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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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1
发布日期:2007-09-26 10:37:39 / 浏览次数:9680
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是维护学校财经法纪,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有序发展的有效机制。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7-09-26 10:37:39 / 浏览次数:9680
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是维护学校财经法纪,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有序发展的有效机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校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向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搞好本单位内审工作。
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审计
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影响资金安全的问题。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为使学校资金有序有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建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杜绝隐患。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针对资金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学校的财务科长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并于年度会计档案一同保存。
3、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对于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转移资金等行为。
6、要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加强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银行定期存款业务以及各类资金的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法。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资金,出租、出借单位账户。
7、学校取得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8、单位对外投资活动必须建立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杜绝个人舞弊行为。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9、单位审计部门必须对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资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以及资金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对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以及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投资收益、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或调查。每年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学校财务部门必须如实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及有关资料,不得隐报、瞒报。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为了保证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根据《审计法》、《建筑法》、卫生厅、卫生局《内部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重点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具体审计监督事项如下:
1、学校对于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标,按照跟踪审计出具的工程进度单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决算均应进行审计,未进行审计的工程决算,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支付。
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资金来源的客观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
(2)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3 、 各学校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从立项批准后,审计部门必须介入,有能力进行审计的,可进行全程跟踪审计。暂无能力实施审计的,在征得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经批准认定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为确保审计合法、真实、效益,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前,由学校内审机构(兼职内审人员)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察认定,经考察认定的中介机构可对该项目实施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指令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否则,将视为违纪,审计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时,学校内审部门可派人参加,内审机构(内审人员)按现行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5、学校建设部门要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审计部门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四、做好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用于物资设备采购的资金逐年增加。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严格按照《常州卫生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学校购买教学、办公等物资设备时,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标(招标数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所购物资设备均应建立财产账簿,办理出入库手续,并由专人保管。
3、各学校在对所购物资设备结算前,均应由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质量、金额进行验收审计,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货款。
4、对于报废的物资设备,须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80918办公室,电话:68020838。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
第十三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教育学习的全日制高职、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生。
第五条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院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院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受理申诉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及撤销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做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4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 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3)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5)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三、 检查及考核 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5
1.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2.教师申诉制度有什么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信访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某种程序上会影响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要在《教师法》中专门规定教师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这就使教师申请制度和一般的信访工作区别开来,包括受理的主体、时限和效力三个方面。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则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3.教师申诉的范围有哪些?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由《教师法》规定的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仅限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可能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但不能以政府为被申诉对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同时,申诉还存在一个时间范围。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提起申诉,“法不溯及既往”。
4.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是什么?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的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申诉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否则,该申诉将被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处理。