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幼儿园章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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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第一篇】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董事(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民办幼儿园章程【第二篇】

一、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国务院发文鼓励:各级政府不得限制。

2017年,营利性幼儿园在中国首获官方认可,除了可以进行IPO、上市,其主管部门变更为在工商部门登记。

解读: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幼儿园的审批权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幼儿园可以自己定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解读: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幼儿园经营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幼儿园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幼儿园,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故幼儿园收费可依照市场调高收费或者调低收费。

三、2017年开始,分类管理;中国幼儿园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二大类!

2017年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修改幼儿园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国家只是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解读: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将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利用幼儿园现金流发行ABS等创新金融工具将更加活跃。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幼儿园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解读: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五、政府向民办园购买服务。

民办教育迎来市场化时代,有利于民办教育企业的业务开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六、幼儿园的税收优惠和土地政策。

1、非营利性幼儿园政策解读:对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在土地政策上,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2、营利性幼儿园政策解读:按国家按科教用地管理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需要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其他税收优惠仍然维持。

解读:从政策来看,不管营利还是非营利,民办幼儿园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支持,从市场准入到师资力量、教学方向、学生资助,都有明确的优惠扶持政策。而营利与非营利的主要区别,就是看赚的钱是拿来给股东分红,还是继续投入幼儿园建设运营。部分社会资本考虑到回报问题,会考虑开办营利性幼儿园。

此外,现有民办幼儿园多数以取得“合理回报”为办学目的,并且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产。而且,现有民办幼儿园也享受了土地、税费的大量优惠。因此财务清算规则是各校关注的焦点,也是最终决定幼儿园分类的关键因素。会上,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现有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财务清算规则由省级政府制定,教育部鼓励各地于2017年9月1日前出台。

民办幼儿园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马庄实验幼儿园。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区马庄村。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蓟县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蓟县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刘飞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人张阳,出资金额50万。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

(六)招生区域:。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5人。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飞飞。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民办幼儿园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童乐海宾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鹤岗市绥滨县第二小学院内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绥滨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任忠祥。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人任忠祥,出资金额10万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

(六)招生区域:绥滨县绥滨镇各社区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3人。

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宛航。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第三十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七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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