区)及乡镇财政多为“吃饭型”财政,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列而不支或多列少支。三是社会筹资渠道不畅。目前,社会救助工作过多地集中在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慈善事业、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还未形成规模。
3、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一是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仍然存在。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分别由多个职能部门承担,而且由于部门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出现矛盾。二是救助主体分散,综合救助能力薄弱。救助工作包含多种方式,相应地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既有民政、教育、卫生部门实施的救助,也有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部门提供的救助,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时,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不可避免造成漏救或重复救助现象,有时甚至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况。三是协调机构作用不明显。目前,还没有建立社会救助成员单位定期研究相关救助事项、部署社会救助工作的例会制度,没有形成定期沟通和交流信息的沟通机制,救助信息不能很好共享。统一的协调机制缺失,使贫困群众有些应该享受的救助政策和优惠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4、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工作要求失衡。一是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街道)都撤销了民政办公室,将民政业务并入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目前已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二是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作为民政部门来说,越到基层人员越少,到了社区和村委会人员更少,一人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跟踪调查低保对象是否就业,很难完成救助对象的调查和核定工作,季度审核、半年审核、年度审核成了一种形式。三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紧张。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救助工作量越来越大,规范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工作成本随之增加,相应的业务工作经费却难以落实,或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增加财政的投入比重,多途径筹集社会救助资金。一是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的长效保障机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动态增长、制度规范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和运行机制,抓好资金配套指标的落实,督促市、区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配套救助金。二是建立健全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建立操作性强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由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综合居民消费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保障标准调整参数,确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三是拓宽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困难群众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而财政资金支持有限,要继续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体系,建立公众捐赠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新时期的社会救助工作。对捐赠、资助社会救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在税收上进一步优惠,多渠道、多层次壮大救助资金,增强社会救助能力。
2、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特殊生活困难。二是加强社会救助与其它民生保障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强社会救助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政策、扶贫开发之间的衔接配套,适当保持距离,形成梯次保障结构。三是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之间的衔接配套。要在继续坚持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加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力度,着力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事业的协调发展。特别是要密切关注户籍制度改革、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办法。通过加强这三个方面的衔接配套,促进各相关政策措施在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服务管理网络等方面的互联、互动、互补,增强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3、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救助分散、重复、遗漏、迟缓等问题,提高综合救助能力,形成社会救助“无缝隙”覆盖,必须整合好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协调机构作用。一是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统领作用。市、县级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主管,教育、劳动、卫生、司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统领社会救助全局、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以此为依托形成高端管理平台,实现救助部门全参与、救助内容全覆盖、救助信息全共享,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二是搭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在县级设立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卫生、教育、司法等救助体系成员单位在大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辖区救助事务。同时,各乡镇建立社会救助站,村和社区要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最终实现所有社会救助事务通过一个服务体系审批,所有社会救助资源实行“一个口子进出”,通过一个网络发放,形成规范有序、集约高效、顺畅便捷的社会救助运行新机制。三是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属于医疗的全部归入卫生系统,属于基本生活的全部归入民政系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使救助资金、物资、设施、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调度使用,避免出现施救中的重复、遗漏或者相互推诿现象,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也可以采取“救助对象统一管理,资金共同分担、统一使用”的救助制度。也就是说,各部门所能提供的救助资金集中在一起,所有救助对象由民政一家分类统计,根据各单位提供救助资金的多少,由民政部门具体分配救助对象数量,其余部分由民政兜底。
4、加强基层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一是完善乡镇一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各乡镇均要建立和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在总编制不增加的前提下,扩充乡镇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从乡镇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或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办事。二是合理解决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县、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标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解决,安排的工作经费视为同级社会救助配套资金。或者在社会救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三是加强救助工作装备建设。通过向县、乡两级配发车辆、数码相机、摄影机、电脑等,不断改善救助工作装备水平。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努力达到“五个一”,即:一个网络、一个资源库、一个平台、一个网站、一个安全体系,由配备的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动态信息,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流程统一、救助规范、数据一致,以有效增强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第四篇】
民政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直接面对着广大基层群众,民政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民政救助在民政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政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
1.民政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难度大
由于有一些低保户对民政救助政策了解不透彻,习惯了吃低保,不善于寻找改善现状的办法,就是在生活状况改善之后,有的人依然隐瞒收入状况,在民政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配合不够主动,增加了民政救助工作动态管理的难度。
2.民政救助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民政救助工作的具体事务多,直接面对乡村群众,工作繁杂具体,但是,由于乡镇政府不断推进人员优化工作,有效解决了人富余问题; 然而,有时也会出现人员配制不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政救助工作效率。
3.群众对民政救助的认识有待提高
随着人的年龄增大,有些人因为出现失去劳动能力、生病等现象导致生活困难,这本来是一种自然现象,应该由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来赡养,但是,由于少数群众对民政救助的认识不高,依然提出民政救助的申请。
4.村干部对民政救助政策把关不严
村干部本应该在民政救助工作中把好关,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抓好民政救助工作,并及时进行公开、公示,但由于少数村干部存在老好人思想,政策观念不强,依然为不符合条件的群众申报低保,不但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民政救助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工作量。
5.信息不能够及时共享
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在工商、地税、公安、车管等部门不能及时共享,不能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不能及时将死亡人员与救助对象进行比对。
二、民政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解决办法:
1.强化政府在民政救助中的组织领导作用
目前,各乡镇政府充分发挥民主救助工作的主体作用,主动担责,均成立了民政救助领导小组,明确了分工负责制,完善了相应的管理网络,保证了民政救助工作正常开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民政救助工作需要多个部门配合,需要乡镇政府从中组织协调,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门和与民政救助相关的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统筹领导,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保证民政救济中的具体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高质高效的推进民政救助工作。
2.抓好民政救助的政策宣传,争取最大理解
应该充分发挥宣传、民政、政法等多个部门的作用和相互配合,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和途径,坚持开展民政救助法律法规和孝文化的宣传,让一般的老百姓都能够明白,子女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只有子女尽到孝敬老人的义务,才能让生活无来源的老人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坚持开展“道德讲堂”、“孝爱之星”评选等载体活动,大力弘扬孝老敬老先进典型的事迹,努力营造孝老爱亲的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橱窗、微信群和QQ 群等途径,做好民政救助的公示,自觉接受老百姓的监督,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民政救助工作的理解支持。
3.坚持对受助对象入户调查争取最大成效
坚持抓好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不断改进他们的工作作风,采取深入乡村受助对象家庭走访调查,与受助对象近距离接触、面对面交谈等办法,切实抓好对受助对象宣传解释工作,提高他们对民政救济工作政策法规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民政救济工作被动。建立受助对象的管理档案,经常更新相关资料,加强受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精准救助。努力实现由群众上门求助为主动救助的转变,除了及时处理上门求助的各项事宜,对于一些困难家庭,因性格或对政策不理解等方面原因,没有向乡镇民政部门提出求助的,主动收集相关信息,进户帮助,让应该得到救助的人及时得到救助。
4.加强民政队伍建设把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好
应该坚持“人人皆人才,人人可成才”的理念,通过多种途径引进民政救助人才,为民政救助队伍増添新鲜血液; 通过给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压担子、加任务,提供机会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磨练,学会完成处理复杂民政救助事务,让他们逐步成长为民政救助人才; 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让民政救助人员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着力提升民政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对群众提出的询问解释透彻,彻底干净,在政策解释方面决不能模棱两可、拖泥带水,人人当好民政救助工作的行家里手,切实把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
5.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民政救助
应该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加强政府救助工作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搭建政府与社会共同救助的平台。以农村幸福院为有效载体,搭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的关爱救助阵地。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创建帮扶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同时,改变过去单一的物质救助办法,变为物质保障、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救助办法,增强民政救助工作实际效果,努力开创民政救济工作新局面。
6.突出信息化支撑让民政救助步入快车道
乡镇民政救助工作必须紧跟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形势,充分利用县、乡、村民政救助综合化的信息平台,整合与民政救助工作相关的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实现一网通办,群众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腿、只要一张身份证、只用一个民生服务码的“四个一”服务。同时,定期开展困难家庭信息核对,切实摸清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对于哪些利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失信人员,依法严肃处理,保证民政救助工作的公平合理性。
7.努力实现民政救助工作的新突破
在民政救助工作中,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始终坚持急困难群众所急、想困难群众所想的观念,始终站在民政救助工作的最前沿,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困难群众的分类救助管理,保证应该救助的不漏一人。在上级民政救助资金下拔到位后,应该严格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同时,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强与社会救助中心、妇联、残联和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密切联系,促进民政救助工作合力的形成,确保民政救助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8.实施扁平化管理打通救助“最后一公里”
乡镇政府应该整合民政救助工作职能,配齐相关工作人员,采取科学合理的办法,优化民政救助事项审批流程,指导各相关部门、村组的救助政策落实,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明确村两委的民政服务职能,强化村干部的民政救助工作责任心,激励村干部全心全意为群众办事,及时反馈困难家庭实际情况,可以为困难群众代办社会救助申请,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9.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政策标准。
一是要加强对救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快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公安、房管、人社、税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困难群众信息核对系统,杜绝“人情保”、“错保”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强化基层干部服务意识,提高为民服务能力。
10.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群众满意率。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力度,不留死角;二是要建立城乡低保政策和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每个村(居)委会设立城乡低保政策和低保对象长期公示专栏,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三是主动邀请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严肃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政工作目标
民政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民政救助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客观公正的认识当前民政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民政救助工作方式方法,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传递到受助对象中,促进乡镇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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