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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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第一篇】

今年以来,青岛市纪委监委出台了《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对党员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函询的适用情形、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梁某进行函询,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今年4月,市纪委监委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梁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规划审批在自家住房外私搭乱建,并附有房屋的现场照片。

问题是否属实?我们按照规定对线索进行了集中研判,并调阅了梁某的廉政档案,了解他的任职经历、日常表现等情况。考虑到该线索反映内容相对单一,而私搭乱建问题群众关注度高,被举报人又是一名副局级市管领导干部,影响面广,经过集体研究,我们决定对梁某采取函询处置方式。

函询虽然不同于立案审查调查,但也要严格遵照程序来,体现纪律的严肃性。市纪委监委向梁某发出函询通知,要求他对群众反映的私搭乱建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明确梁某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报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市纪委监委。

几天后,我们收到了梁某的函询回复。他坦承私搭乱建的事实,表示将严肃对待、积极整改,尽快拆除违法建设,同时恳请组织和群众的谅解。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梁某能够承认错误,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接受函询后,他也及时拆除了违法建设。鉴于此,市纪委监委对梁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对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当然,函询针对的问题多种多样,接受函询的党员干部也并非都像梁某这样配合。我们在把握运用中认识到,避免函询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必须加大回复内容核实力度。实践中,我们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态度关,采取查阅调取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责成被函询人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还会与其他人的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情况相互印证。

针对综合分析函询回复内容发现的问题,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存在明显问题的,再次函询或进行谈话、询问、查询、调查;所作说明未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但综合分析存在疑点,一时又难以查清的,列为继续关注类,跟踪观察了解;对抗组织、拒不说明问题的,予以严肃处理。

今年,我们在对某区政协一名副**进行函询时,他避重就轻,妄图蒙混过关。对此,我们转为初核,查实他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代替政府招标采购,将辖区内57个村庄的垃圾清运保洁工作交由某保洁公司承担。今年9月,我们对其违纪问题立案审查,11月,给予他党内警告处分。

而对那些在函询中如实说明情况的党员干部,我们予以采信,并进行书面反馈。截至10月底,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发出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函219件,党员干部接到采信反馈函后,纷纷感谢组织给自己解了“疙瘩”、去了“心结”。受此启发,我们积极探索在更大范围内放大正向激励效应,营造干事创业浓厚氛围,先后7次公开澄清29起不实举报案例,还清白者清白、为负责者托底。

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第二篇】

自处分后,我深感愧对党和同事对自己的培养与成全,虚心接受相关机关和局里的处分决定,往后一直自觉用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无条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且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服从意识。为此,我对函询通知书上反映的问题做以下说明:

我与某某某不存在非正常经济往来。某某某是行业的老前辈,但他与我在职能分工上没有直属关系,工作中也无直接联系。以上说明情况完全属实,如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行为,我愿意承认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感谢举报人与贵委对我的关注和关心,以及在思想上、行为上对我的监督和考量。往后工作中我会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的岗位职责,更加牢固树立廉洁勤政的思想,恪守清廉本色,刚正不阿,安分守己,在阳光下行政为政,接受监督,报答党和人民的栽培。

注意事项

1、处理好的、效果会令上级领导满意的,就主要写函询处理的经过,在其中流露出重视工作的态度、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以及工作能力。

2、如果没有处理好的,效果上级不满意的,则除了写函询处理情况、表示认真对待以外,还要写明意见,让上级了解全面情况和问题的复杂。

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第三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

(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

(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

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第九条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2)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责成谈话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也可以开展初步核实;

(3)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者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但按照规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已建议作出恰当处理的,可以作了结处理;

(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

第十一条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第四篇】

前不久的一个上午,长沙市纪委谈话室内正在进行一场严肃的谈话。谈话对象是某县直单位负责人吴某。

“有人反映,2012年你任职的单位存在违规列支礼品发票、违规列支干职工补助等问题,请你针对这些问题说一说。”市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吴某说。吴某紧张地搓了搓手:“这些事情是真实的,我确实知情、同意了,当时纪律意识不强。后来在审计中被发现了,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我没有履行好一个领导担负的主体责任。”说着,他擦了擦头上的汗。

“你作为当时的主要领导,对以上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谈话人语重心长地说:“这次谈话你态度端正,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希望你珍惜组织给你改正错误的机会,今后严格遵守党纪条规。”听了这一席话,原本一脸通红、紧张无措的吴某松了一口气,并郑重地表示:“我接受批评和教育,今后一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坚决不做违纪违规的事。”

在这次有温度、有震撼的谈话中,吴某不仅深受触动,也对纪律规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事后,鉴于吴某违纪问题情节轻微,在谈话函询中如实说明了问题,经集体研究和审批,对该问题线索作出了结的处理。

近年来,市纪委挺纪在前,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着力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将其作为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具体方式之一,对问题线索“零积压”,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4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共开展谈话函询509人次。通过谈话函询,有效引导那些有反映的干部及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起到了严肃纪律、教育警醒的作用;也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心存侥幸,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遮掩逃避、越陷越深,受到了严肃查处。

实行谈话函询有何深意?

——严管厚爱、咬耳扯袖 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如果发现某个领导干部违纪的问题线索,纪委会怎样处置?据了解,2014年7月,中央纪委调整了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谈话函询就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与被反映人谈话、发函要求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从而了解所反映问题是否属实,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嫌轻微违纪、问题线索过于笼统难以查实或者需要澄清等情形。该负责人坦言:“谈话函询是组织的一种关爱,一份体贴;是一次体检,一剂良药;是一支体温计,一口警示钟,是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落水湿身’,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行之有效的方式。”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如果我当初把组织的提醒听进去了,我就不会走到这一步。”不少落马干部在被惩处时连连悔悟。从“破纪”到“破法”,多半经历从小错到大错,从小病初起到“病入膏肓”,最终滑入腐败泥淖无法自拔的过程。倘若发生问题之初,能有人对其监督提醒,就不至于“一条胡同走到黑”。谈话函询、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了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宗旨。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发现违纪苗头问题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及时处理……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正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最有力的注脚。

如何正确对待谈话函询?

——不隐瞒、不回避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据了解,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面对纪委的谈话函询似乎还“搞不清情况”,甚至存在一些思想误区。有的有抵触情绪,认为谈话函询是组织“吹毛求疵”跟自己过不去;有的不能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把组织谈话函询当做例行公事、走过场,敷衍应付、遮遮掩掩,逃避责任;也有的接到纪委谈话或者函询的通知就心里“发毛”,担心会不会被采取纪律审查措施。

“谈话函询就是趁问题还没有酿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拉上一把,是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方式,应当把接受谈话函询作为向组织说明情况、澄清是非或者主动交代问题、争取组织信任的机会。”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领导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函询,认真对待、如实回答是态度;不隐瞒、不回避是纪律。纸包不住火,越“遮”火越大,越“抹”火越凶,最终将引火烧身,错上加错。有问题如实向组织说清楚,“认错,认账,认组织处理”,不耍小聪明,被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出入、不完全属实,也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前不久接受了函询谈话的一名领导干部深有感触地说:“纪委的谈话函询为我敲响了警钟,我对组织如实说出了自己的问题,也接受了批评教育,心里放下了大石头,反而舒坦了。”纪委在“严纪律”的同时,也“讲帮助”。很多同志经过谈话,说清了问题,提高了认识,既主动改正问题,又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加强了对自己廉洁自律的要求;而组织通过谈话函询也帮助不少同志澄清了问题,使他们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

谈话函询如何开展?

——面对面谈话、书面发函 不如实说明问题将从严查处

“对适用于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我们经过深入分析、集体研究和批准后,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区分为适用谈话或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说,对需要谈话的,请被反映人就相关问题线索作出说明,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开展核查。

对需要函询的,则由承办单位向被反映人发函,要求被反映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问题线索实事求是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核把关、签字背书后,回复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进行审核。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工作履历,对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整改措施等。 

据介绍,在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的同时,市纪委还多措并举强化对谈话函询的“下半篇”文章。承办单位根据被反映人的谈话材料、书面说明、核查情况,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该了结的了结,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初核的初核。

一方面,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另一方面,加大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所作情况说明的核实力度,对故意隐情不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谈话函询对象如果存在无故不按时回复书面说明,或者存在回避、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对反映问题线索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商请组织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同时,对那些在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欺瞒组织的党员干部,不能提拔重用,还要进行教育惩戒。

据了解,谈话函询情况和处理结果还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运用到干部任用、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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