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信访条例》学习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稿(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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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信访条例》学习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在新《信访条例》学习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第二篇】
1.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 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 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 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 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 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 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 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 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 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 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 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 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 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在新《信访条例》学习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第三篇】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新《信访条例》学习培训班上的动员讲话【第四篇】
首先,非常感谢市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代表就我区的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向各位领导作以下简要汇报:
一、关于信访稳定工作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狠抓工作落实,构建长效机制,信访稳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至9月份,我区赴京、赴省集体访为零,到市集体访*起;赴京个人访*起,赴省个人访*起,到市个人访*起,三级访数是全市最少的县区;接到市以上信访立案*起,按期办结*起,结案率*%;办理群众来信*件,已结*案,暂接*案,正在期限办理*案;受理复查复核案件*案,已结*案,正在期限办理*案,有效维护了全区大局稳定,促进了和谐**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的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突出示范带动
一是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委、政府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1至9月份,区委、区政府共召开了*次专题会议,研究信访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二是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分包案件。区党政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1至9月份,区党政领导共包案64件。三是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我区先后出台了区级领导干部包乡镇、包村、包企业制度和区直委局下厂入村帮民制度,要求区四大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乡镇、2-3个村或企业,每个区直委局联系1个村或1家企业,每半月到村或企业一次,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督查督办重点信访案件。今年以来,区党政领导共接待群众来访*次*起*人,群众所反映问题基本得到妥善解决。
(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今年以来,我区召开信访联席会议*次,坚持做到区级一月一排查,乡镇一周一排查,重点时期,突击排查。1至9月份,共开展排查9次,排查不安定因素50起,对排查出来的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全部明确包案领导,及时进行交办,限期解决。为加大督查力度,区联席办与“三室”联合,先后9次对交办案件进行督查,有效的促进了问题的解决。通过联席会议的召开,使我区的一些沉年积案得到了解决,上访秩序明显好转,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现已办结40起,办结率80%。
(三)拓宽工作思路,突出工作创新
在信访工作中力争做到“三个规范”和“一个建立”:一是规范接访工作程序。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上访接待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从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督办、审核结案和立卷归档、信息报告、现场劝返、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二是规范联席会议工作。区联席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联席会议工作的通知》,从不安定因素的排查、交办、联席会议的召开、案件办理、督办和督查、报结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使我区联席会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三是规范了办案工作。邀请市信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案件办理的程序进行培训,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另外,建立了区复查委员会,成立了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自成立以来,受理复查复核案件18案,已结12案,正在期限办理6案。
(四)实行三级督查,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领导督查,率先垂范。区委*书记多次主持区委常委会,督促指导重大信访疑难案件办理情况,亲自参加联席会议,对全区信访案件逐案听取汇报,逐案提出督查意见。同时,在全区实行区级领导包案督查制度。二是联动督查,形成合力。实行“三室”联动督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纪委效能监察室坚持每月对排查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督查一次,并在全区进行原汁原味通报。三是专职督查,常抓不懈。按照信访问题解决难易程度,采取电话督办、听取办案人员汇报督办、约谈上访人督办、深入办案现场察看督办等活动形式,核实案件查处的真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真正做到案件处理到位,跟踪督查到位。
(五)加强基层管理,夯实稳定基础
在狠抓信访基层基础工作中,我区积极引导各乡镇、办事处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镇每周举行信访案件督查会议,对信访案件的办理,以积分制进行考核,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信访案件听证会,公开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积极探索信访案件挂牌督办机制,以版面形式将包案领导、责任人和案件进展情况公布,并以绿、黄、红牌表示按期办理、延期办理和超期办理,起到了激励
作用。*乡实行义务评事制度,即建立乡村两级义务评事会。村级义务评事会对本村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一级评议,调解不成功的由乡级义务评事会进行二级评议,乡镇司法所、法庭、民政所等列席,负责提供相关法律解释。评议活动坚持公开评议,多次评议,直至问题解决。
(六)加强政策宣传,规范信访秩序
为确保新《信访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区在4月份集中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区四大班子和区直各部门领导带头认真组织学习和自觉掌握《信访条例》的有关条文和内容。利用4月22、23日两天时间,集中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在各乡镇、办事处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设立信访咨询台,现场解答群众问题,受理群众投诉。共出动宣传车*余辆次,刷写信访标语*条,悬挂横幅*条,召开广播会*余次,印制《信访条例》宣传材料*万余份,宣传瓷砖*套,使《信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区信访局掀起“学法律、用法律”的热潮,以学习新《信访条例》为重点,加强对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学习;聘请区司法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专业人士进行授课,讲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七)认真做好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
一是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10月19日上午,我区召开了第二十九次信访联席工作会议,对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实行天天接待,畅通群众信访渠道。省八次党代会期间,各乡镇、办事处科级干部实行挂牌上岗,轮流接待上访群众,做到有访必接,切实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信访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上访人出具信访问题受理书,明确办结时限,限时办结。接待领导结合分管系统的工作,强化预约接待,有针对性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同时排出值班表,记好接访记录,每天将接访情况汇总上报区信访局。
三是全面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限时解决信访问题。各责任单位对本辖区、本部门近期的信访形势进行一次认真地分析研究,尤其是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赴京、赴省个人上访的苗头,有可能影响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社会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地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确定包案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四是加强信访值班,严格信息报告。省八次党代会期间,各乡镇、办事处严格实行24小时信访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坚持带班,保证上访有人接待,反映问题有人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及时上报。继续实行信访信息零报告、日报告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报送日报表,我区将对省八次党代会期间信访值班接待情况进行检查,对零报告、日报告情况进行汇总,检查结果将进行全区通报。
五是完善既定预案,杜绝恶性事件。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性事件预案,一旦发现有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串联上访苗头,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信息,就地化解。重点做好赴京、赴省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赴省个人上访地预防、控制工作,一旦有异常情况,采取果断措施,全力劝阻,坚决把群众稳定在基层。
六是深化“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乡镇巡逻队,对重点地区,24小时不间断巡逻,全力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
七是严格责任追究。在省八次党代会期间,因信息不灵、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赴省集体上访和个人上访事件,损害我区对外形象、影响会议顺利召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责任追究,决不姑息。
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
*区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煤矿*家,非煤矿山*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千余家,安全监管任务非常繁重。近年来,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今年以来,全区工矿商贸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成效。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强化工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二是每月在全区经济工作汇报会上向区四大班子领导和乡镇、重点委局专题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多次召开区委常委会、区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严格督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纪委效能监察室定期督查乡镇、办事处、区安监局、两个工业区和有关委局以及重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了基层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二)深化日常检查,有效整改事故隐患
今年以来,我区安监人员深入煤矿一线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条,已整改*条;对危化品企业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条,已整改*条;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条,已整改*条;深入其它企业现场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条,已整改*条;到各乡镇、办事处、区安监局、工业区和重点企业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余次。分别开展了春季、“五一”黄金周、夏季和秋季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分成乡镇组、煤矿组、危化组、非煤组、交通组、旅游组等*个组进行拉网式检查。共查出隐患*处,隐患整改率在*%以上。
(三)健全监管网络,落实安全责任
出台了《关于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健全了区、乡、企业(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共建立安全组织*个。区安监局正式干部职工达到*人,乡镇有安监办,企业有安全科,执法文书、隐患整改台帐齐全,并层层签订了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到了安全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今年共组织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次;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次;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会议*次;危化企业安全工作会议*次。
(四)创新监管方式,促进本质安全
年初,主动邀请了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分别对*个煤矿、*个化工企业和*家玄武岩厂进行了全面安全会诊。下半年,我区又和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联合,对高危行业企业进行了一次安全评估。通过监管方式的创新,极大地提高了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从源头上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突出工作重点,狠抓高危行业监管
1.煤矿方面:一是坚持包矿驻矿和矿长跟班带班制度;二是督促指导*煤矿进行资源整合改造和*煤矿进行技改,督促*煤矿建设密闭墙,提升安全水平;三是实行了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四是在全区煤矿开展了雨季三防专项检查活动;五是组织辖区内煤矿开展了“一通三防”专项大检查和机电、提升运输设备专项检查。
2.非煤矿山方面:一是实施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减少矿山企业数量至22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二是强力推广先进生产工艺,提升安全生产设备的科技含量;三是责令非煤矿山企业设立固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固定爆破时间,严控单次爆破装药量;四是全面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五是加大了安全生产处罚力度,对违法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3.危化品方面:一是对安全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二是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活动;三是联合*政府对*村*非法生产线和*工厂进行了关停;四是对暂停生产的*工公司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设置、数量进行了全面检查整改。五是对*有限公司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和烘干房进行了关停。
(六)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今年以来,我区共组织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人;培训从业人员*人次。全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采用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安监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人次。为增强我区煤矿企业专业技术力量,督促*煤矿选派了*名责任心强的年轻技术人员参加了*举办的煤矿职工中专班。
(七)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积极开展了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极大的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指导企业刷写永久安全标语*条,组织*家区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共展出版面*块,悬挂横幅*条,设立咨询台*个,发放传单千余份,展出内容丰富多彩,采用了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字、图片、漫画、宣传单等形式,涉及到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各个方面,并深入到乡镇、企业巡回展出,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气氛。
(八)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
今年以来,我区督促指导高危行业安全投入总计达到*万元。其中,煤矿累计投入安全生产资金*万元;危化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万元,企业安全装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九)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防患于未然
我区不断完善了救援组织,明确了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应急救援职责,建立了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联系名录,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出击。指导企业完善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煤矿成功进行了反风演习;*公司进行了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了企业应对和处置重大事故的能力。*煤矿与*救护大队签订了救护协议,并主动与矿山救护大队联系,检查矿井避灾路线图,到井下实地进行勘查。危化品企业与消防、环保、公安、质监、安监、卫生、市专家组等保持了信息畅通,达到有求必应,随叫随到,确保了应急救援快捷有效、防患于未然。
(十)切实做好省八次党代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正确认识我区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今年以来,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稳定状态,没有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但是,我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险企业较多,第四季度正值生产旺季,各类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为此,我们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省八次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继续保持良好态势。
二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前天,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后,我区在昨天上午,及时召开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近期内,我们要组织安检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类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采取硬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理。
三是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继续对煤矿企业实行乡干部24小时驻矿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和违法生产。对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履行职责不认真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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