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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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篇】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照管理审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四条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第五条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第七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者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当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实行参照管理的,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机构、职能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认定或者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实施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对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依规依纪依法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有违反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录用、登记、调任、职务与职级确定、考核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认真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公务员法》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学习《公务员法》要在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对《公务员法》的学习不断引向深入。与此同时,要不断地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根据工作和形势的需要加强学习,不断补充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将工作做好、做精、让人民满意。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的好: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学习是没有止境的。学习是人们提高自身素质的一大法宝,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就更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首先要学习专业知识,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同事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在工作中和同事相互交流,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勇于创新

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要脚踏实地、正确定位,对待每一件事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不断地丰富自身各方面的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一心为公,无私奉献,甘当无名英雄。同时我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单位的全面建设尽自己的一份力。

四、恪守自律,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作为一名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廉政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严于律已,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一定要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党分忧,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四自”---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与“五慎”---慎处、慎微、慎独、慎欲、慎交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切实做到为人民造福,务实干事廉洁从政。无私奉献是公务员的天职,也是公务员的品格,做任何事都要以人民之忧为忧,为人民之乐而乐,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加强学习,坚持“两个务必”,落实“三个代表”,牢记群众利益,善待每一个人,做好每一件事,珍惜每一分钟,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公仆。

XX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XX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法明确将法官列入公务员范围,作为公务员队伍的新生力量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务员法》培训,了解到我国人事制度发展的过程,以及该法产生的必然性。公务员是掌握国家公权的人,代表国家从事社会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19

世纪中叶。在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其建立现代政府体制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只有短短10年的历史。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法》是我国五十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过去,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暂行条例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首先,《公务员法》创设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方法,开拓公务员的晋升新渠道。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我们实行的职务晋升级制度,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因为,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但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争官,甚至跑官、要官、买官。如果“官”当不成了,就可能想办法通过以权谋私等非法手段,在经济等方面获取“补偿”。所以从一定角度讲,这种体制是造成

“官本位”意识的重要根源,对社会上的贪污腐败现象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公务员法》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确作积极性,从而拓宽了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以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因此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有助于弱化、打破“官本位”思想,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

其次,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更新制度。对一些专业性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开放性,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这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一个重大变革。为年轻人提供晋升的机会和可能。

第三,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确立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公务员法》确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杜绝一把手或少数人操控人事的暗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篇】

旧版公务员法已经实施了12年,已经不适应当今公务员群体的管理和需求,新公务员法中干货不少:加班补助可以发,非领导职务真的取消了,职务与职级并行明确了,提前退休可以申请,那么,具体哪些人将从中受益呢?

1、年轻公务员将正常晋级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最大的亮点就是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务员仅靠职务晋升实现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职务职级并行按照四川和国家机关的试点情况来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先进性套改。也就是新公务员法实施后,原来的副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巡视员都不存在了,统一改为几级主任科员、几级调研员、几级巡视员,巡视员之前省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基本是两年一调级别;二是套改完了按照职务职级并行正常晋级。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正常晋级,优秀的可以提前半年晋级。

因此新公务员受益的群体之一也就是年龄在45岁以下的年轻群体,按照两年一晋级的规则,省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出现问题基本可以实现厅级退休。

与现行公务员法对比,其中一个重大的改变就是删除了“非领导职务”,实行职务系列与职级系列并行。明确提出: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2、越早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越早退休

新公务员规定,公务员干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因此参加工作越早的公务员,越可以尽早的享受天伦之乐,特别是公务员职业常态化以后,公务员的收入基本逐步规范,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大家往往会看淡一些东西,也会把家庭生活看的非常重要。

特别是干部年轻化的提法,今后公务员队伍中五十岁的老掉牙的处级科级干部或将不存在,新公务员法对于解决干部队伍年轻化无疑是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第一,工作满三十年的。第二,工作二十年以上离退休年龄不超过五年的。第三,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一规定,让公务员可以提前享受国家的退休待遇,更好地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3、基层公务员工资或将提升

基层公务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基层工作的职级类公务员,现在的待遇依然相对偏低。此次《公务员法》的修订实施后,这类人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第一,晋升职务时间缩短,享受的较好的待遇自然也会来得更快;第二,随着新的《公务员法》的实施,会出台配套措施,工资待遇会有相应的提高,并且提高的幅度将会较大。因为基层公务员待遇低的问题,高层早就看出来了;第三,公务员的各种津补贴和养老金政策会进一步落实,标准都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今年4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管理各级党政干部。《公务员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50多年来没有干部人事管理法律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这必将有力地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实现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依法保障,并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是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公务员法》系统总结了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经验,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做法。这既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水平。《公务员法》强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等作出详细规定,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这将有利于保证广大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行政能力。

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公务员法》以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为目标,努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其精神实质是: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公务员队伍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它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公务员法》既从总体上体现党的干部路线,全面反映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的根本要求,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同时又将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干部人事管理经验直接在法中予以反映,将党的干部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

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从现阶段我国改

革发展的实际出发,体现和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又突出强调,我国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工作性质是一致的,这样就把公务员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

三是在继承中发展创新,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积极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四是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分类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国家的普遍做法。《公务员法》贯彻了分类管理的思想,如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分类管理是为了提高管理效能的科学化水平,使党政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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